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的优先选择刍议
2017-01-25胡建民
文◎胡建民
言词证据的优先选择刍议
文◎胡建民*
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对事实确认、定罪量刑发挥着直接作用。但言词证据属于主观证据,极易随着主体思维意识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很多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给司法人员的采信带来很大的困惑和难度。在言词证据审查中,要摒弃“不可知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思想;优选言词证据时,要坚持客观性、合理性及关联系标准。做好言词证据优选,还要在提升法学理论的同时,提高掌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能力,提高准确认知、分析判断的能力。
言词证据 优选 标准 审查能力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事实确认、定罪量刑发挥着直接作用。然而,言词证据属于主观证据,极易随着主体思维意识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很多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给司法人员的采信带来很大的困惑和难度。随着办理案件经验教训的总结提炼,我国对于死刑案件等重大案件,已经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言词证据采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司法人员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时如何甄别言词证据,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确定了通过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取证应坚决予以排除的采信原则。
但在数量众多的普通刑事案件中,更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言词证据在取证合法、程序无瑕疵的情况下,言词内容却突然发生变化,导致证明的事实出现若干种可能,无法进行唯一性确定。这是司法办案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几乎随时都面临的难题。由于案件事实的千差万别,对前后不一、内容反复的言词证据如何选择采信,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也很难有可以参考的范例,因而在司法办案人员当中往往争议频发,莫衷一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情形。在强调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这一突出问题不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没有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将导致公平正义的难予实现。怎样选择言词证据进行采信,言词证据能否优先选择进行采信,反复的言词证据内容怎样进行优先选择,能否进行选择采信,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思想,在言词证据审查中摒弃“不可知论”
不可知论把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截然对立起来,否认世界的可知性,否认主体能够正确地反映客体。不可知论认为人们的认识只不过是同主体的主观感觉打交道,人们所认识的只不过是自己的感觉。
言词证据是人对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形成的思维认识,这种思维认识以言语的形式表达出来,言语是其外在形式,针对言语形成的笔录、录音、录像等是言词证据的载体。因此,言词证据本质上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言词证据一旦出现变化,就认为事实是不可知的,就认为无法对前后不一的内容作出判断选择,这是唯心主义不可知论的一种不自觉的体现。有的司法人员在言词证据发生变化时,不进行认真分析论证,而是一味地强调人的内心不可知、之前发生的事实不可知,所以就将变化前后的言词证据全部排除,导致了案件事实的模糊不清,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认识和做法。
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可知的,都是能够被人所认识的,而人的认识具有主观能动性,能够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反映客观事物,直至与客观事物相一致,然后指导人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
因此,在言词证据的采信上,我们应当坚信言词证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在反复不一的言词内容中坚持去伪存真、客观优先的原则,把握与客观相一致的部分坚决予以采信、与客观不一致的部分坚决予以排除的方法,正确地对言词证据作出选择,充分地发挥言词证据在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中的效用。
二、言词证据优先选择的几个标准
(一)客观性标准
对言词证据的采信,首先应当坚持客观性标准,符合客观性标准的,优先采信。这里的客观性标准,指已经由科学验证的客观存在的规律。
20世纪英国著名证据法学家乔纳森·科恩曾说:“自由的证明所依据的不再是少数已事先规定好的标准,而是范围更广的关于我们可能会因之改变意见的具体情况的标准。这些标准都具有客观性,包括逻辑和概率标准、自然规律标准、人类行为标准及其他普遍真理标准。”
乔纳森·科恩所说的“逻辑和概率标准、自然规律标准及其他普遍真理标准”就是客观性标准。这些标准是人类经过不断的实践、认识而总结得出的颠扑不破、普遍适用的科学规律,客观存在的事物一定是符合这些科学规律的,违背这些科学规律就无法产生客观存在。因此,不符合客观性标准的事物是虚假存在的事物,是人的错误或虚假认识的反映。这一普遍适用的规律当然也适用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反映的案件事实如果符合客观标准,就为采信奠定了基础,如果不符合客观性标准,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虚假或错误反映,就坚决不能予以采信。
