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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员工持股参与中的地位和作用探析

2017-01-24杨冬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年3期
关键词:工会职工制度

杨冬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工会学院,北京 100048)

[工会研究]

工会在员工持股参与中的地位和作用探析

杨冬梅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工会学院,北京 100048)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员工持股制度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得到新的发展。如何在员工持股参与中发挥作用成为工会面临的新问题。虽然员工持股参与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由于员工持股涉及其切身利益,工会应当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关注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员工持股参与在公司民主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持股参与;员工持股会;工会;地位;作用

职工持股,又称为员工持股,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种企业管理和分配制度。最初,职工持股制度主要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随着这一制度在包括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逐步推开,职工持股的提法被员工持股所取代。

员工持股制度赋予员工以劳动者和财产所有者双重身份,使他们既能获得工资收入,又能参与企业分红,同时还能依据《公司法》,通过员工持股会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度,一方面,它让员工在工资收入之外,还获得了一份资本收益;另一方面,它通过员工持股实现了员工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从而使之成为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新的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员工持股以来,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得到普遍重视。各地各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政策和规定,各种探索也在稳步开展。那么,在国家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的新形势下,如何维护包括收益权和参与权在内的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又如何在员工持股参与中发挥作用,成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员工持股制度概述

员工持股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产生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制度,为增强职工凝聚力,推动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在不同时期和阶段,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也经过不同的变化和调整,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91)。这一阶段属于员工持股制度的萌芽和探索时期。当时一些国有和集体企业由于缺少资金和技术,便开始尝试实行员工持股。随着股份制的兴起,员工持股制度得到了更大的发展。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最早实行了员工持股制度。到1991年,股份制试点企业有3220家,其中2751家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占总股本的20%。[1]

第二阶段(1992-2012)。这一阶段既是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时期,也是在政策上受到限制的时期。1992年后,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规定,对员工持股制度进行规范,内容包括员工持股的期限和持股比例等。由于试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国家随后停止了对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和对员工内部股发行的审批。不过,尽管如此,各地对员工持股制度的热情不减,曾经出台过很多相关政策和规定,支持和鼓励员工持股制度的开展。2006年《公司法》修订后,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奖励员工,员工持股地位重新得到肯定。之后,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2008),《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等,员工持股制度仍然在探索中发展。

第三阶段(2012至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员工持股制度获得了新的发展动力。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同时,证监会、国资委先后发布指导意见,对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员工持股作出了制度安排。目前,各地的员工持股计划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推出,不少省市相继制定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实施办法。

和过去相比,本轮员工持股探索有下列特点:(1)目的不同。过去实行员工持股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其实质是在保持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达到搞活国有企业的目的。而当前混合所有制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其目的则是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2)范围不同。过去员工持股制度主要在国有和集体企业推行,现在则主要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推行。(3)主体不同。过去员工持股是企业员工全员持股,人人有份,而当前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的员工持股则是向关键岗位、科技骨干人员倾斜,同时明确表示不推广和鼓励全员持股。(4)股权来源不同。过去员工持股股权来源一般采用转让存量股权的方式,而现在则主张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让员工持股。

二、员工持股参与的概念和形式

(一)员工持股参与的概念

员工持股参与(Share-holding Participation),又称所有参与,是指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成为股东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员工持股参与是西方国家为了解决经济不景气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它通过公司员工购买公司的股份,或公司将股份赠与或奖励公司员工,或以优惠条件向公司员工配售股份等方式,使员工成为公司股东,以增强公司内部的凝聚力及员工对公司的责任心。

从法理上讲,企业员工通过持股参与公司管理符合传统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因为根据传统公司法,股东是公司的共同所有者,作为公司股东的企业员工享有经济参与权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企业员工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有权选择管理者,做出重大决策并按其出资额多少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从持股参与制的实际运行来看,对激励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具有积极意义。

员工持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意义在于:第一,员工代表通过持股参与途径进入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他们直接代表持股员工的股东权益,同时,由于持股员工身份的双重性,其劳动权益也可以经过员工代表反映和表达。第二,从发挥的作用看,持股员工代表既要发挥参与企业高层次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民主权利的作用,又要发挥维护员工作为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促进员工与企业以股联心,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第三,通过持股参与的方式,开辟了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新的通道。

(二)员工持股会

员工持股会是指专门从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资金管理、认购公司股份、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2]员工持股会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员工持股会是股东大会的成员之一,也是股份公司的社团法人股东,和其他股东一样,同股、同权、同利。员工持股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职工持股会章程;(2)对内部职工股进行具体管理;(3)代表持股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4)对持股职工进行有关股份制相关知识的教育,使他们明了其权利义务。

