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老字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裁判研究
2017-01-25邓玲
邓 玲
“山寨”老字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裁判研究
邓 玲
随着产权观念的蔓延,一些长期中断实体经营的老字号被无历史渊源的个人和企业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成为商家故事营销的主角。司法案件中出现的“山寨”老字号纠纷,市场根源在于虚构历史品牌战略的盛行。现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为研究对象,引入跨学科的真实性概念,以此为视角探讨“山寨”老字号商标、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对于老字号渊源真实性的判断,进行分类比较后认为,司法中对“山寨”老字号应当以客观真实而非建构真实作为评判标准,并建议从源头上对老字号商标抢注行为予以限制。
老字号 商标侵权 虚构历史 不正当竞争 司法裁判
虚构历史品牌战略(Fictional History Branding Strategies)属于品牌管理的研究范畴,是指为新推出的产品虚构历史背景,通过建构真实为新企业、新产品塑造老品牌形象。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产权观念的蔓延,一些长期中断实体经营的老字号①老字号商业实体停业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1)在建国前由于社会背景和自身原因就已停业、倒闭的或被吊销的;(2)建国初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被收归或捐献给国有、集体或公私联营,因而该老字号被废止的;(3)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合资、合作及改制等原因而注销停用的;(4)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外部冲击或自身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停业、倒闭的。参见张术麟:《论传统老字号商号权的法律保护》,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24-25页。被无历史渊源的个人和企业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成为商家“故事营销”的主角。司法案件中出现的“山寨”老字号纠纷,市场根源在于虚构历史品牌战略的盛行。“山寨”老字号是虚构历史品牌的常见形式,其与传统老字号并无历史渊源。有的企业通过虚构老字号背景或历史传统的方式,用区区几年、十几年时间就得到当地政府的老字号认定。这些企业不仅在市场中抢占了不应有的优势,而且影响了老字号品牌的整体可信度,将真正的老字号传承人引向尴尬的境地,同时也侵占了公共利益的空间。
一、真实性概念的引入
(一)真实性概念
真实性(authenticity)一词源于希腊语“authentes”,意为 “某人亲手制作” 或 “权威者”,通常与真正、实际、准确、现实或真的等词相关联。①Beverland M. B.et al. Projecting authenticity through advertising: Consumer judgments of advertisers' claims[J]. Journal of Advertising,2008,37( 1) ,pp. 5-16.最初用于描述博物馆的艺术展品,之后被用于哲学领域,后来扩展到旅游体验、品牌管理等领域,成为一个跨学科的概念。
有的学者认为真实性可以分为客观真实(原真实)、建构真实和自我真实三类:(1)客观真实。用来表述对象的客观内在属性,比如历史的连续性。(2)建构真实。建构主义认为真实性不是绝对的存在,而是语言表达的产物,真实性是社会和个人建构的现象。(3)存在主义真实。这种观点根植于哲学存在论,真实性是存在于个人内心中的东西,与认同相关,真实即实现了真实自我,与客体无关。②参见冯蓬蓬、何万里:《品牌真实性内涵、维度及测量》,载《商业经济研究》2016年第10期,第41页。
也有学者在客体绝对真实和主体体验真实的基础上,从客观、建构、后现代和存在主义等四个角度界定真实性的内涵。客观主义真实建立在客观主义哲学基础上,它从博物馆学的角度看待客体的真实性,强调客体与原物完全对等,即追求客体的原初性。建构主义真实关注人在建构客体特征时的主观作用,认为社会是人创造、建构的,事物之所以表现为真实并不是因为它生来就是真实的,而是因为人们依据信仰、观念、权威等对它的建构。后现代主义真实并非一定来自于事实,它可以是源于虚构、想象,而技术使得不真实看似和感觉为真实,虚像在后现代社会变得如此真实甚至比“真实”还要真实,从而达到一种 “超真实”。存在主义真实以存在主义为哲学基础,认为真实性与客体无关,是主体寻找真实的自我,即“真实性”是人的一种真实的存在,而所谓存在则是“自我”“此在”的一种方式。③徐伟、王新新、刘伟:《老字号真实性的概念、维度及特征感知——基于扎根理论的质性研究》,载《财经论丛》2015年第11期,第81页。
(二)品牌管理中的老字号真实性
现代商业的求变与创新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必然带来更加丰富的选择。矛盾的是,消费者对于品牌“旧与新”的态度并非泾渭分明,琳琅满目的各色商品反而让消费者陷入选择困难。怀旧(Nostalgia)是人们对过去的渴望或对昨日的向往的一种情愫。西方学者研究表明,怀旧不仅仅是那些伤感、苦乐参半的反应, 而是包括所有对过去事物的喜爱,而且人们对未亲身经历过的时代也可能产生怀旧。④吴水龙:《品牌激活策略研究:以“老字号”为例》,载《现代管理科学》2008年第1期,第50页。消费者或是出于对既往人生的追忆,或是出于对真品(authenticity)的渴望,或是出于对炫耀性消费的需求,总之,消费者大多容易受到传统老字号的吸引。
