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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框架下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探讨

2017-01-26方晓峰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8期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法债务人

方晓峰

(223001 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 江苏 淮安)

新破产法框架下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探讨

方晓峰

(223001 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 江苏 淮安)

破产是市场竞争的体现,是优胜劣汰原则的贯彻,是多数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然而,破产并不意味着结束,应该通过有效的企业财务管理对债务、资产等进行妥善处理。鉴于此,本文就新破产法框架下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进行探讨。

破产法;企业财务管理;管理模式

根据思源咨询事务所的统计,1989年至今的企业破产立案数量达到12.5万件,其以每年3000-8000件的速度递增。而且多数的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其规模较大,即便破产仍然占据大量的资源,所以,应该重视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定详细的接管、运作、估价和分配等程序,妥善处理企业破产的善后问题。该方面的实现需要依托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构建,确保财务管理体系的规范性。

1 企业破产法综述

1.1 企业破产法的内容

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正式颁布实施,全文共计十二章,对企业破产相关事宜进行详细解读,提供企业破产的制度流程,有效的规范了企业破产后的资源处置、人员权责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企业破产的合理性有较为积极的帮助。该法律的颁布实施有效弥补国内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增强了企业破产后的财务管控能力,实现资源的妥善安置和合理分配,有助于企业的债务偿还和企业重组。

1.2 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流程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流程有两种方式,一是债务人申请破产,以此实现对债务的偿还,同时保护自身权益;二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无论何种破产形式,当破产申请获得法院受理后,将在10日内通知企业的相关人员,包括债务人等,之后进入破产流程。主要的破产流程如下:

(1)债务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在收到法院的通知后,就应该着手准备债权申报事宜,对债务关系进行梳理,明确债权的数额、担保情况和相关资料,资料汇总完整后于1个月内完成申报工作。如果债务人没有接到相应的通知,可给予一定的申报期延长,将时间由1个月延长到3个月,要求公告发出3个月内完成债权申报工作。

(2)召开债权人会议。当所有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完毕后,对企业负债情况进行统计,形成相应的报表,然后组织所有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就企业的破产和清偿事宜进行协商讨论,探讨制定和解协议和整顿计划,协商企业财产的变现发那个是和分配方案等。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无论债务多少,所有债权人都是会议的成员,应该到会。其中,拥有取回、抵消等权利的债权人虽然到会但是不具备表决权,不能就公司破产的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3)企业破产宣告和清算。根据破产法规定,应该成立企业破产的专门管理机构-清算组,该组织在宣告企业破产后15日内组建完备,负责企业的资源处理和债务偿还工作,通过对企业现有资金、资源、资产等的统计,根据市场情况,结合债权人需求,在客观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变现方案,通过拍卖等形式进行破产企业的财产变现,之后进行财产分配,按照债权的优先级顺序进行偿还,直至企业无财产可供偿还为止,报请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

2 破产法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1 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

改革开发以外,中国经济呈现跨越式发展态势,国内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繁荣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导致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随着市场的成熟,部分企业将发展壮大,实现对市场的有效占据,导致其他企业逐渐走向消亡。然而,企业存在较为复杂的债务关系,如果不对企业破产进行严格的规定将导致债务关系的激化,成为威胁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所以,国家适时颁布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流程进行规范,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善,有效填补原有法律体系的空白。

2.2 有效保护企业的利益

破产是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客观反应,是市场化的重要构成。随着中国市场的逐步放开,企业间的竞争不断加剧,破产成为许多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颁布破产法并非单纯是立法角度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而是通过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纠纷解决办法,使得企业对赔偿账务能力有客观的评价,能够有效缓解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双方的利益,构建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

3 当前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

3.1 缺乏对破产法的正确认识

毋庸置疑,破产财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构成,应该正确认识到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到企业的发展规划中。然而,当前的多数企业缺乏对破产财务管理的正确认识,对破产法的规定了解不清,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没有进行相应的准备,导致事前工作没有做好,一旦面临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管理出现问题,无法合理的完成清算工作,造成财务管理拖延、资源浪费等问题。究其原因,企业缺乏居安思危意识,对破产法缺乏正确的认识是关键所在,这种认识上的错误直接影响到具体的财务管理行为,造成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缺失。

3.2 破产企业财务控制主体构成不合理

企业宣布破产后,由法院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就企业的破产事宜进行探讨,组建清算组,负责企业的资产汇总、评估、变现和分配事宜。但是,在不同的管理过程中,清算组是进行破产财务管理的主体,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责任重大。然而,随着债权人的增加,清算组的人员数量增加,导致内部人员出于自身债务问题的考虑而产生非中立性意见,导致清算组意见不统一,甚至出现滥用职权的问题,影响清算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不利于清算职能的发挥。

3.3 财务控制缺乏有效的监督

一般来说,破产企业大多为亏损多年的老企业,现有资产状况不足以实现对债务的有效清偿,对其进行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财产的清查、汇总实现对企业资产的有效汇总,缩小企业现有资产与债务的差距。然而,实际的破产结算过程中,对于资产的藏匿、转出等缺乏有效的监控,导致清查不彻底的情况出现。此外,政府的管控缺失,管理的重心为维护职工的基本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对于企业的不当逃避行为缺乏管理的主动性。这导致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较大的缺失,影响财务管理的质量,有损债权人的利益。

4 基于破产法的企业财务管理措施分析

4.1 健全有效的破产企业财务控制机制

对破产企业进行财务管理主要是对其资产进行管理,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三个方面,进行财务管理的出发点应该是资产的保有和增值,而非单纯的资产估价和拍卖,应该以积极的姿态应对破产企业面临的形式,积极保持企业的运营价值,从而为企业债务的重整或者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从此角度出发,应该构建完善的财务控制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交接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等,加强相关人员的理财意识,最终实现资产的增值,提高债权受偿比例。

4.2 提升企业对破产的认识和财务准备财务管理是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其日常的管理活动应该渗透破产法的相关内容,实现尽早的财务准备,从而避免企业面临破产时的尴尬境地。这需要企业管理层和财务人员对破产法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能够将破产法的相关理论应用于财务管理中,实现居安思危,从而提高对破产财务风险的应对能力。

4.3 构建有效的破产财务监督机制

针对破产企业存在的监管缺失和清算组织架构不合理问题,应该积极创新机制,实现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具体来说,一是清算组的组建,应该制定详细的组建细则,限制清算组的人员数量,对其清算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避免不合理的清算行为对企业、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二是制定破产企业的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查力度,严厉打击转移、藏匿资产行为。此外,还应该督促政府转变工作理念,加强对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的监督,发挥其应有的监管职能。

结束语:总体来看,破产法的颁布和实行能够实现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的有效规范,实现对企业资产的清算、保有和增值,为破产和解等提供基础,提高债权的偿还比例,消除因债务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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