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中国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发展对策
——基于政府职能转移与简政放权的视角
2017-01-24熊小刚
熊小刚
新时期中国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发展对策
——基于政府职能转移与简政放权的视角
熊小刚1,2
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代表了社会力量设奖的较高水准,在学术同行、行业领域乃至全社会都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科技奖励是中国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主体和典范,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共207家,已设立108个科技奖项,占全部社会力量设奖的49%。与其他社会力量设奖相比,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在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直接推荐国家科技奖励、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但在设奖数量、国际开放程度、奖励方式、评审程序、奖项管理、社会认同度等方面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促进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规范化、制度化、品牌化发展,需要有关政府部门、中国科协、设奖学会三者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给学会奖更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科协应积极引导,大力扶持,有效监管;学会奖自身应强化管理,扩大影响,树立品牌。
科技奖励;社会力量设奖;科学共同体;学会科技奖励;简政放权
1 引言
科技奖励活动是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科技奖励的发展历史及其功能、作用与规律的研究表明,合理且完整的科技奖励系统,应是由科学共同体内部和外部两个密切相关联的子系统构成[1]。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由科学共同体把荣誉和承认给予那些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科学共同体外部奖励则体现了政府、企业等主体对科技工作者创造性贡献的承认、奖赏与鼓励。科技奖励两个子系统的目标是一致的,即奖励与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贡献。只有两个奖励子系统都受到重视和得到充分发育,奖励系统才是完整的,才能有效发挥科技奖励的功能与作用[2]。根据设奖主体的不同,可以把中国的科技奖励系统分为政府科技奖励和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前者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后者的主体是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2]。可见,科学共同内部奖励是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中国的科技奖励系统中,政府科技奖励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尤其是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没有得到充分发育,使得中国科技奖励系统的结构极其不合理[3]。过去中国以政府奖为主体、以社会奖为补充的科技奖励系统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国家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时期,原有的科技奖励系统已不能满足当前科学技术蓬勃发展、科技成果不断涌现的新需求,也无法有效激发广大民众创新创业的潜能和活力。
2017年6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目标定位准确、专业特色鲜明的科学技术奖,逐步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提升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整体实力和社会美誉度[4]。此前,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如不断压缩国家级科技奖励的规模、加大对社会力量设奖的扶持力度、取消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5]等。在这些改革措施的推动下,中国社会力量设奖也迎来了百花齐放的新局面。但是,社会力量设奖大量增加的话,势必会使得奖励水平参差不齐。据国家奖励办公布的数据,已有237项社会力量设奖在国家奖励办进行过登记备案,其中有18个奖项已被注销,正在开展活动的奖项为219项[6]。在社会力量设奖主体中,学术团体设奖的比例最高,多达150项,占全部社会力量设奖的68.5%,其中有93个奖项的设奖单位(含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隶属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占学术团体设奖的62%,我们把这类社会力量设奖统称为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科技奖励。显然,学会科技奖励是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典型代表,不仅在数量上占据着社会力量设奖的主体地位,代表了社会力量设奖的较高水准,在学术同行、行业领域乃至全社会都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更具权威性的准则。因此,应大力提倡和鼓励各级各类科学共同体设立科技奖励,并努力成为中国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标杆,这对于规范与引导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科技奖励的现状分析
