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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大审判》
——法律的正义真谛

2017-01-19赵磊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1期
关键词:纽伦堡正义审判

文/赵磊

《纽伦堡大审判》
——法律的正义真谛

文/赵磊

剧情简介:电影讲述了一场纽伦堡大审判的始末。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位美国法官来到纽伦堡审判一件案子。案子的被告是纳粹德国时期的司法部部长及其相关同事,一共四个人。原德国司法部部长詹宁,为人有口皆碑,正义、善良,同时有着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很多人都认为他不应该成为被告,或即使成为被告也不应该被判有罪。因此,电影用了相当多的篇幅来展现法庭上的激烈辩论。同时,电影还描述了战斗后德国人的生活,以及德国人对于战争、审判的看法。最终,审判结果出来了,却出乎很多人的意料……

电影与法律似乎是两个毫不相关的概念或词语。电影代表了艺术,意味着感性与灵感;法律代表了规则,象征着理性与正义。在社会大众或以法律和电影为业者的眼里,两者即使不是有天壤之别,也必定是泾渭分明。但是,这仅仅是表征的现象,让你的双眼迷失、判断失误。电影作为艺术的一种表现形式,记载着人类情感的表达,承载着价值观念的传送。除通过电影内蕴的主题与线索来展现社会的生活现象、人物的经历与内心情感之外,还可以以法律为主题,通过情节与言语的设置来表达对法律之正义和理性的诉求与追寻。因此,法律与电影这两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领域天然具有暗合性。但要发现电影与法律的契合点,需要有敏锐的洞察力与严谨的逻辑力。透过电影观看人世间的千姿百态、世态炎凉与嬉笑怒骂,而其中所蕴含的法律现象也必须要体察与感受。总之,我认为每一部电影都精彩纷呈,其中不乏发人深省、回肠荡气的闪光点。而以法律为题材的电影则更多在感性中加入了严谨的理性,对社会公众更具吸引力。通过电影使人们感受与体察法律与正义,发现法律的精神与真谛。

美国电影《纽伦堡大审判》便是这样一部有关法庭审判的史诗性的电影。影片根据美国法官的回忆录改编,是“一部以纽伦堡战犯法庭为题材的电影作品,集中探讨了在二战期间执行纳粹法律的德国法官的道义责任问题”。法律与伦理是贯穿影片的核心问题。该片为美国导演斯坦利·克莱默的代表作,由斯宾塞·屈塞、伯特·兰卡斯特、理查德·威德马克、玛琳·黛德丽等人主演,可谓星光熠熠。最终,该片获得奥斯卡最佳男主角、最佳改编剧本两项电影大奖。

影片以布局严谨、唇枪舌剑的法律辩护来吸引观众,展现了1948年的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以曾担任过德国司法部部长的詹宁为首的四名纳粹德国法官的全过程以及相关人等与担任主审判长的美国老法官的交流。四名被告被控“谋杀、残忍、虐待、残暴”,“破坏了德国的正义和法律”。导演选取了审判法官这一司法过程,力图将纽伦堡审判这一宏大的历史画卷浓缩进一场审判过程中。“司法、事实以及人类的价值”,被强权政治强奸的法律以及社会暴行中的个人责任,黑白醒目,辩论精彩。这是一场拷问人性、荡涤灵魂的审判,在其最本质上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法律的审判与道德的拷问,展现了一幅正义审判的图景,一个法官神圣的裁判,一丝道德良心的拯救,一种关于法律未来的沉重思考。

我们从该片所表现的主题所处的背景来寻找法律的意义。纽伦堡审判是指1945年至1949年之间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盟国在纽伦堡所组建的国际法庭对战败国战争责任人进行的13轮审判,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对侵略战争的组织者、阴谋者、煽动者和计划执行者进行的国际审判,开启了将战犯押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惩处的先河。这次对战犯的指控是以指导战争行为的公认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为依据的,它作为国际刑法史上第一案例将永载史册。纽伦堡审判清算了纳粹的非人性的法律体制,但纽伦堡法庭最理想的目标——使战争成为非法,为审判侵略战争提供一个国际法庭——引起了持续至今的争论。然而,无论如何,纽伦堡是国际关系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为当代世界留下了一套处理战争问题的行为准则。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对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177名被告进行了12项后续审判。而电影《纽伦堡大审判》所演绎的就是其中的第三项——法官审判,这是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的专项审判。

事实上,当时美国的公众和政府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没有太大热情了,法官海伍德自己也很清楚:“我是美国唯一有资格做这份差使的人。你知道,我不是第一人选,甚至不在考虑范围内……希特勒走了,戈伯兹走了,戈林在被毒死之前自尽了,现在我们要审判剩下的医生、商人和法官,都是些不该被审判的人。这样就使得做这份工作的人寥寥无几。你们跑到偏僻的缅因州找到我这个土老帽……我希望审判能继续进行,特别是对德国法官的审判,我希望我能胜任。”可以说,这也是一场“法官对法官”的审判。

整部影片就围绕着这场审判展开,片中充满了贵族气质和优雅风度。虽然影片长达三个小时,但它就像庭审辩论的示范会,精彩的法庭辩论中充满了诸如“溯及既往的法律”、“自然法”、“法律实证主义”等名词。控辩双方激情对抗,尤其是詹宁在140分钟后那段长达7分钟的当事人陈述,令人印象深刻。他安然、平静,从根本上否认这个法庭审判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利用沉默给自己浇铸了一堵城墙。尽管城墙之外的辩论甚是激烈,但他不听,也不看,他的眼睛里充满着不动声色的蔑视。他曾是德国著名的法学家、30本法律著作的作者、《魏玛宪法》的起草者、德国司法部部长,可以说,他“洞悉法律的规则、精神和本质——法律的本质是虚无?人类自己划下界限,又被这些界限围困。世界本是充满矛盾的,法律妄想理清一切头绪,结果陷入更混沌的纠葛之中,作茧自缚”。

