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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功能及适用

2017-01-26吴兆祥

关键词:民法法官当事人

●吴兆祥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功能及适用

●吴兆祥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局之作,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昭示着中国即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价值,既体现在依照一定逻辑和原则建立科学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的重大立法进步,更在于民法典作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对于社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重大行为规范和精神指引作用。民法主要不是依靠行为规范强制人民遵从民事游戏规则,而是以其所提倡的诚信、自由、权利、正义等价值观念和伦理要求塑造理性人及理性社会,建立权利神圣、意思自治和个人责任三位一体的个人生活发展的最大自由空间。学习和适用民法之要义,在于掌握民法之精神,民法精神集中地体现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规定了权利神圣、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守法和公序良俗等七大基本原则,每一项原则都具有在不同领域和各自己价值取向上统领整个民事法律指导民法适用的重大价值。在此对被称为“民法帝王规则”的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按《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诚实信用即是怀有善意、诚实、公开、忠诚没有欺骗或欺诈,具有真实、实际,没有假装或伪装的。诚实信用原则,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待他人诚信不歁,二是对自己的承诺要信守不怠。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地位突出。“诚信原则之作用力,世罕其匹,为一般条项之首位”,①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71页。因此,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称为“帝王原则”。亚当·斯密说过,“与其说效用、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信用、诚信、正义是这种基础……,而信用、诚信、正义则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如果这根支柱松动的话,那么人类社会这个大厦就会顷刻间土崩瓦解。” 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已经确立。根据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债务人不仅要依据契约条件,而且要依据诚实观念完成契约规定的给付;依裁判官法的规定,当事人因误信有发生债的原因而承认债务,实际上该原因并不存在时,可以提起“诈欺之抗辩”,以拒绝履行。近代以来,由于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逐步确立为民法契约的基本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契约应依诚信方法履行。”1863年《萨克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应遵守诚信,依诚实人之所应为者为之。”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契约应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诚信以解释之”。第242条规定,“债务人负有斟酌交易上之习惯,遵从信义,以为给付之义务。”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首次以法典的形式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由债权债务关系,扩充到民法中的一般权利义务关系,从契约的原则上升为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随之,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权利行使及义务履行必须遵守信义,以诚实为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48条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美国统一商法典》亦采此原则,第1-304条规定,“履行或执行本法范围内的每一合同,应负诚实信用义务。”《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05条规定,每一合同的每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与执行中负有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义务。国际法律文件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1.7条、《欧洲合同法通则》(PECL)第1∶201条、《欧洲民法典草案》(DCFR)第一编总则第1∶103条,受《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及《统一商法典》影响,将公平与诚实信用合称为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义务,或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原则(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中国历来强调诚信原则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孔子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仁义礼智信,是中国传统的道德律。新中国民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首见于《民法通则》,其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1999年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后相关民事立法大多明确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②如《劳动合同法》第3条、《合伙企业法》第5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条、《商业银行法》第5条、《保险法》第5条、《证券法》第4条、《信托法》第5条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条 、《拍卖法》第4条 、《招标投标法》第5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 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特别是交易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已经确立下来。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13条增加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扩展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成为民事法律的通用原则。

证明 由引理3知,且对任意初始点z(t0)=((ω(t0))T, (μ(t0))T, (η(t0))T)TRm+n+p,系统(9)在[t0,+∞)存在以z(t0)为初值的唯一连续解z(t)。在式(2)中,令γ=2x-ω, α=PX (2x*-ω*),以及γ=2x*-ω*, α=PX (2x-u),得

