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的代际伦理与青年的代际义务
2017-01-24窦畅宇
■ 窦畅宇 肖 峰
(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中国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信息时代的代际伦理与青年的代际义务
■ 窦畅宇 肖 峰
(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中国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9)
代际伦理关涉前后代人的关系,其基础是前后代人的差异性。信息化时代导致了人存在方式的变化,不同代人的信息化程度存在差异,代际关系随即发生变化。熟练掌握信息技术从而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青年人可以获得更为丰厚的物质回报,也因此拥有了独立的经济能力,从而使信息时代的资源和能力在代际间的分配方式发生了变化,打破了旧的代际秩序,提出了新的代际公正问题。信息技术也赋予了青年针对自身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主体性地位,由此体现出新的代际平等。由于权利与义务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青年需承担自身的代际义务,从“服从”前代人走向“反哺”前代人,维护代际关系的稳定,以提升信息时代社会共同体的幸福程度。
信息时代 代际伦理 青年代际义务 代际公正 代际平等
作为现代化进程的固有内涵和必经阶段,信息化社会的出现深刻影响了人的生活方式、存在方式和相互关系。然而,由于使用频率和普及程度的不同,不同“代”的人受到信息技术的影响程度不同,从而“人的信息化”程度具有显著的差别。对于伴随着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被称为“数字化一代”或“数字原住民”的当代青年而言,相比于中老年人,他们受到信息技术的影响更为深刻,其行为和思想也更深度地与信息化的社会及环境相融合。这样的现实提醒我们,不同年龄层的人行为方式、思想活动和价值观念可能存在差异,彼此在交往中可能遵循着不同的伦理原则,传统的代际伦理在信息时代或许不再具有统一的有效性和约束力,以至于当今社会的伦理观念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前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断裂”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不妨以作为“后代”的青年为支点,考察其与“前代”的代际关系,来理解代际伦理在信息时代的张力。
一、代际伦理的时代变迁
代际伦理是关于不同的世代之间如何“道德地交往”的哲学,它涉及代际交往实践应当遵循什么样的价值观和道德原则等,所以它直接面对的就是代际关系问题。代际关系通常被认为是不同年龄的群体之间的关系。若以家庭为载体,代际关系以血缘关系来划分,如祖辈、父辈、子辈之间的关系等;若以社群为载体,代际关系则是指世代差异,如典型的以20年为一代人的“60后”与“80后”、“70后”与“90后”之间的关系等。对于生活在同一时空中即可以亲身在场地发生交往行为的每一代人而言,接触的必要性和密切程度决定了前后代人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家庭内部和社会交往活动的重点。这种关系既是统一的也是相互对立的,即一方面是整合性和连续性的,如对文化世代相继的传承与延续,对约定俗成的伦理观念的认同和身体力行;另一方面是分离性和断裂性的,如旧的伦理观念与现代生活方式发生矛盾。无论哪种,当代际关系发生变化时,代际伦理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对不同时期的代际交往实践进行回溯会发现,在前信息社会(泛指传统社会,即信息社会出现之前的所有社会形态)中前后代人的代际关系较为平稳,并不总是呈现冲突或者说冲突表现得并不普遍。当然由于古人的寿命远不如今人长久,且女性在进入家庭之后可能“隐身”在男权社会背后等与今天完全不同的情况,导致代际伦理中的许多问题没有来得及凸现。但更重要的是,由于传统代际伦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世代间的交往被约束在一整套既定的规则之中,如:“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论语·颜渊》)这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纲常伦理”和相应的等级秩序是前信息社会中每一代人的集体记忆和自觉意识,也逐渐作为文化习俗或明文的道德规范被后代继承下来,维系着社会的“超稳定结构”,也规范着个体行为和代际关系,正如希尔斯所言,“传统是秩序的保证”。
