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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传销治理策略研究

2017-01-17陆岷峰沈黎怡

银行家 2016年12期
关键词:金融活动

陆岷峰+沈黎怡

关于互联网金融传销基本认识的研究

互联网金融传销是对传统传销活动的继承和创新,既保留了传统传销活动的组织结构与盈利模式,又吸收了互联网平台传播快捷,隐蔽性强的特性,且其以金融投资为幌子吸引民众参与,危害更大。规避互联网金融传销风险在于了解其特性,准确识别性质,谨慎参与。

互联网金融传销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传销作为一种新型的传销模式,在组织结构依旧保留了传统传销的金字塔模式,要求成员发展下线获得盈利,但是在新的技术平台互联网的支撑下,其传播速度以及隐蔽性都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以金融产品为卖点的互联网金融传销也更具迷惑性,高额收益率诱使更多群众参与其中,危害巨大。

保留金字塔式组织结构。互联网金融传销的组织结构与传统传销大体相同,都是金字塔式的长链条结构。组织者要求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组织,以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其计薪依据,以此组成上下线关系。成员加入组织需要缴纳一定的“入门费”,上线的酬劳实际上是由其下线的入门费或投资款项中提取,所占份额较少,绝大部分资金掌握在组织者或经营者的手中,但是该组织形式却能为成员发展下线提供动力。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珍宝币”的传销活动为例,会员需注册才可成为经销商,达到一定的销售业绩即可获得销售奖;此外,发展其他成员的加入也可获得互助奖,即相应的提成。传销活动中普遍采取的金字塔的组织结构和销售计划实际上是资金内部流转下的骗局,一旦下线难以维系,资金链便会出现断裂,投资者血本无归。

传销内容由实体商品转向金融概念。首先,互联网金融传销是基于互联网技术、以金融产品为噱头的传销活动,在传销内容方面与传统传销有所不同:传统传销活动组织成员售卖商品且一般无实体店铺,通过成员囤积商品来满足买卖需求。传销组织者为达到收敛资金的目的而迫使传销组织成员以高价囤入商品,即便销售出现问题也并不损害组织者的利益。由此可见,传统传销是以实体商品为幌子的传销活动。另外传统传销活动一般对成员采取“大班上课”的洗脑模式以增加成员忠诚度,因此识别传统传销尚有迹可循;而互联网金融传销以互联网金融创新为噱头,利用一般投资人对新金融运作模式的无知而进行欺诈,其传销内容涵盖P2P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虚拟电子货币、网络理财等众多互联网金融业务,真假难以辨别。2016年由反传销网曝光的互联网金融传销平台多达150家,其中包括:MMM金融互助、克拉币、聚宝金融等多种有关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传销组织。从传统传销的实体商品向互联网金融传销的金融概念的转变使得民众更难辨别传销本质,危害群体更广。

传销手段由强制加入向高额利诱转变。传统传销活动往往具有强制性,将参与者限制在封闭场所,通过人身控制与反复洗脑使其就范。而互联网金融传销采取的手段却与前者全然不同,该类传销活动利用民众的贪婪心理,以高回报率、优厚福利引诱民众自愿加入,再以高额“入门费”对参与成员实施控制。相较于传统传销,互联网金融传销的传销手段更具欺骗性,实际控制效果更明显。以“聚宝金融”为例,其所宣传的投资回报率相当可观,最低投资额为2000美元,在18个月之内可获得每月8%的回报率,发展下线的提成高达8%,且等级越高,回报率也越高。如投资额为第三等级的10000美元,在18个月之后回报率达600%。互联网金融传销以高额回报率束缚住参与者,又以提成鼓励发展下线,使其结构稳固,当资金链破裂,最终损害参与成员的利益。

宣传方式从线上为主转为线上、线下配合。传统传销的宣传方式比较单一,一般只在线下进行。通过成员口口相传、发展下线以诱使更多群众参与,在宣传效果方面要略逊于互联网金融传销,因此参与人数远不及互联网金融传销。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技术在促进金融发展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因其发展优势也使得互联网金融传销获得旺盛生命力。互联网具有成本低,受众广、传播快等优点,因此,传销组织者甚至只需要一台电脑便可完成设计、推广、宣传等活动。只要相关宣传的吸引力够强,互联网的特性便能使得传销活动得到广泛传播,参与者源源不断。其次,互联网金融传销的资金周转一般在个人银行账户网银转账或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所涉金额难以明确;传销活动在网上进行也使得线索、证据难以保存,给相关的监管、查处活动带来不少困难。

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危害

互联网金融传销活动隐蔽性强,且其蔓延速度快,查处困难,一般涉案资金重大,参与人员众多,带来严重的社会影响与危害。

危害多层次社会群体。互联网金融传销与传统传销活动都具有金字塔式的长链条结构,涉案群众众多。而互联网金融传销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突破了传统传销的线下宣传,以线上、线下相配合的宣传模式引诱了更多社会群体参与,其中不仅包含以农民、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白领、公务员等高知分子也被涉及在内。高知分子参与到传销活动会使得传销组织更熟练地运用新技术,为逃避监管创造条件。因此,与传统传销相比,互联网金融传销涉及群体更多,危害范围更广,监管更困难。以云南“民间私募”传销活动为例,抓获的44名骨干成员中半数为公务员、教授等高知分子。高知分子参与传销活动是社会发展的一种损失,也为社会安定造成威胁。