从奖项设置来看,学会科技奖励的奖项设置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根据奖励范围可分为综合奖、学科奖、行业奖和专项奖,基本涵盖了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既有自然科学奖,又有人文社会科学奖;既奖励基础研究成果,也奖励应用研究成果;既有综合奖,又有单项奖[8]。在108家学会科技奖励中,有29家学会奖只设立一个奖项;有68家学会奖下设了2~5个奖项;还有11家学会奖下设了5个以上的奖项。从获奖成果的属性来看,主要涵盖了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发明、成果转化等领域。奖励层次的设置较为灵活,有56家学会奖的下设奖项之间只是名称上的差异,不存在等级上的差异;还有9家学会奖的下设奖项之间虽然实际上存在等级之分,但从奖项名称上看不出差异,这种奖项设置模糊化了奖项之间的等级差别,更加凸显了对获奖者的尊重。从奖励对象来看,108家学会科技奖励中有26家学会奖只奖励项目,有40家学会奖只奖励个人,有42家学会奖既奖励项目也奖励个人。从奖励周期来看,学会科技奖励的奖励周期以1~2年为主,其中奖励周期为1年的有60项,2年的有39项,还有9项的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周期的长短与设奖主体的专职人员配置、奖金的充裕程度、对奖励活动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有关。从奖励方式来看,采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最多,有92家;还有16家学会奖只采取精神奖励的方式,没有任何奖金等物质激励。从社会影响力来看,学会科技奖励虽然尚不能与国家级科技奖励相媲美,但在社会科技奖励体系中,学会科技奖励的社会影响力是最高的[9]。调查显示,有85%的科研工作者对学会科技奖励持高度肯定的态度,并以获奖为荣。
3 中国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显著优势
科学社会学家默顿认为:科技奖励的本质是认同,与社会认同相比,经过科学共同体同行评议的认同无疑具有更强的权威性[10]。学会作为一种主要的科学共同体,它所设立的科技奖励体现的是同行的认可,代表的是行业最高水平。因此,从权威性的角度来看,学会科技奖励应该是最具权威的,国外发达国家的科技奖励就是如此。如诺贝尔科学奖、菲尔兹数学奖、费米物理学奖等。但在以政府科技奖励为主导的中国,社会科技奖励的社会认同度与影响力都不及政府科技奖励,学会科技奖励也是如此,这是很不合理的。实际上,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例如同行认可、行业权威、奖励灵活等。尤其是与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科技奖励相比,由科学共同体设立的科技奖励的特点和优势更加明显。
3.1 具有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传统和优势
1999年出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除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外,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原有的部级科技奖励基本上都被转移给了相关学会,如原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奖更名为中国煤炭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煤炭学会负责奖项的评选和管理工作[11]。从中国近年来政府体制改革的趋势来看,随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等工作的继续深入推进,政府主办科技奖励活动的规模会越来越小,近几年国家级科技奖励不断压缩授奖项目数量、国家奖励办取消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备案等改革措施就是最好的例证。待时机成熟后,国务院很有可能将国家科技奖励的评选工作转交给中国科协这样的科学共同体来做,这对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而言是非常难得的发展机遇。
3.2 具备直接推荐国家级科技奖励的资格并占有较高比例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明确把中国科协及其所属学会作为具有直接推荐国家科技奖励资格的推荐单位之一。从历年国家级获奖项目的推荐渠道来看,由中国科协及其所属学会推荐并获奖的项目所占比例较高。截至2016年底,16个全国学会先后成为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推荐单位,自2011年至今共推荐国家科技奖励项目150余项,获奖86项。此外,10个全国学会作为国家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的推荐单位,自2013年起推荐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候选人近70人,现有23人已入选[12]。统计表明,在2001年以来的获奖项目中,由中国科协及其所属学会推荐的项目获奖率为30.2%,略低于由政府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各省级政府)推荐的项目获奖率(32%),居第二位[13]。而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推荐的获奖项目比例较小,可见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在推荐数量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且所推荐的项目质量水平都比较高。
3.3 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自身所具有的多方面优势
一是奖励历史相对较长,经验丰富。1983年设立的中国化学会科学奖是中国第一个社会力量设奖,打破了当时政府奖一统天下的历史[14],随后学会科技奖励得到了蓬勃发展,当前已占到社会力量设奖总数的70%,并成为社会力量设奖的优秀代表。二是奖项权威性高,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学会科技奖励代表的是本学科、本行业的最高水平,与国际通行的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准则一致,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学会拥有规模庞大的会员群体,学术交流活动异常活跃,扩大了奖项的社会影响力。三是奖项设置较为灵活,奖励对象兼顾青年科技人才。学会科技奖励可以随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行业发展特点、创新发展环境等外部因素进行调整,以更加符合时代潮流。此外,专门针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奖项也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弥补了政府科技奖励没有青年奖的不足。四是获奖人员的后续提升扩大了奖项的知名度。很多获奖人员在获得学会科技奖励之后,科研热情得到大幅提升,又不断取得了新的成就,这些成就的取得与学会奖的及时激励是密不可分的。五是奖项评审和管理较为规范。大多数学会奖都有10年以上的奖励历史,制订了较为完整的奖励章程、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调查表明,学会科技奖励的评审程序和管理工作比其他社会力量设奖要规范得多,这也是学会奖在社会力量设奖中具有较高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保障。
