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卖房救老公”今朝遗产全归你
2017-01-26汪彩霞
□ 汪彩霞 罗 兰
2017年4月1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位于江铃晶城的房屋归原告赵某所有。
原告赵某与王A于199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A与前妻刘某育有一子即被告王B。原告于2003年将名下的位于南昌市朝阳小区的住房变卖,用于王A住院治疗。2003年12月18日,王A与原告赵某就夫妻财产作如下约定并进行了公证:“坐落在西湖区团结路的住房是我们的共同财产。上述房产权归女方赵某一人所有,双方子女均不得有争议。今后房屋拆迁地址变更,不影响本约定效力。”2008年4月,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房屋拆迁,安置在江铃晶城,产权所有人登记为王A。2014年4月18日,经王A申请,该房产档案中加入了原告赵某的名字。2014年9月20日王A立下一份遗嘱:“我与前妻刘某于197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B,1990年3月他们母子到香港定居,1996年4月与前妻刘某离婚后,从此再没有音讯,没有任何来往。我与现任妻子赵某于1996年9月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1999年我因胆囊开刀,2003年又因脑瘤开刀,没有经费。为了给我住院开刀治病,我妻赵某将其名下的住房变卖,全部用于我住院治病、手术后的生活调养。由于她的精心照顾,我的身体恢复得很好。十多年来,感谢我妻赵某在生活上给我照料,精神上给我关怀。我决定:将我现居住的江铃晶城房屋全部由我妻赵某一人继承,任何人无权争执,此次遗嘱与2003年12月11日夫妻财产约定书的公证书完全一致,凡是给我妻赵某的遗嘱,房产协议都是有效的、真实的,受法律保护的。至于给其他任何人的遗书或协议都无效,任何人(包括我儿子王B)都无权争要房屋继承份额。”该遗嘱另有证明人的签名,并注明“卖房救老公”。2015年3月22日王A去世。原告赵某要求法院判决将坐落于江铃晶城的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团结路的房屋拆迁后被安置在江铃晶城,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王A名下。2014年4月18日该房屋产权档案中增加了原告名字,法院确认本案诉争房产系原告与王A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王A于2003年12月18日所做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了该房产归原告一人所有。2014年9月20日王A所立的遗嘱,表明将本案诉争房产由原告一人继承,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作出的处置,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相符,加之被告自1990年随其母去香港后,杳无音讯,对被继承人王A亦未尽到赡养照顾义务。故被继承人王A所立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确认为该遗嘱有效。现原告要求本案诉争房屋归其所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点评】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系一起继承纠纷案,由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故其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