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和发展是永恒的主题
——浅谈资产评估法对中、小评估机构的影响与对策
2017-01-25谭万成
谭万成
资产评估法着眼于促进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确立了评估行业的社会地位,有利于进一步树立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有利于形成行业自律,行业生存环境有望得以改善。中小资产评估机构时刻面临严峻的挑战,必须正视生存空间狭小,危机四伏的现实。作者认为,中小评估机构要采取抓质量,抓效率,抓服务,抓重组,抓主动等策略,利用好中小评估机构“小、快、灵”的优势,强化机构实力,练内功,获取“超额收益”。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产生,经过三十年的摸索、完善和发展,时至今日,终于迎来一部系统的、完备的行业大法,又被称为资产评估行业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评估法》)。尽管颁布已近一年,仍觉耳目一新,可喜可贺。
对于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来说,这部离自己最近的法律,究竟能给带来什么实实在在的影响,以及面对这些影响,该如何及时调整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以便继续寻求和拓展新的发展空间,为社会经济、为行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浅析如下。
一、《评估法》确立了评估行业的社会地位,行业发展可望打开新的一页
(一)国家把《评估法》的地位,提升到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制定《评估法》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资产评估是通过评估资产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可或缺的手段。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与现代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
同时,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二)有利于进一步树立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
评估行业本身是一个新兴行业,没有现成的路子可走,没有成熟的模式可套。单凭评估行业在无”法”的情况下走过三十多年,而无重大纰漏这一点,足以彰显了行业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乃至绝大多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默默奉献。但也毋庸置疑,极少数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认识不到位,甚至心存侥幸,失守底线,给评估行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由于全社会对于资产评估这个新兴行业的期望值较高,对于评估行业的认识也存在一定的偏差、误解。《评估法》以法的形式,确立和巩固了评估行业的社会地位,让全社会对评估行业有了新的定位和认识。包括此前社会上对评估行业有些误解的人们,也不得不重新审视这个行业,重新调整自己的视角,以更加审慎、严谨的态度对待这个行业。同时,《评估法》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约束力也大幅提高,也必将促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执业水平,强化职业规范,在评估行业和全社会的良性互动中,打开新的局面。
(三)评估行业有幸紧紧跟上了伟大的时代步伐
当前,全国各领域的改革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步伐越来越快、越来越扎实。
《评估法》明确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有利于行业的良性、有序、健康发展。客观的看,我国评估行业现阶段弱化甚至脱离行政监管是不现实的。作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其对政策的理解、执行和把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行政监管部门的介入或者主持,能够很好地把法律条文与评估实践结合在一起,从而使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更好的理解、执行,使《评估法》得到更好的宣传、推广和实施。
在《评估法》的严格规范和大力召唤下,一批优质机构、大量行业高端人才必将脱颖而出,率领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不断开创新的局面。有理由展望,假以时日,在《评估法》塑造的相对公平的市场环境下,一大批优质评估机构必将逐步脱颖而出并走向成熟,走向更高、更大的国际舞台,评估行业也将拥有更加成熟规范的理论体系,拥有更多、更高水准的评估专业人员以及国际知名、国内顶尖的评估专家,成为这个行业立足社会、决胜市场、服务经济的重要标志。
二、《评估法》着眼于促进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生存环境有望得以改善
(一)《评估法》试图理顺各方关系
《评估法》是按照我们现行的管理体制作出的规定,由各部门分别管理,为了便于更好的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通过立法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也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的法定责任,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从大的方面来看,《评估法》凝聚了行业共识,从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角度出发,发挥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优势以及各专业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对理顺各方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纷争等方面,值得期待。
(二)《评估法》有利于形成行业自律
《评估法》作为行业大法的形式出现,评估行业期待已久,其地位不言自明。对于这来之不易的成果,评估人倍加珍惜;同时,由于《评估法》将评估行业的诸多规范和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标志着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和行业发展全面驶入法制化的轨道,不再仅仅依靠评估准则等进行制约。因此,有利于唤起评估人的行业自觉、行业自信,进而形成行业自律,真正实现从“要我自律”到“我要自律”的转换。
《评估法》把原来大家不愿公开的一些所谓“潜规则”,予以公开化、明朗化、规范化,杜绝某些弊端带给评估行业的伤害;明确界定违法事项,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困扰评估行业多年的沉珂有望得到遏制。经过近年的监督、整治,当然也有行业发展的自觉约束内动力等等方面综合作用,过去评估行业存在的所谓“强估”、“骗估”等不良现象得到了很好的遏制。但不可否认,这些不良现象仍将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危害评估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对此,《评估法》不仅对违法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给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而且对违法的委托人、甚至评估行业协会,也给出了处罚的标准。
(三)有利于人才的培养、稳定和回流
如果说,评估行业的前二十年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与实力,那么对于中小机构来说,后十年的最大问题就是人才流失严重。大量人才流向拥有证券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证券、投行等行业,在近十年间进入不停歇的大发展时期,这个人才洼地也吸收了我们评估行业大量的人才。值得注意的是,“四大”在我国评估领域的发展虽然一直受到政策的限制。但近年来,部分机构采取迂回的办法获得了资产评估资格并取得了迅速的发展,也因“高薪稳定、业务饱满、背景深厚”的独特优势,吸引了不少评估人才。因此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多年来培养出来的中坚力量多被层层挖走,出现严重的人才断层、断流现象。
《评估法》显然站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来看待问题,在业务承接、技术操作、违法惩罚等层面,为大家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竞争局面。相信,只要我们遵法、守法、敬畏法,凭良心做,努力拼搏,应当机会均等,发展平衡。中小机构一样可以拼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能够以优厚的待遇,良好的趋势,深厚的评估文化积淀,培养、留住人才,甚至让流出去的人才得以回流。
三、《评估法》兼顾了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一些问题仍有待实践的检验
首先,《评估法》对于评估行业准入门槛降低,市场竞争还将进一步加剧。中小机构作为既得利益者,必须面对这个竞争更加激烈的现实。同时,外国机构以及外国人在中国能否从事资产评估行业在《评估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具体条文来看,外籍人士不能通过考试成为中国的资产评估师,但是可以以从业人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可以预见,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的末端竞争、无序竞争、甚至恶性竞争的环境短期内可能难以改观,行业监管压力凸现。
其次,《评估法》对于打破评估行业“细分市场”固化的局面未见明确关注。《评估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但是实践中,资产评估机构能否真正打破藩篱,出具不动产评估报告并且和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报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并被有关部门认可,还有一定难度。
对于自愿委托的非法定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能否横跨其他细分评估市场进行执业;没有一个统一的横向协会,而是按专业领域各自设立、自律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那么,跨市场执业时,又如何监督或管理?
