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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的职业操守及其有机养成

2017-01-26蒋爱荣

关键词:法官司法法治

●蒋爱荣

我国法官的职业操守及其有机养成

●蒋爱荣

基于法官职业操守的道德性、司法性、规范性、强制性等特征,故归纳当代中国法官职业操守的逻辑基点须建基于法治中国建设这一格局之中。法官职业操守是与法官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它是法官业内外普遍认同且具有自身显著特色的价值观念、行为取向和职业规范的总和。其精髓饱含着忠于宪法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制约公权、尊重人权、保障私权、施行公义、维护公信、廉明担当、中立权威等价值要素;而且抽象而宏观的法官职业操守须内化于具体而微观的司法个案裁判之中。法官职业操守的养成,无疑益于法官最大化地独立公正地履行法定职责,厉行实质法治和保障公平正义,同时,也益于稳健地提升司法公信力,促使真正有权威的司法日渐生成。

职业操守 忠于宪法法律 秉持公义 独立中立 廉明权威

一、问题的提出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以来,作为构建司法责任制终极目标重要环节之一的法官员额制改革业已完成阶段性任务。无须讳言,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实施与落地,必然意味着法官责任制的跟进和强化,而法官职业操守及其有机养成的研究和实践,也必将成为一个持久引为关注的重大课题。

古今中外司法文明的发展历程表明,对于法官职业来说,法律职业品德要走在法律技巧的前面——即“德先于技”。为此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曾对法科学生们说:“只有良好的品德支撑才能让自己在不断的角色转换中使自己的技巧闪耀着有益的光芒。”西人法谚云:“法官的良心是正义最好的保障。”维护正义和捍卫公正是每位法官应担当的共同义务和道德责任,对正义的追求也成为以法官为中心的法律共同体的重要价值纽带。

法官职业操守是法官在长期的司法文化修炼过程中,所普遍认同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司法自身特色的行业文化理念、价值观念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总和。它是员额制法官群体职业道德的底线要求。其显著特征在于:一是道德性。即对法官司法活动道德性的规范和评价,具有基本的道德价值取向。二是司法性。它是一般伦理在司法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三是规范性。它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所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四是强制性。司法活动的裁判性、权威性和终局性都要求行使司法权的人具有良好的品格,同时能够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这就使得法官职业操守具有了外在的强制力。①周玉华主编:《中国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6月版,第390-392页。法官职业是公共、正式、专门、精英化、专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崇高职业,并处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心。法官职业操守与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呈正相关性,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持续保有、稳定生成的逻辑结果。

司法公信力,既具有主观性,也具有客观性。其主要源于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一是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群体的尊崇度、敬畏度,以及对司法公正实现状况的认同度;二是国家其他公权力对法院及其法官的尊崇度、敬畏度,以及对司法公正实现状况的认同度;三是各级法院及其法官群体自身对司法公正的坚守度、实现度和自信度。这三个方面往往紧密联系且互为因果,总体上构成法院系统整体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的生动景象。

讨论我国法官职业操守,需兼顾我国司法本身的应然性和我国总体法治生态的时代性。

二、法官职业操守的基本范畴与核心要素

我们认为,当代中国法官职业操守的基本范畴和核心要素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一)忠于宪法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

宪法和法律是司法运行的基础和准则,是人民根本权利的集中体现,司法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构建和运行,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司法将失去正当性。因此,对于宪法和法律的忠诚就必然地成为法官一切司法活动的应有之义。行使审判权的法官,须将忠于法律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作为基本伦理要求。坚持宪法与法律至上,无疑是法官基本职业伦理的核心所在。

在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对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法官须在证据的基础上,依照科学的推理方法还原事实真相。忠于事实真相中的“事实”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提交的与争议有关的证据还原得出的事实,这种事实是根据证据推论出的“法律事实。”忠于事实真相最核心的要求就是要求法官通过司法程序和逻辑推理准确分析判断后形成内心确信,并依据不存在合理疑点的确信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判。

(二)制约公权,尊重人权,保障私权

制约公权、尊重人权、保障私权是法官价值权衡的重要基点所在。我国司法的三大职能是:权利救济、公权制约、纠纷终结(定纷之争)。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心,是整个共同体作用的集中凝聚和最高表达,审慎而理性的判断是法官职业最明显的标志。