但目前,我国诚信建设的任务依然艰巨。契约精神不足、合同欺诈、电信诈骗、金融诈骗、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过期疫苗、股市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山寨产品、仿冒知识产权、老鼠仓、上市文件造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执行等等不诚信、严重失信的问题很多,现象较为普遍。在国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89万例,限制6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29万人次乘坐高铁。依法惩治拒不执行裁判行为,司法拘留1.6万人,追究刑事责任2167人,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惩治违法失信的利剑。③参见2017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周强院长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因此,民法总则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各方面的高度认同。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从私法到公法的扩张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也始终处于变动的发展之中,不仅从道德上升为法律,而且从最初仅作为债之履行规则,扩展至私法上一切权利义务履行之规则,从仅仅规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扩展至调整当事人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现在已经延伸到公法领域。我国古代荀子从诚实信用对国家强弱的影响角度,强调了诚实信用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1931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明确宣称“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一切法律界,且包含公法在内,皆得适用之。”公法学者拉邦德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之领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领域。苟无诚实与善意,立宪制度似难实行。诚实与善意,为行使一切行政权之准则,同时亦为其界限。”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从私法到公法的扩张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也始终处于变动的发展之中,不仅从道德上升为法律,而且从最初仅作为债之履行规则,扩展至私法上一切权利义务履行之规则,从仅仅规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扩展至调整当事人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现在已经延伸到公法领域。我国古代荀子从诚实信用对国家强弱的影响角度,强调了诚实信用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1931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项判决中明确宣称“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一切法律界,且包含公法在内,皆得适用之。”公法学者拉邦德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一如其在私法之领域,可以支配公法之领域。苟无诚实与善意,立宪制度似难实行。诚实与善意,为行使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与功能

对诚实信用的本质和功能,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从而认为它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依据。④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页。有的学者认为,它是有关合同行为的善意真诚、受信不欺、公平合理的心理状态、价值准则、行为规范和行为事实。⑤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页。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体现为三个层次:一是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诚信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还要求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二是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因而具有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获得更大的弹性;三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⑥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王利明教授认为,诚信原则具有确立行为规则、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衡平、解释、降低交易费用和增进效率的功能。⑦王利明:《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5-57页。

评估方法:按供电区域类别分别统计综合电压合格率,对未达到综合电压合格率要求的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并与上一年综合电压合格率实绩值进行比对,对降低的情况进行原因分析,排找影响综合电压合格率的薄弱环节,提出改善综合电压合格率指标的建议。

从总体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功能:

(一)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当事人要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即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司法活动演进法律的功能。在瑞士民法典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后,热尼评论道:“可能这是近代的立法者第一次用普遍的说法承认法官——为不可缺少的助手。”

其次在合同法领域中即为契约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契约和履行契约,严格遵守体现了伦理道德要求的诚实、守信、善意等规则,从而保障合同符合当事人真意,符合公平要求,合同义务得到正确的适当的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规定了因欺诈、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制度;规定了当事人主体不合格、无权处分时的合同未生效制度;一方使用格式条款而违公平时认定该格式条款为无效。合同缔结、履行、履行完以后亦有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在缔结合同时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⑪《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履行中表现为保护、照顾、保密、通知、协助等合同付随义务,⑫《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终止后表现为后合同义务。⑬《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就是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内容之外,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法定之附随义务。

(一)诚实信用适用的特点

例如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山东旅游职业学院等六所旅游类高职院校成立的“中国旅游院校五星联盟”(CTI5),加强了成员院校之间协同合作,促进旅游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2010年,CTI5在CALIS支持下构建了中国旅游院校五星联盟CALIS共享域服务中心平台,该平台是以旅游学科为特色、跨地区的文献信息服务平台,在成员院校中资源建设、资源共享、信息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联盟外其他高职院校的跨地区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起到了一定的示范和先导作用。同时平台也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使特色资源服务于社会,提升了联盟高校的社会影响力。[5]

再次,在物权法领域,诚信原则成为物权行使的一项重要规则。于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行使等各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尤其是在物权的行使方面,只有严格遵循诚信原则,物权人才能正当地行使物权并建立和睦的经济生活秩序,保障财产流转的正常进行。例如,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之上存放向对方散发臭气的污物,从而损害邻人的利益;也不得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洞,影响邻人的房屋安全和通行的安全。这种相邻不动产之间的权利限制,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不动产权利人忍受轻微妨害的义务。否则,便构成违反诚信原则滥用物权的行为。诚信原则也对所有权本身形成了一种限制,不得滥用权利,⑭《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以非法方法使用权利而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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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在侵权法上,许多领域根据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是否对他人负有义务。侵权法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活动的管理人、组织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医疗领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紧急救助义务;网络平台的运营者对网络信息的审查义务;商业活动中的竞业禁止规则等等。

