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可行性探析
2017-01-18闫旭王洋
闫旭++王洋
【摘要】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院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对于其他类别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消费纠纷是否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文的探讨重点是检察院对其他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以及如何提升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权行为的工作力度,建立制度性措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检察院 消费领域 民事公益诉讼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23.010
检察院提起消费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2015年,全国人大决定授予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消费争议以及消费者权益受损有了新的解决途径,但授权只限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从2015年开始试点到2016年5月这段时间,13个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已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233件,按照案件类型划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889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155件,国有资产保护领域128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只有61件。另据报道,截至2016年4月中旬,山东、江苏、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已提起公益诉讼15件,而在这15件中,没有一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根据以上数据,可以认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较少,目前也没有已判决的成功案例。
其他消费领域。除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其他消费领域同样存在着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汽车消费领域,很多汽车经营者将车辆合格证质押在银行,获取贷款。如果不解贷,汽车合格证就难以给到消费者手中,消费者就不能给车上牌照。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全国范围内,几乎囊括所有汽车品牌,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在城市公交领域,消费者若办理公交卡,必须缴纳保证金(大概20元左右),这笔费用具体用途不明,只有退卡时才能将钱退回,卡若丢失,费用也找不回来。磁卡本身成本不过1元左右,全国使用公交卡的人不在少数,缴纳的保证金也必然不是小数目,但保证金的使用、归还处在极不明确的状态,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等等。由此可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仍在不断发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局面急需被改变。
检察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据梳理
对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院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因此,重点是解决其他消费领域存在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提升现有检察院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权行为的工作力度,建立制度性措施,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个关键路径就是检察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关于检察院能否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公益诉讼试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2013年1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该条规定宽泛地提出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至于是哪些或哪个机关,包括哪些或哪个组织,法律并没有明确指出,只能说,检察院提起消费类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可能是包含其中的。
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从法律层面授予了部分地区检察院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本解释。”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的授权决定,可以看出,检察院有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但对于范围,则没有明确说明。
通过梳理以上法律、司法解释,可以得出结论,检察院可以提起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但对于其他类别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消费纠纷是否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则没有明确规定。
检察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突破
根据上文,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以外,检察院能否提起对其他消费领域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仍处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状况中。之所以说不明确,是因为法律没有做出检察院可以提起这类诉讼的明确规定,但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不可以提起这类诉讼。之所以如此,乃是沿袭了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权的思维定势,从逻辑上难以成立法律监督权到公益诉权的推衍。
首先,依据《宪法》,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构,享有法律监督权,同时也是司法机构,行使检察权。检察权内含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而民事公益诉权是公诉权之一。依据法律规定,公诉权适用刑事范畴,是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责的权力,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遭受损害时进行救济的权力,这和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有异曲同工之妙,也是出于对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保护,因而,检察机关行使民事公益诉权在逻辑上通畅。
其次,通观我国法律对于起诉主体的规定,享有起诉权的机关或法律赋予其提起诉讼权力的,只有检察院。自全国人大2015年授权之后,检察院就可以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而现在应该更进一步,允许检察院对所有消费领域内发生的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退一步讲,如果法律规定的机关不是检察院,那么依据现有法律,也没有其他机关拥有这样的权力,所以,扩大检察院的民事公益诉讼权是合乎法律规定精神的。
第三,其他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来解决。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法律也应保证权利落实,消费者的权利不能被恣意践踏,尤其在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遭受侵害而相应的解决措施缺乏的时候,法律不能“坐视不管”。如果任由权利被侵犯,法律的权威就会丧失贻尽;另一方面,我国正进入改革深水区,经济增长速度趋缓,发展压力增大,作为拉动经济的三架马车之一的消费应被赋予更多意义。促进消费需要公正、开放的市场环境,需要稳定有序的消费秩序,然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却在开历史的倒车,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信心。检察院在这方面应该有所作为。
第四,检察院在起诉方面具有较大的专业优势。作为法定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可以依法取证,获证能力强;也可以将刑事领域的经验应用于民事领域,具备经验丰富、人员齐整、硬件过关等专业优势。
公益诉讼制度有其自身优势,被告通常是一个或多个经营者,起诉的行为通常是固定的,一次起诉就基本能解决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个后果,既节省司法资源,也免去消费者诉讼之累,同时对整个行业的经营者都有震慑效果,而这些,是目前其他制度无法达到的。
参考文献
赵侠,2011,《我国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构想一从治理虚假电视购物谈起》,《法学杂志》,第1期。
陶建国,2013,《消费者公益诉讼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
韩波,2013,《公益诉讼制度的力量组合》,《当代法学》,第1期
责 编/戴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