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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者视阈下法治文化建设研究

2017-01-24田亚平

知与行 2017年11期
关键词:接受者视阈宣传教育

田亚平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长沙 410006)

依法治国研究

接受者视阈下法治文化建设研究

田亚平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长沙 410006)

目前,法治文化建设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公众对法治文化建设的认同度不高,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法治文化建设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模式,没有站在接受者的立场真正考虑接受者的境遇。故法治文化建设应转换视角,从接受者的视角予以考虑,即从接受者视阈出发,考虑接受者的主体地位、接受水平、真实想法等,以提高法治文化建设的可接受性,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接受者视阈的提出既有接受理论、社会历史主体理论的支撑,又有西方法治历史经验的借鉴。从接受者视阈出发,分别从原则与路径两个方面来促进法治文化的建设,以求增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可接受度。一方面,法治文化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另一方面,提出了解民意并制定长远计划、建立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机制、创建公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等具体路径,以提升公众对法治文化建设的表达、参与机会和认同度。

接受者;接受者视阈;法治: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必要环节。法治文化的建设需要国家、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努力,因为三者都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其中,公民是法治文化建设最主要的接受者,即受众。但是,我国一直以政府主导推进型的模式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没有真切地考虑到接受者的主体地位、接受能力和真实想法,使得公众无法理解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和价值,也无法真正认同和参与法治文化建设。为此,很有必要站在接受者的立场来研究法治文化建设,以提升法治文化建设的可接受度,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

一、我国现行法治文化建设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治文化建设的模式

所谓法治文化建设,是指制度性文化建设与观念性文化建设的结合和互动[1]。我国现行法治文化建设模式是政府自上而下主导推进的模式,与自然演进型模式相对应。在该模式下,政府是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动力,建设的目标为政府所设定并予以全局把握,目标的完成亦依赖于政府所掌握的政治资源。

我国现行法治文化建设的模式有如下特点:第一,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法治文化建设的启动及要达到的目标,均由政府予以确定、把握。在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中,无论是制度性法治文化建设还是观念性法治文化建设,政府都以其强有力的政治资源在总揽全局并逐步推进,故法治文化建设的每一步都能看到政府的身影及努力。第二,长期视人民为法治文化建设的客体。在1978年确定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中,社会成员被视为客体,是守法的义务人,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才改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以国家立场出发制定法律甚是常见,公民常被当作客体。在法治文化宣传教育中,以漫灌式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未真正考虑接受者的接受能力、接受水平,导致法治宣传教育效果甚微。可见,在现行法治文化建设模式下,人民被视为客体的情况较为严重。第三,注重立法和普法。2011年,我国已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法律的修改与制定仍在陆续进行中。由此可知,我国的立法速度和效率是有目共睹的,制度性法治文化建设成果显著。自1986年“一五普法”开始,现已是“七五普法” 时期,普法教育遍布全国各地,不管是学校,还是社区,抑或是乡村,处处可见普法的踪迹。如今所实行的“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更能说明普法教育的普遍性及重要性。第四,方法上具有强制性。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带有明显的强制性,漫灌式地对民众进行传播、教育,未能设身处地地为民众考虑。我国实践中的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村、依法治水、依法治山、“法律六进”等都体现法治文化建设方法上的强制性特点。

(二)我国现行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政府的主导推动下,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大大缩短了探索时间,取得了一定成效,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是,在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民参与度低。目前,法治文化建设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建立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基地(阵地)、创作法治文化文艺作品等。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具体表现:法治人物法治事件的评选、开展法治文艺活动、结合地方特色展开普法创新活动、编撰并发放普法读物、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建立普法网络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基地主要包括法治文化宣传阵地、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农家书屋、法治学校等。从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形式中可知,法治文化建设的主要动力来自政府,公众参与情况不乐观。各地政府正努力开创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新局面,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在实践中却偏离了方向。很多地方政府对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解偏于简单化,误以为只要群众参与其举办的普法活动就达到了公众参与的效果,误以为群众参与其中就能提升法治文化建设的认同度。正因为存在这样的误解,导致很多地方政府只注重普法形式的创新,不去思考如何让法治文化为公众所接受认可,从而使得以奖励形式进行大型普法竞赛的活动甚为常见。笔者并不是对普法竞赛活动存在偏见,但这种形式只能在短时间内激起民众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引起民众对法治文化的触动与理解。换言之,这种参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参与。由此可知,从自上而下的视角进行法治文化建设,会忽视公众的主体地位,也无法让公众真正参与其中。

