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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7-01-24王建军吴伟伟

中国军转民 2017年1期
关键词:资格合格装备

■ 王建军 吴伟伟 杨 磊

关于进一步完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 王建军 吴伟伟 杨 磊

随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以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分类审查制度的推行,审查项目的合理设置,量化打分评判等新举措的落实,使审查管理工作跃上了新台阶,不仅推动了装备承制单位综合能力的提升,还吸纳了大量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到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这些都对装备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以及《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试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分类审查制度的推行,审查项目的合理设置,量化打分评判等新举措的落实,使审查管理工作跃上了新台阶,不仅推动了装备承制单位综合能力的提升,还吸纳了大量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到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这些都对装备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在资格审查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当前资格审查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些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笔者对当前资格审查工作需要改进的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资格审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可供各方接受的审查标准

《规定》颁布施行后,GJB5713-2006《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要求》(以下简称“GJB5713-2006标准”)停止使用。由于《规定》作为法规性文件,难以对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提出更多具体的要求,其指导性强但可操作性不够,而《细则》仅仅是审查组的工作细则,对承制单位来讲有点被迫就范的嫌疑,用它来判定承制单位是否具备资格并不合适,而且该《细则》仅是针对审查工作的,《规定》要求的申请受理、资格监督、注册管理、甚至审查组整改验证等工作内容,《细则》上也没有涉及。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个能让各方接受的,统一性、实用性和操作性更强的工作标准就十分必要。由于目前这方面标准的缺失,使审查工作的规范性、统一性和有效性,甚至权威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评价准则和评价方法不尽合理

多年来,资格审查遵循的是“单项否决、综合评议”的原则,《规定》出台后的审查仍然是遵循的这条原则,而《细则》明确了现场审查的评分准则,用得分率来做审查结论,这比过去定性地判定更加科学,减少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审查结果偏差,能更准确地评价承制单位的综合能力及其资格建设水平。但是,目前对承制单位审查的判定方式,影响了“单项否决、综合评议”的效果。

《规定》对判定为“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的要求比GJB5713-2006标准严得多,而在审查中我们发现:由于基本合格项对审查结果判定影响甚微,同时也不用总得分率判定审查结果,无法客观地对承制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审查中,只要没有形成不合格,无论承制单位有多少个基本合格项,无论这种基本合格是关键项、重要项还是一般项,无论基本合格是得分率接近95%的合格标准,还是接近70%以下的不合格标准,都对审查结果判定没有影响。审查中基本合格过多(甚至超过审查条款的一半以上)仍能通过审查,结论不过是无一例外的“基本具备资格,经整改并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规定》和《细则》实施后,由于各项目有扣分点的存在,基本合格项更多,出现上述审查结论的情况更加普遍,同时可以肯定的是基本合格项越多,总得分也就越低。很显然,这种只关注不合格项进行“单项否决”,忽视总得分的“综合评议”是不合适的。

(三)日常监督工作规范性不够,效果欠佳

有效的监督是确保承制单位资格保持、掌握承制单位资质能力变化,降低装备采购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过去少数承制单位有“一证在手四年无忧”的说法,资格证书一到,资格审查要求就不再落实。要防止这种现象就要靠监督作用的发挥。《规定》对监督作了明确要求,但关于监督如何实施的内容不多,无法指导具体监督工作,监督工作的开展只能由各军事代表机构根据自己的理解来落实,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很多事项不易准确把握,当前的状态可以说是监督形式五花八门、监督质量参差不齐、监督效果也难以令人满意。如:军事代表机构除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的监督外,每年需组织一次专题的日常监督,有的军代室按初(续)审的方式进行,请来专家逐一对各单位进行审查,导致军代室和承制单位都不堪重负,甚至出现“越权”的监督结论;有的则按军代表开展质量监督的方式进行,资格建设的范围和要求不能全面涉及,导致监督发现问题的作用下降,不能全面掌握承制单位的资格保持和变化情况。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不同军代室监督形成的结论和文件资料差别较大。