4 中国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突出问题
自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中国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规模从小到大,社会影响力从弱到强,对激发中国科研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中国科学共同体设奖的历史比较短,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与国外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和中国政府科技奖励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根据课题组的调查研究,中国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4.1 设奖数量偏少,不能有效满足科研工作者的承认需求
当前207家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中只有93家设立了专门的奖项并在国家奖励办进行了登记备案,其中约20%的学会设立了多个奖项(主要是中国化学会、物理学会、数学会等大型学会),全部奖项加起来约320项,仍有114家未设立专门的奖项[15]。而美国科学促进会拥有262个学会,其中仅美国化学会(62项)、物理学会(50项)和土木工程学会(46项)三个学会设立的奖项就达158项,所有学会设立的奖项总数约3000~4000项,是中国学会科技奖励数的10多倍[16]。学会奖项数量严重偏少使得科研工作者望尘莫及,加上科技奖励的“马太效应”,使得当前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远远不能满足庞大科研群体渴望得到同行认可和奖励的需求。
河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数量不多、质量不高的现实状况,反映出河南省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这些问题的形成,既与河南省经济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历史欠账有关,又与新时期河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不彻底、知识产权布局不科学、知识产权潜力挖掘不充分等有关。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2 国际开放程度不够,未能充分反映科技奖励活动的最新趋势
任何科学研究成果都应该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设立制度化的国际科技奖项,是一个国家开放性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体现,也体现了“科学无国界”的宗旨。然而,当前由中国科学共同体设立的奖项中仅有中医药国际贡献奖和华夏医疗保健国际交流促进科技奖可以授予外国科技工作者,国际科技奖的数量太少,这与中国的世界大国地位和建设科技强国的目标是极不相符的[17]。相比之下,同为科学共同体的美国科学促进会直接颁发的11项奖励中有5项针对全球科技人员,其所属学会奖励也有相当一部分都面向全球,如美国化学会设有34项国际奖,占全部62项奖励的54.8%;美国物理学会设有22项国际奖,占全部50项奖励的44%[18]。可见,中国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国际化程度还有待提高,未能充分反映科技奖励活动的最新趋势,和当前国家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的政策目标也有较大差距。
4.3 奖励方式不够科学,降低了学会科技奖励在科技奖励体系中的竞争力
和其他主体设立的科技奖励相比,学会科技奖励的奖励方式、奖励周期、奖励力度等尚存在一定的劣势,从而降低了学会科技奖励在整个科技奖励体系中的竞争力。在奖励方式上,学会科技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有些奖项甚至只有精神奖励,没有物质奖励。严重偏低的奖金对获奖人员的帮助实在太小,既买不起实验设备,又改善不了生活,对科研人员的吸引力大大降低。从奖励周期来看,政府科技奖励的奖励周期最短最稳定,每年评选一次。而学会科技奖励的奖励周期以1~2年为主,有9项的奖励周期长达3年,部分学会奖中间还由于某些原因停办过。由于国家级科技奖励每年评选一次,这对奖励周期为2~3年的学会奖而言,显然错过了更多的推荐机会,这对本行业成果申报国家级奖励是很不利的。
4.4 评审环节的诸多缺陷,影响了学会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科技奖励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推荐、受理、异议处理、初评、复评、终评、授奖等环节。当前学会奖主要采取推荐制,少数采取申报制。单位推荐制能全面反映申请者的科技成就,但由于被推荐者与推荐者之间的利益关联,就可能导致“主观评价、自己证明”的缺陷。国外通常采取提名的方式,同行提名制由第三方提名,尽管也存在“倾向性提名”的缺陷,但更能客观反映科学共同体对被提名者的承认。异议制是社会监督的重要方式,少数学会奖在形式审查之后、初评之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大部分学会奖在终评结束之后、授奖之前进行公示。前者能较好地发现不符合评奖资格的候选对象,也减少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后者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和过场,不能有效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在评审方式上,学会奖的网络评审系统还不够完善,部分学会奖至今没有开发网络评审系统,有的网络评审系统功能简单,运行不稳定等现象时有发生。
4.5 奖项管理不够规范,制约了学会科技奖励的质量提升