例如,在一起入室盗窃案中,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和赃物检验,都提取到了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承认了入室盗窃的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讯问中全盘翻供,否认入室盗窃,供称从来没有去过现场,也没有接触过赃物,指纹是有人栽赃陷害他。这种情况下,如果以不可知论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言词,就会产生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真的到过现场的疑问,对犯罪嫌疑人是在盗窃作案时留下的指纹还是其它情形中留下的指纹判断不清,无法对事实作出认定。然而,只要我们坚持以客观性标准判断分析,就不难得出结论:首先,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的供述言词不符合逻辑性标准——在没有任何原因的前提下,有人为栽赃陷害而把其指纹留到其从未去过的现场和从未接触过的赃物上,属于无因论断,不能成立;其次,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的供述言词不符合自然规律标准——其指纹只会留在本人接触过的物体上,没有接触的物体不会留下指纹,其没有去过现场、没有接触过赃物,勘查检验就不会提取到他的指纹。因此,犯罪嫌疑人翻供后供述言词不能选择采信,应当予以排除,而其翻供前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符合客观性标准,应当优先选择予以采信。
(二)合理性标准
乔纳森·科恩在论断中提到的判别标准还有一项是“人类行为标准”,笔者认为,“人类行为标准”过于笼统和模糊,应当采用“合理性标准”的概念更为准确。
“人类行为标准”与客观规律不同,客观规律是永恒存在、不可变动的,而人的行为标准是一种主观认识的反映,是人根据社会需要、实践经验等形成的一种共同认识,这种认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同样的行为在一个国家是不违法而在另一个国家就不违法的情形。因此,“人类行为标准”的概念过于不确定。从一个国家、一个地域来说,“合理性标准”的概念更利于适用。
“合理性标准”简言之就是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当地普遍为人所知的正常行为状态的标准,包括当时、当地的行为习惯、生活生产规则、法律法规限制等等。不符合“合理性标准”的言词证据,是个人拒不执行这些标准的主观指导思想的表现,是对违背法律法规的意图的掩盖。一个人如果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性解释,能够“自圆其说”,说明其主观意图是自愿执行这些标准的,其解释是可信的,如果不能作出合理性解释,说明用以指导其行为的主观意图是不愿执行这些标准的,是具有违反法律法规限制的主观目的的,因而其言词不可信。因此,在对言词证据的采信选择中,应当对符合“合理性标准”的优先选择采信。
例如,陈某是一名濒临倒闭企业的工人,其见到单位存放有废钢材,就想盗出卖钱使用,但废钢材笨重,一人难以搬出,遂联系了张××、李××,3人在一天深夜12点共同将废钢材从单位围墙缺口处搬出,后卖到了废品收购站。这起案件在被公安机关查破后,陈××、张××均认罪,承认3人约定共同盗窃的事实,而李××则否认明知盗窃。李××供称,张××告诉他是单位交给张××处理的一批废钢材,所以,他跟随张××去搬运时以为是正常帮忙而不知道是盗窃。这里,张××的供述就不符合当时当地的合理性标准——濒临倒闭企业职工在岗正常的生产劳动时间是在白天,是公开、有序进行的,深夜是休息时间,不会有正常劳动的进行,同时,其从围墙缺口搬运的行为也明显违背了正常的秩序。在明知自己行为违背合理性标准的情况下仍刻意进行,说明其有追求违法犯罪事实发生的目的,其辩解就不能成立。因此,李××供述其以为是正常帮忙就是虚假的,是对真实盗窃故意的掩盖。这样,对于3人供述言词中是否明知盗窃的认定,应当优先选择采信陈××、张××的言词,对于李××供述言词中虚假的部分不予采信。
(三)关联性标准
言词证据是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的一种证据类别。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证据划分为八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本文中的言词证据主要是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任何犯罪行为都会在客观环境中留下反映,将这些反映提取出来,就成为证据,通过对证据的完整收集,就能将曾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真实地恢复再现。由于承载反映的客体不同,客体根据自身特征对犯罪行为反映的角度和内容就不同,因而,提取的反映信息也不相同。一个犯罪行为在客观环境中留下一系列反映,所有反映都是围绕这一个犯罪行为并由这个犯罪行为特征决定其反映的信息内容,因此,针对一起犯罪事实的所有证据的反映信息都是紧密相联,相互印证的。言词证据是犯罪行为在人脑中反映的表现,不同的人反映也不尽相同,但是,不同的言词证据之间、言词证据与犯罪行为在其他方面的表现也就是其他证据的内容之间,却必然是紧密相连、相互印证的。所以,言词证据具有自身言词内容相互关联以及与其他证据内容紧密关联的性质。在对言词证据的审查采信中,绝不能割裂其关联性而对某一段言词内容或某一份言词证据进行孤立审查,否则,无法作出正确地选择。根据关联性特征,对于言词内容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内容之间紧密相联、相互印证的言词证据,应当优先选择采信。
例如,范×、李×故意伤害王××一案,提取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各类证据内容中,被害人王××指认范×、李×对其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犯罪嫌疑人范×、李×认罪并且其供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一致,鉴定意见证实王××的损伤属轻伤。但是,在两份证人证言中,证人甲的证言证实看到是两人殴打被害人,而证人乙的证言则反映是一人在殴打被害人。这种情况下,对于伤害案发的全过程,基本证据是相互关联和一致的,在两份证人证言中,对于是几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情节,证人甲的符合关联性标准,应优先选择采信,证人乙的不符合关联性标准,应不予采信,至于乙为什么会看到是一人实施伤害,可能有当时的视觉角度、注意力等等因素。
