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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杀事件中“协助自杀者”刑事责任认定之比较

2017-01-25婷郭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2期
关键词:自杀者游戏

文◎靳 婷郭 莉

网络自杀事件中“协助自杀者”刑事责任认定之比较

文◎靳 婷*郭 莉*

自杀本质上是自然人对其生命权最高限度的自我处置,通常是自然人本人在明知会结束自己生命的情况下、故意通过上吊、吃药、跳楼、烧炭、自焚等激烈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寻求自杀的原因有很多,部分是自然人本人患有抑郁症、双向情感障碍、精神分裂等精神疾病,也有部分是其迫于经济困难、情感困扰、欺凌胁迫等压力而做出的举动。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自杀和网络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网络自杀事件中的自杀人士在寻求网络上的情感支持时,会利用网络提供的自杀信息或在某些网友的帮助和诱导下,更便捷的走向死亡。网络也使得别有用心的施害者,即协助自杀(assistedsuicide)者,以“不见真人”的方式,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操控着寻求帮助的“自杀者”,诱导、胁迫其走向死亡。

一、概述

现代社会中,多数国家尊重自然人的权利选择,认为自杀并非犯罪,即自然人没有权利选择生,但有权利选择死。甚至在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允许医生协助身患绝症、临近死亡、处于极度痛苦之中的患者通过特别程序和方法迅速且无痛苦的死亡,即“安乐死”。但在伊斯兰教国家,自杀是被禁止的,属于刑事犯罪。另外,自杀式爆炸尽管也是自杀者通过极端手段求死,但其旨在破坏社会公共安全、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属于恐怖主义犯罪行为。

本文中探讨的“网络自杀事件”,主要是指自然人原本没有自杀意图,或者自杀的决心并不坚定,但在通过网络释放压力、寻求慰藉的过程中,被素不相识的“网友”故意引导、唆使,最终使其通过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情况。其中,自杀者的“网友”,可能是某一个或一些引导、唆使自杀者最终自杀的特定人,也可能是某一个或一些专门从事此类“劝死”或“逼死”活动的网络组织。“网友”的故意引导、唆使对“自杀”起到关键性作用,有的表现为“网络自杀协议”(InternetSuicide Pact)的形式,即自杀者与“网友”通过沟通交流,达成了共同赴死或必须赴死的一致意思。从一定意义上而言,这种情况并非单纯的“自杀”,而是一种以受害人“自杀”为表现形式的、本质上的“故意杀人”行为,需要追究故意杀人“网友”,即“协助自杀者”的刑事责任。如果自杀者本人原本已经决定“赴死”,上网获取的信息与认识的“网友”对其死亡的结果并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通常并不牵涉他人的责任问题,属于真正意义的“自杀”,也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

二、日本前上博案

本世纪初,日本就发生过自杀网站版主系列杀人案。2004年10月,日本大阪一家人才派遣公司的职员前上博(HiroshiMaeue)注册了一个自杀网站,与网络上的失意者探讨自杀方法。同年12月,他在网络上结识了一位无业女子美智子(MichikoNagamoto),通过邮件联系沟通。两人相识几月后,觉得志同道合,相约租车烧炭自杀。2005年2月,该女子赴约与前上博“共死”,结果前上博在车内将该女子弄死、埋在河边。美智子之死,最初大家觉得应该是自杀,因为她经常访问集体自杀网站,流露出强烈的自杀倾向。但尸检结果出来之后,警方发现美智子是被人掐死的,遗体也埋在河边空地上,显然是有人在她死后将其掩埋的。后来,通过查看美智子的电子邮箱,才发现她与前上博有20余封的通信。两人最后一封信相约在河边见面,烧炭自杀。最后,警方锁定了前上博。在审问前上博的过程中,他主动交代2005年5月,用同样方法约了一位中学生、一位大学生共同“赴死”。但他最后将两位男子弄死,并用手机录下受害者最后挣扎的痛苦呻吟,事毕后,反复欣赏自慰。

