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思考
——基于政党、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
2017-01-24姜裕富
■姜裕富
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思考
——基于政党、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
■姜裕富
从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来分析,党的领导是政党与国家关系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则是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是在法治基础上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在党的领导下的法治建设。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相结合,加速了政党与国家的适度分离,反过来又促进了两者本质上的一致,从而增强了执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政党;国家;社会
政党政治是现代政治的基本特征。从本质上讲,政党政治就是国家政权由政党来掌控,即以政党组织形式整合社会利益需求、参与政治,并对国家和社会的生活产生影响。要理解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就必须分析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以及“一致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本质是什么。在当代中国政治活动,政党、国家、社会所构成的政治结构中,政党是核心。党的领导解决的是党与社会关系问题,社会主义法治解决的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核心在于政党、国家、社会关系的均衡性。从这一视角出发,进而分析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历史逻辑和实现路径,有助于理解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深层问题。
一、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问题
在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中,不同要素组合的中心不同,构成了现代国家建设与转型的模式差异,主要有“以英美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主导的社会中心主义,以法德日为代表的国家主导的国家中心主义与以俄中为代表的政党主导的政党中心主义。”[1]政党中心主义在民族国家的创建初期得以体现,因为推翻旧政权,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组织,凝聚人心、整合社会力量,革命型政党是必然的选择。在建设新政权过程中,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许多现实因素有意或无意地引导执政党延续着革命思维,政党往往成为国家建设的主导力量。各种因素促成了中国选择了政党主导的模式。在中国,革命与执政的逻辑在于政党、国家、社会要素的不同组合。作为革命党,通过政党、军队一体化,实现夺取政权的目标,社会必然从属于党和军队的建设;作为执政党,党创立了新政权,组织国家机构,控制社会力量,具有历史和现实合理性,但若要实现长期执政,必须使政党、国家、社会在法治原则下适度分离。
“在社会主义国家,党在政治生活中实际上承担了双重角色,一是领导核心;二是执政力量。”[2]中国革命的历史,决定了党在建国中的领导核心。历史上曾经选择过走资本主义道路,因为不符合中国革命的历史逻辑和内在要求,最后以失败告终。中国共产党依靠自身的先进性,牢牢地把握住革命的逻辑,成功地实现了建国的目标,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自然成为新政权的领导核心。在执政后,通过宪法确认了党的执政地位之后,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把党的干部推荐成为国家机构的领导人,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妥善处理党和国家关系,既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又促进了国家政权建设,这就是执政党的运作逻辑。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马克思认为,国家、政治制度是从属的东西,而市民社会,经济关系的领域是决定性的因素。[3]国家对经济社会的领导,是国家的职能所决定的,国家为了维护统治地位,除了集中于政权建设以外,还执行着许多社会功能,并且把政治统治建立在这些社会职能实现的基础上。事实上,国家和政党都能实现社会需整合的目标。为只要授予国家绝对的自主权,国家整合社会的风险可以通过周密的安排预先防范,这就产生了国家一元论;认为现代国家的复杂性导致风险单一控制难度大,必须承认社会的制约功能,就产生了国家社会二元论。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人类发展史证明,二元论优于一元论,社会整合需要政党与国家的合作。
政党通过一定程序进入国家政权领域并掌握国家权力,就是政党的执政权。执政权是从法律角度来解释党的领导地位的,执政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才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目标。党的领导和执政都是通过党员在国家机构中的行为来实现的,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党员干部转换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国家权力的运行实现执政的目的。社会主义法治确定了国家如何整合社会的问题,也明确了党的整合社会功能以及如何领导国家的社会整合功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了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的原则,使国家发展与社会培育有了相互支持、相互制约的空间,增强了党的领导的政治基础与社会基础。
同所有人类共同体一样,政党与国家都产生于社会并存在于社会。如果用几个同心圆来表述,从里到外依次是政府—国家—社会,与此交叉的圆则是政党,政党存在于政府、国家、社会各个层次,并成为融合各个部分的领导核心。从政党、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看,政党借助法律的力量,协调国家和社会自主性和相对性的均衡,确保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合乎逻辑。在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党的执政方式就是掌握国家权力、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并且协调社会发展,实现政党、国家、社会的均衡。政党、国家、社会三者互动必须在法治的调整之下,规定三者的边界以及规范各自的运行方式,处理三者之间发生的冲突,实现依法执政、权力有限、社会自主的目标。
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历史发展
人类社会的早期,本没有什么国家与政府,财产公有、共同劳动是早期社会的特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私有制的形成,社会分化为富人与穷人、自由与奴隶时,国家就出现了,并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国家也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国家最终回归于社会。从理论上讲,国家回归社会的可能有三种途径:国家把权力归还给社会、社会把权力收回、国家职能自动停止。在国家从社会分离,到国家侵吞社会,再到国家消失于社会,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政党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党根源于社会,介入国家权力之中,最后要政党控制国家乃至吞没社会,要么政党与国家和社会保持适度的分离。政党、国家、社会关系的变迁史为分析法治建设提供新的视角,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不同的历史时期的政党、国家、社会关系,是理解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关系的有效途径。