科技奖励的运行和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需要专职部门和专业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当前的108家学会奖约有40%建立了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科技奖励工作部门等专业化评审队伍和管理机构,但大多数学会还是把科技奖励工作与其他工作融合在一起,没有设置专门的科技奖励工作部门。大多数学会奖都制订了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但也有部分学会奖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奖励活动较随意等问题。充足的资金是持续开展奖励活动的重要保证,而学会奖的奖金来源主要靠企业赞助,但如何处理与出资企业的关系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的学会奖在推荐、评审、广告宣传、成果转化等方面会给予企业一定的便利,如具有推荐资格、可以进入评审专家库、可以在学会会议及颁奖仪式等活动和场合中对企业进行宣传、具有获奖成果转化应用的优先权等。但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企业资助奖励活动容易给人造成不公正的印象。另外,企业捐赠也有一定的合作期限,当期限已满、企业不再继续合作时,学会奖就失去了重要的资金来源,甚至无法可持续性的开展奖励活动。
4.6 社会认同度不高,未能充分反映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权威性
从世界科技奖励体系来看,在发达国家,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权威性是最高的,如举世闻名的诺贝尔科学奖就是最好的例证。在美国,那些处于较高科学层次上的科研机构设置的科技奖励,其荣誉性和权威性就更高。比如,美国虽设有总统科学奖及技术奖,但另一个社会力量设立的阿切斯科学奖却被人们看作是“美国的诺贝尔奖”,显然在人们的心目中后一种奖比美国总统科技奖的“含金量”更高[18]。反观中国,尽管学会科技奖励也是全国性大奖,但由于是来自民间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在很多单位不受重视,甚至得不到承认,享受不到任何派生待遇。加上学会科技奖励在奖项设置、奖励对象、奖励方式、评审方式、奖项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得社会对学会科技奖励的认可度不高,从而不能充分反映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权威性。
5 完善中国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对策建议
长期以来,政府科技奖励在中国科技奖励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以行政权威代替学术权威的方式带来了很多弊端,也与国际通行的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更具权威性的准则相悖,不利于中国科技奖励体系与国际接轨[19]。近几年来,国家已经注意到了这些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科技奖励改革措施,如取消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立的部级奖、不断压缩国家级科技奖励规模、取消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备案等,这对社会力量科技奖励而言是个极好的发展机遇。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发展基础和条件较好,应该努力成为社会力量设奖的榜样,着力把几个规模大、知名度高、社会影响力强的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培育成为社会力量设奖的标杆。这需要有关政府部门、中国科协、设奖学会三者的共同努力,致力于实现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规范化、制度化、品牌化。
5.1 政府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给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更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政府部门应明确在科技奖励活动中的关键职责,主要承担制定规则、标准和程序,履行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等职能,把候选成果(人)的提名、评审、后续评估等职责交给由科学共同体组成的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今后,政府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给内部奖励更大的发展空间。在时机成熟时,可将国家级科技奖励的评选工作转移给中国科协,国家奖励办不再负责具体的评选工作,主要承担组织、服务和监督等职能[20]。其次,在当前国家科技奖励体系无法迅速改变的背景下,应加大全国性学会等科学共同体提名国家级科技奖励候选项目的比例(国务院2017年6月9日印发的《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将推荐制改革为提名制”),尤其是学科类项目和行业内项目,都应由相应学会进行提名,必须从学会奖的获奖项目中进行提名,这就提升了学会奖的重要性。最后,在当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全国性学会的发展壮大,同时减少对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活动的干预,着力做好规划、引导、指导、监督、评价等宏观工作,在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5.2 中国科协的主要工作:积极引导、大力扶持、有效监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作为全国学会的主管部门,需要承担促进所属学会发展和指导学会科技奖励工作的重要职责,做好引导、指导、扶持、监管、评价等工作。
(1)积极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增设科技奖励处。大力发挥中国科协建言献策的优势,积极和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促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大力争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评审和承办权,多和国家奖励办沟通,争取加大学会提名国家级科技奖励候选项目的比例,扩大专业学会推荐范围。为大力推进这项工作,可在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增设科技奖励处,其职责主要是:与国家奖励办进行工作对接,负责国家科技奖励候选项目的提名工作;负责中国科协所设奖项的运作和管理;负责指导所属学会开展科技奖励活动;负责中国科协科技奖励基金的运作和管理;负责其他与科技奖励相关的工作。