2.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差。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各地方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宣传教育的形式也在不断创新。尽管如此,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效果不容乐观,主要原因如下:第一,只注重法律知识或法律文本的宣传,没有注重法治理念及法治精神的弘扬。只注重法律知识和法律文本,枯燥乏味,无法激起公众的兴趣。一般来说,只有当遇到纠纷或问题时,人们才会求助于法律,并努力查找相关法律资料。对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法学教师或学生来说,掌握全部法律知识是不可能的,更何况是普通民众。第二,宣传教育方式以漫灌式为主。漫灌式的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忽视了受众的差异性。人与人之间的经验、文化水平、思想观念、接受能力等均有差异,采用这一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会让受众处于被动地位,有较大的强迫意味,会使受众产生反感、抗拒心理,得不偿失。第三,未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法治文化宣传教育实质上是一个传播过程。毋庸置疑,传播需要借助媒体的力量,法治文化宣传教育亦如此。现实中,新闻媒体为了获得公众的关注,往往重视传播一些负面的事件和案例,对于正面的事情和案例经常一笔带过,从未详细分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也未挖掘和弘扬案件本身隐含的内容。正因如此,法治文化的宣传至今未形成主流话语权[2]。第四,宣传教育缺乏统筹。各地的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比较分散,缺乏系统的部署,形不成整体的合力。通常,一些普法机构与一些相关单位工作重复展开、活动重复组织,造成了资源、精力的浪费[3],使得效果甚微。

3.公务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我国一直在努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力求民众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但贪污腐败、司法不公、滥用职权、钱权交易等严重违背法治的现象普遍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有些公务员的素质不高,未树立法律的信仰,没能真正理解法治之精髓。公务员作为政府或国家的代表,常与人民群众接触,一言一行足以影响民众的看法与观念。实践中,有些公务员为了应付上级,只做表面功夫,走过场、形式化现象严重,根本不考虑法治文化建设的实际效果。公务员在法治文化宣传教育的队伍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如果其自身都无法理解和认可法治文化,又如何让普通民众予以接纳认可?如果公务员自身都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坚持守法,又如何让普通民众自觉守法?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从中可知,审判人员不公正审判的后果及影响之大是不可小觑的。因此,公务员队伍素质不高成为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中的一大障碍,这是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

二、法治文化建设视角的转换:接受者视阈

(一)接受者视阈的界定

接受者视阈强调视角的转变,以往的法治文化建设模式是自上而下的,站在国家或政府的立场来建设法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接受者的主体地位及态度。接受者视阈主张自下而上地站在接受者的立场来看待和考虑法治文化建设的观念及过程。通过接受者视阈,以求在法治文化建设时能尊重接受者的主体地位,真切地考虑接受者的需求、接受能力等,为接受者提供表达、参与的机会,以最终提高法治文化建设的可接受度。故法治文化建设视角转变为接受者视阈是现实的要求,是必然的选择。接受者视阈的提出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其既有理论支撑,又有历史经验可借鉴。

(二)从接受者视阈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依据

1.接受理论。接受理论,又称为接受美学,主要是一种文学理论。该理论以加达默的解释学和茵格尔顿的现象学为基础,以姚斯和伊瑟尔为主要代表。接受理论强调读者的能动作用,强调接受的主体性,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将读者置于文学作品的中心位置[4]。姚斯的接受美学主要围绕“期待视野”展开,他认为读者在阅读作品时会受其“前理解”的影响,作者创作时应考虑读者的可接受性和期待视野。作品只有被读者理解和接受才能实现创作意义。接受理论认为,在作者、作品、读者三者的关系中,读者并不一定是被动的,其能动作用不可忽视。同样,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公众对法治文化建设会有一个判别、分析、选择的过程,且接受也不是全部接受,而是部分接受。接受者是一个群体概念,接受者对法治文化建设的态度可能因人而异,也可能因时而异。同时,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之一在于获得公众理解和认同,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这些均表明,法治文化建设需要认真考虑接受者的主体性,需要考虑其期待视野、接受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将接受者的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接受,以最终实现法治中国。接受理论是以接受者为中心的理论,其为接受者视阈的提出奠定了理论基础。

