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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017-01-25刘振宇司法部副部长

中国司法 2017年9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社会工作者矫正

刘振宇(司法部副部长)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刘振宇(司法部副部长)

2014年9月,司法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解决好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提出要求;规定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原则、主要途径和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薪酬保障机制、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和表彰奖励机制;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在就业、就学、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意见》下发后,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和司法部有关部署,积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以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按照要求对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开展调研,认真总结了本省(区、市)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色做法、取得的积极成效和面临的困难问题,并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各省(区、市)相继出台本省《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采取有力措施,整合社会资源,组织和引导基层组织、单位、学校、家庭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相继成立专业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8.4万人,招募志愿者67.3万人,成立社区矫正小组67.6万个,联合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区服务基地25305个,教育基地9265个,就业基地8229个,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习教育、职业培训、社区服务、心理矫治等,在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队伍进一步壮大。社会工作者承担着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的大部分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队伍。各地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公开招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的社会工作者,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岗位。北京市按照1名专职“社工”协助管理5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比例,在每个司法所配置了相应数量的社会工作者,目前全市共有社区矫正专职社工1090人,其中单独从区财政申请专项经费,招聘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学历较高的专职社工共计415人;重庆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共招聘1028名社会工作者,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绝大多数为大专以上学历,有的还具有社会工作师和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及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天津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每15名社区服刑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的比例招录社会工作者,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

(二)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志愿者是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志愿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教育帮扶工作的有益补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行政机关人手不够、专业性不足、日常监管不便等种种问题。各地积极探索、拓宽社区矫正志愿者招募渠道,着力培育有一定专业特长、参与面广、服务功能强、作用发挥好的志愿者队伍。江苏省司法厅积极动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五老”)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并先后联合省关工委出台《关于动员组织“五老”志愿者队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联合省政法系统关工委出台《江苏省政法系统老同志志愿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定期召开推进会、举办培训班等,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安徽省司法厅与民盟安徽省委全力打造“黄丝带”社会帮教平台,先后实施“黄丝带”走进社区矫正中心、村居社区、“十百千万”等活动,促进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形成强烈社会反响。广东成立“南粤春雨”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总队,在地市成立相应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支队,建立涵盖各专业、行业、地区、大专院校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组织,全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新疆成立“爱心妈妈工作站”,充分利用“爱心妈妈”志愿者队伍,发挥爱心妈妈们亲合力强、易沟通等优势,通过个案帮教、心理疏导等形式参与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工作,社会反响很好。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重视激励作用,召开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对作出突出贡献的10个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先进集体和200名优秀个人给予表彰,进一步调动了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

(三)专业社会组织和社区矫正专业项目得到培育和扶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孵化专业社会组织,扶持发展社区矫正专业项目,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上海市司法局按照“专业服务特色化,特色服务项目化,项目服务品牌化”的思路,指导上海市新航社区服务总站自2006年起进行专业服务项目探索,针对不同类别的服刑人员研发不同的矫正帮扶项目,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项目体系。湖南今年举办3场“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市场体系培育活动”,邀请10余家社会组织和123个县(市、区)司法局长参加,推动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江西、河北等省司法厅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出台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性文件,拨付资金培育扶持社区矫正项目,孵化培育了一批热心帮教、运作规范、功能完备、作用明显,能够承接帮教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的社会组织。

(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各地积极引导基层群众性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浙江省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社区矫正帮教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帮教帮扶义务,纳入综治考核体系,全面深化推进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目前,全省已建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20619个,实现有社区服刑人员的村(居)全覆盖。山东省以省委、省政府推动设立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为契机,以社区(村居)办公场所为依托,以司法行政协理员、矫正小组成员为主体,全面加强社区(村居)社区矫正工作室建设,将社区矫正工作触角和力量向基层组织延伸,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工作网络,使社区矫正工作接地气、聚人气,夯实群众基础。

(五)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渠道更加畅通。各地积极动员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各种方式为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帮助。上海成立了社区矫正基金会,江苏成立了社区矫正帮教协会,河南省借助企业、院校、医院等单位的人力、资金、技术优势,与郑州大学、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等高校积极合作,建立了河南省社区矫正工作教育研究基地,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福建省积极整合社会公共资源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与多个技术职业院校合作建立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基地,对社区服刑人员组织开展入矫教育、警示教育、技能培训等;与爱心企业建立技能培训基地,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在公园、老人福利院等场所建立了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观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总的看,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效明显,它发展了我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矫治人的优越性。在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各地逐步加深了对这项工作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有比较深刻的体会。主要是:必须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政策环境,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必须注重培育扶持,丰富载体形式,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铺路搭桥;必须加强分类指导,明确职责内容,形成执法管理职责与社会力量作用相对清晰、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必须严格队伍管理,加强培训督导,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必须从实际出发,用创新的思维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这些既是工作中的体会,也是难得的经验,要在今后的实践中继续坚持,不断丰富完善。