当然,跟大多数影片的结局一样,正义最终战胜了邪恶。然而,法庭上双方据理力争,真的都是在维护正义吗?假定正义是一个能够得到人们共同认知的东西,那么,他们共同探讨正义就好了,何必针锋相对,甚至不共戴天呢?是否有一条中间道路可以走呢?被告在掩饰下所作的合乎实证法律的“无理辩词”,还是在维护人类最基本的道德正义吗?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秩序,体现正义、保障自由的行为规则。但是,不同的西方法学流派,包括自然法学、实证法学、社会法学、功利法学等对什么是法与法的本质这一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做出了不同的回答,形成了神意论、正义论、理性论、权利论等不同的学说。而对于西方法学流派思想的肇始人物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与自然正义服务的。

该片的焦点集中于四个方面,第一,法庭审理的合法性。第二,所做裁决法律的正当性。第三,被审判战犯的现实困境。第四,法律的自然正义性与实证规则性。詹宁法官的选择一方面是基于对实证法律的理解,另一方面是基于对实在法的道德判断。在某种程度上,他是认同当时实在法的价值取向的:国家本位,为了达到所谓的国家共同利益,不惜牺牲个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个体在这样的视野中是缺位的。这不仅是詹宁的伦理选择,也是所有被告的伦理选择,甚至是整个德国上层社会的伦理选择。影片中出现的那位俏丽高雅的贝托太太,无疑代表了德国上层社会的形象。她为詹宁辩护的理由是:“詹宁法官举止绅士、高贵,敢于捍卫自己的尊严和荣誉。这样一个正派的人,怎么会犯错呢?”这些高贵的人没有经受过苦难,因而也就没有对受难者的同情、怜悯之心。他们不是不可能知道执行法律的后果,而是不想知道,不愿去想。因而海伍德法官在最后与詹宁的会谈中,在詹宁称自己确实不知道他们的判决会带来如此多的杀戮、死亡时,他回应道:“当你判第一个人死刑的时候,你就应该明白这一点了。”没有个人的自由与权利这个概念的时候,一个人和许多人在你的意识中虽然都是等同的,但却是虚无的。这种价值判断在纽伦堡审判中,由海伍德法官给予了最强烈的谴责。他宣判道:“被告的行为违反文明社会的共同原则。国家不是石头,而是人的延伸——正义、真理、个人的价值,是国家的基本价值。”

纳粹法官被指控是因为他们执行了当时有效但现在被认为是恶的法律,如防止种族污染、剥夺生育权等。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在德国,法官的地位如何?在多大程度上受制于外在压力?法官是否有选择权,如果不服从将会怎样?由此又引发出即使法官有选择的可能,那么他应不应该进行选择?他的职责是执行法律,还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对法律进行判断?从而产生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可以,他应该遵循什么法则?这样的诘问涉及了关于法律效力与适用的永恒争论:“有没有比实在法效力更高的规则,可以对实在法进行判断?”不同的法学流派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自然法学派认为神法、自然法的效力高于实在法,而历史法学派则不承认自然法的效力。”

这部影片与其说是关乎法律的,不如说是有关人性与道德的。纽伦堡审判,审问的是所有经历过这一切的人的心灵。以自然法来看,纳粹德国制定的实定法违反了自然法上的正义、公正、自由等价值,作为一个理性与充满道德正义感的人,应坚决拒绝这些恶法的执行与适用,否则这就是不正义。既然自然法是永恒存在的,就不存在所谓法律不溯及既往以及管辖权的问题了。相反,以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除了实定法本身之外,并不存在符合所谓正义价值的自然法,正义就代表着忠实地履行实定法。因此,不同的法律理念会导致截然相反的两种法庭判决。

“执行自己国家的法律而受到国际法庭的审判,还是拒绝适用它们而沦为德国法制下的罪人?是或不是成了问题,孰是孰非,谁能断清?对法官形而上的苛求是否公允?这又回归到‘恶法是否是法’的争辩之中。在战争的背景下,像詹宁这样的法官们,在德国纳粹的统治下应该拒绝适用违背正义的法律吗?他们应该不顾自身可能遭受迫害的危险吗?而那时又有谁来告诫他们,这样的法律是不正义的呢?我们在要求法官具备高素养的同时,是否又提供给了足以使其义无反顾进行公正审判的保障呢?是否又要因为这些法官们现实困境的存在而抛开自然法所代表的正义公平呢?现在看来,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也许,纽伦堡审判本身就是矛盾的。历史中审判者都自觉回避着这些问题。但是,纽伦堡审判中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审判战争机器下的每一个刽子手,审判中所反映的、更值得我们深思的不是审判,而是人性的终极归宿。法律的真谛是平等地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自然正义将是永恒的主题。

(本文作者系东北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

参考书籍:

1.[美]保罗·伯格曼、迈克尔·艾斯默:《影像中的正义》,朱靖江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

2.廖溢爱:《纽伦堡的天问——评〈纽伦堡大审判〉》,载徐昕主编:《影像中的司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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