法官所解决的纠纷,无疑是最现实的社会矛盾,其评判既要具有逻辑力量,也要具有人性关注与社会考量。法官裁判必须兼顾价值、权衡轻重,在符合司法逻辑的前提下推导出公正的裁判结果。法官所作出裁判须兼顾价值、规范和社会的三维视角,并将其融会贯通于一体化的司法判断,以符合规则的逻辑性与社会公共理性的正当化。法官裁判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则是一个普遍化的价值基础,然而,在两种、甚至多种价值发生冲突时,法官裁判就要兼顾价值、规范和社会等要素,审慎地居中作出裁判。若法律没有价值的引导就会发生异化,没有逻辑的保障就会产生制度的偏离,没有社会的考量就会背离具体的社会实际。②杨汉平:《裁判中的价值兼顾与权衡》,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24日。

实行法治的国度中,司法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福祉。公共福祉的核心是要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因此,司法权始终应当围绕着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自由权保护的目标运行,使得公民的现实利益和长远权益依法得以保障,社会福利得以持续生成和正向累积,民众生活幸福且尊严体面,民风和谐,社会安宁。

研究表明,经济增长与公民幸福成长并非完全处于对应的关系,收入水平与幸福感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初期往往成正比关系;而当物质生活水平发展到一定水准后,人的幸福感则依赖于精神层面的自由、平等、公平、尊严和价值实现,集中反映在立法和司法对财产权、安全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体系的保护程度上。因此,任何司法改革和司法创新之举,其终极目的皆须出于增进公平正义、提升人权质量和社会公共福祉之考量。

(三)施行公义,维护公信

公正,是伦理学和法学的一个永恒命题。公正司法是法官职业的存在根据。司法公正具体指向法官在履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司法公信力则是人民法院通过法官的具体司法行为所体现出的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总体态势。概言之,司法公正源之于法官的公正司法,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③陈光中:《中国法治要面对的三个问题》,载《法制日报》2016年2月24日。

一位合格的法官,必定以法治为理性追求,以公平为情感渴望,以现代文明为未来寄托。也就是说,法官不仅应当接受其法律推理能力、实体法知识、程序规范知识和证据规则知识,密切关注法律、程序和证据的发展等法律能力素养的评价,而且,法官还应当成为宽容、耐心、礼貌、理解、尊重、及时、公平、坚定、勇气、廉明、高尚等品质的践行者和示范者,他们应当具有道德勇气、公平和正直的声望和很强的决断力。

任何一个社会里,社会信任依存于基本社会正义和公正;司法必定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的终极性防线。如若司法不公正必然招致国民对司法的不信任结果。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大打折扣。由此,无论在任何国度,司法制度均为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

法官职业操守本质在于其公正司法、施行公义,维护公信;在于其借助于科学和理性来公正审判;在于其高效、阳光、文明、权威的司法蔚成体统。

(四)独立,中立,廉明,权威

独立,即法院与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压力、不当干预和舆论干扰。无论是承办案件的法院还是审理案件的法官本人,在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的适用等关键环节上,任何时候都要保障其外部的和内部的独立判断性。

廉明,即法院与法官清正廉洁,刚健中正。司法必须是廉明的公正的。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自然而然被定义为社会规范、行为示范、价值引导和德行教化的担当者。

权威,即法官职业的独立性和职位的稳定性,以及裁判的终极效力。司法权威得以实现的保障在于:审判中心主义,且法官的权威性判决只能来自法庭审判的过程之中。其标志是:判决结论应当形成于法庭审判之后、产生于法庭审判之中;判决的根据须是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都须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和辩论;判决中对任何证据的排除或采纳,都须是合理的和有根据的,并给予了充分的说明和论证。④陈瑞华:《判决应当从何而来》,载“刑事网”,2016年7月12日访问。

(五)捍卫民主,关怀民生,良法善治

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之中的司法权,应当成为捍卫“良法善治”社会生态的中坚。良法,指向的是,法官具有对法律理解和司法解释的优良品质,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善治,即法官真诚接受社会监督,具有开明开放、透明廉洁、亲民高效的集体品格和文化氛围,贯彻着人民认同的司法政策。善治,生成于司法活动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化、参与性、廉洁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等诸项要素之中。换言之,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官担负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重大历史使命,而力行宪治、法治、民主、民生等价值将成为法官职业操守的精髓所在。