2.社会历史主体理论。社会历史主体理论强调人的重要性,强调人的能动作用,认为人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对社会历史的发展起决定作用。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亦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类社会的文化成果都是人民群众在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过程中的经验总结[5]。可见,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努力。在人治社会中,人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而法治的形成与发展亦离不开人,亦不能忽视人的作用。在法治文化建设实践中,人民群众既是建设者,又是接受者,需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重视其主体地位。因此,很有必要站在接受者的立场建设法治文化,为法治文化建设提供群众基础,也有必要注重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能动性,以提升法治文化建设的内驱力。故社会历史主体理论注重人的主体地位、注重人的重要性的特点,亦能为接受者视阈的提出提供理论支撑。

(三)从接受者视阈进行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依据

西方的私法和私法文化的发达世人皆知,古希腊是私法文化的萌生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平等、契约、权利等观念得到人们的认可与接纳,进而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权利与利益。无论是古希腊古罗马,还是中世纪时期,抑或是近现代时期,西方的私法文化和私法精神一直在延续,一直在发展,其中民法(典)的发达就是其主要标志。西方私法文化是法治文化形成的基础,其为法治秩序的形成提供了内在动力。换言之,西方法治文化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私法文化的传统与发达。私法文化注重对个人自由、主体权利、契约关系的保护,制约着国家权力的扩张并将其置于既定的规则之下,并确立了私权神圣和法律至上的理念,继而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立[6]。私法文化注重个人本位,人们极易理解和认可其存在。这些足以说明,法治文化不是凭空形成的,其形成离不开人们的支持与认同。因此,法治文化的建设应响应人民的需求,考虑接受者的主体地位。

三、接受者视阈中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选择

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选择科学合理的路径。为此,笔者意图以自下而上的视角研究法治文化建设,以提高法治文化建设的可接受度,进而实现法治文化建设的最终目的。

(一)接受者视阈中法治文化建设的原则

1.以人为本。接受者视阈是意图站在接受者的角度进行法治文化建设,注重接受者的主体地位。从接受者视阈进行法治文化建设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人是文化的创造者、传播者,也是文化的受用者和承载者[7],可知,无论是法治文化的建设,还是法治文化的传播,均离不开人。况且无论是西方法治文化的形成,还是儒家文化的传承至今,亦都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人并注重人的主体地位。因此,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是我们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必然选择。对于如何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从尊重和保障人权、考虑接受者的真实想法和真实情况两方面展开。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人说,一次好的法治实践活动,本身就是最好的法治文化教育,而且其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3]30-33。可见,实践远比说教重要,法治文化的建设离不开实践这一环节,因为好的实践活动更具说服力,更具影响力。此外,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也不容忽视。故法治文化建设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方面,既注重法治理论、法治文化理论的研究,又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创新。这样能让更多的人理解和支持法治文化建设。另一方面,在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方面,既要宣传法治文化的理论知识,又要注重实践活动的展开。这样才能使法治文化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接受者视阈中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人既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主体,又是受体。由此推知,法治文化建设应注重人的主体地位,也应注意其是接受者的身份。故笔者认为,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应着眼于提升公众的参与机会和增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可接受性。

1.了解民意并制定长远计划。我国法治文化建设参与度低、认同度低,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没有充分考虑到接受者的真实情况和真实想法。故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极为必要。对于如何了解民意,笔者认为,应该展开调研活动,搜集民意。该调研活动应针对不同的社会阶层进行调研,目的是为了整体把握接受者的现实需求、接受能力、接受水平等。调研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政府也可鼓励并指导社会志愿者参与该活动。调研活动可多种多样,广义上的调研包括可以获得一切信息的渠道。毛泽东同志曾说过:“做宣传工作的人,对于自己的宣传对象没有调查,没有研究,没有分析,乱讲一顿,是万万不行的”[8]。可见,法治文化的建设和宣传均应研究受众的具体情况。

