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不起诉案件听证机制的思考
2017-01-25杜坤瑾
●杜坤瑾/文
建立不起诉案件听证机制的思考
●杜坤瑾*/文
不起诉制度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但惜于办案内部化运行,难以体现公正和效率。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制度中引入听证机制,有利于提高检察公信力。应明确不起诉案件听证机制的基本原则、听证范围条件,规范程序启动、会前准备、举行听证、告知帮教、处理决定、结果告知等内容,从立法、制度、监督等方面加以保障,增强听证效果,促进司法公正。
不起诉 公开审查 听证机制 阳光司法 公正效率
一、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现存问题及负面评价
不起诉制度体现诉讼经济原则,然而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集控、审于一身,内部化运行,公开性不足,多有质疑之声。
(一)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现存问题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属于例行公事,一般不主动询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起诉决定行政化,缺乏交涉、独立、公开、监督。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和送达存在随意性,有的没有通知所有当事人。多数不起诉案件没有适用附加措施,很少提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意见,违法者免了刑罚,还逃脱党纪政纪处分,矫治和预防功能缺位。不起诉案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处理也不规范,有的长期不处理涉案财物,引发纠纷和矛盾。
(二)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负面评价
检察机关取缔不合理的不起诉率考核指标后,不起诉案件呈上升趋势,引发公众担忧。尤其是抢劫等暴力犯罪适用不起诉,被认为“放纵犯罪”。法定的定罪权在法院,却又允许检察院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不起诉,时有突破法律规定情形,有“侵权”之嫌。比如交通肇事类犯罪,有的造成死亡、重伤多人,被害人因赔偿满意而放弃求刑权,可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被不起诉。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都可能附条件不起诉,而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成年人犯罪,却多有相对不起诉。有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交织,以存疑不起诉结案,当事人不清不白数年,生活、工作受到干扰,人权不能有效保护。
二、走出困境的进路:建立不起诉案件听证机制
权力是一柄双刃剑,检察机关一方面希望拥有更大的不起诉裁量权,另一方面又担心权力行使失控引来社会的批评。不起诉率高,社会要怀疑和担忧,认为震慑犯罪不够;不起诉率低,学界又要否定和批判,认为尊重保障人权不力。高低皆错,两难之下,唯有检务公开,阳光司法,才能破解难题。那么,不起诉案件听证,应是最恰当的选择。
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作出《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公开规则》),正式确立我国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从该规则看,不起诉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对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在决定前公开听取诉讼当事人、侦查机关和相关单位意见,并允许公民旁听的一项制度。多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尝试不起诉听证,公开阐述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听取有关机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意见,促进阳光司法,提高检察公信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三、完善不起诉案件听证机制的构想
(一)不起诉案件听证的基本原则
听证的要义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功利性目的是在听证基础上作出正确决定。为了保证不起诉的正确性,听证应当遵循四大原则:公开为主,不公开例外;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依法办案,化解矛盾;充分调查,预防犯罪。
(二)不起诉案件听证的范围和条件
1.不起诉案件听证的范围。(1)案件范围。结合《公开规则》及社会现状,应当听证的不起诉案件包括:当地公众、媒体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存在严重不稳定因素,现实矛盾必须及时化解的案件;当地首发、少见新类型案件;罪与非罪争议较大案件;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机关、被害人要求听证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听证意见的案件。可以听证的案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要求听证的案件;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法定期限内申诉案件;需要建议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听证的其他案件。(2)听证参与人员范围。参与听证会人员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一般包括:侦查机关(部门)承办人,法院代表,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人员,本案承办检察官,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有关单位或组织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新闻媒体,关注本案的群众代表。如果当事人要求或者检察机关认为必要,可以通知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学专家、资深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参加听证会。
2.拟不起诉案件听证条件。法定不起诉有明文规定条件,应无争议,另外三种不起诉案件,需要明确条件。(1)存疑不起诉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或退查一次而没有必要再退查,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包括五类情形:一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是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三是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四是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五是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2)相对不起诉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3)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是未成年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坦白、立功、积极退赃、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刑事和解等情节,有条件教育和矫治。
