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法治的价值内涵
2017-01-25刘兵
◎ 刘兵
民政法治的价值内涵
◎ 刘兵
习近平同志提出了“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经济社会政策导向。民政部门是社会建设领域的重要部门,担负着保障基本民生、发展基层民主、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民政工作职责中的“基本”“基层”与社会政策托底中的“托底”理念相契合,民政法治的本质就是社会政策托底的法治化。
一、托安全的底。民政工作事关社会安宁和政权稳固。国家建立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的初衷就是为缓和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生存安全和社会安全。当前,我国社会问题凸显、社会矛盾频发,且我国社会建设领域历史欠账较多,社会政策不够完善,自我调节能力还不够强,如果社会成员陷入生存的窘境,很容易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引发社会动荡。民政法治的本质就是通过立法,以国家权力干涉的方式,通过社会性给付与社会性规制,调整社会财富,调节社会利益,为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进而整合弱势群体的力量,化解不满情绪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运行安全和国家政局稳定。
二、托公平的底。民政的公平价值主要表现在“分配的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社会利益再分配的功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上升,财富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分化。如果不平等的社会关系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而且会使低收入群体在社会结构与社会生活中沉底,导致社会结构固化和封闭,使得不同阶层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可能性增加,影响社会安定团结。民政的公平体现在它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公平的机会,通过民政政策的实施,借助政治的、社会的力量来矫正和弥补市场分配不公平的内在缺陷,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对最少受惠者给予补偿,使社会成员能享有一定程度的结果平等的权利,从而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良性运转。因此,民政法治体现的不仅仅是在个人意义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社会意义上的公平。
三、托秩序的底。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是社会发展所应追求的基本价值。秩序的建构依赖于社会治理的完善,特别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首次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并明确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民政法治要义之一就是构建法治化的社区治理和社会组织治理,这是我国社会治理架构中最为基本的治理主体。社会秩序托底就是通过社会自治与社会规制不断创新社会治理,实现源头治理和共建共享治理,保障基本社会秩序稳定。
四、托发展的底。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发展时期,快速的社会转型与缓慢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重塑之间的矛盾,导致了社会风险加剧。民政政策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规避社会转型中带来的诸多风险,维护和保障经济社会正常发展,比如通过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优抚安置制度等,应对贫困、疾病、伤残、失业、人口老龄化加剧、自然灾害等各类风险,避免这些风险对人们的生活、家庭、心理造成破坏和伤害,在有效的救助制度保障下,使因病因灾遭受重大灾难的群众能够正常生活,使老龄群体老有所养、颐养天年,使残疾人能够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使部队干部战士安心服役、退役军人安心工作等等。社会成员对生活有了预期,消除了后顾之忧和焦虑,才能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来,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创造性,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