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践
2017-01-24赵宇刘文静解其斌
赵宇 刘文静 解其斌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河北石家庄050051)
【政治与法律】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实践
赵宇 刘文静 解其斌
(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河北石家庄050051)
当前,我们处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在改革的攻坚阶段,站在第一线的各级领导干部是改革的中坚力量,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既是针对当前存在的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现象的一个解决方案,又是在改革创新中允许试错、宽容失败,鼓励干部敢闯敢试、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制度保障。
容错纠错;机制;改革;创新
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这是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保证之一,是继2016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之后中共中央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这一机制,从而把它上升为全党的主张。
容错纠错机制的提出和建立是解决当前存在的一定程度“为官不为”问题的需要。如何为担当者担当、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是当前亟需正视的问题。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关键阶段,各项改革进入深水区,经济社会处于激烈的转型期。改革的任务加重、难度增大、风险加大,消极腐败现象侵袭党的肌体,危及党的形象,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工作关键在于落实,中央和各地方积极探索、推进改革,成效逐渐显现,这饱含着站在改革第一线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努力实干和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但同时也应看到,一些领导干部实干少、怕担当、不作为,求稳怕乱、活力减退等消极现象也个别存在,如不及早整治,类似传染病毒传播,很可能侵害党员干部积极向上的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贻误党的事业。针对上述情况,一些地方、部门在制定问责追责办法的同时,也开始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鼓励创新、表扬先进、允许失败、宽容犯错,进一步激发各级领导干部敢于担当的勇气。容错纠错机制被写入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并出现于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可见从中央到地方已达成共识,为真正的改革创新者在放手闯、大胆干的同时吃了一颗“定心丸”。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既是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敢想、敢做,更是要引导干部严以用权,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升执政能力和水平。
一、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使之真正成为整治“为官不为”问题的坚强利器
当前在现实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为官不为”现象,跟我们改革的形势和时代的要求完全相悖,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不满,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习总书记指出,“这个问题极为重要,现在看来也十分紧迫。”在改革的关键期解决这样的问题尤为严峻。邓小平同志说过:“世界上的事情都是干出来的,不干,半点马克思主义也没有。”[1]不作为是绝对要不得的。各级党委高度重视“为官不为”问题,将其列入重要日程,经过大量调研、考察,力求找到解决整治办法。“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就是针对这种问题而提出的一个解决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区分开来”的容错标准和原则,即“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2]。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述明确了容错的范围,即所容之错是在探索性实践中出现的非主观性的失误,是政策、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的错误。在此基础上,为“能为”“想为”“敢为”的领导干部做政策性撑腰鼓劲宣示和制度性兜底。容错纠错机制容的是改革“探索性失误”,发展向改革要“红利”,但中国改革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出现探索性失误和错误在所难免。为此,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可能突破现有的法律与制度框架的深化改革必须有序进行。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在试点地区推行过程中,主动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到制度先行,试点先行,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废止。经授权批准的先行先试点的改革行动是发展需要,其突破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做法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本质的不同,对真正出于公心的改革者和改革结果必须客观评价,不能简单以成败论英雄。对于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实验性探索,只要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一般就给与宽容处置。例外的情况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就属于违纪违法行为,不可容忍。
从主观上看,建立健全容错纠错的机制所能容的“错”主要指的是改革创新者在推动发展过程中基于无意过失造成的不良后果。从客观上看,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所能容的“错”是公私是否分明,即在整个事件当中领导干部个人是否从中谋取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因此,明确容错的标准是判断是否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关键[3]。一是法治。必须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或得到授权进行改革所产生的“探索性失误”。二是动机。要看造成失误的原因是否是基于主观上的过失,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如果所涉领导干部完成工作的出发点是好的,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因为客观原因造成不好的影响或效果不如预期,对这样的改革创新要给予宽容。三是程序。主要是程序上是否合法合理。要看是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经过调研论证和风险评估。如果行政程序合法,不存在谋私,就应当支持和宽容。四是后果。要看是否产生损害后果,后果是否严重,可否挽回,然后酌情处置。