第三,《评估法》对于非“评估报告”并未严格界定并规范。从字面上看,只有出具了最终的评估报告,专业服务才成立,那么未出具评估报告但收费的咨询事项,出了报告不是评估报告,也未写明遵循《评估法》的报告是否受到同样的约束。
此外,一些规定与实际操作之间还有距离。比如,查找权属资料方面,评估专业人员如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持何种证件去查阅,有关部门又如何依法予以配合;国有非上市公司的评估项目,有些委托人也要求评估机构一定是证券资质,中、小评估机构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国资等部门二次准入等是否合法、能否解决、谁来解决等等疑问,这些疑问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而这些,对于中小机构来说,恰恰是难以逾越的发展障碍。
四、《评估法》开启了中小评估机构的开新再塑模式
资料显示,我国现有各类评估机构共有1.4万多家,评估师人数超过13万人,从业人员60多万人,人员比例约为1:5。当前资产评估业务的80%以上属于国有资产评估。近年来,大量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所承接的国资项目数量已经逐步、逐年缩小。因此,基本可以推断:数量相对庞大的数千家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和数十万评估专业人员,是在一个评估收入空间极其狭小、外部风险不断加大、内部危机接二连三的环境里,进行残酷地竞争并求得生存的。就像所处的生存空间一样,留给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考虑的余地不多。
一是抓质量,练内功。对于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来说,一方面,由于底子薄、后劲不足,抗风险能力弱,执业质量上不去,执业风险加大。另一方面,完全按照传统的“谈、做、审分离”、“三级审核”等方式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建议实施“大评估师制”,凡是达到一定级别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经验比较丰富的资产评估师提前参与,或者考虑把审稿复核工作前移两步,从项目的前期接洽、客户要求做起,一直跟踪到项目进场、评估思路的内部沟通、重要评估资料的收集、高层管理人员的访谈,为评估项目小组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和方向把握。
二是抓效率,练快功。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接到的项目一般很小,收费不高,成本又大,一旦时间拖拉,就面临项目亏损,因此对项目周期的控制尤为重要。比如,在开进评估现场之前,多作功课,多对被评估单位、评估对象进行信息查询,尽早进入工作状态;有经验的评估师最大限度的介入、指导和监督;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核过程。
三是抓服务,获取“超额收益”。评估行业作为中介机构,是众多服务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既是服务业,就得靠服务赢得客户,获得生存、发展和突破。一般来说,评估的前端就是审计,审计的再前端就是决策;而评估的后端就是决策的实施,再后端就是税务、账务的处理。评估专业人员只消加强学习和实践,反复琢磨,反复总结,久而久之,就成了通才、专家。只有前前后后、融会贯通的专业人才,才能给客户带来如获至宝的体验,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获得超额收益,才是评估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是抓重组,回归和面对现实。现有的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不少是当年国企改制的产物,有过盆满钵满的经历,而今时过境迁,出现人员老化、人才流失、人员不整、业务萎缩、质量下降的“多米骨牌”格局,重振旗鼓难上加难。应考虑解放思想,还原现实,切实整合现有资源、联手优质资源、寻找互补资源,大胆走出兼并、合并、有限改为合伙等路子。实现人员、人才重组,业务、技术重组,内部、外部资源重组,以求创新格局,壮大竞争实力。
五是抓组合,强化评估机构实力。评估项目组,是评估机构内部最小的单位。尽管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本身不能与大评估机构抗衡,但是,抓好评估项目组的建设,并以此与大评估机构的项目组之间进行竞争,是完全有可能的。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不可能向大机构那样分工仔细,但是,经过多年的锻炼和积累,大多数评估专业人员一专多能、执业水平较高。同时,《评估法》的出台,使行业内一部分“有能无证”的评估专业人员从幕后走向台前,名正言顺地开展资产评估工作。这些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可以依照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的特点,合理组合,找到最大公约数,进而形成相对稳定、不断提升的评估专业小组。
六是抓主动,寻找并夯实生存根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新业务也不断涌现。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应充分利用“小、快、灵”的优势,抓住每一个适合于自身发展的机遇,尽早介入,争取主动,力拔头筹,在夹缝中寻求发展。比如,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为评估行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遇。新会计准则的一大特点就是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的不确定性及变动性需要专业评估部门的精确评估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