2005年8月,警方在前上博住处发现大量小说稿件,原来他早在三年前就在网上开博客、连载变态杀人小说,幻想各种杀人场景,其中很多细节与真实的杀人案件一模一样。作为一位性欲倒错者,前上博最爱描述受害者如何痛苦挣扎着窒息死亡的情节。2007年3月,大阪地方法院判处前上博死刑,2009年7月被实施绞刑。[1]

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美智子与前上博之间的“网络自杀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前上博免责的依据?很显然,美智子在认识前上博之前,就有自杀厌世的消极想法,通过访问前上博的自杀网站、与其他人和前上博联系,更加坚定了这种自杀意念。最终,她选择了与前上博“共同赴死”。关键是美智子在前上博的鼓励怂恿下,选择的是与前上博共同烧炭赴死,但前上博却在最后关头利用了美智子的“赴死”决心,满足自己性欲倒错的需求,亲手掐死了美智子,违背了与美智子的共同约定。从本质上而言,这属于欺骗被害人、违背被害人真实意图的故意杀人行为。尽管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美智子死亡,但并不符合受害者本人自杀中“自主自愿”的真实意图,最终的结果不是受害者本人的主动寻求,而是一种被动的被杀结果。所以,尽管有所谓的“网络自杀协议”,但前上博的行为并不符合协议要求,依旧是故意杀人犯罪。

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前上博遵循 “网络自杀协议”的要求,是否就不能追究施害者作为协助自杀者的责任?笔者认为生命权、健康权是自然人的根本性权利,不容转移、不容剥夺、不容侵犯,与生俱来,与自然人的生理个体密不可分。任何向他人转移、侵犯自己本人生命权的行为或协议,都是违背这一根本性权利的、自始无效。某些国家合法化了“安乐死”的行为,通过立法明确了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授权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剥夺死者的生命权,在法定的范围内是可以实施的。通常网络上的自杀协定,无论是死者的单方承诺或群体协议,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如果是当事人本人自己主动实施的自杀行为,未受到任何干扰、诱导和胁迫,则可以认定为是死者自己的行为,无需追究他人责任。如果是死者在他人协助下自杀,或者受到协助者的诱导、胁迫,最终走向绝路,则需要考量协助者在自杀事件中的对自杀者死亡的责任追究问题。

在日本、韩国、德国、澳大利亚、我国都曾发生过此类事件。网络上相识的某些人,通过网络交流,达成自杀的一致意思表示,最后受害者按照约定“自杀”,协助自杀者却生存下来。甚至有的“自杀协议”,协助自杀者对自杀者的精神、意志进行控制和胁迫,迫使自杀者按照施害者的要求“赴死”,而协助自杀者却是整个“自杀事件”的幕后操纵者。笔者认为,这是施害者以“协助自杀者”身份进行的、典型的“故意杀人”行为,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俄罗斯的蓝鲸自杀游戏

发端于俄罗斯,流行于英法等国的 “蓝鲸自杀游戏”(BlueWhalesuicidegame),是一种典型的通过胁迫方式、以死者“自杀”为表现形式的“故意杀人”。

这款游戏的创办者布德金(PhilippBudeikin)1995年生,2016年11月被捕时,才刚年满21岁。他曾就读心理学专业,后被学校开除。他设计的蓝鲸自杀游戏通过社交媒体网站加以传播,据不完全统计,案发时,在俄罗斯,大概有20余万青少年参与此类在线游戏。玩家通过注册游戏,被分配一位管理员。管理员的身份,可以通过向网站站主支付一定的款项获得。管理员在50天内分配给玩家看恐怖电影、听悲情音乐、身上刻图自残、半夜起床、不跟人说话等一系列奇怪的任务。每项任务完成时,玩家都必须发照片加以证明,但50天后的终极任务是要求玩家以通车的高速路上奔跑、高层建筑边缘行走等方式自杀。如果玩家中途要退出或者拒绝完成相关任务,掌握其裸照、隐私部位照片、个人信息的管理员会通过各种方式迫害其本人或其亲友。由此,一旦参与此项绝命游戏的玩家,迫于种种压力,最终难脱一死。

