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被害人心理研究述评*
2017-01-24张华威
张华威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440)
我国犯罪被害人心理研究述评*
张华威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0440)
被害人心理是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通过对我国三十多年来被害人心理研究方面的梳理,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在被害人心理的内涵、被害人被害过程的心理特征、不同犯罪类型中被害人的心理特征、被害人的心理援助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形成了被害人心理研究的范式。此外,对现有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展望未来的研究方向。
被害人心理;心理特征;心理状态;心理援助;实证研究
1941年,美籍德国犯罪学家汉斯·冯亨梯在美国耶鲁大学发表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互动关系研究》(Remarkson the Interaction ofPerpetrator and Victim)一文,开创被害人研究的先河。随后围绕着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关系及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相关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成果层出不穷。上世纪80年代,被害人学引入到国内,张智辉、赵可、汤啸天、任克勤等学者相继出版被害人学方面的著作,推动和丰富了我国被害人学研究。赵国玲(2009)对我国被害人学研究进行回顾,认为现有研究主要关注被害人学的基础理论、特殊类型被害人、被害人援助、被害人的刑事法治等方面。[1]犯罪被害人心理作为被害人学和犯罪心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学者们积极而广泛地关注。
一、被害人心理的内涵研究
被害人心理学作为法律心理学的分支学科,从法学、犯罪学、心理学、被害人学等角度对犯罪被害人的心理现象进行研究。任克勤(1997)认为,被害人心理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在被害发展过程中的心理。[2]柏森(2002)提出,被害人心理是指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在被害过程中的心理活动及其表现。[3]研究者们对被害人心理的定义均是从被害经历和心理活动的角度出发,试图从心理学的角度解释遭遇被害经历的被害人的心理活动。从研究内容上看,被害人心理包括被害人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个性倾向和个体心理特征以及社会心理。有关被害人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研究是从动态角度分析处于不同被害阶段被害人的心理状态;有关个性倾向和个体心理特征研究则是从静态角度分析犯罪被害人所具有的心理特征;有关社会心理研究则是从社会环境的角度对被害心理状态进行评估。
二、被害过程中的被害人心理研究
在犯罪学领域,犯罪人与被害人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一方面权利上是相互对立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面,犯罪人与被害人又是相互统一的,没有犯罪人就没有被害人,并且被害人也可能转变为犯罪人。因此,对于被害人心理,可以按照犯罪行为实施过程进行分析,从而发现被害人在被害前、被害中以及被害后的心理特征和心理变化情况。
(一)被害前的心理。被害前的心理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及特征。犯罪行为是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特定情境下互动的结果,因此,犯罪行为的产生离不开被害人的参与。以色列犯罪学家门德尔松曾用被害性这个概念来概括被害人所具有的导致遭遇被害经历的共同性特征。由于我国被害人学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有许多学者对被害性的概念进行界定,但目前尚未形成一致性的认识。骆群(2015)在对以往学者关于被害性概念的定义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提出,所谓被害性是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诱使、刺激、强化犯罪行为发生或易于被犯罪人利用的与人的意识相关的有过错的主观因素以及与人的意识不相关的各种客观因素的概括。[4]其中,被害人的主观因素如性格、智力、气质等因素就是被害前的心理特征。