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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用户格式服务合同》的协议管辖效力分析

2017-01-25马兴洲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李女士维权商家

马兴洲

(100036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 北京)

《电商平台用户格式服务合同》的协议管辖效力分析

马兴洲

(100036 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 北京)

用户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出现法律纠纷时,《电商平台用户格式服务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并不必然排除法定管辖。协议管辖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结合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进行分析。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当用户起诉电商时,协议管辖才必然发生效力。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虽然合法,但对于用户而言并不合理。

合同履行地;协议管辖;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在登陆电商平台或下载电商平台的手机客户端时,会按照用户注册流程进行用户注册,《电商平台用户格式服务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通常会规定,当合同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纠纷时,消费者应向电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电商平台在服务合同中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协议管辖是否有效的问题将是本文所关注的重点。

一、问题的提出

先从一个案例说起:A电商平台为迎接成立十周年活动,要求入驻的各商家积极参与,有商家打出“10元抢购”的标语。李女士平时就爱网购,李女士发现促销活动后,山东B企业在A电商平台的官方旗舰店中的品牌食用油(5升装)正在参与“10元抢购”活动,而且允许一次下单2桶,货品充足。李女士立刻参与该货品的抢购活动。付款后,李女士便开始了漫长等待,下单近一个月,电商平台中仍未配送。

如商家拒绝发货,李女士想要维权,选择起诉的法院将是她要面临的难题。通常情况下,用户进行注册时需要对电商平台提供的《电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点击“已阅读并同意”的按键后,才能使用该电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往往对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与用户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就本案而言,如果李女士在A电商平台中登记的送货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A电商平台提供商是上海W公司,参与“10元抢购”活动的商家为山东B企业,《电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管辖地点为上海W公司住所地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法院)。那么,身在北京的李女士是否只能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是值得关注的,同时电商以格式条款的形势确定协议管辖的是否合理也是值得思考的。

二、购销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实践中,确认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

一般地说,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1]可见,合同履行地的判断依赖于合同条款中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时,合同履行地将很难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知,合同的种类不同,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本案所涉及的是购销合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时应依照下列规定:

首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对于网络购物,区分商家是否包邮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商家包邮,合同的履行地就是交货地点,也就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所填写的送货地点;如果商家不包邮,交货地就应当是商家将产品交给物流公司的交付地。就本案而言,如果商家承诺包邮,那么交货地应为海淀某小区,否则即是B企业所在地。

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再者,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对于合同实际没有履行的情形,只有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是原告住所地的情况下,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才有管辖权。本案中,虽然登记了送货地,但并未履行,因此,如果李女士住所地和送货地一致,购物自用,海淀区法院才有管辖权。如果李女士购物送人或住所地不在海淀区,那么海淀区法院无管辖权,只能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格式条款下的协议管辖

本案中的约定管辖虽然是合法的,但合法的并非均是合理的。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对于消费者是否公平是值得思考的。就本案而言,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管辖,对于非上海住所地的消费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1)由于地域的限制,非上海住所地的消费者维权所需的费用常常会使他们望而却步。尽管法律规定了维权的成本由败诉方承担,但消费者维权并不一定成功,将上海法院约定为管辖法院,无疑是增加了非上海住所地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对商家而言,这显然是有利的,因为通过利弊的权衡,非上海住所地的消费者常常会因此放弃维权。

(2)即使不考虑维权的经济成本,跨域维权所需的时间也将增加非上海住所地消费者的维权难度。维权成本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律规定,仅包括维权的经济成本,并没有包括时间成本。所以说,即使消费者维权一定胜诉,其所投入的时间也没办法由商家进行赔偿。而非上海住所地的消费者更是如此,跨域维权所需的大量时间将是他们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3)电商是一种面向全球的商业平台,需以全球化视野考察,如果直接否定电商平台提供的《电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协议管辖,对于电商企业发展也是不利的,因为市场竞争中,企业也会遭遇各种形式的恶性竞争甚至敲诈,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所以不宜直接否定《电商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协议管辖的效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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