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类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存在的问题
2017-01-20钟厚彬
李 玲,焦 权,钟厚彬
(1.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贵州 遵义 563100;2.遵义市红花岗区水务局,贵州 遵义 563000)
矿山类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存在的问题
李 玲1,焦 权2,钟厚彬1
(1.遵义市播州区水务局,贵州 遵义 563100;2.遵义市红花岗区水务局,贵州 遵义 563000)
近年来,国家对矿山资源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管理趋于规范化,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配套体系逐步完善,促使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实施、监督管理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呈现新常态。但是,仍有部分开发建设项目未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动工后或投产后才组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矿山类项目尤多。而依照法律规定,不管是在建还是已投产的项目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必须补充编报水土保持方案[1]。结合近年来参与水保方案编制、技术审查及监督实施的实践经验,对矿山类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中占地面积、设计水平年、方案服务年限的确定,临时占地和永久占地的界定、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问题进行探讨,供同仁参考。
(1)项目建设区占地面积确定。目前,矿山类项目按建设方式主要分为新建类和扩能整合类两类。对于新建类的补报方案,项目建设区占地主要指生产建设扰动区域,一般包括主体工程用地范围、取土场、弃土场、配套工程、施工生产区、施工道路及临建工程等直接建设施工并扰动地表的区域[2]。对于整合或技改类项目,若整合前已扰动的区域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且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建议在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时,将整合或技改前扰动的区域纳入项目建设区占地面积,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补救措施。
(2)设计水平年确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 50433—2008)中明确,方案设计水平年是指主体工程完工后,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工并初步发挥效益的时间。建设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建设生产类项目为主体工程完工后投入生产之年或后一年。该条款仅针对按照正常程序编报水保方案的项目,而对于已投入生产运行的生产建设项目,补报方案的设计水平年的确定则需要视情况而定。针对已投入生产运行的矿山类项目,要求项目业主暂停生产,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并根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后方可继续生产运行,这类项目的设计水平年应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成后项目主体重新投入生产运行的当年或次年。
(3)水土保持方案服务年限确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技术要点》(水保监〔2014〕58号)中明确,建设生产类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服务年限应结合首采区、排矸场、初期灰场等开采或使用年限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年。对于矿山类项目补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议分为两种:一是矿山服务年限较长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服务年限可与采矿许可证服务年限一致,若业主更换采矿许可证则须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便于对矿山项目的监督管理;二是矿山服务年限不超过10年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服务年限即为矿山服务年限。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但对于矿山类项目,在投入生产运行前是否需要验收水土保持措施、验收内容具体有哪些并未作明确说明,而补报方案的项目区如何验收水土保持设施也未作详细说明。基于此,对于矿山类项目,建议将水土保持措施分前置措施、后置措施分别进行验收。前置措施就是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投产前可以实施的措施,即工程措施、临时措施和部分植物措施;后置措施就是项目生产运行结束之后方可实施的措施,即植物措施。矿山类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在不违反“三同时”原则的情况下,投入生产运行前须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土保持前置措施验收,待矿山全部开采完成后,再申请后置措施的验收。
[1] 钟厚彬.开发建设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J].中国水利,2009(4):55-56.
[2] 赵永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7:159.
(责任编辑 孙占锋)
李玲(1988—),女,贵州大方县人,助理工程师,学士,主要从事水土流失治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2015-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