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很不平衡,特别是在广大中西部地区,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发展滞后;不少地方对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很不够,在理念、制度、机制、方法上还存在诸多不适应;不善于通过加强顶层设计,争取政策支持,健全完善制度,运用改革创新方法鼓励和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与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工作中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对此,我们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逐步解决。

二、进一步深化对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张军部长7月16日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指出,“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司法行政一家单干,要完善政法综治部门紧密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更加注重发挥其他政法机关和专职社工、社会志愿者的优势,更加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专业化水平”。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区矫正法》也进入了立法冲刺阶段。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推进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奠定坚实的实践基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健全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全面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巩固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成效,不断开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

(一)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新形势下创新社会治理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要举措,是新时期我们党动员人民群众进行社会治理的生动实践。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体制,既可以降低监禁成本,也能够顺应世界刑罚制度发展趋势,促进我国刑罚的文明进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统筹各方力量,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合力。发挥城乡社区、村(居)委会贴近社区服刑人员日常工作、生活的优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向和行为表现,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为他们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创造良好环境。发挥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社会组织的优势,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更多更优秀的专业人才投身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这些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二)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社区矫正是以非监禁的方式,在社会上执行刑罚措施,其最大特点和最大优势就在于可以充分利用社会上的资源,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他们无障碍地回归社会。在社会上改造和预防罪犯,没有高墙电网、没有武装看押,是一件很难的事情,单靠国家机关的力量是难以奏效的,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也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把这些服刑人员放在社区,在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有利于他们在社会环境下,减少逆反心理,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矫正行为恶习,以便顺利融入社会;有利于减少因犯罪人员被监禁给其家庭成员带来的心理和生活压力,增强家庭成员帮助他们改过自新的主动性;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增强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通过组织动员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基层组织、单位学校、家庭成员、亲友邻居等共同参与社区矫正,以“父母管子女”“妻子管丈夫”“老师管学生”等方式,融法律约束、道德引导、亲情感化为一体,可以增强教育矫正效果。

(三)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的实际需要。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坚持专群结合的原则,既需要建立专业化的执法队伍,也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自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10余年间,没有为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专门下达过政法专项编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足内部挖潜,采取内部调剂、抽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等多种方式配备工作人员。但仅仅依靠国家机关工作力量,远远不能满足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需要。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既充实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同时也提高了社区矫正的质量水平。特别是那些有专业资质的社工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可以针对认知、心理、行为、家庭关系、社会交往、就业谋生等普遍影响社区服刑人员正常融入社会的问题和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运用专业方法修复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功能,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另外,组织引导相关社会组织、高校、企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学习、技能培训、就业就学等服务,为社区服刑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正常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四)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国际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社区矫正的本意就是让犯罪人在社区服刑,不仅不隔断犯罪人与社区的联系,反而要想方设法地加强犯罪人与社区之间的联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国外社区矫正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官方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密切配合。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负责监督和执法工作,非政府组织负责帮助、保护、教育、矫治、训练等服务性工作。限于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本身的人手限制,不足以完全单独完成全部社区矫正工作,许多社区矫正任务外包给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在提供服务、组织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保证质量,并随时报告矫正官员。美国、英国每年招募大批志愿者,包括学生、社会团体人员、宗教人员、罪犯亲属、受害人及刑释人员等,协助缓刑官、假释官开展工作,志愿人员主要来自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劳工组织和企业家联合会等相关部门。加拿大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宗教慈善组织很多,如约翰霍华德协会、伊丽莎白弗莱伊协会、圣伦纳德协会、第七步骤协会等社会组织。日本参与社区矫正的民间组织有改造保护法人、改造保护妇女会、BBS协会、帮助雇佣业主会等。新加坡于2004年开展黄丝带计划,政府把每年的10月2日作为“黄丝带佩戴日”,宣示对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的支持。通过开展黄丝带活动,社会公众对“黄丝带计划”的认知率高达88%,目前有30万人、近千家公司或企业积极参与该计划,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帮助服务。《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对志愿人员及其他社区资源参与社区矫正作出专门规定,指出“公众参与是一大资源,应作为改善接受非监禁措施的罪犯与家庭及社区之间联系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来加以鼓励。应把公众参与视为社区成员自身为保护社会做出贡献的一个机会予以鼓励”。由此可见,社会化是国际刑罚执行领域的一个基本趋势,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国际上社区矫正工作的通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开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

