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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在国际追逃追赃中的作用发挥
——黄海勇引渡案的启示

2017-01-25陈雷

中国检察官 2017年8期
关键词:黄海美洲秘鲁

文◎陈雷

引渡在国际追逃追赃中的作用发挥
——黄海勇引渡案的启示

文◎陈雷*

黄海勇引渡案,是我国开展“天网行动”和“猎狐行动”以来,运用司法合作的规则,采取积极而有效的引渡合作措施,首次从南美洲国家将潜逃18年之久的案犯成功引渡回国的典型案例。该案为我国在全球追捕包括腐败犯罪分子在内的逃犯积累了极为宝贵的办案经验,尤其是在如何研究和利用好国际司法合作规则、积极探索引渡合作手段开展追逃追赃,如何排除和克服引渡合作的法律障碍、提高引渡合作的质量和成效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举引渡 国际司法合作 追逃追赃

2016年7月17日,涉嫌偷逃税7亿元人民币、潜逃境外18年之久的重大走私案犯罪嫌疑人黄海勇从秘鲁被引渡回国,成为我国首次从遥远的拉美国家引渡回国的逃犯。这是我国自“天网行动”和“猎狐行动”以来,遵循和利用国际司法合作规则,运用引渡措施,几经曲折,成功地开展国际追逃追赃的又一典型案例,为我国今后在世界各国开展以引渡为主要手段的国际追逃,尤其是我国贪官外逃的重点国家深入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成功引渡黄海勇主要有三方面的启示。

一、以积极的态度研究和运用引渡手段开展国际追逃追赃

引渡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追逃的重要措施。如果一个国家(即被请求引渡国)接受另一个国家引渡逃犯的请求(即引渡请求国),经该国引渡审查或审理程序决定引渡逃犯的,在国际法意义上产生引渡义务,该国有责任将逃犯移交给引渡请求国。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两国间缔结的引渡条约或共同批准加入的含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特别声明不适用的除外)。如果两国没有缔结引渡条约或公约,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依据“互惠原则”开展个案引渡合作;二是各国的引渡法。对于引渡案件的审查,如是否符合引渡条件,有无拒绝引渡的情形等,以及是否同意引渡准予并作出决定等,由主权国家独立地作出,属于国内法调整范畴。

我国与秘鲁不仅分别制订了本国的引渡法,两国还于2001年11月5日签署了引渡条约(2003年4月5日生效)。《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是两国间开展黄海勇案引渡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黄海勇伙同他人于1996年至1998年间,在深圳、武汉、上海三地的公司骗领毛豆油进料加工手册、成立虚假保税仓库,倒卖免税毛豆油10.7万吨,共计偷逃税款7亿余元人民币。案发后,黄海勇等犯罪嫌疑人经香港潜逃至美国。2001年6月我国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黄海勇发布红色通报,当得知他曾入境秘鲁的行踪后,及时向秘鲁警方提出执法合作请求。2008年10月,黄海勇再次入境秘鲁时被秘鲁警方抓获。考虑到秘鲁警方无法依据国际刑警发布的红色通报,将黄海勇直接移交我国,因此引渡合作是最佳选择。依据我国《引渡法》第47条规定,海关总署缉私局通过公安部作为引渡黄海勇的请求机关制作了引渡请求书,并依据我国《引渡法》第4条第1款和《中国和秘鲁引渡条约》第6条规定的外交联系途径,于同年11月向秘鲁提出引渡请求。

该案给我们的主要启示之一,我国在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实践中,应当以积极的态度研究并善于运用引渡合作机制。目前,我国已与45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其中32项已经生效),在我国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180个)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刑法公约中均设有引渡条款,许多缔约国允许通过公约的引渡条款开展追逃国际合作,其中就包括了我国贪官外逃较为突出的国家,如加拿大等国。但是,与我国积极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批准加入含有引渡条款国际公约相比,目前实务部门在办案实践中,真正研究和运用引渡手段开展国际追逃工作并不多,一些引渡条约缔结后,从来就没有适用过。客观原因很多,包括不了解不熟悉引渡合作机制,国际法律障碍较多,办案时间长,办案效果不能很快体现出来,合作成本高等,但主观上不积极主动,不善于研究和运用引渡机制开展国际追逃是主要原因。