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互联网金融传销以金融创新为幌子,利用社会群体对新金融模式的无知而进行欺诈。当前互联网金融传销屡禁不止的部分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繁荣发展。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门槛等优点,是金融创新的成果。作为新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机制尚不完善,相关监管也不健全,为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发展埋下隐患,而也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的“新”,广大群众对其了解并不深入,在互联网金融传销高回报率的诱惑下不免受骗。以P2P网贷为例,截至2016年7月,网贷行业正常运营数量为2281家,关停101家,新增问题平台62家。互联网金融传销的运作模式违反了市场价值规律,其存在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阻碍。

影响政府公信力。传统传销活动一般经成员线下宣传,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扩大规模,宣传手法具有局限性。而互联网金融传销组织得宣传方式则更为多样,通过线下诱骗以及线上推广多种途径。为增强其可信度和宣传效果,该传销活动借势互联网金融,利用政府鼓励金融创新而打出“政府支持”的旗号,增强其可信度,以使得更多群体受骗。此外,为使更多群体信服,互联网金融传销组织还会伪造国家的相关文件,普通群众难以对其真假做出辨别。以在杭州发起的“中国蒙商”为例,该传销组织自称为政府扶持项目,借“互联网+”的概念吸引不少群众参与。据调查,仅淳安县就有超过600人被发展为下线,其宣传效果明显。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起到规范扶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传销组织假借政府名义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对社会稳定以及市场秩序造成威胁。

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核心识别方法

金融投资是一种资本性投资,而传统传销往往以实物为基础,通过实物商品的买卖达到收敛资金的目的,因此在识别互联网金融传销时并不能完全从传统传销的角度来判别。群众在接触互联网金融传销之初往往难以判断其运营资质,因此不能准确识别其性质。另外,从互联网金融传销的组织结构方面来判断其传销性质也不适用于对该方面了解较少的群体。

从运营模式角度来识别互联网金融传销是多种辨别方式的核心,主要可从以下几点着手:首先,判断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投资回报率是否虚高。自2014年至今,央行多次降准降息,五大国有银行的银行活期年利率维持在1.75%,互联网金融行业综合收益率出现下滑,至2016年7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跌至10.25%,总体呈现行业自律以及行业规范化趋势。互联网金融传销所承诺的过高的收益率并不符合行业整体趋势,且往往难以依靠其运营模式得到补偿,因此在面对过高的收益率时,投资者需谨慎而为。其次,互联网金融传销往往以高额提成诱使成员发展下线,以此为基础可初步判断该组织的运营模式。正规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难以依靠正常运营模式支付高额回报率与提成,以该种宣传方式吸引投资者的组织活动极有可能是利用下线补偿上线的运营模式而维持运转的传销组织。总之,在面对高回报的诱惑之时,投资者需辨别其运营模式以避免陷入传销风波。

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的相关策略

互联网金融传销是以收敛资金为目的的非法传销活动,危害社会群体的身心健康、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不利于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治理互联网金融传销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核心特征是其欺骗性,在运营模式方面与正规合法互联网金融公司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治理互联网金融传销的重点为规范运营模式、加强监管力度,从根本上加以打击。

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目前我国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的主要力量来自公安机关,但是公安机关在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过程中往往力有不逮。互联网金融传销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且其传播范围广、跨区域范围大、涉及人员众多,对于互联网金融传销的识别主要在其运营模式方面。公安机关缺少有效的协作机制,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取证困难、介入不及时。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有效监管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银行等一系列单位的协调合作,建立起有效的协作机制,为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提供证据,加强信息共享。一方面,公安机关是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的主力军,为达到打击效果需拓展案源渠道,配备必要的侦查工具,完善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还需与网络运营商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网络运营商为公安机关的搜证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利用其特有的技术手段为公干机关提供支持。

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为行业带来新的活力的同时也催生更多风险,互联网金融传销便是风险之一。消费者权益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中受到损害,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完善,另一方面是缺少消费者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传销的主要特征在于其欺骗性,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传销的识别主要通过对其运营模式的判断:是否存在不正常的高额回报率、是否鼓励成员发展下线,存在团队计酬。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判断还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的验证,因此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是打击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有效方式。此外,消费者一旦受到互联网金融传销的危害,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也能在第一时间做出专业反映,对维护消费者利益起到重要作用。

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机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构建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规避损失。部分互联网金融传销以P2P借贷或众筹融资的模式进行,具有相当的迷惑性。P2P与众筹都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目前还缺少制度规则的约束。互联网融资平台起到信息中介的作用,有必要为资金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如实披露融资信息,为投资者投资提供真实有效的参考。互联网金融传销具有欺骗性,建立强制的信息披露机制降低了投资者被欺骗的可能性,使其对投资项目有清晰、全面的认识,而不因轻率的决断而遭受损失。基于此点,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建立相关的信息核实系统,在信息审核时如发现项目存在虚假或其他不利情况时应在网站加以披露并向司法机关举报。

推进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权威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不仅对其自身发展起到制约作用,也对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造成潜在威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评级主要在于外部环境、自身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三个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一部分依赖于外部环境的支持,良好的监管条件与政策支持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础。自身运营能力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信用评级的重点,包括组织内部结构、盈利模式等,互联网金融传销自身运营能力低,导致破产可能性大。互联网金融行业面对的风险种类较多,良好的风险管理要求其治理结构健全,抗风险能力强。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提高自身运营能力,加强抗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做出投资参考,规避投资风险。

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金融模式,在为金融行业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存在运营不规范的问题。目前我国金融法律存在滞后现象,对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存在不足。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是治理互联网金融传销等违规行业行为的重要手段。首先,应从法律层面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做出资质以及运营模式方面的考察,将互联网金融传销扼杀在摇篮里。其次,相关法律应明确对于不同金融模式的分类监管制度,区分互联网金融行业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不同运营模式的监管,并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做出法律规制。再次,从法治层面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传销的惩治力度也有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打击传销活动的蔓延。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金融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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