员工持股会最初是在国有或集体等公有制企业转制为多元化出资的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产生的。员工持股会的产生有如下原因:一是为增强企业的活力,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二是为了规避《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限制。由于出资职工人数众多,需要找到一个能够代表出资职工利益的符合《公司法》股东要求的法人或组织作为股东,来代表出资职工向公司投资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三是由于员工持股量小、分散,不利于管理,更不利于实现员工参与企业管理。基于上述理由,员工持股会应运而生。

员工持股会与内部职工股的不同表现为:首先,员工持股会中的内部职工股,由持股会统一持有,不允许转让和上市交易,而内部职工股由个人持有,经过一定时间即可转让。其次,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不能直接在公司中行使股东的出资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利,而只能通过员工持股会代理其行使权利。

在我国,员工持股会曾采取过社会团体法人形式、采取非法人社团形式依托工会运作和企业法人形式等三种形式。目前主要以商业信托持股模式为主。

三、员工持股参与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员工持股参与主要是通过员工持股会发挥其参与公司管理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规定,当员工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员工持股会可以选派员工董事、员工监事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自产生至今,员工持股会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员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面临极大的不确定,进而影响了员工持股参与作用的发挥。

1.员工持股会采取社会团体法人形式存在的问题

员工持股会最初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北京、青海等地曾经制定相关规定支持这种形式。但是,198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依据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不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由于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员工持股会是管理员工股份的机构,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这与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的性质相矛盾,因此,从2000年开始,民政部门停止了员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①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中指出:“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在国务院没有明确意见前,各地民政部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2.员工持股会采取工会托管存在的问题

员工持股会由工会托管是各地普遍采用的一种办法,如上海、江苏、安徽、甘肃、黑龙江、陕西等省市都采用这种形式。2001年,《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员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的员工持股会,可以依托工会办理工商登记并进行管理。但是,实践中,这一做法面临很多问题。

第一,工会和员工持股会存在性质上的不同。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从本质上看属于政治性组织,而员工持股会则是一个民事权利的行使主体,属于经济性组织,代表全体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会采取工会托管形式混淆了工会和员工持股会的性质,造成二者性质上的冲突。

第二,工会和员工持股会目的不同。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员工持股会则具有营利性。员工持股会由工会托管,一方面与法律规定产生冲突;另一方面,如果职工不能从员工持股会处获得红利分配,员工持股也将失去设立的意义和价值。

第三,工会和员工持股会权利义务不对等。在员工持股会由工会托管的方式中,由于员工持股会不能进行法定登记,没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它对公司的出资必须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工会要为员工持股会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工会更多的是承担义务,而没有实质意义上的权利。一旦员工持股会投资出现纠纷或发生风险,持股员工有可能找持股会或工会要求赔偿,这将大大增加工会的风险。

2000年后,证监会先后发布《关于员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和《关于员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明确员工持股会和工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也不能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这些规定使得员工持股会由工会托管的方式在很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不再实行。

3.员工持股会采取企业法人形式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一些地方对员工持股会采取了企业法人的形式,如《山西省企业员工合股基金会设立登记暂行办法》规定,员工持股会采取企业法人形式,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由于员工持股会只是企业员工个人持股的集合代表,因此不应该是一个企业法人机构。采取这种形式导致的弊端在于,由于持股员工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无关,不能实现持股参与,因而达不到以股连心,增强凝聚力,保证职工民主管理的目的。

4.员工持股采取商业信托模式存在的问题

员工持股信托(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ESOT)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由于社会团体法人、依托工会运作和企业法人几种形式均存在问题,因此,当前员工持股普遍采用商业信托模式。不过,我国现阶段很多关于职工持股的信托模式“不是基于信托制度本身的制度优势以及职工持股的信托需求而采用,往往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公司法关于在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而被迫采取的股权信托方式”。[3]从员工参与的角度看,员工持股采用信托持股模式同样也不能发挥员工持股参与的功能和作用,起不到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作用。

四、关于工会在员工持股参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思考

作为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一种形式,理论界曾经对员工持股参与这种形式给予过很高的期待。从法理上讲,企业员工通过持股参与公司管理符合传统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因为根据传统公司法,股东是公司的共同所有者,作为公司股东的企业员工享有经济参与权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企业员工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有权选择管理者,做出重大决策并按其出资额多少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从持股参与制的实际运行来看,这有利于将员工自发的利益要求引导到关心和推动企业发展上,更好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持股会是我国实现职工持股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其设立初衷是为了在国企改革中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增强员工对公司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同时为员工参与管理开辟新的通道,以实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与资本有机结合的目的。就现状而言,从全国范围看,至今仍有不少企业职工持股会在继续工作。据2007年对武汉市青山区10家中小型改制企业的调查,“有9家企业职工持股,7家成立职工持股会并隶属企业工会,并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延续至今”。[4]但是,由于员工持股普遍采取了信托方式,因此,目前员工持股对于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作用在下降。

那么,在国家重新开展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新形势下,应当如何界定工会在员工持股参与中的地位并更好地发挥作用呢?笔者认为,虽然当前大多数员工持股会不再采取工会托管的形式,但是,由于员工持股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工会不能袖手旁观,而应当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关注员工持股的发展,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