(三)不起诉案件听证程序及内容
1.启动程序。符合不起诉听证范围和条件的案件,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有关单位或组织,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在5日内书面申请听证。提出听证申请的,或者检察官审查认为有必要听证的,经检察长批准,确定主持听证会的非本案承办检察官,启动不起诉听证程序。
2.会前准备。举行听证会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确定非本案承办人外的检察官主持听证会,同时确定书记员记录,确定执勤法警维护现场秩序。(2)确定听证会地点。听证会一般选择在本院为宜,主场开会,便于迅速整合调动本院检察官、法警协助处置突发事件,保证办案安全。(3)听证会3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以及主持会议检察官、书记员等情况,通知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通知本院检委会、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相对不起诉案件,通知法院派员参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女性或针对女性犯罪的典型案件,通知关工委、妇联代表参加。(4)当天正式开会前,法警将犯罪嫌疑人提解或传唤到场等候,书记员清点参会人员。
3.举行听证。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宣布听证会开始,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听证:(1)书记员报告会议准备情况,介绍参会人员,宣读听证会会场规则和纪律。新闻媒体参加的,告知保密和宣传纪律,不得干扰公正司法和泄露案件秘密。(2)主持检察官告知参与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有要求回避情形。(3)本案承办检察官介绍审查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犯罪证据、社会调查结论、适用不起诉建议及法律依据、理由,附加适用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意见,提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处分建议。刑事和解案件,还应介绍和解情况、是否签具和解协议书。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宣布拟定考验期、所附条件、法律后果。侦查机关说明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并与承办检察官一样接受质询和提问。(4)犯罪嫌疑人一方、被害人一方分别对案件事实、证据发表意见,提出是否同意不起诉和行政、财物处分的意见和理由。(5)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表专业性意见,法学专家、资深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等特殊案件针对性进行法治教育和心理辅导。(6)参加听证会的有关单位或组织、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发表意见。公安机关、拟不起诉人单位重点对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违法所得和涉案财物处分提出意见。法院代表对相对不起诉是否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发表意见。(7)听证会笔录交各方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听证会中允许刑事和解,达成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
4.处理决定。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负责制作听证情况报告,重点反映各方一致性意见或者存在的主要分歧,提出起诉或不起诉建议,连同听证笔录呈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参考。听证参与人对不起诉没有异议,中止对案件的审查,报检委会作出不起诉决定,省级以下的检察院自侦案件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不起诉公开宣布之日生效,被不起诉人在押的立即释放,其他强制措施通知执行机关解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同意不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径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告知双方,不服决定可按照申诉或起诉程序办理。公安机关不同意不起诉意见,提出复议复核申请的,按照程序办理。
5.结果告知。检察机关对案件作不起诉或起诉决定,应书面告知听证会参与人,听取意见建议,确保外部监督落实到位。不起诉决定应通知被不起诉人到检察机关,或者直接到被不起诉人单位,公开宣布。同时告知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救济程序办理。
(四)不起诉案件听证的制度化保障
1.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增强不起诉听证法律效果。可在《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中明确,“不起诉决定,可以听证,应当公开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发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应当提出适用法律意见,需要听证的,列席听证会。增加听证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指导性意见,各级检察机关制作规范性文件加以细化。为了强化不起诉惩戒手段和预防犯罪功能,可考虑赋予检察机关处以罚金、责令拟被不起诉人承担一定义务赔偿等措施。
2.健全配套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强化不起诉听证效果。不起诉听证要强调惩治犯罪与警示教育两大功能。一要在听证前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减轻罪责。二要在听证中加强当事人法制教育。三要在听证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布时,责成犯罪人家庭加强监管,并对乡镇综治办、社区落实管控职责提出要求,落实帮教责任,预防再犯罪。四要完善回访帮教制度。通过定期走访,了解被不起诉人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其就业、就学等具体困难,确保不起诉的社会效益。五要宣传不起诉办案社会效果。
3.完善不起诉听证的监督制约,增强不起诉听证检察效果。对内而言,要建立不起诉听证检委会专职委员审查、检察长决定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监督制度,不起诉听证奖励制度。对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案件,如果听证产生较好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即给予奖励。对外而言,要建立不起诉听证同公安、法院、律师配合制约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