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管新规视角看网络借贷行业转型与发展全球视线
2017-01-17符林谭莹
符林+谭莹
国内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现状
网络借贷拓宽了金融服务的目标群体和范围,有助于为社会大多数阶层和群体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务,实现了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的小额投融资活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网贷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完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效率、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以及满足民间投资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两年,中国网贷行业在机构数量与业务规模方面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据盈灿咨询统计,截至2016年8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283家,借贷余额6803.32亿元。
网络借贷行业在爆发式增长过程中对原有金融生态的结构优化和品质进步产生了积极作用,促使不同类别市场的贯通与融合,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的空白。但是,在经历野蛮生长之后,网贷机构偏离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务小微和依托互联网经营的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现象十分突出,设立资金池、自融、违规放贷、期限拆分、线下营销等经营乱象频现,问题机构不断累积,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截至2016年8月底,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共1978家,约占全国网贷机构总数的46%。
监管新规颁布背景下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呈现出新趋势
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行业合规程度逐步提升。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指出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2015年7月,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作出部署,互联网金融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年,央行联合多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全面深入地专项整治。2016年8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联合发布《网络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立了中央与地方双重责任的监管架构,明确了网贷行业的信息中介定位,规定了严禁网贷机构从事的13种业务,规定了网络借贷平台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一系列管制措施关闭了原先的模糊地带与监管套利空间,通过提升平台合规成本为行业准入设立隐形门槛,有助于全面肃清违规机构,进一步促进行业整合,促使网络借贷回归服务消费、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
市场规模增速放缓,行业集中度上升。国家监管措施的出台从源头切断新平台数量的增加,P2P网贷市场规模将主要依赖于存量平台的业务增量。同时,受宏观经济形势和实体经济下滑影响,以企业借贷为主的平台更加注重业务风险,将主动收缩借贷业务,由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转向稳健经营,导致主流资产类别的借款规模降低,从而极大压缩行业整体业务规模。2016年前8个月,全国新增平台数342家,仅占2015年全年新增平台数量的21%。在经历了2013年至2014年的行业超高速发展之后,除了少量新兴垂直资产类平台外,鲜有新平台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过高增量,行业集中度显著提升。随着严苛的行业监管的到来,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化经营将提升潜在投资者信心,受到认可的合规性平台将因监管政策红利获取增量用户,未来资金流量将进一步向稳健经营的大型平台倾斜。
告别粗放型增长模式,渐与传统金融有机融合。一方面,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信息中介定位的清晰,网贷机构逐步摆脱借助大量线下资源投入的粗放模式。由于提高借贷利率、降低业务成本成为网络借贷平台提升盈利空间的关键,很多平台开始积极加深科技应用,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开展需求分析、产品设计、互联网征信、风险定价、交易处理,为用户提供便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另一方面,经过几年发展,网络借贷行业在渠道线上化、产品互联网化、业务数据标准化和大数据征信等多个方面的经验得以快速积累,甚至建立起与传统金融行业的比较优势,从长期来看将逐渐与传统金融形成融合。
网络借贷平台顺应监管要求寻求转型发展的关键
严守信息中介定位。网贷平台由于携带金融基因而附带金融属性,致使这种信息中介不同于一般的纯信息平台,《暂行办法》将网贷平台定位于信息中介性质。因此,在监管新规出台后,网贷平台应严守自身信息中介的定位,不提供增信、担保,不接触客户资金,不发放贷款,只发挥撮合借贷双方达成交易的作用,为借贷双方提供相互联接的场所,为借贷双方的搜寻检索、资金交易提供配套服务,利用新兴互联网技术提供更加高效、更低成本、更加信息透明的金融服务,从而释放网络借贷在“服务小微、发展普惠”领域的潜力。