三、言词证据审查能力的提高
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存在于每一起案件事实、每一个犯罪行为的认定中,如何正确地选择采信,是司法办案人员面对的重大课题。做好言词证据的审查工作,对于确保打击犯罪、保护无辜、维护公平正义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和重大的意义。提高言词证据的审查能力,是每一名司法办案人员必须明确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我们决不能将法律、司法孤立于社会生活和经济、政治、科学技术的发展变化之外,否则,法律将无法体现正常的社会管理职能,司法也将失去应有的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意义。一名司法办案人员,如果仅仅掌握法学理论而不了解社会生活和自然科学,对国家的发展变化漠不关心,对新的科学知识一无所知,那么,他在办理案件中,就必然出现“闭门造车”、茫然无从的困境,办理的案件就无法保证能对证据作出正确的认定,结果也就无法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在这一大前提之下,提高言词证据的审查能力,要求我们必须在提升法学理论的同时,提高掌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能力,提高准确认知、分析判断的能力。
(一)提高认知和掌握科学知识的能力
客观性标准是不需要证明的科学规律,直接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常识性的客观规律和普遍真理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人作出正确判断地基础。在证据审查包括言词证据的审查中,司法人员必须具备掌握这些客观规律和普遍真理的能力,才能准确地判别真伪、作出选择。提高这种能力,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不懈地对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成果和不断提升的人类前沿认知进行学习,将司法实践与这种学习把握紧密结合,将学习成果运用到司法实践中。例如,在当今司法办案实践中,不断发展的DNA基因技术革命,就帮助我们解决了诸多的证据采信、认定问题。一名司法办案人员,对于自然规律、逻辑和概率学等等科学规律,都应当有基本的学习和了解,才能保证自己具备正确审查言词证据的能力。
例如,在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是在揪扯中自己拿刀刺伤了自己才导致的死亡。如果没有一定的科学知识,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很难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作出判断。然而,这起案件在法医技术的主导下,最终按照科学规律作出了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刺伤被害人的行为的认定,否定了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言辞。法医在这起案件中根据被害人伤口的形成机制作出的判定为:“被害人在挥动刀具时,由于对自己的保护机制,挥动力度由下向上逐渐减少,当刀挥至颈部时,其力量将达到最小,可形成颈部表面的浅表切创。被害人左颈部的刺创深达甲状软骨处,该刺创需要很大外力形成。创口前部钝形创角可见皮肤挫伤带,该挫伤带符合刀柄与颈部皮肤的挤压形成,挫伤带的形成需要刀柄和颈部皮肤在一定的外力作用下所致,右手挥动刀至颈部最高处时力量降至最小,难以形成挫伤带。根据被害人颈部刺创深度和创角挫伤带形成,需要进一步外力拖加,难以自己挥动刀所形成。因此,被害人系锐器刺破颈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颈部刺创难以由自创形成解释。”由此,利用严密的科学对这起案件作出了精准的判定。
(二)提高掌握社会科学的能力
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社会生活本身就是纷繁复杂、丰富多彩的,因而也决定了犯罪行为的形形色色、千变万化。言词证据反映的就是犯罪在社会生活中的发生过程,其内容必然是社会生活的内容,必然涉及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个性的人们的生产、生活,因此,要想准确地对言词证据作出判断选择和采信,必须对真实的社会生活有确切的了解,对不同领域的人们的言行特征有一定的掌握,否则,无法对言词证据的真伪和准确度作出合理的判别,也就无法进行选择采信。所以,我们必须提高掌握社会科学的能力。
例如,在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某大型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的经理以奖金的名义将单位公款给职工发放,其本人也领取了相应份额。在供述中,该经理认为其本人没有贪占公款,其发放奖金的行为是为职工大众考虑,不应该是犯罪。这里,如果不了解该大型国企的管理模式和财务制度,不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一般很难对该经理的辩解是否合理作出判断。实际上,该大型国企明确规定,为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严禁下属子公司私发奖金,奖金必须由总部财务统一发放。这样,该子公司经理的辩解就是虚假和错误的,应当不予采信。
(三)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案件事实千差万别,有的非常复杂。一份言词证据中包含多种内容、多类事物、多部门专业往往是常见情形,要想作出准确的采信,需要对相关联的全部内容结合其他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哪个环节能够相互印证,哪个环节无法得到印证,做到确凿无疑,这样,才能整体判断这份言词证据应当优先选择采信哪些内容,应当对哪些内容排除采信。因此,综合分析判断能力是在言词证据审查中必须具备的一种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不断的学习思考和实践锻炼中作为一种专业能力重点培养,通过总结提炼逐步予以提高。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主任[03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