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工作方法思考
——以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工作为例
2017-01-25浙江省司法厅课题组
浙江省司法厅课题组
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工作方法思考
——以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工作为例
浙江省司法厅课题组
美国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委员会主席保罗·格雷斯(Paul Grace)指出,在当今社会中,一切都是项目,一切也将成为项目。研究项目化管理及其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应用,既是管理科学发展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的需要。本文以G20杭州峰会司法行政维稳安保工作为例,深入分析项目化管理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应用的可行性,并提出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广泛运用的路径。
一、项目化管理在G20杭州峰会司法行政维稳安保工作中的实践
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是指把司法行政工作中临时性且具有明确目标、资源、预算和时间进度的复杂任务从传统业务工作中分离出来,组建跨部门的项目团队,按照项目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管理。在G20杭州峰会司法行政维稳安保工作中,浙江省司法厅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责任化、责任具体化”的思路,把司法行政维稳安保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成具体项目,运用项目化管理模式,想细想全想万一,抓紧抓实抓具体,为G20杭州峰会成功举办作出了积极贡献,被中共浙江省委授予“突出贡献集体”称号。
(一)确立项目目标,明确努力方向。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法治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均与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工作息息相关。依法惩治和教育改造监狱在押罪犯和社区服刑人员,加强对戒毒人员的戒治管理,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都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工作。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及时妥善解决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有着“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服务保障G20峰会筹备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活动方面有着专业优势,加以正确引导,可以发挥法律参谋助手作用。加大对司法行政系统疑难信访积案的攻坚力度,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及突发事件,可以为峰会顺利召开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基于上述考量,浙江省司法厅把G20杭州峰会司法行政维稳安保工作目标确立为“五个零”,即确保峰会期间全省监管场所“零事故”、社区矫正“零脱管”、律师服务“零距离”、纠纷化解“零死角”、非法信访“零发生”。
(二)拟定项目方案,突出阶段重点。整个峰会维稳安保工作时间跨度长、标准高、任务重。浙江省司法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出台《浙江省司法厅G20峰会维稳安保工作方案》,将G20峰会维稳安保工作分备战、临战、实战、决战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备战阶段”,主要任务是完善方案、健全机制、建强队伍、补齐短板、化解风险;第二阶段是“临战阶段”,主要任务是查漏补缺、排兵布阵、模拟磨合;第三阶段是“实战阶段”,主要任务是人员到岗到位,机构集中办公,面上启动等级响应;第四阶段是“决战阶段”,主要任务是全面进入最高防控级别,全员在岗、全时值班、全方位防守。同时,制定出台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帮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5个子项目方案和《G20峰会维稳安保工作等级响应规范》,确保做到忙而不乱、急而有序、重而不馁。
(三)压实项目责任,传导工作压力。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其他厅领导和杭州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G20杭州峰会司法行政维稳安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律师、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访等5个专项工作组。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及全省监狱戒毒单位均成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做到了主要领导冲锋在前、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勇挑重担、密切配合,全体干警人人担责、积极作为。按照“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的要求,建立厅领导维稳安保工作联系责任清单,逐级签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状,明确任务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把责任体系中的每一颗“螺丝钉”都拧牢,每一根“发条”都上紧,形成了“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大局安全我尽责,出了问题共担责”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项目制度,规范工作运行。建立刑释人员“必接必送”工作机制,8月1日至9月6日浙江监狱释放的3052名罪犯,全部落实了“必接必送”,实现了“零滞留”“零脱管”“零事故”的目标。与省法院签订《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协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规范减刑假释和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协调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禁毒办等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罪犯投送收监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G20杭州峰会期间社区矫正维稳安保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G20杭州峰会期间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收戒及转送工作的会议纪要》等文件,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有效解决了维稳安保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决战期间监狱、戒毒和社区矫正每日会商制度,依托指挥中心,每日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研判分析情况,提出指导意见,上下联动,形成推进合力。
(五)严格项目监管,提升工作质量。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针对峰会期间监狱、戒毒场所可能发生的7类突发事件和社区矫正9类突发事件,科学设计模拟案例,周密制定演练方案,在全系统开展维稳安保实战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确保“第一时间拉得出、关键时刻冲得上、危急关头处置好”。强化督查指导,通过派出由厅领导带队的督查组、警务督察组,深入基层开展明查暗访,跟踪督察干警思想认识、制度执行、安防设施、应急处突、舆情和信访、社区矫正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浙江省司法厅的部署要求,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实施业务部门推磨式检查、指挥中心专项督查、局领导带队夜查、联合驻监武警清查、单位之间交叉式互查,找准问题、销号整改,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确保打赢这场攻坚战。
(六)扩大项目成果,形成长效机制。此次G20峰会司法行政维稳安保工作,全省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责任履行使命,用担当诠释忠诚,展现了特别讲政治、特别守纪律、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风貌,推出了一大批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巩固和扩大项目成果,浙江省司法厅认真梳理总结G20峰会维稳安保工作中形成的务实管用的好做法好经验,把法律服务行业监管制度、社区矫正社会参与机制、监地衔接机制、矛盾纠纷联动化解机制等项目成果进一步固化为社会治理的新机制、转化为平安创建的新举措,有效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
