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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评估法规范下行业发展形势的展望

2017-01-25赵永洲

中国资产评估 2017年6期
关键词:评估师执业资产

赵永洲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的颁布是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进入了依法治理的新时代。《资产评估法》结合我国行业发展的实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要求和市场化规则,将资产评估不同专业资格纳入统一的法律平台进行规范管理,打破了不同专业资格的传统管理模式和长期以来制约行业发展的桎梏及瓶颈,建立了“统分结合、放管结合”新型管理模式。在《资产评估法》规范下行业发展形势会有许多新改变,并将引发行业未来全范围、深层次的变革。

一、行业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一)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

《资产评估法》着眼行业未来健康发展,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统筹考虑了不同评估专业及评估相关各方的关系,构建了包括委托方、评估方、行业协会、行政监管部门等当事各方在内的有序共生的生态体系,解决了制约行业发展的诸多问题,行业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一是确立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为行业依法治理提供了基本准绳,有利于推动资产评估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引导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完善了行业法律制度体系。资产评估行业形成了以《资产评估法》、行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共同组成的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为行业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三是明确规定了评估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将评估活动和行业管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评估执业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营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四是加大了对资产评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强化评估行业法律意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大大增强行业社会公信力和专业影响力。

(二)为评估机构进一步做大做强和综合化发展创造了条件

《资产评估法》大大放宽了机构的评估师人数和合伙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条件要求,这为评估机构多元化经营创造了条件,也为评估机构进一步做大做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评估机构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组织形式和发展模式,谋求机构发展新动力。一是有利于大型评估机构集团化运作。《资产评估法》取消了对评估机构股东的诸多限制,未对合伙人或股东必须为自然人作出强制要求。这就意味着非评估师自然人和法人股东可以与评估师共同出资组建评估机构。这为资产评估机构进一步做大做强创造了条件,大型评估机构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实现集团化发展,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全方位、跨地域的评估服务,进一步提升机构竞争能力和知名度。二是有利中小机构综合化发展。一方面,《资产评估法》为不同专业评估资格实现“一个机构多种资格”的综合化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小评估机构的综合化发展有利于人员、资金、管理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提高经营效率及综合服务能力。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法》规定了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目前,同时具有多个专业评估资格的从业人员,往往分别在不同专业评估机构执业。这一规定会促使同时具有多个专业评估资格的从业人员向综合性机构转移,也会促进单一资格机构向综合化发展。

(三)有利于评估专业人员快速增长和结构优化

《资产评估法》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并对评估专业人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随着《资产评估法》的实施,评估专业人员会出现快速增长和结构变化。一是《资产评估法》放宽了评估师的报考条件,取消了对考生毕业年限的要求,规定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这一调整,会吸引大量应届毕业生来参加考试,有利于行业增添更多新鲜血液,有利于优秀人才向行业流入,能够有效地解决行业人才匮乏的问题。二是《资产评估法》规定非评估师的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签署非法定业务评估报告。这一规定会吸引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人才加入评估行业,这些人员在学历背景、专业条件、思维结构、综合素养等方面为评估行业带来新鲜血液,将会成为推动行业发展生力军。三是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综合化发展,助推了更多专业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多个专业资格,一人同时具有多个专业资格的复合型人才将会大量增加。

二、行业发展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

(一)行业管理难度加大

由于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会吸引不同行业人员和不同形式、不同背景机构的加入,行业成分会更为复杂,这为行业管理增加了难度并提出了许多新课题。突出问题包括:一是《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师以外的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签署非法定业务评估报告,并规定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业务必须加入资产评估机构。这一规定会吸引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人才加入评估行业,如何对评估师以外的专业人员进行认定,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服务,是行业管理面临的新问题。二是随着大型评估公司集团化运作、中小评估机构综合化发展以及非评估师自然人和非行业机构法人控股设立的评估机构的出现,机构内部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如何指导和帮助机构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完善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如何通过制度管理为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质量控制与风险防范措施;如何保证评估专业人员独立性不受影响,保障评估业务顺利开展和保持评估服务质量;如何保护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等等,亟待重新进行研究和解决。三是《资产评估法》虽然对评估机构评估师人数进行了要求,但允许公司制评估机构最低要求的8名评估师可以是不同的专业类别。对于不属于本专业的评估师管理信息如何共享,不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确认,如何对机构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管理,需要行业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和解决。