1.工会对员工持股问题应采取积极审慎的态度

员工持股问题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大量出现,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多种分配形式的形成,员工持股不失为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种有益探索。同时,员工持股问题又直接涉及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工会作为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应采取积极态度,加强对实行员工持股制度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员工持股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员工持股和员工持股会在法律和政策上缺乏足够的支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思想认识也有较大分歧,且存在一定经济风险,因此,工会对员工持股问题应持积极而审慎的态度。

2.工会应积极推动和参与有关员工持股和员工持股会的立法工作

当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员工持股会的性质、法律地位进行界定。由于法律缺乏对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规定,导致实践中职工持股会的成立、运作、解散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有关员工持股会的法律势在必行。万俊毅、熊海斌(2000)提出:“有必要结合实际运作情况,颁布权威性的系统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持股会法》,使职工持股会的运作有规范的章程可循”。[5]宗庆后(2013)建议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赋予职工持股会以明确的法律身份,保护企业、职工持股会及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6]由于员工持股会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持股员工代表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维护员工权益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工会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推动和参与有关员工持股和员工持股会的立法工作,在为员工持股参与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同时,切实维护持股员工的权益。

3.工会应在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中切实维护员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除了直接参与员工持股会的运作外,工会还可以从更多方面介入员工持股计划。一是从各地的实践看,在管理层与一般员工的持股比例上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企业平均持股,这主要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初始阶段的一些企业中实行,这种做法能比较充分地体现劳动者的合作,也减少了因利益关系所引起的矛盾。但从发展上看,容易出现新的大锅饭、缺乏风险意识等问题。二是经营者持大股,增加经营者的风险,以调动经营者积极性,防止经营中的短期行为,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目前,采取这种形式的较多。但这种做法会导致少数股东与众多员工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容易引起经营者与员工之间的矛盾。三是在一些企业还出现分红挤压员工工资的现象。因此,工会应当就具体股权比例听取本企业员工的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与员工的股权比例。在一般情况下,经营者与普通员工持股可以适当拉开差距,但不宜过于悬殊,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持股比例。同时,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分红不应挤压员工工资。

4.工会应妥善处理好持股参与和法定参与的关系

员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途径有两种选择:一是以劳动者的身份进入。这种选择以实现员工的劳动权,建立员工参与高层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为根据。二是以员工持股代表的身份进入。这样,在一些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会有两种员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笔者在上海调研中了解到,由原来国企转制的民营企业中,许多企业建立了员工董事制度,而设有2名以上员工董事的企业中,有约七成的企业建立了员工持股会或实行员工持股的企业。因此,在这些企业中,如何处理好持股参与和法定参与之间的关系仍然是工会面临的问题。南京市2007年出台的《南京市员工董事、员工监事的规定》明确规定:“员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和监事,不占员工董事、员工监事的名额”,这就从制度上对两种员工代表作了明确区分。虽然员工持股会选举的员工代表具有股东和员工双重身份,但是他们和依据法定方式选举的员工代表在维护员工权益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因此,工会要特别注意协调两种身份员工代表的立场,使二者形成合力,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员工权益的目的。

五、结语

在我国,员工持股制度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而产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员工持股是一个复杂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关乎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同时与工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在当前国家允许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的新形势下,工会应当抓住机遇,从实际出发,积极妥善地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大力推进员工持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员工持股参与的作用,促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达到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民主管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的。

[1]吕国泉,等.关于员工持股制度与员工权益保障的初步研究[N].工人日报,2015-01-20.

[2]肖兴祥.职工持股会存续及发展问题研究[J].财会月刊,2010(23).

[3]栾芳.职工持股的信托管理模式研究[J].公司法律评论,2014卷.

[4]张国文.职工持股会向何处走?[J].工友,2008(5).

[5]万俊毅,熊海斌.关于职工持股会的理论和实际问题[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6).

[6]宗庆后.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明确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的建议[EB/OL].http://news.xinhuanet. com/food/2013-03/04/c_124412089.htm.2013-03-04.

On the Position and Function of Trade Unions in the Participation of Employees' Shareholding

YANG Dongmei
(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Beijing 100048, China )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the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system has a new development in the mixed ownership enterprises. And how to play a role in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articipation becomes a new problem for trade unions. Although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volved in ESOP, the ESOP relates to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employees. Therefore, trade unions should take active and prudent attitude, pay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ESOP, take effective measures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mployee ownership, and promote the ESOP playing a positive role in democratic management in company.

ownership participation; ESOP; trade union; position; function

D412.6

A

1673-2375(2017)06-0098-06

[责任编辑:简 洁]

2017-01-12

杨冬梅(1962—),女,云南昆明人,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会学院院长,主要从事工会理论与工会工作、 工会与劳动法律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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