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湖泊管理职能查处侵湖违建行为的实践探索
2017-01-20许静波
许静波
(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225321,泰州)
履行湖泊管理职能查处侵湖违建行为的实践探索
许静波
(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225321,泰州)
湖泊管理;职能;查处;侵湖;违法行为
近年,随着清洁能源的推广,江苏里下河地区利用湖泊湖荡开发建设光伏电站的行为日渐增多,给里下河湖泊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困扰和新的挑战。面对新问题,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在省水利厅的领导下,积极创新管理手段,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与违法侵湖行为进行了有力斗争并初见成效。
一、组织联合巡查,摸清情况,及时上报,减轻一线湖泊管理工作压力
日常巡查发现违法涉湖项目建设有动工迹象后,管理处及时与各市水利、工管部门及市级湖泊管理单位取得联系,达成共识,在最短时间内组成联合巡查组赶赴现场,约谈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人,与其沟通并进行宣传,讲解湖泊保护政策和有关水法律法规,指出问题的严重性,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同时调查项目整体情况,利用先进巡查仪器进行定位、测量、拍摄图片,形成报告并上报省水利厅,减轻一线湖泊管理工作压力。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加强指导,提出合理意见
随着湖泊管理力度的加大和湖泊保护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少地方水利(务)局、湖泊管理单位与投资方多次来管理处咨询涉湖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有关事项,管理处业务部门均认真了解情况,运用里下河湖区管理与保护信息系统,确定项目拟建地点和所在湖泊湖荡或圩区,结合省管湖泊管理要求和里下河湖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要求其科学论证、审慎选址,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得省厅行政许可后方可建设,不得未批先建或者边报边建,以确保光伏电站自身安全和防洪安全。
三、督促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执法程序,依法查处
由于光伏项目大多是地方政府或部门招商引进,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地方水利(务)局在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承受着较大压力,管理处既要出面与地方政府沟通,又要向省水利厅上报寻求支持。同时要求基层湖泊巡查单位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巡查发现涉湖重大违建行为后,巡查人员要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水利(务)局领导,由水利(务)局部署局水政大队到现场进行依法查处,对于不听劝阻而继续施工的,水政大队及时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履行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进行处罚,直至提交人民法院。
四、督促落实省政府批复的退圩还湖专项规划和省水利厅行政决定
管理处认真督促落实省水利厅行政决定和有关县市(区)湖泊退圩还湖专项规划,确保获得许可的光伏项目严格依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建设和落实占用补偿措施,依据湖泊湖荡退圩还湖专项规划来约束和限制光伏电站对湖泊湖荡的侵占。对建设在江苏省政府《关于里下河腹部地区滞涝、清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1992〕44 号)颁发后新增非法圈圩内不予行政许可的电站,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和省政府《关于里下河腹部地区滞涝、清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即“非法圈圩应当逐步实施退圩还湖,不得转作他用”,要求有关单位必须按照省水利厅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拆除已建部分工程,恢复原状。对通过行政许可的项目,要求当地湖泊管理单位根据省水利厅行政许可决定和湖泊湖荡退圩还湖专项规划,加强对已获行政许可的光伏项目监管,建设单位应按照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建设,并落实补偿方案和工程措施,无条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湖泊管理单位的依法监管,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对已有规划,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将光伏电站建在省政府批复的 “退圩还湖专项规划”中明确的退圩还湖后的自由水面区域的,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坚决制止,依法查处,责成建设单位自行拆除或组织清除,恢复原状。同时,加强对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以及涉湖乡镇负责人的宣传,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和《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退圩还湖专项规划》,积极推进政府编制退圩还湖工程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退圩还湖。
五、利用联席会议机制,联合相关部门,形成合力,查处违建涉湖光伏电站
作为里下河湖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管理处以务实的态度做好联席会议各项日常工作,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充分利用联席会议制度平台,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章程,加强与涉湖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认真指导、协调、解决湖泊湖荡管理与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问题。
2015年8月,针对湖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处报省水利厅同意,以里下河湖区管理与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关于里下河湖区光伏电站建设有关意见的函》到涉湖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水利厅和涉湖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在里下河湖区建设光伏电站时应审慎选址,事先履行水行政许可手续,依法查处已建和在建光伏项目。
2015年9月,针对联合巡查发现的8处涉湖光伏发电项目未获行政许可就开工建设的情况,里下河湖区管理与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门发文到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求其切实履行联席会议成员职责,责成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加强辖区内省管湖泊的管理与保护,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区域防洪安全。
2016年5月,针对某违建光伏项目并网发电,里下河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函到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商请省电力公司对该光伏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进行核查,以确保地区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和电网安全。6月,针对几个已建、在建违法光伏电站未得到进一步处理的情况,里下河湖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会商湖泊保护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核查工作。会议强调里下河湖区现状迫切需要开展退圩还湖,恢复库容,恢复生态,在实施退圩还湖之前,各县(市、区)要严禁大面积占用湖泊湖荡进行开发利用。会议要求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梳理遥感监测和巡查发现的重点违建项目,消除对防洪滞涝和电站自身安全的严重影响;水利和工管部门要形成合力,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和处理;加大督办力度,对现有违建项目分类处置,结合退圩还湖规划,依法依规进行。此后,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及湖区地方水利部门形成合力,对违法侵占湖泊湖荡的光伏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了严肃处理。
六、定期印发里下河湖区管理动态,强化湖泊保护宣传
《里下河湖区管理动态》是管理处承担湖泊管理职能后编制的湖泊管理简报,每季度适时编制3期,印发到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湖区管理情况、管理措施,发布重大问题并协调处理进展,宣传相关湖泊保护政策和规定,提醒相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遵守相关水法律法规,执行《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
七、多管齐下,取得初步成效
里下河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相关政府和有关部门印发函的做法取得了成效,省发改委下发《关于调整部分地区2015年光伏电站建设规模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15〕1197 号)要求各市发改委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并明确各有关市要认真研究 “里下河湖区联办〔2015〕1 号”文件,有序推动光伏发电健康发展。部分县(市、区)政府专门就涉湖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协调,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协商研处,达成共识。2016年4月,里下河湖区某涉湖地市政府印发 《进一步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四条第(三)项“鱼塘水面光伏发电项目”规定,要求审慎选址、依法占用、规范审批。项目实施不得影响水资源保护、生态红线保护、里下河湖泊退圩还湖规划实施及配电网安全等工作,不得涉及湿地保护范围。
2016年8月,省发改委在审查省光伏“领跑者”计划申报单位时,事先征求了省水利厅和里下河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对所有申报光伏企业进行了筛查,限制了违法光伏企业的违法建设,打击了违法企业气焰,给不少违规利用湖泊资源招商引资的地方政府形成了压力。
多部门的合力以及 《里下河湖区管理动态》的通报和宣传,使得涉湖地方政府、部门和违法光伏企业对湖泊保护的认识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为协力查处湖区违法光伏建设打下了良好基础。此后部分拟招商引进的光伏项目已经中止或不在湖泊管理范围内选址建设,部分县市已经积极推进退圩还湖来加强湖泊保护,协调处理违建项目,里下河地区水利部门和湖泊管理单位对做好湖泊管理工作进一步增强了信心。
[1]胡海洋.浅谈其他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职能[J].城市管理,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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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尖,刘国红.太湖流域水事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实践与思考[J].中国水利,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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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123(2017)12-0049-02
2017-03-12
许静波,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研究。
责任编辑 杨 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