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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绳被打,究竟冤不冤?

2017-01-23文丨龙继辉

遵义 2017年19期
关键词:打人宠物狗孩童

文丨■ 龙继辉

文丨■ 黄 磊

文丨■ 孙建国

文丨■ 贺 成

遛狗不拴绳被打,究竟冤不冤?

近日,成都一女主持人自曝因遛狗不拴绳而被人暴打致脸毁容。女主持人在此次冲突中受伤,但不少网友却对这名女主持人口诛笔伐,认为其有错在先。

养狗纠纷不能靠拳头怼回去

遛狗不拴绳不应成为向主人发飙的借口

文丨■ 龙继辉

近日,成都一女主持人自曝因遛狗不拴绳而被人暴打致脸毁容。女主持人在此次冲突中受伤,但不少网友却对女主持人口诛笔伐,认为其有错在先。遛狗不拴绳被打,究竟冤不冤?笔者认为,遛狗不栓绳不应成为向主人发飙的借口,该女士被人暴打堪比窦娥冤。

首先,狗是人类最忠实的朋友。对待宠物狗,要以“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的海纳百川心态宽以待之,不要对其横眉冷对。如果你实在不喜欢宠物狗,可以熟视无睹,但不要去伤害它,因为狗的生命权也值得尊重。

其次,小孩的爷爷并非是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采取正当防卫的“火候”是“正在进行时”。本案中,小狗并未伤害小孩,且小狗调皮捣蛋已成“过去式”。因此,小孩的爷爷纯属假想的“正当防卫”,是在找心理平衡地乱出气。这种“狗不犯我,我不犯狗;狗若犯我,我必犯狗”的“宠物”心理实在有点可笑。这种赤裸裸的溺爱,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有百害而无一利。

再次,女士遛狗不拴绳情有可原。这倒不是因为女士急于要去上班而没时间栓绳的原因,而是小宠物狗才6个月大,只是一个“浓缩的精品”,难以对人构成现实的威胁。在大街小巷,有些巨型狗都在大摇大摆、耀武扬威地“徜徉”,尚且无人多管闲事,一只小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撒欢,带来的欢声笑语远比“威胁”多得多,为啥要拒之门外呢?就算吓倒了小孩(其实,小孩乐在其中),也不应得理不饶人地踹狗一脚吧?宽容是人类的美德和处事之道,对于宠物狗的调皮捣蛋,更应该莞尔一笑。

最后,好男不与女斗的“明规则”也应对女士宽宏大量才对。怎能集中三个大人的“优势”兵力“围歼”一个弱女主持人呢?中国是法治社会,不是暴力社会,解决问题要依法进行,合情合理地解决,而不是该出手时就出手,不该出手时也要出手。

当然,作为一名女主持人,自己脸蛋的光辉形象对于“上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她自己应该时刻警惕,注意保护自己的形象才是硬道理。光脚的不怕穿鞋的,何必斤斤计较于他人的得理不饶人呢?好言一句三冬暖,主持人更应利用自己的口才特长和优势,以情动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于无形,这不是皆大欢喜的好事一桩吗?何必对小狗过分溺爱呢?毕竟小狗没有伤筋动骨。对小孩溺爱欠妥,对小狗溺爱同样不对。

养狗纠纷不能靠拳头怼回去

文丨■ 黄 磊

能否对饲养动物主人使用暴力?从法律层面是允许的,但起码要附有三个条件:其一,所饲养动物只是动物主人行使暴力的工具,即主人驱使动物对他人进行侵害;其二,所发生侵害具有时间的急迫性、空间的紧迫性,可预测将发生或正发生侵害;其三,所采取的暴力应该具有匹配性,即应该与所遭遇的侵害大体相当,不应过当。

新闻中,女主持并未驱使金毛犬对孩童进行攻击,而与之对应的是孩童的家长已经对金毛犬进行驱赶。换而言之,孩童家长继续实施暴力制止的前提条件已经消失,之后的纠纷属于衍生的民事纠纷,与防卫权并无关系。

必须指出,不管是养狗纠纷也好,邻里纠纷也罢,民事关系显然不能靠拳头怼回去。一者,在宠物自行侵权时,可以对宠物采取必要的暴力及限制措施,也可以勒令主人管制好宠物,危害消失后对主人采取暴力不仅适用条件不足、适用对象也有误;其二,从结果来看,孩童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惊吓,但女主人却被打毁容,这两种危害结果高下立判,可见相关行为的程度也过当。