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发现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如黄国强(2008)曾将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划分为四种情况:被害人个体的某些特征偶然符合加害人的需要,如性犯罪;被害人有意识地参与到犯罪行为,如诈骗类犯罪案件;被害人本身是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力,如报复类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行为倾向诱发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如抢劫类犯罪案件。[5]从以上四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关系看,除了第一种作为无责性被害人外,其余三种情况,被害人都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具体表现为被害人所具有的认知、情绪情感以及人格等心理特征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起到催化作用,从而导致其成为被害人。雷堂、魏占杰(1997)研究发现,具有暴怒型心理、贪利型心理、轻信型心理以及轻浮型心理的人往往容易成为潜在被害人。[6]暴怒型心理的被害人独断专横、性情粗暴、任意妄为,在与加害人的关系中处于主导性、支配性地位,一旦其行为表现超出加害人的忍受限度,有可能导致遭受被害;贪利型被害人因为对金钱、权力等迫切需要而忽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自己所要冒的风险视而不见,导致被害;轻信型被害人可能是过于相信自己,而形成经常性的疏忽大意,将自己暴露在危险的情境之中并缺乏防范,或者过于相信他人,对加害人行为不加以辨别,从而导致被害;轻浮型被害人则可能因言行举止轻浮开放,与他人关系暧昧不清,从而导致被害。
(二)被害中的心理。被害中的心理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及特征。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目前针对被害中的被害人心理研究集中在被害人情绪情感方面。当被害人面对犯罪行为时,可能会产生愤怒、恐惧等激情反应。愤怒情绪可能引发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从而避免遭受进一步的伤害。恐惧情绪则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惊慌失措,丧失理智,在客观上助推了犯罪行为的实施。
(三)被害后的心理。被害后的心理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及特征。它不仅是被害人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被害人心理的核心。被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其内心是复杂多变的。针对被害后的心理状态,学界主要是描述被害人遭遇犯罪行为之后的心理反应。吴志刚(1994)将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划分为8种:愤怒心理、恐惧心理、顾虑心理、怜悯心理、报复心理、害羞心理、愚昧心理和幼稚心理。[7]雷堂、魏占杰(1997)认为,在犯罪发生后被害人会表现出恐惧、抑郁、怯懦等心理状态。[6]王延君(1997)认为,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后比较常见的心理反应特点是愤怒、恐惧、羞辱、绝望等。[8]雷连莉(2010)认为,被害后心理状态表现为恐惧、愤怒、报复、委屈、抵触、顾虑、放任、要求赔偿和补偿等心理。[9]笔者对以往的研究进行分析发现,被害后的心理状态主要表现为愤怒心理、恐惧心理、顾虑心理、报复心理和代偿心理。愤怒心理是被害人感到自己无缘无故受到侵害,精神上和财产上受到损害,产生较强的愤怒、憎恨心理。恐惧心理是被害人遭受突然袭击之后,产生一种紧张的心理状态,也是被害人心理保护的一种机制。被害人担心自己再次遭受伤害,生活陷入畏惧、恐慌和不安之中。顾虑心理是被害人遭到犯罪侵害后表现出胆小怕事、顾虑重重的一种心理状态,担心再次遭到伤害,担心被害经历对现有的生活造成影响,担心影响自己的声誉等。报复心理是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产生的心理失衡,针对犯罪人、社会产生怨恨和不满,形成仇恨情绪,甚至可能出现极端报复犯罪。代偿心理是指由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被害人希望在惩治犯罪人的同时,可以在物质以及精神层面得到一定的补偿,从而实现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地得以弥补和恢复。
(四)被害人的心理变化。被害经历对被害人来说是重大消极生活事件。被害后,被害人的心理会产生多方向的变化。汤啸天、任克勤(1989)认为,被害人心理可能会出现亡羊补牢、奋发升华、萎靡衰退、乖戾堕落四种变化方向。实践中,则发现被害后被害人心理朝向消极方向变化的比较多。[10]王延君(1997)认为,被害人的心理素质与被害后社会环境因素都影响着被害人心理变化的方向,当被害人心理素质较高,社会环境有利时,被害人心理会朝向积极的方向转化,反之则走向消极。[8]康杰(1998)则以女性被害人为研究对象,认为女性被害人心理恶性变化可以分为被迫型、报复型、模仿型、放纵型等四种类型,并从动机特征、认知特征、情感特征、意志特征分析女性被害人心理恶性变化的情况。[11]
