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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7-01-25刘仁平

中国医疗保险 2017年1期
关键词:社局赵某当地人

文/刘仁平

上下班途中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文/刘仁平

编者按: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无第三方责任的,或无法查清其受伤本人出于什么原因的,在工伤认定工作中应如何处理,本案分析可供参考。

案情回放

张某生前为某公交公司职工,与赵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7月30日4时45分,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自东往西行驶到某大厦路段时,撞上绿化带当场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后作出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原因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2015年8月27日,公司经赵某要求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张某的死亡为工伤。2015年9月6日,当地人社局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9月15日申请人提交了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原因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因该证明没有事故责任认定,2015年11月9日,人社局下达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为此,赵某向上一级人社部门信访反映。2016年4月15日,当地人社局在收到赵某的信访件后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赵某不服,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赵某认为其丈夫张某骑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在上班途中是因意外交通事故死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认定其负主要以上责任,因此应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当地人社局认为,虽然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作出无法查清事故发生原因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可认定工伤。本案事故实际没有第三人责任,至于无法查清发生事故原因,并不影响做出非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受伤害职工张某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撞上绿化带,造成其当场死亡,属意外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没有作出判定该意外事故原因的证明,实际上不存在第三人的责任。因此,张某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据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当地人社局在受理赵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告知申请人补充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没有提交的情况下,应及时作出认定决定。人社局在处理程序上存在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该案经当地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赵某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云 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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