“老字号”一般指创办已有一定时期,产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有较广泛的知名度和历史影响,商誉良好、生意经久不衰的经营体的名称。⑤参见张术麟:《论传统老字号商号权的法律保护》,载《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22页。老字号拥有世代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服务理念,承载着中华民族工匠精神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巨大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2006年商务部启动“振兴老字号工程”以来,老字号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一些老字号企业发展势头良好,但也有部分老字号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强,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在我国营销学、品牌管理的研究中,学者们认为,解决品牌老化的更好方法是品牌激活(Brand Revitalization)。“老字号”品牌激活的关键策略在于:复活品牌旧元素和注入品牌新元素。甚至可以采取虚构历史品牌战略(Fictional History Branding Strategies),虚构历史品牌战略是指为新推出的产品虚构几十年前的背景或传统, 以建立真实性和可信性,并在品牌与消费者之间嫁接穿越时空的价值关联,使老字号独有的元素精髓与消费者发生关联,创造顾客感知价值,精心并刻意塑造出老字号的经典价值的品牌资产。⑥吴水龙:《品牌激活策略研究:以“老字号”为例》,载《现代管理科学》2008年第1期,第51页。消费者认同老字号,可能并未完全基于其产品或服务属性,而是想通过老字号实现或表达真实性的自我,因此,对于老字号的渊源是否客观真实并不深究。讲故事是最成功的营销,正所谓“谎言重复千遍就会变成真理”,人们往往相信(或者假想)这些传统老字号都是经过岁月洗涤后,沉淀下来的精华;人们也选择相信,当代的老字号传承人一定会谨小慎微地端着祖宗赏赐的金字招牌,不敢轻率地愚弄世人。建构真实从本质上讲有别于客观真实,但品牌管理、旅游管理研究中普遍认为,建构主义的真实是指一个品牌的解说与构建能力,真实性的关键是消费者认可,只要消费者认可这种真实,那么就会达成一种平衡,实现双赢。
二、真实性判断语境下的“山寨”老字号纠纷
(一)“山寨”老字号纠纷案件的分类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与“山寨”老字号有关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大致有三类:
一是传统老字号起诉其它市场经营者侵犯商标专用权、攀附老字号商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这类案件较为常见,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上争议不大。
例如,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是“吴良材”品牌的合法传承者,系“中华老字号”企业。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作为“吴良材”字号影响力所覆盖区域内的同行业竞争者,其在理应知晓“吴良材”字号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情况下,仍将其企业名称由“宝顺”变更为“吴良材”,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吴良材”字号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故意,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①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
二是原国有老字号企业改制股权交割时,对商标、字号的使用范围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新、老经营者及其关联企业共同延续使用老字号所导致的民事纠纷。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历史既往,并保护在先权利,公平合理地解决了大量纠纷。
例如,“宏济堂”老字号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原、被告对于“宏济堂”在阿胶产品上的使用问题,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被告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是基于其母公司的历史传承与授权,并非恶意攀附他人企业名称或商标。被告对“宏济堂”商标、字号的使用是历史形成的,是善意的,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三是老字号商业实体停业后,老字号商业标识被无历史渊源的一个或多个市场主体重新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从而使得老字号“重返”市场。这些企业拥有字面上、呼叫上与老字号有密切关联的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之后,以原老字号或其传承人自居,俨然形成了建构主义之下的真实存在,由此引发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件。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不同的法院对于构建真实主义下的虚构历史品牌的认可程度和保护力度大不相同。
上述三类案件中,第一、二类案件中争议事实问题比较集中,法院对于其中的裁判观点基本趋同,争议最大的是第三类即建构真实的老字号案件的处理,故下面将作重点阐述。
(二)法院对于建构真实的老字号案件裁判的不同观点
1.承认建构真实: “方顺和”案