布德金坦承他设计自杀游戏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实施对没有价值的人“自杀”来“净化”社会。2013年至2016年间,他组织了8个网络社交小组来实施他的“自杀”计划,唆使至少16人进行“自杀”。通过网络上的诱导,他们说求助的女孩又丑又肥,说男孩是世界的输家,并告诉这些孩子他们是这个世界“行走的垃圾”,但在另一个世界,他们会被青睐、选中,成就另一番辉煌。布德金让这些孩子在内心深处认同他所游说的观点,通过给他们现实生活中没有的温暖、理解和沟通,让其“幸福的离世”。他通过有计划的诱导来操控玩家的心智,对玩家进行持续、密集的“洗脑”,最终使玩家走向极度抑郁、最后自杀。据报道,仅在过去两年间,俄罗斯约有130余位青少年自杀,其中多数孩子都参与了蓝鲸自杀游戏之类的互联网社交媒体。

不难看出,互联网上不利健康和有害的群体组织将这些参与游戏的青少年推上了自我伤害和自我灭亡的道路,他们鼓励这些心灵空虚的孩子通过自伤、自残、厌食和猥亵等行为,实现对自我的终极认知。其间,用语言威胁、精神控制等网络欺凌行为迫使孩子走向绝路。参与游戏的青少年玩家与管理员在生活中并不相识,也未在真实世界中相见,直至最后死亡。但虚拟的网络空间使自杀游戏网站的管理员能够时刻监管、控制游戏玩家的一举一动,最终使其走上设定好的自杀之路。表面上看,二者并没有发生直接的、有形的联系,但通过警方、家长事后追寻青少年玩家生前的网络活动记录,不难发现,被害人每一步贴近死亡的活动,都是由死亡游戏管理员控制和操纵的。所以这种虚拟空间的自杀游戏非常隐蔽,一旦得逞,后果非常严重。

四、网络自杀事件中“协助自杀者”刑事责任的认定

现实世界里,自杀事件中的施害者作为“协助自杀者”,在多数国家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美国,多数州都将协助自杀行为定为重罪。在澳大利亚一些州,自杀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协助他人自杀就是犯罪,特别是双方承诺相约自杀时,有一方却存活下来,可能被追究误杀的罪责。即使在“安乐死”合法的比利时、加拿大等国,除了具有特定医生身份之外的人,协助、诱使或强迫自杀者自杀的行为,都是犯罪。在丹麦、冰岛等国,任何形式的协助自杀都是非法的,丹麦将协助自杀行为作为过失杀人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可能被处以3年监禁。在我国,未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任何人协助自杀,都是非法的。如果有人协助自杀,想死的人还活着,即使已经没有自主表达的意识,也必须穷尽一切手段帮助“自杀者”活过来,否则就是犯罪。

网络自杀事件中,施害者作为“协助自杀者”,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自杀者最终走上绝路的实施者,例如在网络上与自杀者订立“网络自杀协议”、相约自杀,却最终背离最初约定,以“自杀”的形式实施对自杀者的“故意杀害”行为。(2)威逼、利诱或胁迫自杀者“自杀”的实施者,例如通过在网络上成立自杀游戏的社群,通过做任务、搜资料的方式,迫使自杀者真正走上绝路。尽管协助自杀者本人并未出现,但他在自杀者实施自杀行为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情况,施害者作为“协助自杀者”都对自杀者的自杀行为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网络自杀事件中的诱导者和胁迫者,社会危害性很大,在互联网上的诱导和胁迫行为,具有很强的煽动性和传播性,非常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加以严惩。事实上,网络自杀事件中的“协助自杀者”通常很难识别和认定,因为自杀者在网络上的交流与互动,其周围的亲友如果不是特别关注,很难发现。例如在俄罗斯、英国、法国发生的一些青少年参与蓝鲸自杀游戏、最终自杀的案件中,尽管事后亲友才发现子女都参与了所谓的“自杀游戏”,但警方想要通过网络找到不曾见面的“协助自杀者”,着实有一定难度。同时由于互联网上国家管辖权确定的标准不同,如何确定“协助自杀者”的管辖权也是一个问题。如果“协助自杀者”就在自杀者本国实施的有关威逼利诱行为,其本国不难加以管束。但如果“协助自杀者”就是一个互联网的虚拟身份或者位居自杀者本国以外的国家地区,如何真正确定“协助自杀者”的真实属性和身份、真正实现对其管束,着实是需要各国协作解决的问题。

