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十起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2017-01-22
最高法公布十起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6月22日上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十起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介绍,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0394件,审结18874件,生效判决涉及人数23727人;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90769件,审结84664件;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一审行政案件35177件,结案29126件。各级人民法院通过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以及环境资源监管失职的犯罪行为,有效威慑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防范和减少了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
郑学林表示,这十起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大气、海洋、渔业资源污染、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处罚等纠纷,涵盖大气、水、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审理规则能够起到较好的指导作用。
其中,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法院采用了“双罚制”,即对涉案企业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判处刑事罚金500万元,同时对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污染行为直接负责的企业主管人员廉兴中,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令那些心存侥幸的污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敢再犯,避免犯罪入狱“自由和财产两失”。
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主观犯意前提下,正确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予以裁判,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取向,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由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弥补了个体受害者诉讼能力的不足,无论对个人权益还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都非常必要和及时。
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涉及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程序合法性的认定,明确了不能证明取样程序合法的监测报告,不能单独作为认定被处罚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证据的裁判规则。
十起典型案例是:
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廉兴中污染环境案
2.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3.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诉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4.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5.倪旭龙诉丹东海洋红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
6.江西星光现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西鹰鹏化工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
7.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8.邓仕迎诉广西永凯糖纸有限责任公司等六企业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9.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10.陈德龙诉成都市成华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