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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闻报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启示

2017-01-25李国庆

知识产权 2017年6期
关键词:热点新闻版权法被告

李国庆

美国新闻报道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及启示

李国庆

新闻报道的核心价值通常源于事实而非其独创性表达。美国采用州反不正当竞争法热点新闻挪用规则(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和联邦版权法二种模式保护新闻报道。借鉴美国新闻报道保护法律制度,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实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采用列举式对新闻报道挪用行为进行规制,其应当仅仅适用于对原告新闻报道进行持续性和竞争性发布的竞争者,而不应当包括偶尔性挪用原告新闻报道的自媒体。

新闻报道 热点新闻挪用规则 版权 商誉 不正当竞争

引 言

2017年4月26日,“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正式宣告成立。①周文韬:《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今成立,传媒媒体借版权开始逆袭》,载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7/0426/c1001-29238606.html,2017年4月30日访问。这一举措表明,新闻行业将加大新闻报道维权力度。新闻报道的转载挪用纠纷是新闻报道行业近二十年一直未曾解决的历史问题。早在1999年,21家纸质媒体就曾联合要求新闻报道转载必须付费。②1999年,21家媒体共同签订了《中国新闻界网络媒体公约》,要求网站转载必须付费。参见南方周末记者鞠靖等:《先分是非,再谈利益——媒体版权十年战争》,载南方周末报http://www.infzm.com/content/101417,2015年1月10日访问。纸质媒体又先后于2005年和2006年采取过两次大规模的行为。③2005年,20余家都市报总编集体发布《南京宣言》,呼吁全国报业同行共同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现状;2006年年初,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向全国38家报业集团倡议提高网络转载门槛。但之前,新闻行业一直没有成立联盟,媒体多采用权利声明、合作协议和诉讼维护其正当利益。④如2014年3月,重庆日报报业集团发布《重庆日报报业集团版权说明》,对其新闻作品及图片进行保护。又如解放报业与新浪、腾讯、搜狐等进行多种形式项目合作。见搜狐传媒:《重庆日报报业集团34家报刊网发布版权声明》,搜狐网:http://media.sohu. com/20140312/n396483433.shtml,2017年1月16日访问。在移动互联网的今天,“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能否充分维护新闻报道生产者合法权益?法律应当如何规制新闻报道非法转载?这是值得学界深思的现实问题。本文在具体探讨美国新闻报道法律保护制度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研究。

一、美国新闻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源起:1918年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Associated Press案

最初,美国采用州反不正当竞争法①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州法。1946年联邦商标法《兰哈姆法》也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假冒、虚假广告、毁人商誉和驰名商标淡化,没有类似于热点新闻挪用规则的规定。美国宪法大致划分了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立法权限。各州政府不得涉足依宪法应由联邦政府规范的事项,但可对其它事项予以规定。因此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热点新闻挪用规则仍可适用。参见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第333页。热点新闻挪用规则(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也称为the hot news doctrine)对新闻报道进行保护。此规则始于1918年最高法院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案②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 248U.S. 215(1918).(以下简称AP案)。

在该案中,原告Associated Press(美联社,以下简称AP)是美国最大的通讯社,也是国际性通讯社之一。AP花费大量金钱、时间发展全球性新闻收集系统,并将其新闻报道销售给美国各地新闻订阅者(客户多为报社)。一战期间,被告利用其先进的电报技术将其从AP客户纽约新闻报处获取的新闻传递给自己在西海岸的订阅者,使得其订阅者能尽早——有时甚至先于原告在西海岸的新闻订阅者发布这些新闻。被告并没有逐字逐句地复制原告报道,而是挪用了原告报道的核心思想本身然后用不同单词重新撰写报道。