2017年5月底,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通过互联网上“自杀团体”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带入自杀或将其拖入危险游戏,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对促成自杀者自杀或为自杀者提供实际帮助的自杀信息的人,可判处6年的监禁。此外,诱导未成年人参加在高层建筑屋顶上奔跑、乘坐远郊火车等各种危险活动,都将被处以3年的监禁。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通信方式,实施虐待、威胁,都是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将被处以最高8年的监禁。俄罗斯联邦电信信息和大众传媒监管局(Roskomnadzor),作为俄罗斯的互联网监管机构,还将把发现的自杀游戏类网站列入国家禁止连接互联网资源的“黑名单”,并且在24小时内报告俄罗斯内政部,力图从根本上消灭自杀游戏类网站。[2]但也有专家指出,俄罗斯政府还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热衷参与此类网络自杀游戏的原因,而不仅仅是严厉打击此类网络犯罪。

不难看出,基于“网络自杀事件”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国一方面通过修改立法、增设新的罪名、新的刑罚方式,加强对网络新型犯罪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在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对“自杀者”的管理,特别是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从根本上杜绝“协助自杀者”的存在空间。1997年,以色列也发生过一起互联网自杀事件。时年19岁的伊兰(EranAderet)在网络上表达了自己想要求死的愿望,随后他就收到了匿名网友给他的如何用自用的M16步枪完成这项工作的详细指示,于是成功自杀。2005年,随着互联网自杀事件数量的增加,以色列警方成立了一个专门的警察机构,旨在帮助在网络上坦承想要自杀的人,要求各网站论坛的管理者要关注表达自杀意愿的网友帖子,并向警察第一时间报告,以有效预防网络自杀事件的发生。在瑞典、德国和法国也建立了类似机构。近期,英国、意大利、墨西哥等国政府,对蓝鲸自杀游戏高度警惕,并向各地学校和家长作出积极预警,由网络警察专门设计相关网站,提醒青少年有关游戏的危险性。2017年5月,我国腾讯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互联网服务商,也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关闭了蓝鲸自杀类游戏的网络群体。

五、小结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2017年1月发布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其中19岁以下的网民占到了23.4%。[3]近年来,我国青少年通过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自杀、参与自杀游戏自杀的报道也常见报端。对我国网络安全管理机构、青少年教育培养相关机构而言,净化网络环境,强化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建设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对立法司法机关而言,需要针对新的网络犯罪形态,参鉴相关国家的司法实践,出台规制新型犯罪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以有针对性的打击网络自杀事件中“协助自杀者”的犯罪活动。

注释:

[1]SeeMinoruMatsutani,“Threekillersaresentto thegallows”,onthewebsite:http://www.japantimes.co. jp/news/2009/07/29/national/three-killers-are-sentto-the-gallows/,visitedonMay302017.

[2]SeeRussiaTodayNews,“DumaapprovesantisuicidebilltocombatBlueWhaleglobalscare”,onthe website:https://www.rt.com/politics/389822-dumagives-final-nod-suicide/,visitedonMay302017.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39页,http://www.cnnic.net.cn/hlwfzyj/ hlwxzbg/hlwtjbg/201701/P020170123364672657408.pdf,访问时间:2017-05-30。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10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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