这也是米德称之为“后象征文化”(postfigurative)的主要特征,即“未来是过去的重复”。处于这种社会中的长辈是有经验、有权力的人,掌握着全部的社会资源和生产资料,而由父辈管理和指导的年轻一代则是“长者身体与精神的后代,是长者的土地与传统的后代……身份意识与命运意识都是不准改变的”[1]。从身份的差异而言,年轻人作为“后代”的身份与“前辈”的身份地位不同,这种身份的世代差异意味着后代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位置本身就是不同的,年轻人在代际中的位置决定了其无法拥有与长辈平等的权利;从习得知识的渠道而言,由于前信息社会中后代的人生经验与社会资源总是从长辈那里获得,社会流动缓慢且前辈的经验总是够用的,“成年人的过去就是每个新生一代的未来,他们早已为新生一代的生活定下了基调”[2]。基于这种不得不如此的固定的承接性的轨迹或“安排”,年轻一代也不得不处于被约束和被压抑的境况之中,没有意识也没有能力在代际关系中取得主动权,对道德规范的态度只能做单向度的认同和接受,对拥有绝对权威的前辈则需要服从和敬仰。对年轻一代来说,代际伦理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服从”。
然而,历史不会永远在同一文明层次上循环往复,代际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伦理观念也是如此。当技术发展导致传统社会及其生活方式的衰落以及信息社会及其数字化、网络化生活方式的兴起,随着人类生存方式的变化,其交往模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从而支配人们交往的伦理观念也发生着变化,如“家本位”的纲常伦理就逐渐式微、“全球化”伦理与价值观逐步兴盛起来。较之以往,现代人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展,互联网的普及扩大了人们的思想疆域,使其不再囿于地域的界限,可以接触到来自全球的信息;移动终端的智能便捷令人随时可以进入虚拟世界,从事交流或者进行消费。随着个性与自由更容易在网络世界中实现,自由选择的权力和信息化在场的差异性被特别强调出来,从中可以发现社会价值观更多地呈现出“个人本位”趋势。这种信息化生存的技能率先由青年一代掌握,然后逐步扩散到所有人,使社会的人由此迈入生存方式信息化的进程。伴随这一进程的展开,社会也逐渐过渡为“前象征”文化模式(prefigurative),这种文化模式的典型特征是代与代的经验和经历存在着越来越大的差别。正如米德断言:“现在由于世界上的所有人突然都成了电子通讯网络中的一部分,因而各地的青年人都共享着一种经验,这是老年人未曾有过的或将不会再有的经验。老一代的人从年轻人生活在相续出现的变化中的、史无前例的经验里决不会再看到有重复的现象出现,这种代与代之间的断裂是全新的:它是全球性的、带有普遍性的。”[3]
因此,前后代人的年龄差异所折射的生活经历上的差别,不再像先前那样,年长者可以为年轻人提供摹本和参照,而是在是否能融入新生活方式上形成了一种与年龄成反比关系的状况。可以说近二三十年来与信息技术同时成长起来的青年,计算机和网络就像空气和水那样对他们是再熟悉不过的身边之物,甚至就是他们身体的一部分,所以他们都基本进入了“信息化生存”的状态;而年长者则没有这样的经历和优势,他们需要从前信息社会“移民”到信息社会,不可避免地有一个重新学习和适应的问题,其中就包括不得不求助于后辈以更快地学习信息时代的经验,适应这个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社会,即使如此,也可能远不如年轻一代对数字化生活方式如鱼得水般的适应。
由于年长者和年轻人所生活的“主导时代”(前者为前信息社会,后者为信息社会)不同,这些时代给他们留下的精神烙印也不同,使得前后代之间在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上的差异就愈发显现,通常所谓“代沟”在信息时代就表现为代际间的“数字鸿沟”,就反映出对信息技术和信息文明的生活方式在融入程度上的巨大差异,进而也体现出前信息社会的伦理观念与信息时代人的生活方式之间出现了断裂,相应地前后代的代际关系也进入到一个新的状态。从后代的角度看,他们在今天有更强的能力要求平等。由于信息社会是知识主导的社会,由此信息时代中专业和技术阶层逐渐成为职业主体,且知识创新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所以当更富创新能力的青年步入信息社会的活动舞台之后,新的时代特征就赋予青年群体和年长者的代际关系以新的内涵,即他们对年长者不再仅仅是“服从”,同时也要“反哺”甚至“引领”。
