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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审:百尺竿头期待更进一步

2017-01-17皮海洲

金融经济 2016年12期
关键词:特产证券法核查

皮海洲

就净化IPO市场的环境来说,仅仅取得目前的成绩还是不够的。正所谓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加强IPO发审监管方面,监管部门有必要更进一步。

今年11月4日,证监会集中公布了今年6-9月份56家终止审查首发企业情况。这是继2016年6月17日公布1-5月17家终止审查首发企业及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后的第二次总结公布。这样,两次公布关注问题的终止审查企业达73家。

根据证监会的统计,在2016年1-9月终止审查的73家首发企业中,主动申请撤回企业55家,财务数据超期3个月自动终止审查企业18家。而11月4日证监会集中公布的56家首发企业终止审查的原因主要包括:报告期业绩大幅下滑,甚至亏损;报表项目异常变动,不能合理说明原因;未能回复审核中提出的问题;未及时更新申报材料,导致财务资料过期三个月自动终止;经营战略及上市计划调整;合规性问题未解决,影响发行条件等。

从加强对IPO公司审核监管的角度来说,证监会这是公布了一份不错的成绩单。2016年1-9月就有73家首发企业终止审查,而且今年6-9月份终止审查的首发企业达到56家,证监会发审委取得的成绩是明显的。这是证监会加强对IPO发审监管的结果。因为自从今年2月刘士余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加强监管就成了今年证监会的首要任务。这其中就包括对IPO发审工作的监管全面加强。

比如,从今年9月22日到23日、10月13日和14日分别在合肥与杭州举行的2016年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系列培训班第一期、第二期上传出来的消息,严防IPO造假与严防带病申报,成为IPO审核的重点核查事项。

又如,从今年6月起,证监会启动了被业内称为是“史上最严格核查”的IPO核查工作。据了解,这一轮核查基本覆盖了所有的IPO在会项目,重点针对那些净利润较低,规模较小、排队时间较长的项目。今年6-9月份终止审查的首发企业达到56家,明显多于1-5月17家终止审查首发企业家数,很显然与这次的IPO核查有关。

不仅如此,从10月28日开始,证监会又开始启动新一轮IPO大范围核查,此次IPO核查采取各地证监局之间交叉互查的方式,不采取此前的抽签方式,而是全面覆盖排队企业。据业内人士称,本轮核查主要是“清退”那些成长性差、业绩不稳定等类型的企业,核查将比上一轮更为严格。

正是基于证监会对IPO发审监管的加强,因此,今年1~9月有73家首发企业终止审查,其中,有55家企业主动申请撤回,出现这种局面应该并不令人感到意外。这对于净化IPO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就净化IPO市场的环境来说,仅仅取得目前的成绩还是不够的。正所谓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在加强IPO发审监管方面,监管部门有必要更进一步。当然,证监会从10月28日开启的新一轮IPO大范围核查,这是进一步加强监管的一种表现。但更重要的是,对于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这其中包括对IPO申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应该说,这方面的工作,证监会也在做,但还有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的必要。

今年9月2日,证监会对首例IPO申报公司振隆特产造假案作出查处通报,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跃(时任振隆特产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对黄跃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彩霞(时任振隆特产董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同时对王彩霞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舒广智(时任振隆特产副总经理)等其他16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不仅如此,今年10月21日,证监会通报了对又一家IPO造假公司龙宝参茸进行立案调查情况。

但就对振隆特产造假案的查处来看,明显存在打击力度不够的问题。当然,就对公司方面的处罚来说,这与现行《证券法》的规定有关。比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证监会对振隆特产造假案有关公司方面当事人的处罚已经是顶格处罚了。但这样的处罚仍然过轻。这就存在一个推动《证券法》修改的过程。《证券法》如果不能对此作出完善并早日付出实施,则这个短板恐怕很难补上。

可以补上的是加大对保荐机构的查处力度。从今年9月份证监会对振隆特产保荐机构信达证券的查处来看,作为保荐代表人来说,寻源、李文涛都被进行了顶格处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相关规定,二人分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但对保荐机构本身的处罚却显得偏轻:没收信达证券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罚款,这个罚款金额只是业务收入的2倍,而不是上限5倍。同时,并无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的处罚措施。所以,在对待保荐机构的查处问题上,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不仅要提高罚款倍数,更应该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即便暂停,其时间也不能短于三年。要让保荐机构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或许这是在现行法律法规下,监管部门加强新股发审监管,在加大打击力度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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