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在构建和谐医疗环境中的问题和对策
2017-01-20贾西彪
贾西彪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出生缺陷与相关妇儿疾病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 成都 610041,381918820@qq.com)
媒体在构建和谐医疗环境中的问题和对策
贾西彪
(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出生缺陷与相关妇儿疾病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四川 成都 610041,381918820@qq.com)
媒体是医院与患者沟通的重要纽带与桥梁,但是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过程中容易出现“以偏概全”“就事论事”和“先入为主”等问题,基于此,建议媒体通过加强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增加并丰富正能量报道,鼓励医疗单位积极参与等途径缓解和避免医疗纠纷,促进和谐医疗环境的构建。
医患关系;媒体;医疗环境
医疗环境、医患关系是影响民生的重大问题,构建和谐医疗环境、改善医疗现状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医疗单位和医生的无私奉献,还需要政府、社会和民众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医疗活动中医患纠纷在所难免,医生在应用相应的沟通技巧去避免和化解医患纠纷的同时,作为医院与患者沟通重要纽带与桥梁的媒体也应提高其对医患正能量的传播作用。
本文就媒体在医学报道中存在的问题及媒体提高医患正能量传播作用的相关对策进行了阐述,旨在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1 媒体在医学报道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大部分普通民众通过媒体获取医学相关知识。媒体对改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的影响巨大,但当前媒体在相关报道中普遍存在内容不全以偏概全、层次不高、专业性差等问题,少数报道甚至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旨相违背。具体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1.1 以偏概全,缺乏准确性、真实性
媒体在医疗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舆论导向作用,有些媒体对相关医疗报道以偏概全,为了一己私利,大肆渲染炒作错误的、局限的负面报道,这些报道使原本紧张的医疗环境和医患关系更加恶化[1]。当前多数与医疗相关的报道为负面报道且缺乏认真的调查研究,这种尚无确切结论的报道导致群众对医疗单位和医生的误解,不利于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如“深圳缝肛门事件”等。
1.2 就事论事,缺乏专业性、广泛性
相关研究称[2]媒体多就事论事的报道医患纠纷和矛盾,且超过半数的报道中没有医患双方出场,超过三分之二的报道缺少专业人员的意见,经常在没有掌握足够证据和缺少专业人员意见的情况下站在患者立场对医院、医护人员做出“有错推定”。媒体工作者因为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导致对医疗事件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但是可以通过加强医患双方的交流沟通,采访第三方相关专家教授等广泛的深入研究以确保报道的科学性、专业性,做好“观察者”而非“审判者”[3]。
1.3 先入为主,缺乏客观性、平衡性
有些“医患危机”是因为媒体情绪性报道而造成的,部分媒体盲目的追求娱乐化和“眼球经济”,把有些细节无限放大,对患者的偏袒和对医务人员的责难带有浓重的感情色彩[4]。由此带来的严重后果一是丑化了医务人员的社会形象并侵犯了其正当权益,二是加重了医护人员的消极情绪和防卫心理。
2 提高媒体医患正能量传播作用的相关对策
2.1 加强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媒体作为大众了解医疗行业的最重要途径,肩负着促进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疗社会的重要作用。调查研究是保证新闻真实性的重要方法,更是媒体人负责任的最基本职业操守体现。媒体报道的失实不仅体现在医患纠纷和矛盾方面,还体现在相关正能量的报道缺乏调查研究,这些都无益于提高群众知识水平和传播健康知识,在报道刊出前需仔细调查和审核。
建议媒体应加强与患者和相关医务人员的沟通,深入进行专业性和系统性调查,在报道时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去陈述事实;媒体人要坚守道德底线,在大是大非面前严格遵守报道的准确性,始终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并在出现问题后勇于承担相关责任;媒体内部要把保证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作为其基本职业操守,要求媒体工作者定期进行相关学习,并把报道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对在传播正能量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鼓励,对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予以处罚。
2.2 增加并丰富正能量报道
新闻报道有各式各样的主题,媒体人根据主题不同会选择不同的报道属性和采访对象,主题的不同就导致了内容和对象的偏向性。纵观近年的相关医疗新闻报道,医患纠纷是主要报道内容且以站在患者立场的负面事件为主,其次为医疗技术和效果[5]。