三、法官职业操守的生成路径和基本仰仗

经由30多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伴随着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的巨大发展成就,我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绩效均取得了可喜的改善和长足的提升。然而,在充分估计成就的同时,又必须认识到:司法机关独立居中裁判地位还存在不少挑战;体制内外对司法活动的干扰,以及司法机关自身的抗干扰能力存在问题;社会整体的法治文化环境影响着法官职业生态,且“不信司法信上访”的社会文化氛围与司法权威的增长存在负相关性,等等。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当前在我国无论是不可诉的信访事项、可诉涉诉的信访事项,还是“诉”“访”业已终结的重访事项,一方面时常成为基层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莫大“心病”;另一方面大多信访活动“由于不受事实、证据、期限、步骤、方式等限制,在个别时间和案件中又能够一步到位解决问题,信访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⑤马怀德:《领导少批示有利于减少信访》,载《广州日报》2010年3月28日。正如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指出的那样:“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⑥沈德咏:《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渐成普遍社会心理》,载《人民日报》2009年8月19日。因此,进一步规范信访职能和明确管辖分工是当下信访工作法治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信访活动走向高效有序的重要保证之一;也是重塑司法权威,保障审判独立的基本前提之一。因此,进一步理顺信访体制与司法体制的关系,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乃是化解信访和司法困局的长效之策,也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

然而,法官职业操守是社会法治文化的关键要素和司法事业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而在法官职业操守全面养成的问题上,法官们认识高度和认知程度决定着行动的深度与广度。

在法官职业操守全面养成的问题上,至少我们应当在以下方面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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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官职业操守建设的灵魂所在

众所周知,香港的司法人员之所以能博得世人的尊重和肯定,概源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官的心中,法律绝不只是会约束普通人的,更要约束公权力。法官应当也必须忠诚信奉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凝练的“施行公义,不偏不倚,不懈不休”⑦林衍:《香港市民信仰法律带来安全感》,载《中国青年报》2012年6月22日。的核心价值观,并将其身体力行、长期坚守。这也正是香港人愿意信仰法律,并从中获得安全感的重要原因。

多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将“公正、廉洁、为民”确立为司法的核心价值观。近期,中央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整个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因此,法官就必须自主地将上述价值观落实于司法实践之中,并将其有机地转化为法官职业操守的养成之中。

(二)法官职业操守的养成本质上取决于法官职业化的实践

对法官个体而言,其职业操守的养成贯穿于司法职业实践的始终。这不仅是法院的工作,更应当是法官职业群体个人的事情。归根结底,法官职业操守养成本质上取决于法官职业化实践,其基本路径包括:一是加强法官岗前岗中的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纳入常态化法官培训课程体系,并将其深度植入法官员额遴选程序之中。二是建立良好的司法职业保障体系。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生存需求和安全需求是人类的基本心理需求,也是指导人们做出行为选择的基础原因,人们的大量行为选择是基于对利益的追求,由此,法官也必然有生存、安全、发展等诸多利益的现实的和持久的需求,并在这些需求的指引下开展司法活动,对司法诸多伦理目标的实现也要受到此类利益得失衡量的影响,这就必然要求从制度上满足这些合理利益需求并保证其稳定性。因此,建立良好的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就成为法官职业操守建设的重要保障。三是建立科学的惩戒体系。首先,应当由依法成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行使对法官行为道德性的审查,以普遍认可的职业道德标准进行辨别,并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其次,应当建立起具有可实际操作的程序,并赋予当事人申辩的权利,以实现行为评价中的“程序正义”。最后,应当完善法官退出机制,以确保法官始终保持较高的职业操守。⑧前引①,第422-425页。

