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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相关法规条款之商榷

2017-01-21周伯虎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2017年10期
关键词:起重机械起重机法规

周伯虎 陈 龙

(1.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 马鞍山 243000)

(2.马钢技术中心 马鞍山 243000)

起重机械相关法规条款之商榷

周伯虎1陈 龙2

(1.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 马鞍山 243000)

(2.马钢技术中心 马鞍山 243000)

论文根据某大型企业起重机械实际使用情况,通过举例分析说明当前正在实施的起重机械相关法规部分条款在落实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现象,导致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安全投入和社会资源。论文从科学角度论述了制定起重机械相关法规的必要性,提出了如何在管控安全风险、降低企业安全监管成本以及避免社会资源浪费等方面的建议,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起重机械 法规 科学性 经济型 安全性 资源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下面简称起重机械相关法规)这两项法规的制定实施,对规范企业的维护保养,自我检查、安全使用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的指导意义,为预防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当前正在使用的起重机械相关法规的一些条款在落实执行过程中有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制定起重机械相关法规,不能一味只考虑风险,而应对风险做出科学、恰当的评估,否则就会制定出不合实际的条款。一部科学的符合实际的起重机械相关法规,不仅能保障企业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还应能减少企业不必要的安全投入,在安全风险和成本之间有一个最佳平衡。法规所涉及的条款和项目,应能确保起重机械绝大多数运行情况下的安全使用,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制定相关的检验条款,从而给企业造成资金和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阻碍企业的发展,影响企业的竞争力。笔者就如何科学制定起重机械相关法规[1-2]的原则及当前正在使用的相关法规的一些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观点。

1 科学制定起重机械相关法规的原则

起重机械相关法规实施30余年来,已经过多次修订,每次修订都是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甚至是在不断吸取血的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完善的。不应“过安全”(这里所说的“过安全”是指将隐患风险过于放大,而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笔者认为可用以下两个基本原则对上述问题做出判断:

1)允许一定程度的极端的个体性、偶发性的安全事故隐患的风险存在,坚决杜绝可能造成群体性、频发性的安全事故的隐患。

2)应符合科学性、安全性、经济性、可操作性。

2 当前使用的起重机械相关法规所存在的不足之处

TSG Q7015—2016《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和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是当前正在使用的与起重机械相关的两部法规,按照上述两原则,这两部法规虽经多次修订后,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情形:

2.1 条款的不科学性

起重设备在企业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按用途的性质分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作为生产工艺线上的设备,承担着产品、原料、加工件等的吊运,称为生产用或工艺用起重设备;另一类是配合地面设备检修的设备,称为检修用起重设备。通过对以上两类用途的起重设备调研可知,生产用起重设备作业频率高、作业时间长。检修用起重设备作业频率低,多则一个月使用数次,少则一两年内都可能不用。这两类用途的起重设备检验周期不加区分均定为两年一次,在设备分级管理方面不够科学。建议将检修用起重设备检验周期由两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与液态金属吊一年一次,生产用起重设备两年一次检验周期相适应,形成一个科学的良性循环。

2.2 不经济性

不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2.1 起重机械安装起重量限制器

法规要求,所有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清单中的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量限制器。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浪费了企业大量的资金和社会资源。根据某大型钢铁企业的实际使用调研情况看,绝大多数起重设备无须安装重量限制器(据不完全统计,该企业3000余台起重吨位大小不一的起重机械自2008年实施安装起重量限制器以来,已累计投入了二三千万元),理由有下:

1)抓斗式起重机械不需要安装:理由很简单,在抓取介质确定的情况下,最大起重量取决于抓斗的容积。

2)磁盘式起重机械不需要安装:理由也简单,最大起重量取决于磁盘磁力的大小。

3)其余起重机械绝大多数不需要安装:设计单位在进行工艺设计时,已根据厂房内地面工艺设备的最大单体设备重量、原材料和产品等的单重及吊运数量,并按一定起重量的富余度进行了选型,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超载的可能性极低。这种工况下,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如同在乡村级公路上设置100km/h限速牌一样,没有多大意义。

应对措施:起重机械是否需要安装重量限制器,可由政府质监部门、法定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共同在现场确认。

●2.2.2 过度配置消防器材

法规要求,所有带操作室的起重机械须在室内配置灭火器。这个检验项目设置多年来,几乎在实际中未起到什么作用,应该考虑给予取消。起重机械与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相比,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原因在于两者使用的油品不一样。机动车使用的油品主要是汽、柴油,闪点低、易挥发[3],油气易在车体封闭处聚集,且车厢内充满了易燃物,在阳光下暴晒或发生电气短路时极易产生火灾;起重机械使用的油品为润滑油,闪点高、不易挥发[4],操作室内可(易)燃物少,且极少量挥发出来的油气很容易在空气中散发。在有人操作的正常情况下几乎不可能发生火灾事故(操作室内配置灭火器仅在心理上起到安慰作用,是否需要配置,应由使用单位自己决定)。