二、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要求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是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强力保障。贯彻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必须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必须坚持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根本要求。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看,当前我们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各级领导干部要拿出更大的智慧和魄力,真抓实干、积极创新,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攻坚克难、实现小康。但是现实中存在的不作为现象阻碍改革的步伐、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是绝对要不得的,是要坚决整肃的社会问题。从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到一些时代地区加快探索步伐,再到十八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将其上升为全党的主张,充分反映出建立这一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看,改革进入攻坚期,不可能没有任何风险和失误,领导干部敢于尝试、敢于往前趟,本身就是一种勇气和担当,如果对试错的领导干部不能宽容,犯错了一棒子打死,势必会挫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致使一些作风正派的干部在思想上有顾虑,在行动上有保留。因此,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领导干部提供制度保证,为他们增添更多自信和底气。
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看,容错纠错的机制绝非“乱作为”的“尚方宝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部“既要想干愿干积极干,又要能干会干善于干”。意味着不能胡干乱干蛮干,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一切行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看,从严治党,净化政治生态,是党做出的重大决策。在纪委监督上,反腐利剑高悬,“乱作为”绝没有好下场。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北京代表团和河北代表团审议时提出,“想自己少些,想群众多些”,“把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4]。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问责从裁量上也并不是机械问责,而是以实现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关心、最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检验标准。
从一定意义上讲,容错纠错的机制本就是严格问责的题中之义。容错纠错机制绝非“松绑”“放水”,党性原则和党的纪律不存在“松绑”的问题。容错纠错机制建设的基本前提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必须严明容错纠错纪律,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一套科学的容错纠错定性评价及制度运行体系
一是明确容错的概念和范围。容的是因公敢为和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错误,要明确敢作为和乱作为之间的界限,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或以权谋私不在容错范围之内。二是明确容错的主体和权限。谁有权批准试错,谁有权决定容错并承担相应责任。哪些事情可以容错一定要明确,有些事情不是地方可以决定的。三是明确容错职能部门担责问题。对于基层的改革探索,相关部门应该主动出政策,并勇于承担责任,不能主管部门认账但不担责任。四是明确容错和纠错的关系。纠错机制是风险控制机关,可以减少负面影响,避免出现颠覆性后果。容错和纠错应该是一个整体,二者应该并行,才能对错误全面认识并有效改正。在出台容错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强化“纠错机制”,对改革创新来说,改革就意味着创新,创新就必然会有风险,因此,在制度实施中如果出现问题,需要更多地考虑事后补救。要落实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科学民主决策,预防和及时制止消极结果发生,将社会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形成有错必改的一整套机制。五是容错纠错机制是由若干子机制构成的有机系统。主要包括建立与一票否决、末位淘汰等干部考核体系和人事制度相互衔接、简便科学、系统且操作性强的工作程序,保证容错纠错机制运行有序;建立登记备案机制,对预计到可能失误的改革创新举措登记备案;建立申诉救济机制,允许试错人员解释说明;建立评估机制,组建评估委员会或利用现有工作协调机制全面判断是否应当容错;建立免责决策机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权部门对容错免责结果进行最后认定;建立一定范围的容错纠错过程、结果公示制,保障制度的公信力。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21.
[2]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DB/OL].[2016-05-10].http://news.xinhuanet.com/ politics/2016-05/10/c_128972667.htm.
[3]解其斌、赵宇.用“容错纠错”为改革创新护航[N].河北日报,2016-08-31(1).
[4]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DB/OL].[2016-01-26].http://news.southcn. com/china/content/2016-01/26/content_1414936 31.htm.
责任编辑:任芃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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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0169(2017)02-0024-03
赵宇(1986-),女,河北邢台人,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市情研究所讲师,主要从事政治学研究;刘文静(1979-),女,河北沧州人,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进修处讲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解其斌(1971-),男,河北衡水人,中共石家庄市委党校市情研究所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