这种热点新闻挪用不同于先前任何一种不公平竞争。它不是挪用秘密信息,因为被告从原告客户纽约新闻报已经印刷发布的信息获得此新闻;它也不是误导,因为被告没有误导故事来源地;被告也没有构成版权侵权,因为新闻的表达可能获得版权,但其所包含的思想不能获得版权。③J. Thomas McCarthy , 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4th Edition),Thomson West,2013. § 10:48.法院面临的问题是:热点新闻本身是否应受保护?其保护是否能脱离于其表达的方式?法院阐述了如下观点:(1)新闻报道具有双重特征,法院必须针对信息这一实质和用于交流信息所采用的单词组织形式进行区分。无疑,新闻报道常常有文学质量,它可以成为版权法保护对象。但是新闻中的事实元素并非作者的创造,它是今日发生的历史。宪法颁布者授予议会“促进科学和有用文化进步”立法权之时,不可能将此权利授予第一个发现历史事实之人;(2)因为新闻的时间价值,法院认可新闻生产者对新闻报道的准财产权,竞争对手对新闻报道的挪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新”信息的传播对于新闻行业的成功特别重要。原告花费大量劳动力、技巧、金钱等获得此新闻,被告将之作为自己采编的新闻进行营利,收获别人播种的东西,是不正当竞争行为;(3)此案被告对原告权利的冒充类似于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到新闻是竞争双方营利的原料,被告以挪用方式将被告报道作为自己报道进行销售。此外,被告通常采用加入自己评价的方式对原告新闻文章进行重写而不对原告付出的劳动进行说明。这种挪用原告新闻报道并作为自己新闻报道进行传播的行为是一种虚假陈述,它使新闻读者误认为此新闻报道乃被告自己调查取得,而且它剥夺原告本应取得的商誉。最终,最高法院认为被告行为组成一种挪用式不正当竞争,同意下级法院发出的禁止其挪用原告所采集新闻之禁令,此禁令持续到原告新闻报道的商业价值即新闻的时间价值(“time value” of the news)消失。④同注释g。一方面,最高法院为媒体迅速收集新闻和信息提供了刺激,另一方面,最高法院也意识到:新闻是公共资源,其最终社会价值在于它的最广泛传播。⑤Luis Zambrano, Still an Alternative Way to Protect Traditional News: Why Barclays Did Not Kill the “Hot News” Tort,27Berkeley Tech. L.J. 957(2012).所以它颁布的禁令并非永久性禁令。

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案表明,美国最高法院承认媒体采集新闻报道(即便其是事实思想而不是思想的表达)所付出的劳动,并对其法益进行保护。同时,考虑到新闻报道中的公共利益,最高法院授予新闻报道采集者一定时间从新闻报道传播中获利的准财产权。此后,新闻报道采集者依此判例中的热点新闻挪用规则维护自身利益。

二、1976年美国版权法与新闻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间的关系

1976年,美国颁布联邦版权法。由于一些新闻报道具有独创性,可以成为版权法保护的对象,联邦版权法的颁布引发以下问题:新闻报道纠纷适用何种法律?1976年《美国联邦版权法》第301条回应此问题,规定了联邦版权法相对于其他法律的优先地位:“(a)1978年1月1日或以后,第106条规定的版权总范围内任何专有权利的一切法定权利或衡平法上的权利完全受本法约束,这些作品须固定在有形表现媒介上且属于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的版权客体范围……。其后,任何人都不得依任何州的普通法或成文法享有任何此类作品的任何此类权利或等同的权利。(b)本法任何条文都不废除或限制任何州的普通法或成文法有关以下事项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方法:(1)不属于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的版权客体,包括未固定在任何有形媒介上的作品;……(3)侵犯与第106条规定的属于版权总范围内任何专有权利不等同的法定权利或衡平法上的权利的活动。”①J. Thomas McCarthy,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4th Edition),Thomson West,2013.§ 10:48.依此条款,州法中存在的、等同于联邦版权法相关权利的权利,均属无效。但是,等同于版权的有哪些权利?《版权法》第301条的立法历史对此阐述得并不明确,参议院最初规定了一些不被替代的州法权利类型,但在公布时取消。②Rudolf Callmann,Callmann on Unfair Competition, Trademarks and Monopolies (4th Edition) ,Thomson West,2013.§ 15:8.就热点新闻而言,如果被挪用客体是属于版权客体的独创性固定作品,则以州法为基础的挪用诉讼请求可能被版权法所代替。但如果客体被固定且包含了思想和事实,如新闻呢?则以州法为基础的挪用诉讼请求被版权法代替吗?对此美国联邦版权法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法院通过1997年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v. Motorola, Inc.案③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v. Motorola, Inc., 105F. 3d 841(1997).(以下简称NBA案)和2011年Barclays Capital, Inc. v. TheFlyonthewall.com, Inc.案,④Barclays Capital,Inc. v. TheFlyonthewall.com,650F.3d 876(2011).对版权法与热点新闻挪用规则之间关系进行了详细阐述。