严格落实资金由银行存管。网贷平台通过设立资金池归集出借人资金并放贷,掌握出借人资金调配权是导致行业风险频发的根本原因。资金存管制度的政策意图主要是实现平台和用户资金的分离管理以及实现信息流与资金流的匹配。在监管新规指引下,网贷平台应当通过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分账管理,从而有效防范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和欺诈、侵占、挪用客户资金风险。截至2016年8月底,现有4213家(正常运营2235家)网贷平台中有96家已对接银行存管。当前,实行资金银行存管的难点在于银行与单个平台沟通开发的系统较为定制化,使得对其他平台的复用性较差,对于不同平台的多样化需求较难实施,对接效果和效率也受到平台自身技术实力以及原有系统匹配度的制约。
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资质。根据《暂行办法》要求,网贷机构在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否则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目前,究竟采取什么作为电信业务许可证的规定尚未最终明确,业界的讨论主要集中于ICP许可证和EDI许可证。截至2016年9月7日,约有243家平台拥有有效的ICP经营性许可证,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0%;截至2016年9月19日,约有31家平台拥有有效的EDI经营性许可证,约占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1.4%。
探索新的利润增长点。《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提出13类禁止从事的业务,旨在督促平台依法合规经营、使行业资金回报率回归理性区间以及降低平台运营风险。借款余额上限的提出实现了与刑法中关于非法集资有关规定的衔接,从制度上避免网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促使原先“类银行、类投行”业务模式的平台必须开发新的业务领域寻求业务转型。一是切入消费金融、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和金融资产交易所等领域。二是从资产端切入产业链。三是考虑引入智能合约保障借贷资金安全。
进一步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的思考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一方面,当前,“双负责制”的创新性行业监管体系发展框架已经确立,在以央行和银监会作为主要监管部门的同时,地方金融办、工商、税务、电信、公安、政法、银行等部门应发挥合力,努力推进信息共享,协同规划与推进网贷平台的总体发展,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监管办法》的措施以及明确的业务流程,提高业务审批办理效率。另一方面,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尽快出台监管实施细则,深入研究消费者保护、市场准入退出以及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制度约束改进行业形象,提升网贷机构公信力,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监督,从而真正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利益,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稳定。三是引入技术驱动战略,以技术革新改善金融效率、匹配互联网效应。在向信息中介转型过程中,应引导、鼓励网贷平台加强技术投入,研究以政府专项基金、税收优惠、人才计划等方式予以支持的有效途径。
重视平台自身建设,强化风险识别与防范。一方面,P2P网贷平台应重视人才积累,培养拥有互联网技术知识与经济金融、会计、法律知识的全面复合型人才,确保开展各项业务的人员具有专业水准。另一方面,要运用科技手段努力提高风险控制水平。比如,健全借款人审核体系与逾期资金应对机制、坏账风险转移机制与资产重组机制;借助大数据技术提供多维度的借款人信息,实现精细化风险定价;通过大数据获得投资人在平台内部的投资行为数据以及投资人自身财务数据、互联网行为数据,据此对不同用户采取不同的激励手段或进行定制化产品设计和资产配置,不断提升用户体验;运用云计算的分布式架构来为交易量的处理、数据计算和数据托管等提供便捷稳定的服务等。
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构建失信惩戒机制。一是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营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二是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培育实力较强的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三是加快征信基础设施改造和完善。积极创造条件,允许P2P平台分层次、分阶段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允许平台向央行征信系统报送违约数据,把失信借款人信息录入征信系统。整合商业化征信机构,提高征信数据覆盖率和丰富程度,降低P2P接待平台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准确征信数据的难度。
加强自我约束,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自律体系不但承担着规范平台健康发展的职能,还担负着向监管部门反馈信息、协助监管部门实施监管政策的职责。行业自律组织通过政策倡导、行业自律、从业培训、信息交流等手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16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标志着国家对于行业自律的鼓励和重视,为地方行业协会的发展起到示范作用。网贷行业应鼓励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在经营资格、业务运转、信息披露、资金管理等方面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建立市场认可的机构信誉机制,接受公众监督,细化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制度,引导正规健康经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自愿加入自律协会,使问题平台失去生长的土壤。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