法院认为,中断使用的老字号失去了私权属性,成为一个符号。已长期停止实际经营的老字号,其后人无法仅凭身份关系承继得到对老字号的独占性权益。老字号的历史荣誉随着经营长期中断将会作为一个公有的文化符号,成为当地文化的一部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并非方家后人专属的权利和义务,如其他经营者重拾老字号文化遗产并积极发扬光大,则该经营者就老字号登记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合理性。方顺和公司对老字号文化遗产进行持续的开发利用,包括注册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申报“浙江老字号”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方顺和公司为老字号文化遗产传承作出的努力应当受到肯定与尊重,但其也应坚持尊重历史,善意使用原则,表明其与历史上老字号的区别。方森良不具备市场经营者身份,不属于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故驳回方森良的起诉。①参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浙8601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书。
2.坚持客观真实:“同慶號”案、“同德福”案
1736年,刘氏家族在云南易武乡开设“同慶號”茶庄。此后,“同慶號”茶庄发展成为云南最大的茶庄之一,向清政府申请注册了“龙马图文”商标。“同慶號”茶庄于1948年歇业,商号、商标长期停止使用。2006年,易武同庆号的“易武同庆号YI WU TONG QING HAO”商标获准注册;2009年,西双版纳同庆号的“同庆”商标获准注册。两个企业均宣传自己是“同慶號”老茶庄。西双版纳同庆号在普洱茶商品上没有单独使用“同庆”商标,而是组合使用“同慶號•普洱茶”“同慶號创始于清乾隆元年”清朝“龙马图文”商标及老字号历史介绍。易武同庆号使用了“同慶老號”“始创于乾隆元年”等。西双版纳同庆号认为易武同庆号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全面审查了双方的老字号真实性渊源并据以改判。二审法院审查认为:西双版纳同庆号、易武同庆号分别成立于2005年、2006年,均在云南从事普洱茶制售,虽均被认定为云南省老字号,但均与“同慶號”老字号无历史渊源。西双版纳同庆号并没有单独使用“同庆”商标,而是着力使用“同慶號”,制造与老字号存在密切关联的不实信息,嫁接老字号的光辉历史,导致商誉无法完全归于西双版纳同庆号。即使历经多年,商标显著性仍然较低,故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同庆”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效力无法及于与其有一定区别且负载老字号美誉的“同慶號”标识。“同庆”文字商标能为西双版纳同庆号带来的正当利益并未遭受损害,本案中即使相关公众有混淆的可能性,混淆的错误来源也指向第三方(老字号“同慶號”),而不是“同庆”商标注册人。②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534号民事判决书。
再如“同德福”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为“同德福”商标是在老字号中断经营期间被注册为商标的,仍在有效期之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余晓华、重庆同德福公司系与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字号或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认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成都同德福公司与老字号无历史渊源,但以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应认定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③参见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初字第273号,二审案号(2013)渝高法民终字292号。系最高人民法院第12批指导案例的第58号案例。。
三、“山寨”老字号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路径探析
在第二部分所述的三类案件中,第二、三类老字号渊源真实性标准问题很难从已有的判决、文献、司法政策中获得明确、统一的标准,且品牌管理领域中建构真实性的支持观点和实践做法也干扰了司法的判断,因此有必要探寻符合诉讼寻真需要的、合乎公认商业道德的裁判理念和路径。
总而言之,微课作为一种新兴的教学手段,是随着信息时代到来而出现的一种先进教学手段,微课不仅可以为教师提供一种新的教学选择,还对增强学生综合素质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因此,初中数学教师就要注重利用微课这种教学措施,从而有效地优化课堂教学,更好地培养学生的数学核心素养,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
首先,对于原老字号企业改制股权交割时,对商标、字号的使用范围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导致新、老经营者及其关联企业共同延续使用老字号所导致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其冲突实质是:具有传统老字号在历经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后应当如何确定权利边界和规范使用的问题。这类案件中,老字号商标及企业名称的真实性来源的确定是法庭调查的重点内容,如果诉讼各方对于老字号及商标的使用均有客观真实来源,可结合具体案情,在充分考虑和尊重相关历史因素的前提下,根据公平、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的法律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实现有历史渊源的各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促进民族传统品牌和老字号的健康发展。