(一)1997年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v.Motorola,Inc.案

该案涉及足球比赛播放问题。在此案中,因手提寻呼机(pagers)的制造商和推动者Motorola公司提供了足球赛的相关信息,专业足球联盟以版权侵权、纽约州法的热点新闻挪用规则、《兰哈姆法》中的虚假广告和原产地虚假指示等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是关于NBA球赛的单纯事实信息,此信息任何球迷均可完全不依赖于广播而能通过表演现场获取。Motorola花费了其自身网络资源收集单纯事实信息,其行为不构成热点新闻挪用。

法院认为,热点新闻挪用规则本质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版权则围绕侵权和合理使用。版权法不保护事实和思想,因此常常不能对抗热点新闻生产者之竞争对手的搭便车行为。⑤Nicole Marimon,Shutting Down the Turbine: How the News Industry and News Aggregators Can Coexist in a Post-Barclays V. Thef l yonthewall.Com World,23Fordham Intell. Prop. Media & Ent. L.J. 1441(2013).法院也认为,热点新闻挪用行为将减少收集第一手信息的动力并最终使公众知情权受到不良影响。法律应对即时信息提供保护,以鼓励营利性企业为公众提供信息,如果AP等信息提供者对他们花费巨大成本收集的信息没有任何财产权益,他们将不再收集信息。法院还认为,在满足以下特别条件情况下,热点新闻挪用规则可取代版权法得以适用:(1)原告以一定成本产生或收集信息;(2)信息具有时间敏感性;(3)被告的信息使用行为是对原告的搭便车;(4)被告和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5)被告的搭便车行为将对原告生产产品或服务的动力产生负作用,使其产品或服务的存在或质量受到实质性威胁。

(二)2011年Barclays Capital, Inc.v. TheFlyonthewall.com, Inc.案

此案中,法院通过分析案情和回顾AP案和NBA案,对新闻报道适用版权法和热点新闻挪用规则的前提条件进行进一步阐述。在该案中,被告是收集财经信息的网站,包括原告在内的三个主要的财经机构宣称被告实施了热点新闻挪用行为,因为被告提供原告关于早间股票的专业分析建议,并使此专业分析建议为被告的付费订阅者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开门之前所获取。原告认为,这改变了原告自己顾客的贸易优势,减轻了原告顾客使用原告服务购买或销售所建议股票的动力。区法院认可原告热点新闻挪用之诉,并禁止被告在原告颁布信息后特定时期内报道原告的建议。被告提起上诉,认为其基于第一修正案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受到侵犯。被告上诉行为受到Google和Twitter以及其它具有信息聚合功能并以此获利的网站的支持。第二巡回法院认为,此案应当适用联邦版权法而不是热点新闻挪用规则。其判决集中于以下二点:(1)哪种信息被认为是事实而非独创性表达;(2)在什么情况下原告失去对信息发布的控制权。法院参考了AP案并认为,在AP案中,被告不但获取原告收集并正在发布的新闻,而且发布此新闻,如同此新闻由自己收集一般。但是此案和AP案不同,AP案属于报道其所获得的事实材料(acquiring material),而此案中,原告试图保护的是他们使用其专长和经验“创造”(creat)的建议,而不是其通过努力“获得”(acquire)的事实材料。购买股票的建议书有经济价值的部分原因是他们是原告作品,原告对创造高质量建议的商誉进行了大量投资,但这并不能改变推荐建议书是版权客体这一事实。法院也参考了NBA案中的原则,认为被告行为不能满足NBA案件中热点新闻挪用规则适用的相关要件。法院认为,原告的股票建议和被告提供的聚合性产品之间没有直接竞争关系。被告产生的是聚合性产品,在报道其它财经新闻时,它报道很多公司的建议并告知每一股票购买建议的来源,而原告仅仅将自己的股票购买建议传达给和自己进行贸易的相关当事人,其在传达此建议时并没有将之作为新闻进行报道。原告是新闻内容的主体,而被告和其它聚合器则传播这些新闻。①Jeena Moon, The “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 Doctrine, the Crumbling News Industry, and Fair Use as Friend and Foe: What Is Necessary to Preserve “Hot News” ,28Cardozo Arts & Ent. L.J. 631(2011).被告仅仅报道了原告创造的财经新闻并将原告作为股票建议的来源,而这一新闻具有价值。在此行为中,被告并没有实施搭便车行为,它有其独特的市场功能——它自己出资收集各企业的股票购买建议书。原告虽然创造了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建议,但它无权控制谁发布此新闻或如何发布此新闻,被告报道原告的股票建议这一新闻,如同新闻媒体对奥斯卡获得者或足球得分进行报道。②J. Thomas McCarthy,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4th Edition),Thomson West,2013. § 10:62.10.