在充分了解民情民意后,政府应依此制定法治文化建设的长远计划。当前,政府的力量在法治文化建设中是不可或缺的,其处于引导者的地位。政府制定的长远规划主要包括:法治文化建设的短期目标、长期目标、经费保障、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激励机制、资源统筹等。根据调研结果制定长远规划,从实际出发,才能为法治文化建设指引方向,提升公众对法治文化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2.建立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机制。公民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接受者,也是主体,理应让其参与其中。文化是在参与中形成的[9],只有经过参与认同,才能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扩大公众的参与途径关键在于建立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机制,以实现政府与公民的平等对话、良性互动,共同为法治文化建设出谋划策。互动机制的建立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建立互动平台。互动平台的建立是前提和基础,实质上是一个平等交流、协商的平台。互动平台可通过网络予以建立,如:网站、微信、QQ群等,还可建立专门场所,如:座谈会等。第二,建立反馈机制。公民提出的相关问题或建议,政府应安排人员予以反馈,以实现真正的良性互动,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其中。如果政府放任不管或者没能及时回应,会大大打击民众的热情。第三,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建设很复杂,需要汲取社会的力量与智慧。政府应鼓励社会成员积极参与其中,增强公众的表达、参与机会。

3.创建公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现行的法治文化内容未能引起公众的兴趣,未能获得公众的接受。故发展公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很有必要。具体措施有二:第一,法治文化的内容应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语言要通俗易懂,与民众的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第二,应与本土文化资源相结合。本土文化资源包括传统文化、地方特色文化、民族文化等。本土文化对人们的影响之深是有目共睹的。本土文化资源并不一定与法治文化相悖,我们应充分利用本土文化资源,以提升法治文化的可接受性。

4.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有人说,大众媒介不仅控制了对事件的传播和对事件的说法,而且左右着人们对现实的理解和判断[10]。这指出了大众传媒或舆论的力量不可小觑。目前,新闻媒体报道很多负面的事件,只为吸引公众的眼球,追求商业利益。对于正面案件,只是一笔带过。同时,新闻媒体对法律案例分析不够透彻,未深入挖掘其隐含的法治文化内涵。由此可知,法治文化的宣传未形成主流话语权,民众对法治文化建设了解不深,更不用说接受认同。故加强舆论的正确引导很有必要。其中,政府对舆论的引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应鼓励和调动新闻媒体深入挖掘个案中隐含的法治文化,比如:衡阳贿选案该批判,但也要弘扬正确的选举文化,使民主的选举精神深入人心。对于负面案例,我们更应肯定和强调正面的重要性。

四、结语

总之,我国现行法治文化建设是从自上而下的视角进行的。在很长时间里,公众的主体地位被忽视,被当成客体。正因如此,公众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参与度和认同度都不高,社会的法治氛围未能形成。要想解决这一难题,就必须转换视角,即从接受者视阈研究法治文化建设,以增强法治文化建设的可接受度。从接受者视阈出发,探究法治文化建设的原则及路径,以增强公众的参与度和认同度是现实的需求,也是必然的选择。

[1] 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论坛,2012,(1):5-10.

[2] 单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研究[J].潍坊学院学报,2015,(1):80-83.

[3] 吴跃建.法治文化建设现状分析及突破[J].中国司法,2012,(10):30-33.

[4] [德]H·R·姚斯,[美]R·C·霍拉勃.接受美学与接受理论[M].周宁,金元浦,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

[5] 程璞森.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主体理论研究[D].南充:西华师范大学,2016.

[6] 杨震.法治秩序的私法文化基础[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4):12-16.

[7] 孙育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理论与实践[J].学习与探索,2014,(4):61-66.

[8] 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837.

[9] 徐矫辉.志愿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J].中国司法,2012,(7):42-44.

[10] 李岩.大众传播过程的异化现象[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97,(10):62-66.

田亚平.接受者视阈下法治文化建设研究[J].知与行,2017,(11):76-80.

2017-08-19

田亚平(1993-),女(侗族),湖南怀化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D90

A

1000-8284(2017)11-0076-05

〔责任编辑:张 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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