如果一定程度上的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政党就成为社会介入国家的重要中介,国家仍然拒绝向社会开放权力,必然导致社会强制介入国家的现象,这是革命党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革命党不可能在国家已有的法律秩序内产生,革命党的领导与其所处的国家法律不可能是一致的,革命党必须破坏已有的法律秩序,成为分裂社会、撕裂国家的力量,才有生存的空间。作为执政党,应是维护法律秩序、整合社会、凝聚国家的力量。中国共产党产生于民族独立、民主自由的目标之下,尽管早在革命时期就清醒地认识到党与国家必须分离,即使在执政之后,也未将这种思想付诸实践,相反,“党直接掌握国家权力,党政融为一体,以党代政,把党的力量强化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党成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成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4]
这种党的领导与法律的关系是极其不正常的,这种政党控制国家与社会的模式形成,主要是受苏联的影响。由于俄国经济、文化的落后,导致社会自主性不高,国家始终凌驾于社会之上,列宁曾经提出的“国家权力回归社会”的思想未能实现。斯大林上台之后,进一步走向了社会国家化的道路。这种模式的特征表现在:国家权力高度集中,实行中央集权;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附属于国家;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政党组织行政化;这种模式下党的领导是具体的、实际的领导,国家权力的极度扩张,控制了经济,全面渗透到社会管理中,实行严格的思想文化控制。党的口号、政策具有法律的效力,权力运行不受法律的控制,监督机制也消失了。我国1954年成立的国务院,总理和16名副总理清一色共产党员,各部委仅有少数的部长由党外人士担任,“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单位决定,各方去办”的原则确定之后,标志着党成为领导一切的机构,政府的权力也无限地扩张,社会被挤压在有限的空间。革命思维的惯性、执政党的历史使命感以及特定的国内外环境,迫使政党将执政自主权发挥到极限,不可能在法律范围内有条不紊地展开。与党的领导不受法律控制相一致的是政党、国家、社会的一体化,这种一体化反过来又增强了党的绝对领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权力毫无限制地向经济和社会领域扩张,不但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损害了政党、国家的权威,政党和国家不得不为经济社会发展迟缓承担责任,改革放权是必然的选择。改革开放实质就是国家向社会放权,形成了政党国家为一方,经济社会为另一方的关系主体,重新界定公和私的身份关系,重建国家与社会关系。改革的逻辑是国家权力一定程度收缩,公民权利得到相应的扩张。政党和国家从经济与社会领域有限的收缩,给经济和社会自主发展的空间,这个空间过去是由政党和国家控制的。经济的自主性导致了利益的分化,多元利益主体的生成,导致了社会分层,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活跃起来,形成了本阶层特有的意识,伴随着为了维护阶层利益而形成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反过来对国家权力的运行产生了影响。于是,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领域逐渐形成。当党和国家开始认真审视权力的限度之后,政党与国家的权力、经济与社会的权利也相应分化,政党、国家、市场、社会的格局逐渐形成。
政党、国家、市场、社会的格局离不开法治的支撑。第一,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章和宪法的双重规范,党的执政必须是依法执政。第二,国家权力的获得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起作用。市场经济的特征是产权保护、自主经营等,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控。第四,社会自治需要法律的保障,社会组织的成立、运行等都是在法律规范之下的,没有法律的保障,社会自治的空间必然受到各种因素的挤压导致僵化,或者无限放大而自毁。政党与国家、社会的分离,对法治提出更高的要求,也为法治的存在创造了机会。国家、社会与政党分离之后,党更需要在国家与社会层面实现领导,运用国家权力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赢得社会的支持和拥护,推动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执政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两个层面上都要求政党必须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领导。党的领导巩固了执政地位,执政地位增强了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促进政党、国家、社会稳定的、可持续的发展。
三、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实践路径
政党一旦进入国家后,必然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发挥枢纽作用,既可以作为政治力量归属于国家范畴,也可以作为社会力量归结于社会。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力量,领导着国家;作为执政党,依照程序介入国家政权。在领导与执政之间,法治有效地消弭两者之间的张力,一方面使政党、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一方面又把各方有效地结合起来,实现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在政党、国家、社会关系中的一致性。
(一)厘清政党与国家的权力边界
在“一党国家”体制下,“政党”与“国家”几乎被当作同义词。从革命党演化为执政党,并且主张国家建设,政党是国家的基础,政党的组织网络构成了国家的基本结构,政党在国家与社会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的必然。这种语境下的政党与国家关系,法治的底蕴是比较欠缺的,作为国家领导人的党的干部,在治国理政时,更熟悉于党的政策,国家法律的复杂性、规范性也不利于应对瞬息万变的时局。作为一个执政党,在国内外形势发生变化、党的地位也发生根本性变化之时,必须正确对待党与国家关系,在坚持党对国家的领导前提下,厘清两者边界,认识到各自独立性与相互依赖性。
中国共产党在政权建设过程中已经历史地成为中国政治格局中领导力量。当代中国的政权建设有着自己特殊的历史逻辑,即中国共产党组织社会力量通过革命手段夺取政权,并巩固政权。[5]政党承担了建设政权的责任,缔造了国家,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作为一种政治性组织,政党与国家是有各自的边界的,党并不意味着国家与政党在关于公共权力的设定和运行中毫无瓜葛,政党与国家在权限中存在许多交叉的领域,使得政党权力与国家权力交集在一起,无法做出清晰的界定,也不意味着政党权力与国家权力无法在法律的范围内做出界定。中国共产党与国家关系的历史证明,党领导着国家,国家在政党控制之下,在界定党与国家权力边界时,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党的执政意识,二是依法执政。作为一个执政党,必须意识到党与国家关系是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党对国家的领导、党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党的成员转化为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依法执政的意识是界定政党与国家权力边界的前提,也是对政党介入国家的限制,既保证政党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约束政党权力的无限扩张,也是确保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一致性的前提。