1997年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 v. Motorola, Inc.案中,法院规定了热点新闻挪用规则取代版权法适用的条件,而在2011年Barclays Capital, Inc. v. The Flyonthewall.com, Inc.案中,法院则从反面规定在哪些情形下,信息不受热点新闻挪用规则保护。

三、目前美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热点新闻挪用规则的理论探讨

目前,关于美国新闻报道保护问题,学者们一方面肯定新闻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热点新闻挪用规则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争议。

基于热点新闻所体现的法益,美国法院和学者们认为,热点新闻挪用规则有存在的合理性。热点新闻是新闻媒体努力劳动而采集的,所以其应当从热点新闻传播中获得利益。法律认可这一利益,既符合公平理念,又能鼓励新闻媒体采集更优质新闻,从而促进公众信息自由权。关于新闻媒体权利性质,在1918年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 Associated Pres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对此进行阐释,区分了对抗公众的完整财产权利益和对抗竞争者的准财产权利益,认为原告享有后者但不必然享有前者。如果他人为商业使用而传播热点新闻,则其和原告有直接竞争关系,其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并没有创造一种原告对新闻享有的、对应于公众的垄断权,原告仅仅有权在新闻采集行业对抗竞争者、推迟竞争者对其新闻报道的发布和复制,即原告权利保护强度只能达到阻止竞争者收益他人努力或花费的程度。这一方面使原告不失去提供对社会有益新闻服务的激励,另一方面兼顾了信息流通。与此类似,美国理论界多数观点也认为:热点新闻挪用规则是保护新闻经营者的一种较优模式,它的责任模式比财产权的财产模式更为合适。在财产权理论下,法院集中在对特定原告的伤害上而不是对新闻产业的威胁之上,财产权观点对公共利益重视不够,而责任框架则有助于确保公共新闻的自由使用。③Joseph A. Tomain,First Amendment, Fourth Estate, and 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 Is Not a Solution to the Journalism Crisis ,2012Mich. St. L. Rev. 769(2012).

虽然美国法院和学者均认可热点新闻挪用规则继续适用,但对其适用范围问题,美国并无统一意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FTC)认为,联邦热点新闻挪用规则应当强调原被告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其立法主要目的是阻止被告对原告信息搭便车。①Jeffrey L. Harrison, Robyn Shelton,Deconstructing and Reconstructing Hot News: Toward a Functional Approach,34Cardozo L. Rev. 1649(2013).有学者认为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如下限制:(1)不包括忽发新闻;(2)不能对抗公众而仅仅能对抗直接竞争者;(3)如竞争者实施独立调查,它可使用竞争者新闻作为附带信息;(4)此种诉讼仅仅适用于对原告新闻进行“系统性、持续性和竞争性发布”的竞争者和(5)仅对原告特定新闻进行偶尔评论或批评的竞争者不受此诉讼约束。②Joseph A. Tomain,First Amendment, Fourth Estate, and 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 Is Not a Solution to the Journalism Crisis ,2012Mich. St. L. Rev. 769(2012).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权威学者Thomas J.McCarthy则认为:“为之(热点新闻挪用适用范围)制订宽广全面概括性规则既不可能,也不可取。……立法者应对《版权法》第301条作具体分析,兼顾鼓励创造性努力和自由竞争原则二者之间的平衡。”③J. Thomas McCarthy,McCarthy on Trademarks and Unfair Competition(4th Edition),Thomson West,2013.§ 10:62.