此外,作为被害人心理消极发展的极端——被害人恶逆变,也引起学者的重视。所谓恶逆变,是指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在不良的心理需要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下,被害人转变成为犯罪人并实施犯罪行为。谢敬芳(2006)统计发现,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恶逆变犯罪案件占到31.22%,恶逆变犯罪人数占到全部犯罪人数的40.15%,且因恶逆变而引发的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12]恶逆变类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报复性犯罪,具体有以暴抗暴式报复(如家暴被害人的暴力反抗)、以牙还牙式报复(人际关系积怨导致的犯罪)、照搬照套式报复(如手机被偷后盗窃他人财物)、性泛滥式报复(性犯罪受害人参与实施性犯罪)、冤冤相报式报复、发泄对社会不满式报复(将自己的愤怒和怨恨指向无关的人群)等。何敏(2007)等认为,恶逆变犯罪的产生是由于犯罪遭遇给被害人带来心理恶变,心理恶变进一步恶化则外显为行为上的逆变,并从人格理论学说、防卫机制学说、社会学习理论的角度解释了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动力以及犯罪行为和犯罪手段的习得。[13]李璟雯(2012)认为,恶逆变犯罪表现为打击报复型、防卫过当型、犯罪认同型、被害堕落型、暴力循环型等五种形式。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恶逆变犯罪不仅表现为报复性犯罪,还存在防卫过当、被害人认同犯罪行为等多种形式,扩大了恶逆变犯罪的涵盖范围。[14]马驰(2016)则从表层和深层的角度探讨了恶逆变犯罪产生的原因,提出被害经历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伤害会诱发被害人产生实施犯罪行为的需要和动机,而被害人自身所具有的自私心态和自毁情结等人格缺陷是导致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15]
被害人的心理恶变导致被害人转化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不仅使被害人遭受更大的伤害,还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危害。被害人恶逆变是被害经历给被害人带来的最恶劣的影响。与一般人实施犯罪相比,被害人恶逆变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动机的差异。由于被害人所处的社会环境、教育程度、心理认知模式的差异,导致少数被害人在遭遇犯罪行为后,产生对犯罪行为的认同,把犯罪行为合理化,进而实施犯罪行为。从本质上看,被害人恶逆变的犯罪动机表现为报复性的犯罪动机,指向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被认为是典型的报复性犯罪,指向无关人群的犯罪行为本质上也属于报复性犯罪,只是由于犯罪环境或者犯罪条件不具备,而选择其他不特定犯罪对象,实施发泄性的报复性犯罪。
三、不同犯罪类型被害人的心理研究
按照被害人所遭遇的犯罪侵害类型,可以将被害人划分为暴力犯罪被害人、侵财类犯罪被害人等。对于暴力犯罪被害人而言,其在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都遭遇较为严重的伤害。暴力犯罪容易引发被害人的情绪应激状态和激情状态,出现认知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减弱、情绪猛烈爆发,进而实施激情犯罪。方少婧(2007)研究非法拘禁罪中的被害人时发现,非法拘禁罪的被害人表现出心理被强制、应急性心理和希望摆脱非法拘禁的心理。目前国内有关侵财类犯罪被害人心理研究主要集中在街头诈骗被害人、非法集资被害人以及电信诈骗被害人三类案件。[16]黄永泉(2014)以街头诈骗犯罪被害人为研究对象,认为被害人心理可以划分为迷信心理、轻信心理、贪利心理、恐惧心理、羞怯心理、报复心理等。[17]陈富、吴晓节(2015)研究发现,集资类案件刑事被害人主要表现为愤怒心理、恐惧心理、顾虑心理、怜悯心理和报复心理。[18]电信诈骗是近年来较为多发的诈骗类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轻易相信他人、防备心理薄弱以及容易产生恐慌等心理来进行诈骗活动。目前学术界对电信诈骗的研究多集中于刑法学层面,即如何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界定和量刑。电信诈骗的犯罪学研究层面上,被害人心理研究相对较少。