其次,对于老字号商业标识被无历史渊源的一个或多个市场主体重新注册为商标、企业名称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各地法院对老字号渊源的真实性审查的标准并不一致,也直接影响了裁判的结果。有的法院认可了传统老字号的构建主义真实,有的则严格遵循客观真实。本文倾向于以客观真实作为法官审查老字号商标渊源真实性的选择,因为相较真实性之于品牌管理的语境,在诉讼语境下,建构主义真实性和存在主义真实视角无法分清事物之边界,难以凭此裁断是非。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遵循老字号渊源的客观真实主义。厘清涉案商标和老字号之间的关系,传达司法对于市场主体圈占传统商业文化和嫁接历史的否定态度。老字号真实性渊源并不机械地限于“牌匾不变”的一脉相承,可以包括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共存使用、约定使用、授权使用等。对传统商业文化可以进行演绎,但不能是假文化,其演绎应建立于真实性原始存在的基础之上。如果完全置老字号品牌的初始来源于不顾,则是放任非传承人圈占公共资源,放任市场中的无序竞争。在有渊源可考的基础上,应允许有所演绎,但也不能完全脱离历史、糊弄大众,否则构成虚假宣传。
二是将诚信原则引入商标获得显著性的评价。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识满足了商标注册的基本要求,显著性的高低与独特性成正比,比如臆造标识就比指示标识显著性高。对于固有显著性较低的标识,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实际使用获得更强的显著性。显著性的提高意味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得到强化和扩展,显著性强的商标,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大,其所享有的保护范围应当放宽。显著性弱的商标,因其被混淆、借用的可能性小,保护范围不宜过宽,否则限制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例如“同庆”商标仅凭注册,标识的显著性低,商标权人长期没有如实使用自己的“同庆”商标,而是变形、添加使用,以清朝同慶老號自居。变形、添加使用商标释放了不真实的商品来源信息,有悖诚信原则,“同庆”商标权人长期使用“同慶號”的行为,并不能明显增加“同庆”商标的显著性。由于“山寨”老字号商标的显著性不高,司法给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和力度就不应当宽泛,其专用权的效力无法及于与其有一定区别且负载老字号美誉的传统商标文化标识。
三是对《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作出解释。《商标法》第57条第(二)项所要规制的混淆,其混淆指向是封闭在纠纷当事人之内的。而在“山寨”老字号案件中,即使相关公众有混淆的可能性,混淆的错误来源也指向第三方,而不是商标的权利人。因此,商标能为权利带来的正当利益并未遭受损害。
四是倡导有序竞争。经营者即使注册了与老字号相关的商标,也当克制独占之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利用老字号误导相关公众,排斥竞争。司法对于以老字号历史进行宣传,企图嫁接老字号历史,误导公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以此警示市场主体摈弃已为或欲为之不诚信行为,努力营造和积累真正属于自己的商誉。
四、从源头上对抢注老字号商标的行为予以限制
商务部2006年开展“振兴老字号工程”并印发《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制定实施意见、宣讲政策、开展认定、文化宣传等方式, 指导本地区“老字号”品牌战略的实施, 促进民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中断的传统老字号被无历史渊源者借用,“山寨”老字号建构了自己的历史和老品牌。
(一)中断的传统老字号的保护概况
商务部“振兴老字号工程”开展以来,一些地方为防止个人、企业擅自利用公共资源作为商标,采取了在政府的主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公共资源开展走访调研、摸底,筛选出尚未注册公共资源,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导,以私营企业协会名义注册公共资源商标,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①参见黄郁良:《佛山市禅城区积极保护公共资源商标》,载《中华商标》2013年第10期,第75–77页。广州市于2000年出台的《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老字号”的通知》第l条中对非在业老字号的保护,“老字号”经营企业如破产、关闭、兼并,“老字号”不得销号,在政府指导下,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收回,通过招标、租赁、企业重组等形式,让有条件的企业继续经营,使老字号得以延续。②黄瑶、向凌:《论国企改制后经营者续用原国有中华老字号的法律问题》,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158页。
那些深入人心的百年商标、那些有着传奇色彩的创业故事,以及独特配方、工艺等都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中断的传统老字号的现代商业利用的理想方式是由行会或政府主导,进行集体商标、地理标识的注册,设置相应的门槛和竞争机制,明确哪些主体可以使用老字号商标,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可依赖的基础,最大限度地避免产权界定不清,使传统商业的文化价值发扬光大。众人共同使用老字号作为商业标识,均在为传承和营造公共性商誉作贡献,无人能独揽传统老字号之美名。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一方面应以保护传承老字号为根本,优化老字号发展环境,充分发挥老字号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另一方面也应继续规范地方老字号认定工作,限制中断经营的传统老字号“重返”市场被他人注册和用作虚构历史品牌。
(二)对非传承人借用老字号注册商标应予以限制