(三)法官职业操守的养成仰仗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绩效支撑

法官职业操守的养成,无疑需要社会整体法治文化的滋养,也仰仗于法治中国建设的整体绩效支撑。比如,在如何正确处理信访与司法的关系问题上,就存在着法治与人治的路径选择问题。长远的治本之策则应当是:信访工作法治化。首先,可以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类型化为三大类型:即不可诉的信访事项、可诉涉诉的信访事项和“诉”“访”业已终结的重访事项。第二,将可诉涉诉的信访事项统一纳入司法轨道裁判;将不可诉的信访事项统一纳入现存的信访轨道处理;对于“诉”“访”业已终结的重访事项要通过立法建立信访公开终结制度。⑨刘炳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研究》,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1期。

社会成员能否站在法治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全社会能否对法院和法官保持足够的敬畏?法官能否对自身的职业操守有所坚守?法官对自身职业是否建立起了自信?这些问题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法官职业操守的实然性。比如,“社会戾气”的滋生极大地伤害了法官职业操守的养成。一个时期以来,多地连续发生了法官被伤被杀的极端凶险的案件;我省某地也发生了被执行人群殴执行法官的恶性事件,这都是典型的“社会戾气”爆发的严重事件。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为了保证法官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绝不能容忍此类“社会戾气”的滋生蔓延。对普通公民来说,安全姑且神圣不可侵犯;而对法官的人身安全来说,其本质就绝不仅仅代表其本人,而是承载着一个国家、一个体制、一部宪法对安全的认知,也是衡量这个国家司法有没有权威的重要标志之一。事实表明,对于那些挑战法官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作奸犯科者所给与的依法惩罚,其威慑力其实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对于实施此类针对法官的极端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一要有合理而精准的立法;二要必须适时依法给与其从重打击。须知,法律无力,法官不尊,则无法治。

(四)坚守法律规则的底线是法官职业操守养成的逻辑基点

一个人选择了法官职业,也就要求其树立起符合法官职业的独特价值观,也就意味着其必须弘扬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也意味着其需要养成严谨的法律思维方式、选择独特的生活方式和严守法官职业伦理操守,而且,要使得这样的职业价值观、法治理念、思维方式、生活方式、行事风范、职业品格,从内心伴随其法官职业生涯的全过程。

虽然,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不完善、不完美,乃是社会的常态,但法官做人做事的原则底线和基本职业伦理却必须始终坚守。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为人民谋利益、护权益是司法全部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对中国法官而言,高扬职业操守,守住“法律底线”或“规则底线”,比之强调提升抽象而宏大的“精神境界”,则来得更切合实际,更具针对性。

(五)法官在履职过程中,既要善于“慎独”,又要善于“慎众”

首先,法官当守法律意义上之“独立”,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次,法官当尚道德意义上之“慎独”。再次,法官还需“慎众”。慎众,慎的是无底线的“从众”,无原则的屈从“民意”。法官的司法行为不能受错误的群体意识、群体情绪和群体选择的直接影响,要坚持“自处与自守”原则,要展现出法官道德的信仰、内心的律令和司法的良知。

最后,法官职业操守的任何弱化和颓废,必将引发司法领域的“塔西陀效应”;⑩“塔西陀效应”:当失去公信力时,不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说假话和做坏事。而法官群体对自身职业操守的渐进养成和持续坚守,也必将成为司法公信力日渐形成的重要原因。通俗地讲,唯法官职业操守的生成和司法权威的高扬,公平正义才会从纸面走向现实。

综上所述,法官职业操守的彰兴,意味着法院与法官必对“价值”和“秩序”有所坚守;同时,也必对破坏和挑战这种“价值”和“秩序”的人和事依法有所惩戒,而且法官职业操守的核心价值应当成为根植于法官内心的修养,成为一种不需提醒的自觉,成为一种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并内化为一种为法治开路、为社会担当、为当事人负责的终极之善。

法官职业操守养成的根本目的在于:就社会整体而言,法官通过对职业伦理的坚守和独立公正履职,自觉自在之中最大可能地厉行法治、高扬公平正义、捍卫民权民生,不断提升整体司法公信力,最终使得司法成为真正权威的司法,从而夯实法治中国建设大格局之法治基础;就法官个体而言,法官是否具备崇高的职业操守,这不仅是其实现公正司法的内因所依,更是其职业发展和职业安全的基本保证,也是其能否获得安全的、有尊严的人生之前提。

(作者单位:山东法官培训学院)

责任编校:范岱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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