按照被害人的年龄,可以将被害人划分为未成年被害人、成年被害人、老年被害人;按照被害人的性别,可以将被害人划分为男性被害人和女性被害人。其中,未成年被害人以及女性被害人受到国内学者的更多关注。樊耘昀(2010)认为,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而言,由于其情绪兴奋度较高、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容易形成偏激的认知,其心理发育不成熟容易遭遇到犯罪侵害。[19]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遭遇到犯罪事件后,无法形成对犯罪事件的正确认知,更容易出现被害心理恶变,甚至做出犯罪行为。王临平、赵露娜(2001)指出,侵财类被害经历是导致未成年被害人实施财产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侵财类被害经历会导致未成年人形成侵财类的报复心理,并从道德层面将侵财类犯罪行为合理化,从而促使犯罪行为的实施。[20]胡珺(2008)通过对未成年被害人恶逆变研究发现,暴力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倾向于选择“以暴制暴”的暴力犯罪来直接报复犯罪人,或者将暴力犯罪指向与其他无关的相对弱势的群体。[21]性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恶逆变则存在性别差异,对于男性性犯罪被害人而言,可能表现为主动性犯罪或实施性虐待等行为;而对于女性性犯罪被害人而言,则主要是参与到强奸犯罪、卖淫或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中,并且更多是作为胁从犯参与其中。
对于女性被害人而言,其面临的被害经历主要是性侵犯犯罪。在女性被害人遭遇性侵犯的原因方面,于慧燕(2007)以强奸罪中女性被害人为研究对象,发现强奸罪被害人容易轻信别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由于其性格懦弱、胆小怕事、忍辱屈服等缺陷,使其容易遭遇强奸行为,甚至遭受多次性侵犯。[22]骆群(2015)从性犯罪中女性被害人的被害原因方面分析,发现女性被害人的生性胆怯、懦弱等性格弱点,贪图享乐等不良心理,以及侥幸心理、智力缺陷等心理因素导致女性被害人更容易遭受性侵害。[4]在被害后的心理方面,姜声莲(2013)以性侵犯案件中不报案女性被害人为研究对象,发现其表现出恐慌和害怕心理、痛苦和绝望心理、羞怯和屈辱心理、愤怒与报复心理以及代偿心理。[23]龙玉婷(2010)对强奸罪被害人的心理进行系统地梳理,发现强奸犯罪被害人在被害前可能存在炫耀心理、贪利心理、侥幸心理、放纵心理,被害中表现为恐惧心理、抗争心理、怯懦心理、自我保护心理,被害后表现出羞辱自责、悲痛愤恨、恐惧、报复等心理。[24]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多名研究者认为女性被害人被害前存在性格懦弱、轻信他人以及炫耀心理、侥幸心理导致其遭受性侵害,但是不能简单地将犯罪原因归于女性被害人单方面。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多方面、多因素共同促使的结果,而非单一的原因。考虑到性侵犯经历对女性被害人今后生活的消极影响,部分女性被害人在性侵犯后倾向于选择隐忍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性侵犯犯罪的产生,也对女性被害人的心理状况造成长期的消极影响。因此,女性被害人心理研究过程中还应注意到女性被害人遭遇性侵害犯罪的特殊心理状态,追踪其心理状况的变化发展,及时做好心理援助。
对于女性被害人而言,家庭暴力犯罪也是主要的被害来源。王海燕(2006)认为,家庭暴力的发展经历初始阶段、频发阶段、高峰阶段和犯罪心理稳固阶段。在初始阶段,被害人的困惑心理表现为震惊、伤心、无所适从;在频发阶段,被害人的心理表现出习得性无助,并出现沮丧、自我否定等心理;在高发阶段,被害人表现出绝望的心理,痛恨、绝望,寻求报复,随后被害人就形成了稳固的犯罪心理。[25]陈敏(2007)认为,妇女受虐后经历淡化或否认阶段、自责阶段、求助阶段、反复阶段。[26]邢红枚(2009)对受虐杀夫的被害人心理进行分析,将被害人的被害经历分为经常受虐杀夫和偶尔受虐杀夫两种,并在罗大华的“四阶段说”基础上补充了杀人后的心理和服刑心理。[27]应当说,被害人遭遇家庭暴力会导致其心理长期处于恐惧和绝望之中,极有可能致使其实施以暴制暴的犯罪。此外,遭遇到性侵犯对于女性来说也是重大的恶性事件,导致女性被害人心理恶化,出现自暴自弃、恶意报复等心理。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认知模式更偏向于感性,因此在愤怒、恐惧、绝望等极端消极情绪的影响下,更倾向于采用暴力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主观恶意程度较严重,犯罪手段倾向于更为残忍的一面。
四、被害人的心理援助研究
被害人遭遇到被害经历后,其心理状况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可能导致其出现心理障碍,因此,有必要对被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心理援助方案,帮助被害人尽快走出被害的心理阴影,避免出现被害人心理的恶逆变及恶性案件的发生。
(一)被害人心理障碍。被害人心理障碍是指被害人经历被害后所表现出的心理功能障碍。吴志刚(1994)从被害人陈述角度探讨被害人的心理障碍,认为认知障碍、情绪情感障碍、动机障碍和意志障碍等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失实。[7]陈富、吴晓节(2015)认为,集资类案件被害人可能会出现感知障碍、记忆障碍、思维障碍、情绪情感障碍、意志障碍。[18]被害人心理障碍是由其被害经历所引发的,持续时间会受到个体心理素质、身心损害程度以及社会支持度等因素的影响。对于被害人而言,被害经历不仅会给被害人带来物质上和生理上的损害,还会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负面影响,而这也是我国刑事体系中长期所忽略的内容。