正是因为热点新闻挪用规则适用范围的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各新闻媒体为维护自身利益,会根据具体案情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热点新闻挪用规则或版权法提起诉讼。以上述美国最大的通讯社AP为例,它的收入主要源于许可他人使用其新闻报道而产生的许可费用,其一直面临维护自身权益问题,AP既依据版权法提起过侵权诉讼,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过诉讼。如在The Associated Press,v. All Headline News Corp.案④The Associated Press,v. All Headline News Corp.,608F.Supp.2d 454(2009) .中,被告纯聚合型网站All Headline News Corp(以下简称AHN)不从事第一手报道,它雇佣员工在互联网上找新闻、改写这些新闻然后将之作为其自身新闻报道进行销售,它或者没有将AP作为信息来源地,或者在指出其是AP被许可人之一这一错误印象前提下将信息归属于AP。AP对AHN提起反不正当竞争法诉讼。法院认为,热点新闻挪用规则在纽约仍然切实可行,⑤法院认为,表面看来,AHN和AP不是直接竞争者,因为前者仅仅从事新闻聚合而后者重于原始报道,但是,直接竞争并不要求被告完全照搬原告的经营模式,直接竞争的存在并不以相同方式报道为必要前提。见The Associated Press,v. All Headline News Corp.,608F.Supp.2d 454(2009).并认为被告行为和反向假冒有关。⑥2009年7月, 双方以有利于AP方式解决了纠纷,AHN同意停止竞争性使用AP内容并为以往使用行为支付对价。Daniel S. Park,The Associated Press v. All Headline News: How 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 Will Shape the Unsettled Customary Practices of Online Journalism,25Berkeley Tech. L.J. 369(2010).2013年AP诉Meltwater案⑦The Associated Press,v. Meltwater U.S. Holdings,Inc.931F.Supp.2d 537(2013).则是AP发起的对抗使用其内容的聚合器的又一重大诉讼行为。在此案中,被告Meltwater使用计算机程序在网络中获取新闻文章并提供这些文章的摘录,在每周末以报道形式将内容发送给其订阅者。AP对其已经进行版权登记的33篇文章提起侵权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强调自己为产生新闻所付出的各种劳动,被告Meltwater 不否认它从AP获取了大量内容,但认为其行为属合理使用。AP强调了被告对原告作品的使用及被告所获取经济收益之间的关系并指出:当复制者因为使用作品而直接间接获得明显经济收入时,合理使用不太可能适用。同时AP指出,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不支付许可费情况下直接对其版权作品进行使用,这使其相对于支付许可费用的竞争者有不合理的优势。法院依次分析了合理使用四要素⑧美国法院主要依据如下四个非排他性法定因素来判定具体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a.使用的目的和特点;b.享有版权作品的特性;c.使用的数量和质量;d.对于享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影响力。见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5页。,指出:“依次检查合理使用四要素,结合版权法和合理使用抗辩立法目的,被告没有实质性事实支持其合理使用抗辩。被告经营模式直接和原告及其被许可人相竞争,这剥夺了原告原本可能获得的利益。否定被告合理使用抗辩,有利于实现版权法终极目的,即为公共利益目的促进作品创造⑨The Associated Press,v. Meltwater U.S. Holdings,Inc.931F.Supp.2d 537(2013).。”

四、美国新闻报道法律保护的启示

综合上述美国新闻报道法律保护立法、司法判例和理论学说,我们大致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美国采用联邦版权法和州反不正当竞争法两种模式保护新闻报道;第二,就内容而言,美国新闻报道既包括新近发生的、在全国境内有重大影响的政治事件,又包括新近发生在特定行业的、部分公民关注的娱乐事件(如体育事件)或经济事件(如股票价格)等;第三,美国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热点新闻挪用规则授予新闻媒体准财产权而非财产权,以兼顾媒体利益和公众信息自由利益;第四,就新闻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适用范围而言,美国法律对其有一定限制,如强调原被告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强调被告所传播的新闻报道源于搭便车而非基于自身劳动产生、强调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持续性和竞争性,其目的是既鼓励新闻报道的正常生产和竞争,又保护公众信息自由权。