前代人在使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影响下,其思想较之过去也更民主和开明,可以与后代人平等地相处,不再要求后代延续自己的生活轨迹,不再看轻后辈的创新意识,而是从青年人在推进信息技术革命和信息化建设中的主干作用中,意识到向他们学习的重要性。这是整个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和民主意识加强的表现,也可以看作是前代人的话语权威被新技术解构的必然结果。
从服从传统伦理观到引领新文化,从被前代人约束到与前代人平等,可以发现青年在代际关系中的这些变化与当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关系密切,是信息技术革命引起了社会共同体成员的经济地位变化和时代文化变迁的共同结果。这无疑也引起了代际伦理的变化,即信息时代的代际公平与代际平等的问题。
二、信息时代青年的优势及代际关系的新型不平等
信息时代的代际伦理改变的客观根源首先在于前后代的经济地位上,即因为年轻者的技术优势而导致前后代在获得资源和劳动产品时的不均衡,由此引发社会地位的新型不平等。一般来说,参与分配的权利来源于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也即人在社会生产中的位置。与前信息社会相比,信息社会中代际间的“资源流向”似乎发生了转向。如今生产资料、开发与使用新产品的技能和掌握未来的能力(隐性资产)等原本由前代人占有的优势资源,现在和未来将更多地为年轻的后辈所拥有,前代人需要借助年轻人的帮助以适应新的技术操作和社会环境。可以说技术给予了青年更为丰厚的物质回报,具有这一技术能力的青年因此拥有了独立的经济能力,也在事实上脱离了“前代”的经验和生活轨道。
纵观全球历史,技术一直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劲动力,“社会能否掌握技术,特别是每个历史时期里具有决策决定性的技术,相当程度地塑造了社会的命运。”[4]信息技术的出现佐证了卡斯特的这一结论:通过信息技术,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升级,并产生了新的知识、新的文化,也建构了信息时代的文明。根据米德的理论,过去出生并长大的人都是信息文化的移民,“就像第一代移民一样,所学过的技巧和价值在这个信息的时代,仅得到部分欣赏”[5]。前代人“就像以前那些进入新土地的先驱者那样,缺乏有关新环境的知识”[6]。他们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发生变化,适应新环境的能力不足,经济地位也随之下降。生产力引发产业的转型使得以往的相对固化的职业阶层发生了分化,一些新职业不断产生,一些传统职业却不断退出,生产者的关系也因此改变,某些传统行业老一代的技术权威不再风光。
如同《数字化生存》中所言:“当我们日益向数字化世界迈进时,会有一群人的权利被剥夺,或者说他们感到自己的权利被剥夺了。如果一位50岁的炼钢工人丢了饭碗,和他那25岁的儿子不同的是,他也许完全缺乏对数字化世界的适应能力。”[7]与此相反,假如一位熟悉计算机技术或者编程技术的员工被裁员,至少他还熟悉信息化的世界,并且拥有随时可以转换职业的技能。拥有信息技术技能的知识型劳动者逐步成为信息时代社会生产和管理运作的主体,其工作的自由度和劳动的强度都有明显变化。
因此,在这样的技术时代青年群体的力量在社会生产中愈发不可忽视。尤其是在互联网与金融业等与信息技术密切相关的行业,青年已经成为主力军。从年龄来看,信息网络用户整体呈现出“青少年化”的趋势。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以10-39岁群体为主,占网民整体的74.7%[8],尤其是IT技术人员中的年轻人远多于年长者,包括知名的IT行业创业明星如马云、马化腾、“微信之父”张小龙、小米创始人雷军等,更有信息产业的先行者比尔·盖茨、乔布斯等,都是年轻时敢想敢干、独具慧眼而获得成功的先例。
由此可见,更能熟练掌握信息技术的是青年而不是具备更多传统社会生活经验和资历的年长者占据了大多数新兴产业中收入丰厚的高技术岗位,青年不但占据了信息行业的大多数工作职位,而且也是信息技术的主动推动者。处于信息浪潮潮头的青年在社会的技术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经济结构中获得了优势,他们不再是传统社会中被约束的客体,而是拥有了一定的主体地位;青年自我意识及能动性的上升,也同从前个体依附于群体、个体意识束缚于传统伦理的情况有很大区别。
柏拉图认为正义即是各尽其职。如今青年不再唯“经验”论、唯“前辈”论,不再单纯地服从传统伦理的规训,因为知识和经验更多的来自于他们自己而不是前代。与过去相比,目前的分配方式可以说是一种基于技术本位的“正义革命”,也就是说,这种转变并非来自人为的力量,而是源自不可阻挡的技术发展所导致的分工变化,进而是分配规则的改变和新的分配规律的建立。信息时代的资源和能力在代际间的分配方式变化打破了旧的代际秩序,并走向新的代际公正。