●2.2.3 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新修订的2016版检规在2008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在部分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的要求。笔者认为这一强制做法有待商榷、需做进一步观察。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如果仅是帮助操作者提高观察视野、记录相关数据,而不能达到设备运行技术状况的自我诊断,则其意义不大。对绝大多数的操作者而言,他所工作的作业场所、区域都不太大且吊运路线基本固定,对所作业的环境也非常熟悉。操作者在操作室内居高临下、视野开阔,再加上地面指挥作业人员的协调、配合,只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监控系统所起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

一套安全监控系统采购、安装费用约15万元,再加上作业维护人员的培训和后续运行维护费用,对于企业不是一笔小费用(现在企业因资金问题连正常的技术更新都是左考虑、右掂量的)。从运行角度考虑,多一套系统,就多出数十个故障点,因故障造成的损失,也是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常理上,是否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与起重吨位无关。它应与起重机械作业环境的复杂性、设备的作业频率及外部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场所的流动性等密切相关。客观上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不失为一种保障安全使用的一种措施,但考虑到投入巨大、安全效果与当下相比不是特别显著的情况,政府监管部门采取推荐或鼓励的方式较为妥当。

2.3 潜在的不安全性

法规要求,新安装的起重机械须做静、动载荷试验,以验证起重机械各部件、结构的承载能力及各工作机构和制动器的工作性能。载荷试验过程中,静、动载荷的起重量会分别逐步达到额定载荷的1.25倍和1.1倍[5]。这种多年来一成不变的载荷试验标准,放在十多年前无可非议,但放在科技进步不断发展的今天,则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众所周知,额定起重量较大的桥式起重机主要集中于钢铁冶金企业转炉炼钢系统中用于钢水罐吊运的铸造起重机[6]。十多年前,百吨以上的铸造起重机不仅数量少,且起重吨位普遍在300t以下。而近年来,随着转炉炼钢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单座转炉钢水冶炼能力越来越强,且与之配套的铸造起重机的起重吨位也越来越大(国内最大吨位已超过500t)。载荷试验若继续按现行标准做,则有可能产生潜在的安全风险。举例说明:数年前,某钢铁公司新增了一台额定起重量为500t的铸造起重机,该台起重机正常起吊重量在460t左右,按照静载荷试验标准,最大起重量在规定时间内达额定载荷的1.25倍,即达到625t,超正常起重量约165t!(载荷试验时提前准备的砝码、配重也是很费财力的!)。在加载试验的过程中,操作人员曾听到几次令人不安的异常声响,这极有可能对起重机结构造成不必要的“内伤”。从技术角度分析,起重机有一个很重要的性能参数叫“轮压”[7]。在原有厂房设计参数不变的情况下,新增起重机自重的增加及随之加大的载荷试验,会使轮压产生一个较大的增量,从而对厂房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动载荷试验,试验载荷吨位虽有降低,但由于其试验时,具有冲击性,所造成的安全威胁则更具有危险性。作者建议,额定起重量在300t及以上的起重机械,静、动载荷试验的载荷可逐步达到额定载荷的1.15倍和1.05倍即可,避免因载荷试验而对起重机结构可能造成的隐性“内伤”。

3 结束语

法规面对的是整个社会,而决策只是局部的,法规造成的浪费或损失必须由整个社会承担。发表本文目的旨在希望起重机械法规和标准的制定者或修订者能充分考虑法规条款的科学性,允许付出巨大投入而发生事故概率极低,且造成群体性伤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的设备本体安全隐患风险的存在(事实上造成起重设备伤害事故的发生,95%以上与人的违章操作、安全意识缺乏有着极大的关系),这有助于企业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投入,并将节省的资金用于起重机械的更新换代,加快企业装备的不断升级,从“硬件”上保证设备的安全使用;也有助于企业将节省的资金用于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创新上,以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和意识,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1] TSG Q7015—2016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S].

[2] TSG Q2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S].

[3] 刘强,张海峰,张世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指南[M].第二版.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11:229.

[4] GB 5903—2011 工业闭式齿轮油[S].

[5] JB/T 7688.1—2008 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S].

[6] 罗振才.炼钢机械[M].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1982:278-279.

[7] 杨长骙.起重机械[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82:371-376.

Discussion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Crane

Zhou Bohu1Chen Long2
(1. Magang(group) Hokding Co., Ltd.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Department Maanshan 243000)
(2. Magang Stock Company Technology Center Maanshan 243000)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use of cranes in a large enterprise, with the analysis by way of illustration,part of the cran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being implemented shows in adequate and unscienti fi c phenomenon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which causes enterprise to increase unnecessary investment in safety and waste of social resourc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necessity of formulat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rane from the scienti fi c point of view,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make the best balance in controlling security risks, reducing the cost of enterprise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voiding waste of social resources, which has a certain practical signi fi cance.

Crane Regulations Scienti fi c Economy Safety Resources

X924

B

1673-257X(2017)10-0011-03

10.3969/j.issn.1673-257X.2017.10.003

周伯虎(1962~),男,本科,高级工程师,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周伯虎,E-mail: zhbohu@sina.com。

2017-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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