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矛盾上电视酿成苦果
2017-01-19无言
无言
目前,电视台的真人秀节目竞争日益激烈,对于节目底线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有一位老人因为家庭矛盾上了电视,却因受不了他们指指点点而精神崩溃。
因家庭矛盾被电视台播出而受到刺激,北京老太翠萍患上了反应性精神病症。翠萍的女儿将电视节目的制作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制作公司承担25%责任,赔偿翠萍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合计20余万元。翠萍的女儿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把家里的矛盾放大了
今年71岁的翠萍有一儿一女,女儿张丽常年在外地工作,儿子一家三口跟老两口同住。老两口平日里没少贴补儿子,觉着儿媳大手大脚,不会过日子,翠萍和儿媳没少拌嘴斗气。
2011年5月的一天,翠萍听说电视台有一档节目,专门帮人调解家庭纷争,无论彼此有多大的矛盾,经过专家调解,最后都是和解收场,无不相拥而泣,互相道歉。思来想去,翠萍拨打这个节目的热线电话,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儿子儿媳也同意参加。
2011年5月13日,翠萍和儿子儿媳一起去了录制棚,双方签订了《讲诉嘉宾/同意接受采访者确认声明》。节目录制过程中,翠萍感觉到周围的人更倾向于儿媳,她对编导说:“我怎么感觉,你们把我们家的矛盾放大了?你们让我说真心话,可是我媳妇听了会怎么想?我来只是想跟媳妇握手言和,不是把矛盾闹大。”对方安慰她:“老人家,你放心,我们肯定会好好为你们调解。”哪知录制到最后,翠萍和媳妇依然没能握手言和。录制完回到家,翠萍心里七上八下,刚好女儿从外地回来,翠萍便跟她说了这事。第二天早上女儿张丽就给制作方打去电话,称录制完的节目和他们想象中有出入,而且对他们家庭关系的改善也没有多大作用,不希望播出。工作人员回复说,会好好剪辑,尽量让当事人满意。
我不是一个恶婆婆
半个月后,翠萍外出散步,一路上,她总感觉有人对她指指点点。翠萍心里嘀咕着,这时,邻居把她拉到一边,悄声说:“妹子,你上电视怎么能说那些话,现在别人都以为你是坏婆婆,以后可怎么办?”
原来,那天录制的节目还是播出了,经过剪辑越发凸显了翠萍是个恶婆婆。家里战争不停,外面风言风语,翠萍严重失眠,精神状态大不如前,嘴里只重复一句话:我不是坏人。情绪激动起来,伏在桌子上大哭不止,甚至哭晕过去,老人被诊断为突发性脑梗塞,幸好抢救及时,病情得到控制。
无奈之下,张丽给某电视台写了一封信,信中提到:“2011年6月2日、3日播放的内容与我家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其次,所播内容与当时的录制内容不符,大部分内容歪曲制作现场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断章取义篡改事实。节目的播出,给我们的家庭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痛苦。”
收到这封信后,节目的制片人带着心理专家、编导来看望了翠萍,表示给一定的经济补偿。张丽不同意,她想让电视台把误会澄清,把母亲心结解开。对这一要求,电视台始终没有让步,事情陷入了僵局。
怕别人照顾不好母亲,张丽丢下了工作,在家照顾母亲。她带着母亲出去走走,可翠萍见到生人就害怕,使劲往女儿怀里钻,见到别人说话,她都以为人家是在议论她,一次路人大笑,翠萍吓得推开女儿就跑了。等张丽追上母亲,她躲在垃圾桶后面瑟瑟发抖,嘴里直嚷着:“我怕,我怕。”拉着母亲的手,张丽泪如雨下。
3年官司两败俱伤
张丽想到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为老人讨公道。2012年9月11日,翠萍与制作公司的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
原告诉称:翠萍与儿子儿媳参加的由被告方制作的某电视节目于2011年6月2、3日播出后,翠萍因此深受打击,并于2011年被确诊患上了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0余万元。
被告称,原告所患反应性精神病症,跟当事人性格任性倔强有直接关系。在节目录制之前,制作公司便和当事人签订了《讲诉嘉宾/同意接受采访者确认声明》。该协议第七条规定:“本人在参加录制后,节目播出前或节目播出后,不同意播出已经制作完的节目或因本人原因导致节目不能播出,本人愿全额承担节目组因此已经支出的制作费用;如对已经制作完成的节目有其他特殊要求,本人亦愿意承担因此所增加的节目制作成本。如果本人未能在节目播出前(或重播日)支付前述款项,节目组有权按原计划安排播出,且无须为此向本人承担任何责任。”
2015年1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翠萍的精神疾病跟自身原因有一定关系,节目的播出只对她之后的身体状况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占翠萍发病50%的原因。最终,法院判决由翠萍和制作公司各承担25%责任,制作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合计201236元。
张丽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翠萍在录制节目时作为理智正常的人应该知晓其行为的意义与后果,且与制作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协议,协议中赋予了翠萍因个人原因可要求节目不予播出的权利,无确切证据证明翠萍有拒绝节目播出的真实意思表达,判定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及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编: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