如前所述,新闻报道被竞争对手转载挪用并不是美国特有现象,我国也面临此问题。“中国新闻媒体版权保护联盟”的成立,也正是表明我国新闻报道侵权现象严重。就目前立法现状而言,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有独创性的新闻报道作品,①王迁:《论〈著作权法〉中“时事新闻”的含义》,载《中国版权》2014年第1期。2015年4月,国家版权局出台《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以引导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建立版权合作双赢机制,该通知第4条规定:“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曾用于维护新闻报道生产者利益。②(2010)海民初字第24463号(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不正当竞争案)。此案涉及商户和用户点评等信息的利益保护问题,“用户点评”这一栏目目前为多家网络经营商如淘宝、当当等使用,它虽然是一种评价,但对其它消费者而言,其主要是新近发生的事实,也是广大消费者欲知而未知的事实,虽然它的产生主要源于消费者而非媒体记者,但这并不影响其所具有的新闻属性。我国立法者和权利人目前更倾向于运用著作权法保护新闻媒体的利益。基于以上美国新闻报道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制度,本文看法如下:1.根据新闻报道这一客体的性质,版权法并非保护新闻报道的最佳方式。如前所述,新闻报道的核心价值是事实,虽然有些新闻报道对事实的表达具有一定独创性,这种新闻报道也能因其独创性获得版权法保护,但新闻报道的核心价值仍然是事实而非独创性表达。正是基于此,2013年AP诉Meltwater案中,原告AP指出,AP雇佣约3700员工,每天产生大约1000到2000篇新闻文章,每一篇文章都是其报道员或编辑诸多创造性劳动的产物。AP必须选择报道所涉主题,在大量新闻中确定哪些主题值得报道。在原告提出的诉讼中,原告强调的是自己对主题的取舍而不是对某一主题不同表达方式的取舍,并认为这些主题的取舍是原告付出的主要劳动;2.新闻报道更适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新闻报道挪用行为,通常由相竞争的新闻媒体经营者所实施。该行为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无具体规定,但完全符合法理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的要件;③李国庆:《论新闻报道之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6期。3.我国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新闻报道挪用条款。如前所述,新闻报道挪用行为已经成为新闻报道行业一种常见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严重破坏新闻报道整体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11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足以囊括新闻报道挪用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必要在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式规定中新增新闻报道挪用行为;4.关于新闻报道挪用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适度考虑自媒体的言论自由和其它媒体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权。如前所述,美国各主体对热点新闻挪用规则适用范围看法不一。其主要原因在于,自媒体时代,如何既保护自媒体适度言论自由权,又鼓励媒体继续提供高质量的信息,这一利益平衡点不易确定。本文认为,法律应当兼顾鼓励新闻采集和促进信息自由二者之间的平衡,将此规则仅仅适用于“对原告新闻报道进行持续性和竞争性发布”的竞争者而不应当包括偶尔性挪用原告新闻报道的自媒体。有时多个媒体可能同时采集某一新闻,如果媒体通过独立调查获取新闻报道,则应当分别享有利益。法律应当允许被告以独立实施调查作为新闻报道挪用这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理由。

The core value of news report is generated from facts rather than creative express. The United States adopted the 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 rule in state Unfair Competition Law and the federal Copyright Law to protect news report. Learning from American legal system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news reports combined with our existing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s, China’ s “Unfair Competition Law” should regulate the act of misappropriating news reports. The rule should apply only to competitors who use plaintiff’ s news continuously and competitively, and should not cover the media that misappropriates occasionally.

news report; hot news misappropriation; copyright; goodwill; unfair competition

李国庆,中原工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河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本文系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反不正当竞争法视域下的商誉保护研究》(14Y J C 820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系2015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移动互联网时代著作权制度变革研究》(2015B F X 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系2017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前国际版权制度发展趋势与我国路径选择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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