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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2017-01-24

中国民政 2017年4期
关键词:厦门市意见主体

地方政讯

厦门市出台《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规范社会工作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厦门市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概念、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并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和保障措施作出规定。

《意见》指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的规章制度、良好的社会公信力以及较强的运营管理和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能力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劳动就业、司法援助、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等领域;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购买服务项目为主,即由承接主体以项目化运作的方式为一定区域内的群众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意见》还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方式作出灵活安排。《意见》同时提出,探索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低偿服务、合理收费解决机构生存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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