(四)申请单位良莠不齐现象突出,增加了审查风险

随着《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出台,《规定》对资格审查工作实施了分类审查,此后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在军队改革中进一步实施。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的民营企业数量猛增。但提出申请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参差不齐,而且从总体上来讲,“民参军”企业与军方之间信用基础薄弱,有的企业仅仅通过价格手段竞标,容易带来产品质量及服务的风险,甚至有的企业法人资格等基本注册条件说变就变,“想退伍就退伍”,这些问题显著增加了装备及其配套产品的采购风险。

二、关于改进资格审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编制新的资格审查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审查工作

强制性标准,能对有关各方提出强制性要求。编制好新的资格审查管理标准,就能进一步落实好《规定》的要求,更好地统一资格审查工作,提升受理、审查和监督全过程的工作水平。基于GJB5713-2006标准在近10年的资格审查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新标准也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新标准要符合《规定》内容要求、工作标准要统一、管理过程要完整,确保其符合性、统一性和完整性,全面细致地规范资格审查工作;还要处理好新编制标准与法律法规、相关管理标准和内外环境的关系,确保其适宜性和适用性。

(二)单项判定量化和综合评价量化相结合,全面评价承制单位能力

资格审查是对承制单位能力的考核评价。在审查过程中采取“单项否决、综合评议”的方式事实证明是比较科学的,没有单项否决,一些影响资格注册的关键因素就无法把控,没有综合评议就难以评价承制单位的综合能力,审查就难以给出合适的结论。

《规定》设置了37个审查项目的重要程度,并用不合格项数量作为给出审查结论的依据。从《规定》中可以看出,目前“单项否决”落实得较好,而“综合评议”在操作上却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还需进一步加强。要改变这种状况,较为合适的方式就是将“量化单项判定”和“量化综合评价”相结合。在根据评分项目的权重、子项目的分值设定计算单项得分率,并判定合格与否的同时,设定审查37项的总得分率要求,并作为承制单位是否具备资格的评价标准之一,当总得分率低于设定值时,无论是否出现《规定》中“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的三种情形,都应判定为“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

综合评分能让承制单位不仅关注资格条件的符合性,更关注资格建设的有效性,能让审查组作出更加充分、客观的评价,还能促进承制单位的综合能力建设。此外,通过综合评分还可对承制单位资格建设水平实施分级管理,成为装备采购中选择承制单位的重要参考。

(三)规范日常监督,督促承制单位能力资格持续保持和提高

目前日常监督出现的问题,原因之一是军事代表机构人员的能力素质满足不了监督要求,参与人员对《规定》和相关标准的理解和掌握不够,而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对监督过程的规范化管理欠缺,导致工作开展随意性大。

要提升日常监督效果,在加强人员能力素质培训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细化日常监督要求,规范日常监督的开展,可出台监督工作的相关实施细则,指导和规范军事代表机构的监督工作,对监督用什么组织形式适宜,监督计划如何编,报告如何写,结论如何下,问题整改通知单如何填写等等,都做出规定或示范。

(四)加大审查管理把关力度,有效控制审查风险

面对申请“参军”民营企业良莠不齐的局面,要在确保符合《规定》分类审查条件的同时,对承制单位进行综合的、长远的、深层次的分析评价,不能只关注表面的、眼前的、局部的符合性,防止审查把关不严给装备采购带来风险。要降低这方面的风险,就必须把受理和审查作为重要的把关手段,在其“参军”时谨慎准入,才能保证在后续少出问题,“参军不易、退伍也不易”是在对新申请民营企业的审查中应该把握的原则。要增加对新申请民营企业信用评级(价)方面的要求,可以结合地方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等信用评级(价)机制,对民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社会责任履行等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通过风险管控机制的建立,可以为吸纳更多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守好门、把好关,同时也能更好地为之架好桥、铺好路。

驻扬州地区军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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