(二)被害人心理评估。罗大华等(2001)认为,刑事被害人心理损害可以划分为近期心理损害和远期心理损害。[29]近期心理损害主要表现为恐惧、愤怒、沮丧、绝望、掩饰等,远期心理损害表现为被害烙印和被害后遗症;而心理损害的程度会受到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被害人的个体特征、社会环境等影响。李婕、罗大华(2015)认为,被害人的心理损害情况需要由专业人员从犯罪类型和犯罪严重程度、被害人的个体特征、社会支持系统、社会对被害人的认知和态度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估。[29]
(三)被害人心理援助。被害人心理援助是指为有被害经历的被害人提供相应的心理和社会支持。目前国内法学界也逐步意识到被害人心理援助的重要性,并从不同角度丰富了被害人心理援助的措施。罗大华(2001)提出,从立法、物质支持、社会支持以及社会氛围的角度,减少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尽可能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营造宽松的社会氛围,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为被害人提供多方面的支持。[28]雷连莉(2010)则强调,通过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为被害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参与犯罪活动处理。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地接触,被害人可以感受到来自犯罪人的悔罪、道歉和赔偿,进而帮助被害人尽快恢复日常生活和工作。[9]借助于恢复性司法的形式,可以引导和帮助被害人倾诉自己的感受,找到内在的心理平衡,抚平心理创伤。李婕、罗大华(2015)提出了全新的被害人心理援助方案,重点从信息获得、实际帮助和情感支持三个方面综合进行。[29]信息获得是在案件侦查期间为被害人提供相对完善、全面的案件信息,有助于被害人建立起参与感和控制感,并且能够感知到来自司法机构的支持与公正;实际帮助是从经济层面为被害人提供帮助,经济救助可以改善被害人的生活状况,而从心理层面而言,经济救助也是一种代偿,有助于缓解被害人的心理痛苦,减轻其心理损伤;情感支持是利用被害人的社会支持系统,如亲友、社区、社会组织等为被害人提供心理资源。例如,亲人的理解、包容和无条件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的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康复训练等,有助于被害人从心理创伤中走出来。
五、我国被害人心理研究展望
从上世纪80年代,被害人心理学作为被害人学的分支学科引入到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被害人和被害人心理作为新的学术增长点,在研究范围和研究内容上都得到持续拓展。但我们仍需意识到,无论是被害人学研究还是被害人心理学研究,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专门的学科门类,还需要研究者持续关注与深入探讨。
(一)加强被害人心理理论研究。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被害人心理学已经初步形成了研究领域,按照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对不同阶段的被害人心理进行分析,从被害前心理特征、被害中心理状态、被害后心理发展以及被害后心理援助的角度开展研究。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的被害人心理分析更大程度上是利用心理学的原理和规律对被害人心理现象进行分析。以被害后心理状态为例,研究者们将被害人心理状态划分为多种类型,但这些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叠和重复,对被害人心理状态的解释也多依托于经验以及普通心理学研究中所发现的规律,导致具体的解释力不足,接受度不高。鉴于此,后续的被害人心理研究需要进一步加强被害人心理的理论研究,从被害人视角出发,分析被害人被害性、被害敏感性以及被害原因等,探讨被害过程中被害人心理发生发展变化规律,针对被害人的心理障碍以及心理损害,提出针对性、专门化的心理援助方案。
(二)推进被害人心理实证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目前被害人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多以文献研究为主,以思辨的方式对被害人心理进行分析,而比较缺乏实证研究的支撑,这正如姚建龙(2009)对三十年的青少年犯罪研究所评价的那样:“30年来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基本上是一种思辨性的研究,流于肤浅的现象描述,研究成果主要是一种研究者想象力和生活阅历的呈现”。[30]目前国内被害人心理学方面的研究与青少年犯罪研究在表现上有着诸多的相似之处,原有的研究方式较难揭示被害人被害性的内在真实性原因,仅仅从概念辨析、理论推导角度展开,而缺乏丰富的实证数据的支持。