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是我们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行动指南。社区矫正是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方面,既节约刑罚执行成本,体现法治文明进步,又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它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相适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

(一)要进一步搞好专业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社区矫正既是刑罚执行活动,又具有社会工作性质,培育一批专门从事社区矫正领域内工作的社会组织是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组织发展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但总体上看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专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远不能满足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由于缺少持续的、稳定的经费来源,各类社会组织发展缓慢,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社会组织更是少之又少。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培育扶持机制、保障机制、引导机制、介入机制和管理机制等缺失或不完善。普遍缺乏能够独立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承接社区矫正专业性、项目化教育帮扶任务的社会工作组织,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项目无法落地。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总结借鉴国内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益经验,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重点孵化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有规模的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以此影响和推动本区域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引导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

(二)要进一步明确参与社区矫正各类社会力量职责定位。目前一些地方没有将社会工作者作为一种专业力量来看待和使用,社会工作者承担了不该由其承担的执法工作。对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风险、人身安全等缺乏必要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的性质、权利义务、参与方式等不明确,部分地方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徒有形式。人民团体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尚待探索完善。要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内容。按照社会力量参与非执法类事务的原则,坚持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管理与社会力量参与服务适度分离,以项目化、清单化的形式,明确协助调查评估、收集矫正信息、心理矫治、评估矫正需求、开展教育学习、组织社区服务、指导就业就学等非执法类事项,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范围,形成与社区矫正机构执法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相对清晰、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并健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责任清单、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服务清单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工作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各方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要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化水平。提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专业化水平是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关键。目前我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大多数学历偏低,持有国家认证的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的人员比例较小。一些省份实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既没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相应的学历,也没有社会工作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真正意义上的具有专业技能和理念的社会工作者有较大差距。一些地方的社会工作者工资待遇过低,仅仅相当于甚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招不来人,留不住人”的情况较为突出。要下大力气做好对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的教育培训、资格认证。通过发展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社会工作专业培训以及健全实习督导制度等方式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培养。要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工作保障制度,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制定完善有利于社会工作者职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提供必要的设备、技术及其他条件的支持,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信息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等。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奖励政策,对于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给予就业、就学、晋升等方面的倾斜政策。

(四)要建立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激励机制。志愿者的积极参与是社区矫正工作社会性的集中体现。目前,各地司法行政部门通过积极宣传动员招募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人数发展较快,力量不断壮大,但社区矫正志愿者结构不够合理,激励机制不健全,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程度有限,不能有效组织学有专长的志愿者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学习、法律咨询、社会关系处理、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等专业服务。有的地方志愿者参与的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难以壮大,招募的大学生志愿者缺乏社会经验,不能灵活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发问题,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作用发挥不充分。要着力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机制。整合社会资源,联合工青妇、志愿者协会等面向社会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专家、知名人士、高等院校学生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充实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要建立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吸引各方面人才加入志愿者队伍,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增强其队伍稳定性。要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通过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数据库等形式,将比较分散的志愿者力量有机凝聚起来,不断提高志愿者组织化程度,建立起志愿服务长效机制。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教育培训,就社区矫正的性质、有关法律法规及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方面的政策,以及与社区服刑人员沟通技巧等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其帮教帮扶水平。要形成志愿者工作效果评估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加以宣传,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参与度。

(五)要切实抓好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保障。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开展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以来,各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中西部省份与东部省份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上还存在较大差距。有的中西部省份虽明确规定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但受制于当地财政困难等原因,无法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有的省份没有建立经费保障动态增长机制,随着物价、人工等成本上涨,已有的经费保障标准逐渐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影响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要下大力气抓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政策落实。要研究借鉴上海等地经验,认真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科目,明确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给予保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社会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合理提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福利待遇,确保社会工作者队伍稳定健康发展。要鼓励社会资金支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建立完善多元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筹措资金的渠道和机制,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补充。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心组织,深入调研,加大力度,抓实抓好。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着力从制度机制上解决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困难问题。要主动拥抱科技,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智能化、现代化水平。要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搞好数据统计分析研判,研究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要建立完善社区矫正案例库,收集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典型事例,收集各地工作中遇到的突发性典型案例,为下一步实现“大数据”管理奠定基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社区建设、社会资源、工作力量等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搞好业务培训。要加大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社区矫正的意义和成就,让群众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广泛宣传为社区矫正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典型人物及其先进事迹,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注:本文摘自刘振宇副部长2017年7月25日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责任编辑: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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