三、信息时代青年与前代人之间的新型代际平等
代际平等意味着在场各代不论年龄层次,平等地享有社会事务和个人事务的参与权。我们知道,平等观念是一种社会历史的产物,其前提是人身自由与意识独立。正如古希腊的公民指城邦内的成年男子,并不包括奴隶、女性、孩子和外邦人,奴隶甚至没有人身自由,所以公民平等并非是所有人的平等;即使在封建社会中女性和孩子也无法与成年男性共享平等权,因此,在前信息社会中的青年依附于家族长者并作为他们眼中的“他者”,并没有享受同样的平等权利。
个人需要在社会共同体中生存,传统代际伦理是“家本位”的,强调各代之间的人身依赖、情感依赖,因此,传统伦理强调个人服从于集体,长幼尊卑有别,德高望重的老人而非青年拥有针对个人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话语权。所以,尽管青年内在具有反叛性、革命性等特点,本身蕴含着对既有伦理价值观怀疑、抵抗和寻求改变的因素,但他们对伦理习俗的反抗大多以悲剧告终。如今,信息技术提供的生活模式和话语空间已不同于过去,随着现代化、信息化的发展,人的生活范围极大扩张而非像祖辈们那样偏安一隅,尤其是大量年轻人被城市化、大都市化甚至全球化推动着,他们离开故土成为现代社会的一员。更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时代的一种趋势——虚拟实践中人类甚至呈现出“原子化”“零散化”的状态,从前的共同体趋于解散,很大程度上凭借个人兴趣与需求建立了新的更为复杂多样的共同体模式。
因此,尽管信息技术建设的是“虚拟社会”,但却为青年提供了“真实的”表达自我意识的空间,提供了滋生大众文化的土壤和分化、消解、重构社会话语权的可能性,使青年更加意识到自己的独立性。这种虚拟空间中的活动虽然是面对屏幕操作的,是存在于网络社会的,但是仍然可以产生真实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也建构了他们的思维方式。青年接受知识与获得经验的方式与前代人并不相同,两代人甚至处于不同的世界。青年自己选择建立的网络共同体、线下共同体,通过在网络或自媒体上发出自己的声音来参与公共事务,这是信息技术赋予每个人的权利,这种力量也足以对造就新型代际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凡此种种,前信息社会中青年在身体和意识上的不自由与不平等在信息时代逐渐消失。
如果将社会分为信息的富有者和信息的贫穷者两类群体,那么当今青年与其前代的地位无疑发生了改变。较之更深地融入网络信息世界中的青年人来说,老一代不再是信息的富有者,而掌握了大量信息的后代人现在可能拥有更多信息资本。作为时代先锋、消费先锋和创新先锋,青年在文化变迁和文明建设进程中的贡献越来越大,青年也愈发能够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具有充分自我意识的社会群体而得到社会认同。如今获得相对充分的自主权力的青年是社会中最活跃、可塑性最强的群体,且常常引领时尚消费的潮流,对高科技信息产品的敏感性也最强。伴随这一过程,“生产者也改变着,炼出新的品质,通过生产而发展和改造着自身,造成新的力量和新的观念,造成新的交往方式,新的需要和新的语言”[9]。
一种使用语言的方式就是一种思维方式,语言表达方式的区别导致前后代人观念的差异。正如萨丕尔-沃尔夫的“语言决定世界观”假说,维特根斯坦也曾提出:“语言以不同方式人为划分对现存事物不断涌现和流动的意识。”[10]在现代化进程中成长的青年,其平权意识、自由选择的要求之强烈远远超出其前辈的想象力和承受力,比如后代尤其反对“家长制”的行为,不满于个人前途的“被规定”,自主创业者日趋增多,强调自我享有追求自由的权利。又比如,前后代的消费观念也大为不同,当代青年生活在经济繁荣的时代,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商品的丰盛开启了禁锢多年的消费欲望,可以说与多年辛苦操劳的中老年人相比,如今青年们不再视禁欲和节俭为道德追求,而认为追求舒适和享受才更具有道德合法性。
青年与前代人之间的新型代际平等在信息时代得到了彰显。生活环境的改变和青年在个人与社会事务中自主性的增加为青年充分地表达自我提供了可能性,青年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也相应地显示出符合信息时代的道德标准,从而使前后代人的伦理观念出现差异,这难免会造成代际的冲突和矛盾。因此,信息时代也需要建立一种新的适宜的代际平等:不能依赖高压统治,也不能依赖传统道德规范,而是基于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宽容地给予每个人包括青年自由选择的权利。与此同时,由于从年龄上被称之为“青年”的“数字化一代”将在未来成长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行为方式代表着社会发展的趋势和主流,如同托夫勒所指出的:“数字英雄或者技术精英们占据了信息空间的制高点、话语权,巧妙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也或许更方便地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左右與论,影响社会制度和法律的制定走向。”[11]这就使得信息匮乏者们的生存状况成为更需要关注的对象,这是走向信息社会的人际和谐与公平正义所不能忽视的方面。