二、排除和克服引渡合作的法律障碍

锲而不舍,穷追猛打,严肃认真对待和解决国际追逃过程中存在问题,努力排除和克服国际法律障碍,是成功开展国际追逃工作的重要经验。自2008年11月我国启动引渡黄海勇程序,秘鲁政府接受我国的引渡请求后,两国密切合作,我国向秘鲁检方提交了大量的证实黄海勇涉嫌在中国犯罪的有效证据材料,6次派出工作组赴秘鲁开展执法合作,同时耐心细致向秘鲁各级层作好解释说明工作。一是旗帜鲜明地表明我国将黄海勇缉捕归案的决心,二是向秘鲁方详细介绍黄海勇的犯罪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以及我国保障犯罪嫌疑人各项法律权利有关法律制度,取得了积极效果。

为抗拒引渡,犯罪嫌疑人黄海勇聘请了秘鲁最著名的“人权律师”,在引渡审理程序过程中,一是诬称其被引渡将面临“人权”问题,回国审判面临“酷刑”,以博取不了解中国司法状况的西方人士,包括司法界人士的“同情”;二是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与秘鲁检方打“程序战”。由于秘鲁国内法允许在秘鲁引渡诉讼程序结束后,被引渡人可以向美洲人权委员会申诉,还可以向美洲人权法院上诉。因此,犯罪嫌疑人黄海勇在律师的帮助下,自2010年1月秘鲁最高法院判决同意向我方引渡后,不断地提起上诉、申诉,两度将案件上诉至秘鲁宪法法院、两度申诉至美洲人权委员会、两度上诉至美洲人权法院,案件被拖入旷日持久的法律战。在此过程中,引渡工作曾一度面临极为困难、复杂的局面,秘鲁宪法法院和美洲人权委员会曾作出不利于引渡决定,迫使引渡程序,几度中止、搁置。

为扭转不利局面,在关键的美洲人权法院的诉讼中,中秘两国调整应对策略,加强执法合作,一方面,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涉及中国人权状况、司法制度等翔实的证据资料;另一方面,由中秘两国法学家和政府官员组成的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提供证词,支持秘鲁政府诉讼团队,化解了对方律师的刁难发问,有力地证明了黄海勇涉嫌在中国犯罪,而且他被引渡回中国不会面临任何“人权”问题。2015年9月16日,美洲人权法院作出裁决,由秘鲁政府决定是否引渡黄海勇。2016年5月23日,秘鲁国家宪法法院裁决同意秘鲁政府向中国引渡犯罪嫌疑人黄海勇,7月14日,中秘两国签署引渡交接文件,7月17日,黄海勇被押解回国。

