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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巧妙应用

2017-01-25屈世强,董帆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0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张某李某

信息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巧妙应用

【本期主讲】

屈世强,1990年到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民行科科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曾在《检察调研与指导》等刊物上发表《如何开展网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等多篇论文。

董 帆,2003年到光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先后任公诉科科员,反贪局综合科副科长。曾在《信阳法治》、《信阳检察》上发表《浅谈初查的措施及规范应用》和《浅析电子证据在查办职务犯罪中的应用》等多篇调研文章。

当前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客观性和复杂性,传统侦查模式已不适应,信息技术在侦查中的优势日益凸显,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出发,分析话单分析系统、手机定位和数据恢复这三种常见的信息技术侦查手段的具体应用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职务犯罪侦查 信息技术应用 案例分析

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当前办案任务重、线索匮乏、初查对象反侦察意识不断增强的形势下,已显现出不适应的状态。探索和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最新成果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能够推进侦查能力全面提升,促进侦查方式的转型升级,达到职务犯罪侦查科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一、从职务犯罪特点看应用信息技术的必要性

一是具有隐秘性。职务犯罪难以发现和侦破,且潜伏期较长,主要原因在于具有隐蔽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相对于其他犯罪的嫌疑人来说,社会地位比较高,能力比较强,事先会对犯罪过程进行周密策划,并且通过新型技术手段来实施犯罪,如通过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完成交易。在犯罪手段从当面交易变成线上交易的情况下,侦查方式需应时而变,拓宽思路,广泛取证,改变侦查模式。

二是具有客观性。虽然职务犯罪因隐蔽难以侦破,但是只要是犯罪,就会留下蛛丝马迹,且这些证据在通过电子证据取证后,在客观性方面证明力更强,就会变成铁证。任何事物都是把双刃剑,一旦掌握好信息技术侦查方式,在拓展证据方面起到引领作用,对仅靠人力常规侦查不易发现的细节上发掘作用明显,对突破案情,扩大办案成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具有复杂性。职务犯罪总是依附于正常的职务活动,并与正常的职务活动交织在一起,并伴随着正常的职务活动而产生、转移,这其中既有反映正常职务活动的信息,也有反映职务犯罪活动的信息,而且两者是交织在一起的,因而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地分析、研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应用信息技术去伪存真、去粗存精,通过现象看本质,找到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之便等方面证据很有必要。

二、侦查信息技术运用的意义所在

一是有效拓展案件线索。信息技术是主动捕捉职务犯罪线索最有效的方法和手段,是破解案源枯竭的治本之策。在当前侦查实践中,尤其对基层院而言,绝大多数的案件线索仍然是依靠举报和其他部门移送。而当前举报线索量少质差,因此改变职务犯罪侦查被动的侦查方式,是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常规的侦查方式如查账、银行记录等往往具有滞后性,在引领侦查方向上易出现误差,如对赃款去向调查仅仅靠账目难以查清,不仅很难突破犯罪嫌疑人,而且极易在诉讼环节上造成翻供。任何犯罪活动必然会留下客观痕迹,产生相关犯罪信息,侦查人员需要关注与之相关的方方面面,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侦查信息技术能在立案前不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正面冲突,有效搜集证据,为初查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能够有效提高侦查决策水平。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指挥员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的和必要的侦查,及对于各种侦查材料的连贯起来的思索。”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就是不断地收集被查对象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信息,并根据收集到的信息不断地分析判断,及时调整侦查方向,综合研判被查对象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动态过程。侦查信息技术在其中起到去伪存真、去粗存细的作用,最终形成检察机关的有效信息量远远多于被查对象一方,从而突破案件。毫无疑问,侦查信息质量的高低决定着侦查决策的高低。侦查指挥人员占有的信息越充分、准确,就越能把握职务犯罪侦查规律,侦查决策就越准确。