第五,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上也有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如《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继承法》第22条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填补法律和合同漏洞的功能

首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民法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在当事人内心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进行解释时采表示主义,相对人基于其信赖而成立表见代理⑧《民法总则》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和表见代表制度⑨《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物权变动上有善意取得制度,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从而提高交易效率,更好的维护交易的安全。

诚实信用原则因其内涵的不确定性和变化性,赋予了法官根据社会生活发展变化之现状,通过诚实信用之解释而实现法的续造和漏洞填补,为新的社会利益冲突和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律规则,从而实现法与变动的生活关系或社会中的价值标准的相协调。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官填补法律漏洞提供了通道,同时也为此提供了法理基础和司法方法。在遇到因社会变迁、事实关系变动导致立法者没有预料到的利益冲突法官对此提供解决方案时,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之法理,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造法不应被承认。同样,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也可以填补合同漏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之基本要求,只有在合同的内容确实存在遗漏而非特意不约定,通过合同条款和合同法规定无法对合同漏洞进行解释,也无法找到可以参照适用的法律规定时,才可以依据诚信原则来填补这些合同漏洞。在合同对义务的履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法官亦得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当事人的履行义务。对此,最好的诠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在演进法律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全面的作用。

1.健全完善巡视工作制度体系。认真梳理已经建立的规章制度,学习借鉴上级出台的制度规范,针对企业巡视工作的现实和长远需要,制定完善配套制度,形成与企业巡视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系统规范、配套完善的制度体系。研究制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工作规范,巡视工作有关事项移交督办办法,巡视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处理办法,巡视工作成果运用协调机制等规章制度,使巡视工作的制度体系在巡视实践中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

诚信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解释民法规则的重要指导。一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诚信原则要求司法审判人员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的观念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民法总则》第142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可见,诚信原则实际上给予了司法审判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依据诚信、公平等观念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另一方面,诚信原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在解释合同时所应遵循的一项原则。确定行为规则、衡平利益的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是诚信原则所具有的三项基本的功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这些功能都是因为诚信原则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观念或正义的现实要求,从而使诚信原则在适用中能产生特殊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实质正义逐渐取代近代民法形式正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为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提供了依据和法理。徐国栋先生认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⑯前引④,第48页。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赖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念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依此观点,诚实信用原则在利益平衡方面有两种不同作用领域: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平衡,实无争议。例如,一方履行合同有轻微瑕疵,不影响对方的合同权利的,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原则不予支持,但可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责任,但不应导致合同的解除。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都是为了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与社会公益,则显非诚实信用原则之应有之义,因为公益通常要优先保护,对此宜公序良俗原则予以调整。

(四)解释法律的功能

(三)利益衡平的功能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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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补充性。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指导作用通常已经为法律和合同所明确规定,因此最大的诚信就是严格守法和守约。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就其内容而言,并未提供具体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只是对权利义务行使提出的指导性的原则,因此,在民事案件中首先要确定请求权基础规范,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平衡,此即其补充性的主要含义。另外,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性体现在,只有在法律和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时,当事人得依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规则。对于法官而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的法理和依据时,也限于两种情形:一是法律和合同无直接规定,通过解释法律亦不能找到直接法律依据时,得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平衡当事人各方之权利义务规则之补充,提供解决问题的规则;二是在法律和合同虽有规定,但处理结果显失公平,有违实质正义情形,法官得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应的法律和合同规定进行价值解释,继而做出裁判。无论法官依诚实信用原则填补法律漏洞还是合同漏洞,还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属于对现有法律和合同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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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强制性。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又具有强制性。诚实信用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本身属于民法的规范,既是指导民事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是指导人们行使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规则,同时也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这三方面因素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上的强制性:一是无论当事人是否有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法律条款,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即使约定排除,约定也为无效。当事人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包括法定的附随性义务。二是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应当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又需要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进行处理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这实际上也是法官的一种义务。当然,对于法官而言,能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要依赖于法官的能动性,但一旦适用即得遵循其基本原理和要求,受其拘束。