二、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项目化管理模式在G20杭州峰会司法行政维稳安保工作中的实践证明,项目化管理符合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要求,在司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广泛运用,既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能有效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项目化管理契合了司法行政的职能特点。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对项目的定义是“为创造独特的产品、服务或成果而进行的临时性工作”,其中包含了项目的两个最重要的特征:临时性和独特性。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性开展的法治宣传主题教育、重要时间节点的维稳安保工作、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专项法律服务等工作都是阶段性的,契合了项目管理的临时性特征。管理指导的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和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国家司法考试、仲裁、人民监督员等职能,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符合独特性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司法行政工作具有典型的项目要素,适宜采用项目化管理。
(二)项目化管理彰显了系统推进的工作理念。司法行政部门既有行政管理、刑罚执行等刚性执法职能,又有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社会服务职能,还有人民调解等自治管理手段,工作领域点多、线长、面广,许多职能自成体系。应用项目化管理理念和思路,有利于把司法行政工作放到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在服务大局中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有利于打通司法行政业务门类,把分散的资源有效整合起来,增强服务群众能力;有利于全面推进司法行政业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以“互联网+”拓展司法行政服务经济社会的广度和深度,切实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实效性和协同性。
(三)项目化管理强化了干部队伍的团队精神。以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为目标组建团队、配置资源,明确项目团队内成员的角色,制定不同角色承担的工作内容,跟进项目团队绩效考核,引导大家围绕共同的建设目标任务而努力,有利于强化干部的大局意识、团队精神、协作能力,形成和谐的组织人际关系。从某种意义上说,完成一个项目,既是对团队精神的一次检验,也是对团队意识的一次再强化。同时,实施项目化管理,能够为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搭建展示能力、比学赶超的舞台,促进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主动加强学习、深入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培养锻炼干部的有效载体和途径。
(四)项目化管理提升了司法行政的工作效能。实施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压缩组织规模、实行组织结构扁平化、部分授权一线工作人员、建立跨职能部门联动机制,可以更有效地集中有限资源进行重点突破,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创特色、出经验、树品牌。同时,运用项目化管理,将一系列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落实在一件件看得见、摸得着、做得到的实施项目中,通过定事项、定目标、定人员、定责任、定期限,实现“事有专责之人、人有专司之职、时有限定之期”,使工作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操作更加便利,更有助于发挥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主观能动性,也必将提高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效能。
三、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模式展望
项目化管理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在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过程中具有广泛的应用空间,但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发展和完善。
(一)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的适用范围。司法行政管理既包括许许多多日常管理,也包括大量的具有独立性或阶段性的执法性活动、业务性活动。笔者认为,日常管理具有时间和对象上周而复始的重复性特征,一般不适宜使用项目化管理,因而,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的适用范围是司法行政工作中那些具有独立性或阶段性的执法性活动或职能性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基础型项目,即遵循上级要求,履行职责必须完成的常规性共同项目。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浙江省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通过实施项目化管理,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最大程度汇聚了各类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让更多城乡居民共享了法治建设成果。二是推广型项目,主要是总结提炼以往工作实践中一些成熟、管用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为制度进行推广的项目。如浙江“省两办”出台的《关于建立重点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吸纳基层法治宣传教育的经验做法,明确要求各单位按照项目化管理要求,拿出宪法宣传工作任务书,列出时间表,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实绩考核,像抓项目落地一样抓好法治宣传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三是创新型项目,指需要深入研究,积极运用新理念、新举措推进的重点课题项目。如浙江提出的实施“名所名品名律师”培育工程、“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智慧监狱”三位一体建设、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品牌化发展等新课题,既是理念、思路的创新,也是方法、举措的创新,运用项目化管理,更有利于统一思想认识、加快工作进度。
(二)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的实施体系。组织结构是项目化管理的骨架,它担负着沟通信息、下达指令、协调矛盾、统一步调、组织运转和决策的重任,对项目的成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项目化管理的体制是一种基于团队管理的个人负责制,而传统司法行政组织是因循职能型管理的组织模式,为此,需要进行必要的组织再造。笔者认为,可以借鉴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工作经验,一是成立由“一把手”或分管领导亲自挂帅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司法行政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司法行政项目建设工作,制定项目建设任务和工作目标,决策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相关保障制度,落实资金和相关政策,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评估、验收项目建设成果等。二是依托相关职能部门,成立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决定,负责项目建设的宏观指导、协调、监控,以及日常管理、阶段检查总结等。三是成立项目工作组,全面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任务分解、人员调配、监督调控与质量评估验收等工作。四是强化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通过年度工作要点,将司法行政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各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中,实现项目建设任务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统一管理、协调推进。五是按照“层层落实、逐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建设团队的责、权、利,形成组织科学严密的项目化管理体系。
(三)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的制度构建。项目化管理制度是为了达到“做正确的事,正确地做事,获取正确的结果”而制定的,需要项目团队成员共同遵循的一些程序或规程。笔者认为,司法行政项目化管理制度的制定,要结合项目化管理的特点,通过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化管理的各个环节在执行过程中规范化、标准化。具体而言,应包括建立科学决策机制,通过项目审核、立项、分析、公示、听证、论证,环环相扣,实现科学决策;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实现领导负责、项目组领办、目标倒逼、会议协调有条不紊,有序运作;建立跟踪督查机制,高度重视督查通报、社会监督,对反映出来的问题限时解决,进度缓慢或严重滞后的限期补办或催办;建立组织保障机制,强化领导保障、机构保障、队伍保障、载体保障。在制度建立的实践过程中,适时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修改,逐步健全配套实施办法,使项目化管理更加规范,从而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
课题组成员
组长:马柏伟(浙江省司法厅厅长)
成员:陈志远(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副主任)
柳红兵(浙江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科员)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