四、青年在信息时代的代际义务
伦理的目的是增加人的福祉,内在地包含着代际关系的良好。代际公正与代际平等作为代际伦理的内在要求,也需要代际交往活动与之相适应。信息社会中,健康、适宜的代际交往应是前后代在意识独立、人格独立的基础上建立的代际权利与代际义务相一致的关系;并不存在完全独立的某一代人,也不存在某一代对其前后代只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的情况。代际伦理在外在形式和内在价值取向两方面,为青年的代际义务提供了前提和依据。
就外在的形式而言,义务通过规定“应当”为行为提供了道德规范。出生年代的先后决定了长幼的序列,因此,前代出生的人对后代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后代出生的人对前代人有尊重、服从、赡养的义务,这并不是人们的自主选择,而是在未经选择的前提下就已经被伦理关系所赋予、规定的。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角度来看,前辈对于后代的义务显而易见,无论是以功利主义视角即从人的自我保存的需要,或者从道德主体的目的出发,即“不把他人当作手段而总要把他当作目的本身”来看,都将得出“保护后代”的结论。在过去,前代人享有决策权和教导后代的义务,后代享有被保护的权利和服从的义务,这是一种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随着日新月异的信息时代中前代人已无法提供足够的教导的出现,后代人却已经超越了既有经验而成为新技术、新文化的先驱和探索者,他们或许不再需要传统的“保护”而反倒是成为了父辈、祖辈适应新社会方面的老师。“反向社会化”理论指出:“在急速的文化变迁时代,年长一代将向年轻一代进行广泛的文化吸收。”[12]如今的年轻一代在信息技术、语言风格和道德观念等方面为前代人适应信息时代提供了辅助抑或指导。对于青年而言,他们不再是被动的伦理客体,信息技术赋予他们与前代人同样的平等权和自由权,甚至是更强大的信息能力和掌控未来的能力。因此,青年应更深刻地理解自己的义务,担负自己“反哺”前代的责任并处理好与前代人的代际关系。
人并非是孤立的自然存在,而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彼此直接或间接地发生联系,每个人同时被嵌入社会结构中以各种社会共同体的方式存在着。每个人都理应承担各自的责任,在家庭关系、职场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中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形成彼此配合、相互协作的关系。尽管这已经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有制度上的因素,但并非与伦理问题完全没有关系,从这个角度看,人们应尽的义务似乎也可以说是需要他扮演好的社会角色。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每一代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都属于“中介”的角色,因而也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义务,如前代人付出辛劳建设家园,为后代人提供了生活的空间,后代人则有义务以前代人创造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环境为基础,继续创造人类文明,将其推向更高的水平。青年群体总被认为是有活力、有创新追求甚至是理想主义的代表,是未来的希望。当然,我们所说的“年轻”,其含义在今天不仅仅是指生理年龄,还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能力,如快速应对世界变化的能力,持续学习的能力,则尤其是利用信息技术构建更舒适的生活的能力等。因此,即使是年长者也可以借助信息技术生活得更好,从而“焕发出青春”的状态。但无论从哪种意义上说,至少“年轻”的特质或相关的能力与状态,是现代人融入信息文明的主导因素,在这个意义上,信息化的全面推进,有赖于青年群体或人的青年特征来发挥其“引领”的作用。