人们既追赶潮流,又向往简单、纯真,喜欢依赖老经验,但无论新与旧,消费者对真实性的需求由来已久。商标制度在给予商标申请人广泛自由的同时,也应关注市场秩序、公众利益,对市场主体选择商品的权利进行一定限制,以实现商标申请自由和社会公益之间的平衡。对抢注老字号商标、企业名称应予以限制的理由主要有:
1.从消费者的角度
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时,依据商标等标识,可以节约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的调查商品信息、品质的时间和精力。如果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老字号被不当使用,就会误导消费者,增加消费者识别和搜索的成本,或者消费者花费更高的成本购买,却购买了并不源自老字号的产品。
2.从同业竞争者的角度
由于行业竞争激烈,打造原创品牌的成本高,故有的企业有意搭老字号的便车进行商标注册,目的就是使消费者产生特定的联想,从而快速提高知名度,这种“自我认定”,导致其他竞争者利益受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3.从老字号创办者后人的角度
我国法律中没有传承权的规定,故对于长期中断使用的老字号而言,即使血缘传承人出现,也不能形成注册阻碍,“同德福”商标行政争议案即是如此。在一定意义上,商标法上的注册自由,限制了传承人、家族后代用商业行为表彰、纪念祖辈的精神需求,有悖善良传统。
4.从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角度
对老字号商标注册进行规制,受益的不仅是特定的社会公众——同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样还有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有的老字号虽然长期中断,但与之相关的老字号没有在历史中湮没,反而被奉为行业的经典。老字号的现代商业利用应当受到一定限制和约束,如果任由私权圈占,反而消解了传统商业文化中的“仁、义、理、智、信”,学习经典不是抄袭经典,而是要延续传统商业文化中的精神。
结 语
营销学、品牌管理的研究中,学者们引入了真实性概念,将建构真实作为品牌激活的重要途径,虚构历史品牌的初衷是为了故事营销,刻意塑造老字号的品牌资产。然而,正如哈里•G•法兰克福所说:“越是发达的文明社会,就越重视陈述事实的诚实性和清晰性,对它们的尊重就越自觉,对何为事实的准确界定就越执着。缺少了这种尊重和执着,它绝不可能取得长足的发展。”“如果我们对世界的认识是由谎言构成的,那么我们只是生活在想象的世界当中。也许现实世界不如想象世界那么美妙,但是我们无法长久地生活在想象的世界之中。”①[美]哈里 • G•法兰克福著:《论真实》,孙涤、郑荣清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出版2009年1月第一版,第82页。
虽然传统商业文化可以进行演绎,但不能是纯粹的假文化,塑造仍应当基于一定的真实性原始存在,否则会阻止大众对品牌渊源真实性的了解,诱使消费者相信建构的内容即是对真实世界的准确描述。当然,老字号真实性渊源并不机械地限于代代相传、一脉相承,可以包括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划分的共同使用、家族长期共存使用、合同约定使用、授权使用等。在司法实务中对“山寨”老字号的真实性渊源判断也应谨慎作出,避免给予“山寨”老字号商标专用权过宽的保护,否则可能造成处理结果的不公平、不合理,甚至破坏商业道德和公众的法律感情。当然,民事审判中无权对老字号商标的可注册性作出裁断,故抢注老字号商标的问题应从源头上控制。财富最大化不是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正义。②N.Stephan Kinsella,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J.Libertarian Stud. , vol 15, 2001,P.12.
Nowadays, the concept of property righthas already taken root in people’s mind, some timehonored brands which go out of business for ages are registered as trademarksor company names by people with no historical connectionto the brands. Disputes over the registration of counterfeit time-honored brands in the judiciary cases are derived from the prevalence of the strategy, i.e. to fabricate a historic brand. This paper researches the typical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authenticity based on interdisciplinary theory. From this perspective, after the classifcation and comparison of court’s judgment on the authenticity of brand’s origin in the cases of counterfeit and unfair competition,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at the judgment on counterfeit time-honored brand should be subject to the objective reality rather than fabricated authenticity, and restrictions should be imposed to prevent the malicious registration of others’ time-honored brand.
time-honored brand; trademark infringement; fctional history; unfair competition; judicial judgment
邓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