(二)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由于行业准入门槛的降低,会使得行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一是法定业务领域竞争可能加剧。由于机构设立条件降低,除不同专业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新专业资格和评估师因自身谋求发展需要创设新机构外,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下,会吸引不同情况不同背景的人员或机构进入行业发起设立评估机构,新机构可能会如雨后春笋般快速增长,这使得本来就僧多粥少的法定评估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二是非法定业务领域可能涌入大量竞争对手。《资产评估法》规定非评估师的评估专业人员可以签署非法定业务评估报告,这一规定也会吸引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员加入评估行业参与非法定业务的竞争。这部分人员可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先进的评估技术和背景,抢占评估市场份额。从长期来看,这支队伍或许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三是竞争方式逐渐由市场的竞争向人才竞争转变。随着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的加强和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自我管理意识的进一步增强,资产评估将成为企业的主动需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等客户对评估质量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客户在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时将更多的考虑其以往的业绩和信誉及评估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和综合业务能力,实力强就能赢得市场。这些要求更多体现在评估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水平上。因此,具有专业水平又有管理能力的综合性复合型评估专业人员将成为机构之间竞争的主要因素。

(三)评估执业法律责任和风险加大

《资产评估法》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资产评估法》在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的同时,加大了评估执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加大了评估执业风险。一是法律规范向评估执业提出了新的挑战。《资产评估法》对资产评估程序从接受委托、信息资料的收集使用、评估方法的运用、评估报告的披露与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评估执业风险可能存在于评估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由于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信息资料鉴别上可能受到诸多限制,在评估方法的运用、报告语言表达等方面也会存在局限性,从而无法保证评估报告不出任何差错,而这些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风险。比如,《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这对评估专业人员执业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一旦因核实验证程序受限或不到位,却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专业人员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评估机构对评估专业人员独立性的影响。评估机构对评估专业人员的影响主要来自控股股东或机构负责人。特别是非评估师股东或非行业机构法人股东控股发起设立的评估机构,由于评估专业人员与机构实际控制人双方在经营理念和价值取向上可能会存在差异,会使评估专业人员在执业规范与机构控制人要求之间处于两难境地,坚持原则可能会使机构失去客户得罪机构控制人,迎合客户就会丧失独立性,形成执业风险隐患。三是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资产评估行业介入社会经济活动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将不断扩大,社会各方对资产评估的要求和期望会越来越高,特别是涉及资本市场、法律诉讼以及其他涉及个人财产等的评估,会更加受到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关注。资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因工作失误对社会公众、相关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未来,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因评估业务被提起诉讼或被行政处罚的现象会越来越多。资产评估行业或将成为名副其实的高风险行业。

三、行业进一步发展的趋势:专业评估机构融合

《资产评估法》在评估机构层面突破了各相关专业管理上的界限壁垒,拆除了阻碍不同专业评估机构相互融合的藩篱,开启了不同专业沟通合作协调发展的大门。随着《资产评估法》实施,综合性机构的增多,机构和人员管理上的交叉及业务上的合作会越来越多,专业交流也会更加广泛与深入。

(一)不同专业评估机构的趋同是资产评估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是不同评估专业融合发展可以满足评估机构对专业人才的不同需求,能够有效解决机构重复设置问题,为评估专业人员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有利于机构最大效率地进行人力和经济资源配置并提高运营效率,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提高机构的综合竞争能力。二是统一的执业程序和管理规范是评估客户共同的期盼。客户资源往往是综合配置、统一管理,客户希望不同评估专业对评估行为、评估客体和评估报告的使用等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和规范,提供一个统一有效的价值估计或咨询意见,以解决企业整体评估时对资产进行分割评估和重复评估以及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问题。三是不同专业的标准趋同是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有利于专业标准和理念上的统一,有利于形成合力提高行业整体发展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行业整体影响力、公信力。

(二)《资产评估法》对不同专业沟通协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资产评估法》规定相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随着《资产评估法》的实施,评估机构的多专业综合化发展和同时具有多个评估执业资格人员的增多,机构内部管理和人员注册登记管理等互相交叉,如何有效地对机构和人员实施管理,会促使行业在管理标准和要求上不断趋同。相关专业协会在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基础上,还可以就推动不同专业执业标准和理念上的融合、考试科目的设置、考试内容的确定、考试的组织安排等进行沟通,就建立统一的信用记录平台和数据库、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强协作,统一意见,共同发声,共同营造良好的从业环境,推动行业深层次的融合。

(三)随着行业协会体制的改革,行业自律管理联合或成为相关专业协会的共同选项

现阶段,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等原因,目前在行政管理层面上的统一管理难度较大,这在《资产评估法》长期的立法过程中已有所体现,《资产评估法》确定“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客观反映了改变现状的艰难。但随着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脱钩改制,将为行业协会的联合创造条件、提供了可能性。从现实情况看,相关专业协会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也会产生联合的意愿要求。除个别经济发达的省市外,由于各自规模较小、评估师人数少,会费收入不足等原因,脱钩改制后的行业协会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了很大限制。这种形势下,相关专业协会选择抱团取暖或能实现合作共赢。行业协会的联合不仅有利于信息、人才、管理及资金等方面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管理标准和理念的统一,还能提高管理效率和行业协会的影响力以及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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