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女主人不拴狗绳属于有错在先,大型犬尤其是烈性犬对人有很强的攻击力,老人、孩童显然没有足够的能力抵御;同样,犬类性格不一,而且对外界刺激的反应也不一样,更为重要的是,很多犬类在某一些情形下都有失控可能性。也正因为此,各地对饲养大型犬尤其是烈性犬都有着明文要求。新闻所发生地成都的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就要求养犬人携犬出户时需使用犬绳牵领或装入犬笼、犬袋,同时还要求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但女主人先前的违反行政法行为也不能成为其被毁容的合法理由,也不能因为违反行政法就给事后暴力行为套上合理、合法的面纱。同样以成都养犬管理条例三十三条为例,需为犬只佩戴标识牌;需对犬只粪便即时清除;需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那如果主观上,我们不能忽略行为发生的时空性、无视危害可能性,就简单的用各自朴素的情感观来进行判定,不能因为爱狗就曰“金毛无错、打人有责”,不爱狗就说“吓人有罪、遛狗该打”。同样,我们也不能将之前女主人违反行政法的先前行为,狗吓到小孩被制止的随后经过,双方因争执殴打的民事纠纷混为一谈、打包处理。这种混淆,只会让法律关系变得混杂不堪,让法律规范缺乏预期性和指引性,更会让民众的正义感在“拳头的冲突”中找不到边际。

打人者终会被依法打压

文丨■ 孙建国

可以肯定地说,打人是不理智的行为。尽管孩子宝贵,家长护犊情深,这完全可以理解。但对方也是和自己儿女差不多岁数的人,虽然她有错,但何苦下手这么狠,出口那么脏污呢?不只口出恶言,还冲动伤人,无论如何也是很不理智的行为。

打人是道德素质缺失的表现。与高度城市化的精神文明行为相悖,暴露了打人者素质的缺失,甚至是低下。如果还原事件到发生前,道德素质高的话,就会这样处理问题的。女主持人应该是去主动问候,看看孩子吓到了没有,赶紧安慰,赔礼道歉,对方断然不会污语相向,拳脚相向。如果孩子家长道德修养高点,稍微宽容、大度点,断不会发生这么激烈的言语冲突和肢体冲突。为这样一件小事而大打出手值得吗?

打人是违法行为,往轻处说是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往重处说就是违法行为。无论我们对女主持人遛狗不拴绳的行为多么反感,她只能被法律法规制裁约束,而不是被其他人打人教训。她固然有错,也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随便行使纠错权利的,你完全可以根据相关条例进行举报,让相关部门来制裁她,而不是亲自上手教训。犯罪嫌疑人犯法了,多么罪大恶极,也是必须尊重人权的,自有法律来制裁,而不是随意一个人给予制裁。将女主持人打到毁容,脑震荡等造成伤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这必须由打人者来承担。

另外,从女主持人后来的反映中,打人者这家还在继续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还想打第二次。如此作为,也就太嚣张了。这就不仅仅是一时气愤打人那么简单了,有很深的社会背景。如果情况属实的话,就有地痞无赖的嫌疑。社会绝不该容许这样的行为存在,必须高度关注后继问题。要彻底将冲突的隐患一并治理,使双方真正谅解和解。

要知道打人者终被打,违法者终被法律制裁。文明社会要做文明人,法治社会要做守法人。

处理人狗矛盾要文明

文丨■ 贺 成

如果女主持人从一开始大度一些,首先把人本思维放在首位,将男子踹狗一下只是“示意”狗离开,保障狗不伤到孩子罢了,从而因为自己的狗让孩子受惊吓而道歉,这一矛盾就烟消云散了。

甚至,说不定踹狗的男子,还会很客气或者内疚。只是这名女主持人没这样做。当然,现实中很多人也没这样做。一些人太爱自己的狗了!他们可以带着狗挤公交,带着狗去公共浴池洗澡,带着狗去就餐,带着狗去赴婚礼.……其行为,无时无刻不再刺激着公众的感官神经。

不仅是如此,一些人爱狗也就罢了,还极力维护狗的权威,狗受了点委屈,似乎自己就很没面子,从而处处跟人较劲,心态很是浮躁,脾气变得暴躁,把人与狗的矛盾活生生变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

很显然,这是颇值得商榷的。爱狗,也是在表达爱心,这无可厚非,也是个人权利。但狗不是人,不懂得控制情绪,管理不善会伤人,会污染环境卫生,给他人的生活带来干扰。人狗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存在。此时,作为爱狗者,一定要多为他人作想,一是处心积虑管好狗,二是当狗影响他人时,要有点愧疚之心,主动承担责任,起码说话要谦让一些。可以说,这是不避免矛盾升级的关键。

如果说,爱狗,就目空一切,目中无人,置他人感受不顾,处处为狗抬头,在狗身上树立人的权威,这就大错特错了。世界上只有人敬人,没有人怕人。再高贵的狗,终久是狗,再低贱的人,到底是人。

当然了,文明处理人狗矛盾,这也是双向的:既需要爱狗者文明,同时也需要不养狗者文明。具体说,当别人的狗威胁到自己,或者伤及自己,就事论事,有事说事,本着解决问题去,伤及情感的话少说,可能引起矛盾冲突的话少说,更不能动手。换句话说,如果在这起事件中,不是女主持人被打,那么被打的可能就是男孩或者男子。在一个文明的社会里,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也注定没有赢家。

各让一步,多多担待,相互理解,把文明作为相处的基石,人狗之间的矛盾才不会升级,人与人之间才会更和谐更美好。为狗把人与人之间搞得乌烟瘴气,甚至互相伤害,这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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