就内在的价值取向而言,如何面对前后代的关系是青年伦理观念和伦理行为的价值选择。如无私、仁爱等“善”的美德或是暴虐、自私等“恶”的品质。承担义务,往往体现了一种心理上的和精神上的情感需求。因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的一种无私性,青年若以积极承担责任的方式表现出对代际关系的重视和维系,就应扬弃向前代人“自私地索取”或“单纯的享受”这种要求自己话语权的单向度的权利观。从价值论上看,这是比遵守道德规范更高层次的体现,是一种高尚人格的体现。因此,代际义务也体现了青年作为道德主体的一种“美德”,它表明不仅仅是伦理道德要求青年这样做,更是出于青年内心对前代人的情感和内心向善的需要。
这还是基于维系代际关系稳定的需要,是出于感恩的热忱,即基于“他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道德认知。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既是一种道义论的必须,也是一种美德。面对非同代人,如果过分操劳,“有所作为”地将自己的观念加之于他人,以自己习以为常的道德标准来要求他人,满足自身的愿望,显然并不一定合适;我们可以采取“有所不为”的态度,理解并分享他人不同的伦理观和生活方式,同时有意识地摒弃与现时代不再适合的旧观念。另一种更大的可能性是人们尤其是年长的一代并没有办法改变他人的某些观念。因为他们对于既有价值观的认同形成于已经消逝的时代,在时过境迁的今天看来就像与生俱来的印记,通常不会因为后来环境和舆论等改变而变化。这就要求青年以宽容且感恩的心态,与前代人从“对抗”走向“对话”,通过“协商”来重建信息时代的伦理秩序,从而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正如斯宾诺莎的“恩情论”所指出的那样:“感恩或谢忱是基于爱的欲望或努力,努力以恩德去报答那曾经基于同样的爱的情绪,以恩德施诸我们的人”[13]。
当然,如果更进一步从解决问题的动机看,在代际交往中由于血缘亲情或者理性、同理心等,人们彼此互相让步与关爱,相当于把行动道德标准的制定问题搁置了。米德申明“真正的交流应该是一种对话”,既然青年和其前代人有了平等的地位,对话就可以进行,所以前后代进行协商是可能的,虽然现在掌握社会经济资本的还主要是20世纪五六十年代前后出生的群体,但无论谁仅仅凭借一成不变的传统经验都无法走向未来,信息社会发展的可能性更多地掌握在与信息技术具有内在同一性的当代青年手中。青年与前辈所组成的应是代际间的“命运共同体”,为了走向更加幸福、和谐与美好的未来,年轻人和年长者需要共同依据适宜的道德哲学来建构信息时代的代际伦理和与之相应的道德规范。
[1][2][3][5][6]M·米德:《代沟》,曾 胡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1、21、66、72、73页。
[4]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 王志弘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7]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胡 泳 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页。
[8]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94页。
[10]维特根斯坦:《维特根斯坦全集》(第8卷),涂纪亮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11]阿尔文·托夫勒:《力量的转移——临近21世纪时的知识、财富和暴力》,刘炳章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12]周晓虹:《试论当代中国青年文化的反哺意义》,载《青年研究》,1988年第11期。
[13]巴鲁赫·德·斯宾诺莎:《伦理学》,贺 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61页。
(责任编辑:王俊华)
2016-12-18
窦畅宇,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信息伦理; 肖 峰,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华南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哲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信息文明的哲学研究”(课题编号:13AZD09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