(2)制定《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科技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立科技奖励基金。中国科协作为学会的主管部门,需要做好学会科技奖励的引导、指导、扶持、监管、评价等宏观管理工作。建议研究制定《中国科协所属学会科技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作为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和开展奖励活动的统一指导规范,既有利于指导新奖项的设立,也有利于现有奖项的规范。针对学会奖资金来源不稳定问题,除学会自身应大力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外,中国科协也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建议成立中国科协科技奖励基金,专门用于扶持新设立的学会奖和资金来源比较紧张的学会奖,具体成立、运作和管理模式可参照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的经验。
(3)搭建学会科技奖励工作信息交流平台,加强学会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中国科协作为学会的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沟通、交流、协调功能,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组建学会科技奖励联盟,负责各个学会奖之间的联络工作,联盟可定期组织学会奖运作和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会、学术研讨会、工作联谊会等活动,加强学会奖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互帮互助,这对于新设立的奖项而言尤为重要。二是编辑学会科技奖励工作(研究)报告,每个学会奖每次颁奖活动结束后都应向中国科协提交一份总结报告,中国科协在此基础上,每年编辑一份学会科技奖励工作(研究)报告,总结当年度学会科技奖励活动开展情况,发现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推广运作和评价比较好的学会奖的经验。三是在中国科协门户网站开辟学会科技奖励工作专栏,当前中国科协门户网站设有“表彰奖励”栏目,下设人物奖、项目奖、国家奖励推荐等六个子栏目,可在此基础上增设“学会科技奖励”栏目。四是组织中国科协所属学会获奖成果展览会和成果转化交流会,为获奖成果的推广、转化、应用搭建良好的平台,扩大学会奖获奖成果的社会影响力。
(4)开展学会奖及其获奖项目的后续跟踪评价,作为提名国家科技奖励的重要依据。中国科协可委托第三方评价部门每两年对所属学会的科技奖励工作进行评估,对成绩突出、社会声誉高的奖项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奖项进行黄牌警告,并提供整改意见;对评价较低、存在重大问题的奖项要重新审核其设奖资格。此外,每隔三年组织一次学会奖获奖项目的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如获奖项目后面是否再次获得更高级别的奖项、是否取得了新的研究成果、是否培养出了更多优秀人才等,将评价结果作为学会奖开展质量的重要指标,以此决定该学会提名国家科技奖励候选项目的资格和数量。
5.3 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自身的提升措施:强化管理、扩大影响、树立品牌
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发展和完善,除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中国科协的宏观指导外,更多的还是需要自身努力,通过强化管理、扩大影响、树立品牌等措施来提升内部奖励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1)不断增设新的奖项,逐步成为科技奖励的主体。当前中国虽然是以政府科技奖励为主,但随着政府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力量设奖的发展空间很大,在社会力量设奖将大量增加的趋势下,学会只有不断增设新的奖项(尚未设奖的学会必须新设奖项,已设奖的学会可以在现有奖项基础上增设新的奖项)才能继续维持在社会力量设奖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并逐步成为国家科技奖励体系的主体。
(2)奖项设置与时俱进,重点奖励具有自主创新的成果。学会奖作为社会力量设奖的代表,其优势在于设奖灵活,奖项设置可根据时代发展不断调整。未来国家科技奖励的方向将以激励自主创新为重点,加强对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奖励,加大对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发明奖励的力度,加强对一些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奖励以及对科学技术普及的奖励等[21]。因此,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设置也应突出自主创新的导向,重点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始创新成果。与此同时,增设面向青年科技人才和国际科研人员的奖项,大力扶持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奖项的国际化和开放性,率先培育若干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知名奖项。
(3)拓宽奖金来源,实行动态奖金额度。资金紧张是制约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开展活动的重要因素,可通过多种途径拓宽资金来源。中国科协及其所属学会本身就是财政拨款单位,只有少部分资金用于奖金,可以通过设立科技奖励专项基金、大力吸引社会资本的方式来拓宽奖金来源,适当提高奖励力度。实行动态奖金,每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奖励资金充裕情况调整和确定奖金额度,并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
(4)完善报奖的推荐机制,探索实行“提名制”。当前学会奖主要采取单位和个人限额推荐制,部分学会奖采取单位和个人自由申报制,这两种方式各有优点,但也存在不少弊端。为体现报奖者的学术价值,体现报奖的“公平性”,借鉴诺贝尔科学奖等国际知名奖项的一贯做法,各设奖学会应该规范自身的报奖机制,探索实行“提名制”。提名制的优点是由学术界的一流专家提名,他们工作在科技前沿,熟悉做出新成就的候选人,他们对被提名者往往抱着非常审慎的态度。同时这种提名是“背靠背”的,是保证公正性的一道防线。提名制也反映了对提名人学术水平和道德水准的充分信任。