医疗工作中大多数为正能量的内容,医生治病救人,患者尊重医生,双方共同为治愈疾病而努力。媒体应尊重和关心医疗工作者,全面深入了解医务人员工作情况,关注医务人员健康,更好地塑造医疗工作者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正面形象。在医患纠纷和医患矛盾的报道中,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前提之下保证其真实性、客观性,在宣传医患正能量,营造良好医疗舆论氛围中发挥应有的作用[6]。
2.3 医疗单位和医生的积极参与
鉴于媒体报道对医患关系产生的重要影响,医疗单位和医生也需重视和参与媒体的沟通。阳欣哲[3]研究表明,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并不是医患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大部分医患矛盾爆发是由于医患之间的不信任导致的。病人对医生出具的治疗方案的合理性及动机存在质疑,对治疗效果以及医务人员态度的不满都容易产生医患冲突。医疗单位首先应当根据媒体报道积极主动改善医患关系,发现自身在服务态度和就诊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患者以及公众的不满和需求,减少因为不信任导致的医患矛盾。在对患者进行诊治过程中,医务人员也需要提高自己的责任意识和医疗水平,避免因为医疗单位和医生自身原因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在提高责任意识和医疗水平的同时,医疗单位和医务工作者需要积极改变过去不愿与媒体打交道的习惯,对媒体报道的热门事件进行专业的分析,当事科室和医务人员应当主动与媒体交流事件的过程,解答社会公众的误会和质疑。可在政府牵头下专门为媒体设置相关宣传部门和医学顾问,在报道刊出前做好沟通交流。医疗单位和医生要提高维权意识,对损害单位和个人利益的不实报道应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基本权益。此外政府应加强监管,完善惩罚措施,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不实报道责任人应予以严惩。社会大众作为医疗关系中的重要一方,对不实的报道坚决不传播,通过各种途径传播和宣传医患关系良好的一面,共同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3 总结
为了构建和谐的医疗环境,媒体应在医患关系中扮演正能量的传播者,而非医患矛盾的怂恿者和围观者。媒体单位和工作者要切实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在报道前应经过全面调查研究和深入思考,多与医疗单位和医生进行专业上的沟通,保证报道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为改善医患关系和构建和谐医疗环境贡献应有的力量。
[1] 盛康美,杨立新,贾守凯.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一个系统工程[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5,23(14):8-9.
[2] 阳欣哲.媒体传播对医患关系影响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2.
[3] 蒋玉鼐,庞晓华.新媒体环境下医患关系报道中的媒体失范与校正——以“手术室自拍”事件报道为例[J].中国记者,2015(2):87-88.
[4] 蒋一莉,吴翔.“医患危机”媒介事件:报道中的“情绪性事实”问题——关于“湖南湘潭产妇死亡事件”的传播学分析[J].传媒观察,2016(1):32-34.
[5] 刘伶俐,文亚名.网络舆论对医患关系的负面影响及应对[J].医学与哲学,2013,34(9A):54-56.
[6] 刘远明.理性地看待新闻媒体对医患关系的影响[J].医学与哲学,2002,23(3):46-47.
〔修回日期 2016-10-20〕
〔编 辑 曹欢欢〕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Media in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Medical Environment
JIAXibiao
(KeyLaboratoryofBirthDefectsandRelatedDiseasesofWomenandChildren,MinistryofEducation,WestChinaSecondHospitalofSichuanUniversity,Chengdu610041,China,E-mail: 381918820@qq.com)
Media is a vital bond and bridge of the communication between hospital and patients. Nonetheless, the media is prone to the issues such as "over generalization""case by case""first impressions are the strongest" in the process of medical dispute report. Based on this, the present paper suggested that media should emphasize the accuracy and authenticity of the reports and enhance and enrich the reports with positive energy. Medical institutions should participate actively in order to avoid and relive medical disputes, and to facilitate the construction of harmonious medical environment.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Media; Medical Environment
R-052
A
1001-8565(2017)01-0006-03
10.12026/j.issn.1001-8565.2017.01.02
2016-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