该案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应当努力克服和排除引渡等国际追逃的各种国际法律障碍。在国际引渡立法和实践中,基于保护本国公民利益、保护人权、维护人道主义的需要,以及在死刑适用、政治犯罪和军事犯罪等方面,各国的引渡法都会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从而形成了拒绝引渡的原则、理由和情形。如“本人公民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军事犯罪不引渡原则”、“违反人权保护不引渡原则”、“违反人道主义或存在酷刑情形不引渡原则”等。而作为被请求引渡人的逃犯,在对抗引渡的过程中,往往也会聘请律师以此为“法律依据”,千方百计地抗拒或逃避引渡。目前,在我国国际追逃实践中,面临的主要障碍是所谓的“人权”和“酷刑”问题,客观上我国存在着死刑制度,而西方一些对我国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不了解,并怀有偏见、抱有成见的人,抑或以所谓“人权卫士”自居的人,大肆攻击、诽谤我国“人权状况”,作为攻击我国社会制度的借口,一些外国律师也借题发挥。因此,我国在开展引渡合作实践中,应当善于研究如何克服拒绝引渡的情形出现,除了在事实和证据方面提供扎实、确凿、充分的合作依据外,还应当有针对性在真实、全面地介绍我国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尤其是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诉讼权利等人权发展状况。在赖昌星遣返案件中,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以中国存在所谓的“人权”和“酷刑”等问题,作为对抗加拿大移民局的遣返理由,但我国向加拿大执法当局提供大量的中国人权发展状况,加方采信中国政府意见,马塔斯的企图以失败告终,赖昌星最终还是被强制遣返。而黄海勇聘请的律师也深知此套路,而且该引渡案比赖昌星遣返案难度更大的是,秘鲁国内法引渡程序结束后,黄海勇还可以向美洲区域性国际人权组织申诉和上诉,我国也从来没有遇到这样的引渡诉讼案件,黄海勇及其律师认为其胜算的比率显然高于赖昌星遣返的机会。但中方在认真研究了秘鲁的引渡程序制度,密切配合秘鲁司法当局启动的引渡程序,除提供了大量翔实的诉讼证据资料外,还提供了足以让秘鲁司法当局和美洲人权法院信服的中国人权真实的状况,包括中方证人出庭作证。为最终成功引渡黄海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研究和利用好国际司法合作规则,提高引渡合作的质量和成效

引渡制度是当今最具有典型意义的国际司法合作制度,既是国际法的内容之一,在国际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国内法中的一个部门法,是国家开展引渡合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在引渡制度长期发展中,形成了许多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并为各国引渡法吸收的司法合作规则,如双重犯罪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死刑犯罪不引渡原则、人权保护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原则等。在引渡合作实践中,引渡请求国(嫌犯出逃国)和被引渡请求国(嫌犯逃往国)还形成了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原则、支持配合引渡诉讼原则、尊重和遵守引渡决定原则、移交被引渡人原则等。这些共同的引渡合作的国际规则,我们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运用。

与此同时,鉴于引渡审查审理程序属于被引渡请求国(嫌犯逃往国)国内法程序,我们还要认真加以研究和利用好,采取相应的合作对策。在黄海勇引渡案中,尽管早在2010年1月秘鲁最高法院就判决同意向中国引渡黄海勇,但黄海勇及其聘请律师以《美洲人权公约》可以管辖美洲国家有关人权的案件和相关法律事务的规定为依据,向美洲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了中国刑事法治中的“死刑”和“酷刑”问题,该委员会于2013年7月据此作出报告,要求秘鲁政府停止引渡黄海勇,并对中国的死刑和“酷刑”状况表示担忧。在该引渡案几乎功亏一篑之时,中秘两国经紧急磋商,决定将该案提交给美洲人权法院审理,两国开展了更加密切的执法合作以应对黄海勇对抗引渡。在开庭审理前,我国的法律专家就中国人权状况、刑事司法制度和引渡制度撰写12万字的作证材料提供法庭审理参考。为配合庭审,支持秘鲁政府的诉讼团队,应秘鲁政府邀请我国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和秘鲁前司法部长托马博士等作为出庭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向美洲法院提交证词。这些具体有效的合作手段,是黄海勇引渡案成功的关键。

该案给我们的再一个启示是,研究和利用好国际司法合作规则,努力提高追逃国际合作的质量和成效。我国应当更加认真探索和研究运用引渡合作机制,外交部要进一步发挥好引渡中央机关的作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要善于运用引渡措施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在开展引渡和遣返等国际追逃实践中,我国不仅要按照国际合作的要求提供证实逃犯涉嫌犯罪扎实而有效证据资料和法律文书,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国家进行的引渡或遣返等诉讼,尊重和遵守相关国家的诉讼程序规则、原则和要求,必要时可安排我国的办案人员、法律专家出席外国法庭,支持、配合该国检控、移民等诉讼团队开展的引渡和遣返程序。在我国引渡和遣返实践中,有许多成功案件,但也有一些失败案例,究其原因的根本,就在于是否认真地按照上述要求去做。如果努力去做了,成效的把握就很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四局检察官[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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