(5)简化评审程序,规范评审流程。中国一些科学共同体内部奖励的申报和评审手续繁琐、环节繁多,已严重影响到了科技人员的报奖积极性和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繁琐的评审程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是程序或环节的增加也使科技奖励评审的干扰源增加,影响评审工作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因此,应适当减少评审环节,简化评审程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以适当增加非异议制评审模式。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评审系统的各种干扰,还可以降低申报和评审成本,提高评审效率,使评审工作真正做到简而不乱、规范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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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DevelopmentStrategyofChineseScientificCommunityInternalAwardsinNewPeriod——InthePerspectiveofGovernmentFunctionTransferandDecentralization
Xiong Xiaogang1,2
(1.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Wuhan 430074,China; 2.College of Fina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Nanchang 330013,China)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awards have larger authority and social influence in the academic peers,industry field and the whole society,which represents a higher level of the social pow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The award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he societies under the 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re the main body and typical demonstration of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awards,which had set 108 awards by 207 associations,accounted for 49 percents of the whole social pow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Compared with the other social pow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the award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he societies have many significant advantages such as undertaking the government transfer functions,recommending natio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directly and having a larger social influence.But,the award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he societies also have much inadequacy in award quantity,international openness,award way,review process,award management,social perception.Promoting the award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he societies better needs government,CAST and association to strive together.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should transform function to giving a bigger development space for the association awards.The CAST should guide actively and support vigorously.The association awards should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and expand the influen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Social pow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s;Scientific community;Award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he societies;Decentralization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委托课题“学会开展科技奖励现状和问题研究”(2015GGFZ0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生态文明视阈下中三角跨区域协同创新网络的驱动机理、构建策略与联动机制研究”(7150311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6批面上资助项目“中三角跨区域协同创新网络的驱动机理与实证研究”(2014M562004)。
2017-05-10
熊小刚(1982-),男,江西高安人,华中科技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科技政策与科技管理。
(1.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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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