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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

2017-01-25游伟文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0期
关键词:解除权合同法法定

游伟文

(524043 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 广东 湛江)

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

游伟文

(524043 广东民赐律师事务所 广东 湛江)

合同的解除,是在合同合法有效成立后,由当事人中的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表示,同意将双方合同关系归于解除的行为。合同解除是一项将合同之条约终止的事由,在合同法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不同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会导致不同种结果,比如,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是由解除权产生的原因而导致,从而使得最后效果不同,本文对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制度进行分析探讨。

合同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效力违约

合同是签订合同当事人自己表示其意愿的结果,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合同签订的当事人双方就必须要受到合同中约定权利义务的约束。由于种种原因,当合同无法继续实行或合同的最终目的无法达到时,为了防止当事人双方经济的损失,法律就为当事人双方设立出一种权利,就是解除权,从而使得当事人双方能够摆脱原有合同对其的约束力。

1 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解除权的不同,合同解除的条件也有不同,一般合同解除的条件分为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是被法律直接规定的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能够解除合同的条件,分为一般条件与特殊条件。而约定解除条件,是指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中一方当事人能够使用解除权的状况。

1.1 约定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是由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所决定的,所以,能够依据具体的情形而自行进行决定,但是,法律却没有,也没有必要给予其统一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结果达成一致后,就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再具有效力。当事人双方可以决定一方解除合同需要的条件。当解除合同的条件达到成熟的时候,解除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约定解除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却不同,其差异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其适用领域不同。附条件民事的法律行为中的解除条件,在其原则上能够添加一切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意愿表示行为;但约定解除条件却只适用于合同行为。第二,条件达成后产生的解除效力不同。附条件民事的法律行为中的解除条件,其目的是为了控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范围,使当事人的指定要求达到满足,为此,当事人应当以其意愿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再加上附加条件。当解除条件达成时,民事的法律行为将会自动失去其效用,就不再需要当事人再发出任何的意愿表示;而约定解除条件却不是合同的附加条件,约定解除条件达成虽然无法直接导致合同解除,但当事人必须通过使用解除权才能将双方合同关系消灭。根据我国《合同法》在规定,当事人必须按照约定解除条件来解除合同,应该通知对方,当通知到对方时,合同立即生效。第三,条件成熟的效力不同。一旦附条件民事的法律行为的解除条件成熟,该民事法律行为将失效;但是,约定解除条件一旦成熟,合同既可能发生效力,也可能返还到合同最初成立之时。

1.2 法定解除条件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想要解除合同,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项:第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二,在合同有效期之间,当事人中的一方意愿表明或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三,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其义务,经告知后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完成其任务。第四,当事人一方因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无法完成合同目的。第五,法律所规定的其他状况。以上是法定解除的一般条件,由于单个合同都有自己的不同方面,法定解除条件会因合同而异。

2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以及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2.1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合同解除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将双方原有的合同关系消灭。但合同解除后对合同在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溯及力却有所争议。我国法系认为,合同解除对于非连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而对于连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我国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一般主张区分连续性和非连续性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一般取决于两个方面,分别是当事人是否请求以及合同的履行状况和合同的性质。

2.2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有的规定其可以并存,而有的却规定不能并存。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合同要进行变更或者接触,必须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合同解除后根据不同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合同的解除一般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后所产生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的损害要得到相应的补偿。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回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后才有可能获得利益。所以,合同的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不应该包括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应该得到的利益赔偿。

3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评述和实践

随着我国出台新的合同法,三部合同法鼎力的局面就结束了,并且形成了一个新的局面,建立一个统一的合同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我国的三部合同法消失,取而代之出现了统一的合同法解除制度。

3.1 对我国合同法解除事由的评析

相比我国旧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现如今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在解除事由方面改变了很多,但是在效力方面变化十分细微。我国的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分别引入了两大系发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理念,引入根本违约制度,由于合同解除常常会引起交易失败,直接造成损失,所以,必须要行使限制解除权,而根本违约制度正好有这种功能,此外,还引入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作用在于丰富违约制度理论,并且对合同履行期到之前的违约行为的规定有了更进一步的强化。虽然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已经得到完善,但是缺仍有缺陷,有关部门需要关注并加以修改。

3.2 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实践运用

在合同法修订之前,我国的法定定解除制度是根据大陆法系而建立其框架结构,所以我国的合同法拟定也完全按照此体系来制定,对种种不同的违约形式也分别做了详细规定,但是,在深入拟定时,发现这些规定越加繁杂,最终借鉴英美法系的根本违约制度而制定我国的合同法。在实践中必须要熟知不同状况下的根本违约判定标准。

4 结束语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合同不能正常进行下去时,解除合同常常是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个有效办法,我国需要更进一步完善合同法,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在实践中得以更好的运用。

[1]王利明.房绍坤王轶著《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02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出版社,20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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