随着社会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采用量化实证的方法对犯罪行为、被害问题进行研究,尤其是犯罪心理学领域,已经有学者采用量化的方法,甚至从神经心理学方面对证人证言、测谎技术等进行研究。而在国外,也有专门的定量犯罪学研究期刊发表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方面的实证研究论文。Gary Kleck(2006)曾在刑事司法杂志上撰文指出,调查研究方法、准实验设计方法以及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在犯罪学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期刊论文中占主导地位。[31]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国外实证研究方法在犯罪人、被害人、被害人心理学领域获得广泛认可。这就要求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被害人心理的研究方法,推进实证方法在我国被害人心理研究领域的应用。
(三)关注不同犯罪类型被害人的心理发展。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仅给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危害,还会给被害人的心理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尽管被害人心理研究已经注意到不同犯罪类型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并探讨了暴力犯罪、侵财类犯罪被害人的心理特征,但总体而言,目前被害人心理研究主要聚焦于被害人整体,缺乏对具体类型的犯罪被害人心理发展的深入探讨,尤其是缺乏对新时期一些热点犯罪类型的被害人心理的探讨,如电信诈骗被害人心理、校园欺凌被害人心理、网络智能犯罪被害人心理,以及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心理的探讨。在具体的被害人类型方面,目前的研究较多集中在女性被害人心理和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而占据被害人总数一定比例的农民工被害人和老年被害人的心理研究相对缺乏,对此学界需要予以重视。
(四)注重被害人心理援助研究。被害人心理援助是针对被害人心理伤害的直接救助手段,能够尽快缓解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帮助被害人逐步恢复到日常的生活和工作状态。被害人心理援助得到了国内学者的长期关注,有学者针对不同类型的被害人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心理援助措施。但总体上而言,目前国内被害人心理援助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被害人心理援助方面的方案和建议更多是从司法理念、刑事政策、经济救助、社会支持以及防护观念等角度提出一些较为宏观的举措,而对被害人的心理评估、心理援助技术、心理援助的规则和流程等方面则讨论得较少。随着被害人心理援助逐步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需要加强对被害人心理援助方面的研究。对于个体而言,被害经历作为重大生活事件会对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巨大的冲击,同时,被害经历也给被害人的社会支持系统造成伤害,会导致被害人的心理资源严重失衡。这就需要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情况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并且从被害人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完善的援助方案,而这一切都需要被害人心理评估、心理援助技术方法,以及心理援助体系等方面持续的投入和研究。从实践的角度看,被害人心理援助需要得到司法理念、刑事政策以及社会服务机构等多方面的协调与支持,才能够落到实处,切实为被害人提供帮助。此外,被害人心理援助的实践模式、运作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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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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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4-3040(2017)03-0086-06
2016-12-30
张华威,广东警官学院治安保卫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警务心理。
*本文系广东警官学院2014年国家级项目培育课题“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中的心理危机干预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编号:2014-G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