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分析
2017-01-25苏朋
苏 朋
(274000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 菏泽)
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分析
苏 朋
(274000 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 菏泽)
“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的公布,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话题的焦点集中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因此,以该方案为出发点研究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并结合国外优越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践经验,寻找出适合解决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问题的路径。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退休年龄;区域差异:城乡二元
2016年人社部公布了延迟退休时间表,这意味着我国将实施“渐进式延迟退休”方案。虽然方案具体的实施时间还未确定,但是,这正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比较重要的保险制度的变革。社会公众对此规定的理解大部分都是从弥补社会养老金缺口的层面出发的,由此可见,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都是十分重视的。我以该表为出发点,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意义
社会保障法律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一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稳定社会。二是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三是社会保障制度对有关的社会保障行为具有规范作用,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定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使其有制度上的保障,从而规范保障行为。四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都离不开立法的完善。[1]
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然而,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出现虽然比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已经呈现“未富先老”的局面。故而很有必要完善养老保障制度,解决好规模日渐增大的老年人口社会保障问题。但是退休年龄的设定依旧以上世纪50年代确定的基本框架为准。然而,我们的社会经济水平较以前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劳动环境也基本呈现现代化趋势,劳动力供应充足。最主要的是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许多,下一步我们要面对的是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所以,按照常理这些影响因素发生变化必然就会影响退休年龄的调整。因此,2016年人社部公布了以上的延迟退休时间表。希望通过延迟退休年龄来缓解国家财政的养老负担问题。退休年龄作为一个社会保障变量,影响着养老金支取的早晚,关系到在养老金计算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支取养老金数额的多少。所以它一方面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另一方面联系的是退休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关于退休年龄问题的最热点恐怕还不是男女差龄退休,因为关注这一问题可能以女性居多,但延迟退休年龄就不同了,全社会从青年到老年,无不关注这方面的任何改变,近几年来,无论是官方交流平台还是网民讨论或是街头闲谈,几乎随处可见大家在议论﹑分析国家延迟退休的政策动向,因为这不仅仅影响某些人的退休福利,更联系到这些人背后的家庭,现在我国养老还没有完全实现社会化,家庭养老责任的多少取决于社会承担责任的多少。[2]
(二)区域差异化明显
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因社会的贫富差距严重。地区与地区之间存在经济发展﹑收入水平﹑人口状况及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如果适用同一社会保障政策必然对不同地区会产生不同的实施效果。特别在实施社会统筹的背景下,区域经济差异化明显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碰壁。
(三)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整体水平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发展迅速,社会转型亟待进行。也就是说,社会法律制度没有跟上社会的发展,整体水平较社会经济水平呈滞后状态,特别是在社会保障领域。农村社会保障法制滞后,保障水平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只有一部《社会保险法》。其他相关法律也只对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有较为完善的规定,但基本不涉及农村。农村保障主要是靠国家及政府所出台的有关政策,而大部分部门文件也早已不符合现代农村的实际情情况。即有关农村社会保障的地方立法没有及时跟进社会的发展变化。[3]
三、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路径
(一)逐步实现延迟退休
为了解决我国老龄化加速的问题,我国进行退休年龄的延迟调整。虽然2016年人社部已经公布了延迟退休时间表,我们还是可以参照外国的延迟退休实践来完善延迟退休办法的实施政策,以达到解决因老龄化而引发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
(二)加大政府社会保障责任,协调区域差异化
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当发挥其主导地位的作用,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良好运行充足的保障资金是必要支持。必须在政府的统筹下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从不同渠道以不同的方式合法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需要在立法上予以规范确定,严厉制裁逃避和拖欠社会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4]。
(三)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整体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是在城市社会保障方面,从立法上就可以明显看出。大部分法律针对的对象都是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的。因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社会覆盖面较小。作为最需要保障的农民,享有社会保障资格的仅占极小的一部分。
然而城乡统筹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极其重要的部分,其是法的公平目的价值的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质就是将社会资源合理﹑公平的再分配,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公平。我们注重社会保障制度公平的同时,也要格外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因此,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今后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的重点[5]。
[1]赵蓉.论构建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J].兰州大学学报,2000(4).
[2]张金阳.论退休年龄[D].沈阳师范大学,2014.
[3]林雪贞.社会结构变迁下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J].经济论坛,2015(4).
[4]林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发展[J].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
[5]林俏.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4(3).
苏朋(1976.07~),男,山东菏泽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