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2017-01-25韬田晓峰闫子路
陈 韬田晓峰闫子路
(1.212000 镇江市委党校 江苏 镇江 2.163000 大庆市公安局 黑龙江 大庆3.163016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黑龙江 大庆)
论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陈 韬1田晓峰2闫子路3
(1.212000 镇江市委党校 江苏 镇江 2.163000 大庆市公安局 黑龙江 大庆3.163016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 黑龙江 大庆)
大数据时代下,基于云计算、云存储为基础的各种信息存储、挖掘方式,可以快速收集和存储海量终端信息。而伴随犯罪对计算机网络的利用,如何保护用户的隐私权,成为一个引起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课题。目前,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其范围仍相对比较窄,因此,必须要建立完整的刑法保护体系,以促进我国网络空间健康、良性地发展。
大数据;隐私权;刑法保护
随着大数据的普遍应用,其在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日渐发挥出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并成为经济发展的巨大引擎,推动着各行各业的飞速前进。然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也使得公民隐私权不断受到侵害,很多诸如手机号码﹑住址﹑个人喜好﹑收入水平﹑购买记录等隐私信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轻易地被收集或倒卖,给用户带来了很大的侵害。例如,2016年8月徐玉玉一案,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等人交叉结伙,通过网络购买学生信息和公民购房信息,在多地进行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并造成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考学生徐玉玉死亡。
一、现行刑法对隐私权保护
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自然人享受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目前,我国虽不乏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中均有相关的体现,但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尚处于初期阶段,缺少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专门性立法。同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有限,相关规定过于笼统概括。为更好地保护网络隐私权个人信息须对其进行刑法规制。2015年,为更好地保护公民因素权,《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从单位扩大到一般个人,但从行为方式以及隐私保护内容的需求来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较为明确地界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以及信息(数据)交易的边界,进一步推动了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过具体操作规定仍需要进一步细化。此外,由于网络自身的独特性和网络相关制度不完善,使得网络服务商的监管较弱,不仅网络服务商自我监管较弱,外部监管也不强。由于刑事立法缺乏对隐私权直接的系统的刑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从手段本身的规制及涉及到社会法益保护方面,来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如果不构成间接保护罪名,将难以对公民个人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应当在刑法中的保护更具体系性。
二、大数据背景下加强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思考
(一)加强立法
(1)从“下游控制”转向“上游控制”。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应借鉴西方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经验,逐步细化﹑增加和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相关条款,在条件成熟时,专门制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从“下游控制”转向“上游控制”,下游控制是指对隐私权客观实际造成侵害行为的惩罚,上游控制是对隐私权的侵害尚未产生危害只是具有危险情况下即进行惩罚。《法国刑法典》第二编侵犯人身罪第六章侵犯人格罪第226-19条规定,以看作对侵犯隐私上游行为的控制;《西班牙刑法》第十集“侵犯隐私﹑公开隐私和侵入住宅罪”第一章“发现及泄露别人隐私”中,第197条第1款规定,也是如此。例如,对于目前手机骚扰﹑垃圾短信等行为,只要通过隐私权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就可以管控上游信息窃取等行为。通过上下游立法的加强,可以实现对隐私保护的合围。
(2)从“物理自我”保护转向“数据自我”保护。此观点并不违背刑法对法益保护的认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总是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价值观念,损害人们的新方式也会产生,在理想条件下,刑法将能对这些新的损害形式进行识别,甚至将这些行为谴责为犯罪行为。刑法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是社会价值观念变迁的结果。传统刑法是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来规制个体危害行为的,在大数据背景下,必须要认识到数字化延伸利益犯罪对个体的危害,承认发生在物质自我以外针对个人的危害。如情色报复犯罪﹑身份盗窃犯罪﹑网络骚扰等,均是承认了在网络所带来的物理自我的延伸。在打数据背景下,所有个体都可能成为物质自我延伸的数字化存在,对其加以保护,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性。刑法应通过独立的章节,来有针对性地规制个体的网络危害行为,将其社会危害向社会反映和传递出来。有不少学者都对我国分散式的隐私立法模式进行了批评,呼吁以集中的形式予以保护,主张在刑法中应对独立隐私权进行明确的承认,设立专章对隐私权侵犯行为予以专门保护。
(二)严格司法
随着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相关部门应在实践中,通过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司法水平,从丰富的法学理论中探索精确适用法律,寻求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持,进一步严格司法,彰显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在完善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后,应加强网络隐私权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使公众能认识到网络维权的重要性,树立网络隐私权等的维权理念,自觉强化隐私权保护意识,学会保护隐私权不受侵犯的方法,从而营造良好的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因为当前针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还不完善,在相应法律规制缺乏的状况下,行业自律就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即便关于隐私权的法律逐步完善,行业自律也会成为有益的补充。互联网打破了空间和时间的界限,保护网络隐私权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以更好地保护国内外用户的隐私权。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隐私权问题越来越凸显,国家必须要结合当前的情况,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研究,并通过完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扩大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建立更加完整的刑法保护提下,从而更有效地规制犯罪对计算机网络的利用及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1]陈冉.论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7,(03):66-87.
[2]马璇.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7,(02):295-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