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研究
2017-01-25陈昊淼
陶 辉 陈昊淼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研究
陶 辉 陈昊淼
(212013 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当前,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但与此相伴的是网络虚拟财产纷争的层出不穷,这是互联网时代的新生问题。本文将论述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属性、特征来证明《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必要性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何为网络虚拟财产?有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又称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玩家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账号以及账号里的装备﹑货币﹑宠物﹑秘籍等一切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虚拟物品。[1]笔者所认同得也正是该种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网络虚拟财产对游戏玩家而言具有不亚于现实财产的价值,甚至可以转换成他们的生活来源。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的产生与网络的发展密切相关,具有以下特点:
1.虚拟性
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依赖于网络虚拟空间。也正是由于这种特征,才使得以往我国的立法不能很好的对这类财产加以调整和规范。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这不等同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是虚幻的,更不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是虚幻的。[2]这是为了说明与传统的财产形态有所区别。
2.价值性
在游戏中,玩家为了获取网络虚拟财产,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以及智力,通过完成任务﹑提升技术﹑提高等级来领取自己所得的虚拟物品。从目前网络游戏的现状来看,销售网络游戏产品本身已经在开发商的整体收益中居于次位,而销售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收益所占整体收益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大。[3]玩家通过直接购买的方式来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这种财产的真实价值是不言而喻的。
3.现实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虚拟装备﹑虚拟道具等虚拟物品虽然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但这些物品的所有者是现实世界中的人群,因此我们不能否认它的现实性,也正是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性,法律才能够通过调整和规范来保护它。
4.期限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期限性,容易受到玩家意志以及网络游戏运营商运营情况的影响。在时间上来看,任何一款游戏都有自己的运行周期,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明显的期限性,只存在于网络游戏运营期间。
三、我国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
1.保护虚拟财产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个行业发展成熟的标志往往是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4]中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正在迅速的扩张发展,与此同时相伴而生的是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大量出现。早在2003年,我国就出现了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在线收费网游“红月”玩家李宏晨发现游戏装备突然“不翼而飞”,随后将该网游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游戏运营商恢复其游戏装备。该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决中写道:“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这起案件虽然在司法上保护了原告的网络虚拟财产,可在立法上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适用,而是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来进行调整和规范。但此后,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依然层出不穷,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一种无形财产并不能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案件。还是需要国家出台确切的法律规定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以适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
2.保护虚拟财产是保护我国特殊群体“网民”权利的需要
随着互联网功能和应用的不断完备以及智能手机的进一步普及,我国网民数量快速攀升。据前瞻数据库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末,我国网民数量已达7.31亿人。2016-2021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市场需求与投资咨询报告统计,2016上半年,页游行业进入成熟期,预计随着全年下半年新出的一些大作,全年游戏销售收入仍有望达到去年 200 亿元以上的水平。
面对庞大的网民数量和巨额的网络虚拟财产,急需法律对其进行确切的保护。这也将保障网民在网络虚拟环境中的权利,保障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有利于促进网络游戏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
3.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利于完善我国立法体系
网络虚拟财产引起的争议不单发生在中国,而是世界各国都会面临的问题。
美国作为世界上互联网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其网络世界的经济体系已经进入高级发展阶段,在处理虚拟财产的物权归属问题时美国更倾向于保护用户。具体地,美国是通过判例的形式来确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因此,虚拟财产在美国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与中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韩国也曾多次修订有关网络游戏方面的细则性法律规定,从《游戏产业振兴法》到《游戏产业振兴法修正案》,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并保护了该种财产。我国的香港地区也曾针对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修改了各项条例,如《电讯条例》。
而我国当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明文规定也仅有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面对层出不穷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单依靠该条款显然是不足够的。应从立法层面加强有关网络虚拟财产归属问题及法律属性的立法,明确虚拟财产纠纷中侵权方的责任承担及惩罚力度,以立法模式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分类出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和不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明确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玩家之间的责权关系。
四、结语
目前我国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交易已经形成一个产业链,可在网游发展,交易繁荣的背后却产生了严重的网游虚拟财产安全问题。而随着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繁荣昌盛,网络游戏用户不断增加,消费市场规模不断壮大,网络虚拟财产对于网络用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汤恒俊,陈明思.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江西社会科学,2008(11):175.
[2]胡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55.
[3]向玲莉.试论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警官教育论坛,2008(01):29-33.
[4]白玉杰.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J].攀登(藏文版),2010(02):116-118.
[5]陈思语.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06).
陶辉(1995.10~),男,安徽池州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陈昊淼(1996.8~),男,江苏镇江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
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5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我国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研究”(项目编号:15C176)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