(二)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
国家与政党一样,都是根源于社会的组织,政党和国家都从社会中产生并获得社会支持而存在。现代民主国家建设,必须妥善处理多元的利益需求和多元的政治参与,产生了利益表达、利益整合的需求,为政党功能发挥提供了动力机制。政党政治的逻辑就是立足于社会,掌控国家机器,使社会、政党的利益通过国家机制达到一致性,实现政党、国家社会的循环。
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在政党的控制下的。理论上说,政党可以与国家结合,控制社会;也可以与社会结合,控制国家。无论是前者的国家至上主义还是后者的社会至上主义,这种结合与控制都必须在法治主义下,才是健康的。“如果国家篡夺了社会的权利,国家也无法生存;而政党如果篡夺了国家的资源,政党同样无法生存。”[6]因此,政党与国家和社会必须在法治下适度分离,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也是在法治下的分离。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意味着国家权力向社会开放,社会力量可以以组织化方式介入国家权力,这是政党成立的前提,也是法治形成的基础。在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时期,国家权力没有分化,政党没有形成的空间,也没有通过法律控制国家权力的需要,法律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法治国家建设无从谈起。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处理国家权力设置、运行、监督、救济等系列问题,核心是国家如何整合社会、培育社会、发展社会等问题。国家与社会关系是分立而不是对立,是在法律控制下的双向互动。在罗伯特·达尔看来,权力就是一种影响力,发生作用的手段通常有三种,一是受训控制,通过提示或信号组成的信息传递形成。二是说服,通过提供有关行动的选择方针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信息传播来产生。三是诱导,通过好处或坏处或者两者兼用来改变选择。[7]这种控制、说服、诱导有时单边的,有时是互相的。当然,社会也具备抵抗国家权力入侵的功能。社会对国家的浸透,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社会与国家的重叠部分越大,它与国家讨价还价的余地也就越大。如果有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存在,这种影响与抵抗的过程是良性的,也正是在这过程中,国家和社会都得到了加强。法治下的国家与社会,既不是国家完全吸纳社会,也不是国家完全消失在社会之中。国家与社会作为独立的组织,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主导作用:国家控制政治领域,影响到社会;涉及社会领域的实现,尊重社会自治原则,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培育社会自主力量。这其中,需要确立国家权力的界限,尤其是政府组织要遵循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原则,收缩政府权限,明确政府权力边界,处理公权与私权、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实行政府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三)通过党的建设推动国家建设与社会发展
国家建设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要求一个强大的政党来统领这一进程,国家建设的过程一方面需要一个稳定的制度体系,保证国家治理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制度本身必须是与历史和现实一致,保证制度得到社会认同。把党的建设与国家建设结合起来,以党的建设来推动国家的建设,是新一届领导集体的创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党、国家、社会关系的变迁,就是围绕着政治分权和经济分权带来的关系重组,我国的整个权力网络是为了保证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而建立起来的,其中变化的主线是党的领导方式的变化。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本身不是否定党的领导,而是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
通过党的建设推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实现依章治党。首先依照党的章程确定党自身的组织、作风等方面的建设,实现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其次,要确定党与国家关系的原则,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政事,规范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之间的关系,防止以党代政的现象。同时要善于以法律为中介,介入各种权限纠纷中,防止以言代法。再次要依法确立政党与社会关系,调整组织与动员社会的模式,通过调整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行政机构来规范和引导社会日常运转与发展路径。
[1]刘放桐.当代哲学走向:马克思主义与现代西方哲学的比较研究[J].天津社会科学,1999(6):4-10.
[2]林尚立.领导与执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的政治学分析[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1(1):37-4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345.
[4]王长江.现代政党执政方式比较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202.
[5]王邦佐、谢岳.政党推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演变逻辑[J].政治与法律,2001(3):.
[6]让·布隆代尔,毛里齐奥·科塔.政党政府的性质——一种比较性的欧洲视角[M].曾淼,林德山,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6.
[7]罗伯特·A·达尔.现代政治分析[M].王沪宁、陈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56.
责任编辑 王承云
国家社科基金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研究专项工程项目(批准号:16ZZD036)成果之一。
2017-04-16
姜裕富,华东师范大学政治学系中共党史专业博士研究生,浙江衢州市委党校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党史党建、当代中国政治。(上海,200241)
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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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79(2017)03-00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