三是可以提升侦查整体作战能力。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员流动性的增强,贪污贿赂犯罪也呈现出区域辐射的特点,一个受贿人往往收受多人行贿,一个行贿人往往多头行贿。在这种社会背景条件下,按部就班地采取侦查措施实难达到理想的破案效果,因此“系统抓、抓系统”、“侦查一体化”、“信息引导侦查”等的侦查方式应运而生,极大地开拓了侦查人员的视野和办案思维,创新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法,提升了检察机关自侦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

三、基层检察院在侦查信息技术应用方面的问题

(一)基础设施薄弱,专业人才匮乏

与公安机关相比,检察机关在信息技术侦查方面起步晚。光山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在检察院办公经费方面能做到足额发放,但对高端技术设备配备方面难以保证。就该院而言,基础设施方面仅仅配备了手机话单分析仪,虽建有综合信息查询平台,但接入的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有限,不能做到实时更新,起到全面查询信息的作用。对于手机恢复、计算机信息恢复都需要委托上级院进行分析。一台手机定位侦查车动辄几十万,只能争取市院派人派车到县工作。由于基础设施的不完备,导致实践操作少,专业人才匮乏。以信阳市为例,大部分检察院配备仅有1-2名专业人员,有的基层院甚至更少。相当一部分干警年龄老化、文化偏低,对信息技术的主动接受能力较差。一些简单的OFFICE使用、软件安装、数据拷贝等操作需要信息人员帮忙解决。

(二)办案的科技含量不高、应用滞后

随着计算机应用技术和网络服务的普遍应用,电子商务、电子购物等科技运用形式的不断涌现,利用高科技进行犯罪的案件将越来越多。目前“科技强检”的应用大多在办公设备方面,真正用于侦查犯罪和审理案件的高科技设备和手段并不多。侦查技术设备更新缓慢,办案大多是传统的一张纸、一支笔的原始办案方式,查处智能化、隐蔽性高的犯罪案件显得无能为力、无从下手。在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开发方面,还需进一步挖掘网络潜能,拓展计算机网络的应用范围,力争延伸到检察业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以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三)传统取证模式根深蒂固

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上而下逐步树立信息化侦查的理念,信息技术侦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用,但真正将电子数据信息固定下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还是寥寥,移送的证据主要还是书证、物证、言辞类证据等。传统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使侦查人员往往更愿意花费大量精力去收集书证、物证等,对信息技术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缺乏认同,加之信息技术取证能力和运用技巧的欠缺,导致侦查人员重视程度不够,办案中缺乏信息技术取证的意识,取证效果不理想。

四、几种常见的信息技术侦查手段分析

(一)利用话单分析系统,揪出幕后黑手

运用话单分析系统,通过系统分析,筛选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经常联系人、运动轨迹以及通话IP地址,并且通过对这些特定联系人的关注,掌握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蛛丝马迹。

但其弊端在于对操作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在海量话单信息中发现有效信息难度大,需要操作人员熟悉案情,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有深入了解,及时扩大或者缩小关注特定关系人范围,一有疏忽,就容易错失有效信息。

2014年该院在侦办县商务局原办公室主任张某贪污、行贿、受贿一案中,张某到案后拒不供认其犯罪事实,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也未发现明显问题,侦查取证工作陷入僵局。通过启动大数据系统,对张某的通话详单进行分析,发现在两年前的一段时间内,张某与多个乡镇财政所长联系异常频繁,此后,张某与他们几乎没有一次通话。这些异常现场引起侦查员的注意,将这些财政所长的通话详单调取后进行分析,发现张某的弟弟与这些人联系也十分密切。通过对所有相关特定联系人的银行账户和个人信息进行秘密查询后,发现在2011至2012年间,张某其弟的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流动异常,资金往来十分巨大,除了和之前提到过的多个财政所长有经济往来外,还和本县多家家电经销商联系密切,而张某当时分管当时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的审核、登记工作,各个乡镇的“家电下乡”补贴款也是由个乡镇财政所进行发放。在调取财政所发放补贴款转账支票的银行录像和凭证的时候,还意外发现取款人竟是张某其弟。在铁的证据面前,张某弟弟对伙同张某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并向多个财政所长行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侦查员立即传唤多个乡镇财政所相关工作人员,证据摆在眼前,犯罪嫌疑人纷纷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外围突破后,张某最终交代,2008至2012年期间,其利用自己身份的便利,在发放和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中造假,贪污、受贿200多万元,并伙同他人行贿数十万元。检察机关一举摧毁深埋在财政系统多个蛀虫,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共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其中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二)利用手机定位、轨迹分析,锁定嫌疑人