第三,衡平性。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在于实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公平,其作用机制就是利益平衡机制。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必须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实质上的公正、正义为价值目标。实现个案处理结果的实质公平、正义,是民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目的,也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实现对法律的发展和变通的价值所在。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结果,让当事人承担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义务,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之正当与否,关键也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担是否公平合理。

(二)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要求

进入12月份以来,基础市场震荡加剧,主动权益基金排名争夺日趋激烈。但今年以来收益最佳的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却于12月26日宣布清盘。截至12月25日收盘,中邮尊享一年定期今年以来收益率为16.31%,在偏股基金收益率排名上高居榜首,临近年末收益排行榜出炉之际清盘,也让这只基金与冠军失之交臂。

诚实信用原则在本质上属于赋予法官对案件处理结果以实质公平正义为目的的自由裁量权,它既是保持法律正义价值不因社会情势变化而无法实现的有效手段,也具有极易被滥用的潜在风险。适用诚实信用处理民事案件,法官应当从程序上和裁判结果上依诚实信用为之。

首先,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约束。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赋予法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也是可行的。但从法律的稳定性和裁判结果的公平性而言,法官必须遵从立法目的,按照法律适用规则,以诚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正确解释法律,合理分配当事人权利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之本质要求作出妥当的裁判。民法之诚实信用原则,一是赋予法官在个案是否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由裁量权,二是赋予法官以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权利义务的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无疑是民法上最重要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2〕7号《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明确提出要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公正原则和审慎原则等四项原则。⑰《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一)合法原则。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和正确裁判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基本法理的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不能违反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二)合理原则。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出发,充分考虑公共政策、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社会公众的认同度等因素,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努力增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发展方向。(三)公正原则。要秉持司法良知,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除干扰,保持中立,避免偏颇。注重裁量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理解的契合性,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四)审慎原则。要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衡量、仔细求证,同时注意司法行为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利益衡量之原则也有明确的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量案件所涉各种利益关系,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或利益进行权衡与取舍,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生存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关系,保护合法利益,抑制非法利益,努力实现利益最大化、损害最小化。”

其次,要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约束。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极大不确定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性,法官在适用时应当对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必要性、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中的具体体现、适用依据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妥当性以及处理结果符合实质公平正义等要进行充分的说理。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要求,⑱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判决书必须写明判决的理由。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规定,对证据审查判断的结果和理由要予以公开。在判决书中应当详细说明依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决的理由。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案件,应当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充分理解法律精神、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审慎衡量、仔细求证,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徐宏勋算了一笔账,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长沙绕城高速公路开通后,浔龙河村的交通优势凸显出来。从浔龙河村到长沙绕城高速公路长龙收费站8公里,车程8分钟,走黄兴大道到长沙县城星沙15分钟车程,到黄花国际机场、长沙市区、长沙高铁南站车程均在30分钟以内。

第三,要坚持程序公正性原则,防止突袭裁判。通过完善诉讼程序,加强程序控制,对于防止诚实信用原则被滥用,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和衡平具有关键作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律适用的重要问题,事关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和程序利益,应当遵循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陈述意见、辩论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规定,充分体现和保障当事人参与为中心的民事诉讼对抗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平等、全面、彻底对抗的机会。通过公开透明的审理程序,既力求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和法律精神实质,让裁判结果更易被当事人所认可和接受。实践中要尽力避免那种认为法律适用问题是法官的事,诉讼中只对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相关主张进行审理,在裁判时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的裁判突袭情形。法官认为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或者合同漏洞以及平衡当事人之权利义务的,应当主动提出并交由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充分发表意见,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利,以此作为诚实信用原则妥当适用的有效约束机制。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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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民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猴子当法官
什么是当事人质证?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关于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