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要不要讲文采
2017-01-25张晓东
文|张晓东
判决要不要讲文采
文|张晓东
人们惯常熟悉的司法判决都是逻辑严密、语言严谨、没有什么情感的语言,就算曾经出现的“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表述,现在也已经看不到了。在人们的心目中,法院的判决就应该心如止水,面无表情,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面对偶尔出现的“诗意判决”,人们欣赏之余,更多的可能是惊讶:“原来判决书还可以这么写?”
一份曾走红的判决就使用“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帮助原被告回忆从相恋到婚姻的过程;用“若没有各自性格的差异,怎能擦出如此美妙的火花”,来说明双方的感情基础;用“生活平淡,相辅相成,享受婚姻的快乐与承受生活的苦痛是人人必修的功课”,解释平淡的生活是婚姻生活的本质;用“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双方静下心来,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彼此尊重与信任,重归于好”来劝导双方应该如何正确面对婚姻的挫折;最后,用“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来阐明法庭判决不准予离婚的理由。
这样的一个论述、分析的过程,及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对于一份离婚诉讼的判决书来说,只能算是中规中矩。这份判决书之所以能够引起轰动,能够在网上走红并引发热议,则显然是它运用了人们平常只能在诗歌、散文等等文艺作品中才能看到的语言。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这样的“诗意判决”其实并不稀奇。判决书在中国古代称“判”,至少在六朝中后期即出现“判”这种文体,而到了唐朝,“判”的写作成为衡量士子综合素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式,要求写作者不仅熟悉法律,而且要熟悉社会生活,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另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文采要好。一篇好的判,在语言形式上,往往要用典,有华丽的辞藻,且多用四六句的骈体文。大诗人白居易有一篇《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忽不许》的判,就典型地体现了这种特色: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乌岂忘于返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网将加。诚鞠育之可思,何患难之不救?况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想《芣苢》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引经据典,说理论道,文辞优美,不是开头的“诗意判决”所能比的。
面对“诗意判决”,也有人不屑一顾,认为只见诗意未见法意,只体现了诗意的文学精神,却没能更多地体现法律精神。我觉得这样的评论未免有失偏颇。就“诗意判决”而言,其分析与裁决,并未脱离法律的范围。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特别是涉及家庭伦理关系的司法裁判,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文和对情感状态的概括判断,往往并不能硬性代入活生生的案例中。如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一套司法判断的客观标准,如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即可判定夫妻感情破裂。但在具体案件中,往往很难一概而论。在这类案件的审判中,如果法官能够晓之以法理,动之以真情,或许能让司法与法律更有力量,更能焕发人性的光芒。
“诗意判决”的产生,如同平静湖面上的一圈涟漪,让人有了一种期待,即法院的判决不仅仅是简单的对于法律事实的描述、对于案件性质的机械判断以及法律条文的生硬适用。如果把社会生活比作一个瓶,法律就是这瓶中的沙子,法官的智慧应该像水一样,能够将沙子之间的缝隙填满。当前,我们的法官,有时候更像是流水线上的机器,在一套固定的程式下机械地运作。不过,“诗意判决”的出现,让人感觉如风起于青苹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