手机定位系统可根据手机一闪即逝向附近基站发射的微弱信号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位置,还可以在地图上勾勒出犯罪嫌疑人运动轨迹,通过对其常去地点和停留地址分析出其藏匿地点或隐匿房产等。手机定位记录的IP地址还可能成为行、受贿的电子证据。

其弊端在于侦查车设备昂贵,基层院难以配置,需要向市院排队申请。在实际操作中,手机定位系统准确性不高,犯罪嫌疑人处于移动状态和在闹市中难以及时锁定,该院曾有一次用了两天时间才锁定嫌疑人。

该院在办理县原公用事业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李某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中,李某迟迟不能到案。通过启动大数据系统,对李某平时使用的通信工具进行全方位监控。但是李某突然手机关机,人间蒸发了一样,与家人断绝一切联系。一天早上,系统显示李某原来使用过的手机串号反馈来的信号突然开机了16秒钟,之后就立即消失了。夜晚8点多该信号又在信阳市某小区内再次开机一分钟,办案人员立即对此附近的小区进行数据查询,发现李某并未在此购买过房产。把信号出现的两个点在指挥室地图上进行标注,发现两地相隔只有900米,步行只需5分钟,而且早上开机16秒钟的地方就在信阳市中心医院附近。而李某有心脑血管病史,经秘密侦查,在该医院住院部8楼的心脑血管病房的护士站黑板上有李某的名字。经询问,李某每天早上8点都要输液,输完就回家了。我院连夜研究抓捕方案,第二天将李某抓获。

(三)利用数据恢复技术,重现案件真相

职务犯罪信息中传统犯罪的“物质痕迹”越来越多地被“信息痕迹”所取代,而与物质痕迹相比,信息痕迹更难以被销毁和灭失。另外,大量信息不为当事人自己所控制,而是存储于第三方,所以利用数据恢复,进行综合研判,交叉碰撞比对,可以开辟新的侦查天地。

但其弊端在于对数据的恢复只能恢复到最后一次保存的数据,对于反复覆盖的数据恢复难度大。第三方保存的数据往往有时间限制,超过一定时限难以恢复。

2015年该院在办理魏某玩忽职守案件时,发现罗山县商人李某有行贿行为,后信阳市检察院指定我院办理。在办理案件初期,遇到了非常大的困难:一是办理外县案件,情况掌握非常少;二是因为李某经营的是家族企业,行贿数额和行贿人数达不到的话不能认定为个人行贿。现有的线索和证据只能认定为单位行贿,可是认定单位行贿金额又不够立案标准。传唤李某到案后,李某称其小儿子是企业法人的身份,自己行贿是企业行为。在传唤李某的过程中,发现其平时使用两部手机,利用信息化系统将李某的两部手机数据进行恢复,在恢复的过程中发现,在其经营的企业中,虽然其小儿子任法人,但其实还是李某在做决策。同时发现,李某除向魏某行贿外,还经常通过短信和本县粮油公司经理有来往,并在信息里还提到送钱的情况。在证据面前,李某不但交代了其向魏某行贿的行为,还交代了向本县粮油公司经理陈某、方某等人行贿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公司虽然小儿子任法人,但股份极少,平时也不参与经营,对其行贿事实并不知情。后此案成功告破,李某也以个人行贿被法院判处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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