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企业逃废债的形式、问题以及应对策略
2017-01-17金骏
金骏
近年来,经济下行和两链风险叠加,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增多,逃废债方式不断升级翻新,对区域金融风险、信贷投放、经济金融秩序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当前打击企业逃废债主要面临“四难”,即认定惩戒难、取证举证难、处置执行难、政策落实难。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搭建综合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逃废债管控与打击力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是打击企业逃废债的有效手段。
逃废债方式升级翻新
近年来,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增多,除了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法人逃逸、设立新公司转移财产等传统方式外,新型的逃废债方式不断涌现,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更隐蔽
通过低价回购抵押资产、购买大额保险等方式实现逃废债。一是以回购不良资产的方式逃废银行债务。借款人通过恶意出租等方式霸占抵押资产,迫使银行将不良资产折价打包出售给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不良的企业经营者通过安排另一企业法人或以其掌控的新公司名义低价回购抵押资产,以达到逃废银行债务的目的。二是购买大额保单转移资产。一方面保险产品查询程序复杂,尤其是对于企业主在省外、境外购买的保险其隐蔽性较高,查询难度更大;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主不以被执行人名义购买的保单,有效取证和执行都非常困难,因此部分企业通过购买大额保险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目的。
更专业
利用“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达到拖延案件甚至脱保的目的。司法起诉拍卖资产是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手段之一。在债权人民事诉讼或执行期间,借款人或保证人向公安部门举报银行从业人员放贷存在违法行为或借款人骗取贷款,以此来抗辩民事诉讼,以期通过公安刑侦介入认定刑事案件的成立以达到其拖延案件进程、甚至脱保的目的。
更主动
“假破产、真逃债”问题较为严峻。债务人通过先剥离有效资产,留下空壳企业,再申请破产,当真正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企业财产所剩无几,债权人即使通过破产清算方法来保全债权,也只能在很低的比例上获得清偿。另一方面,在银行提起的破产案例中,对破产企业的法人代表及股东难以追究刑事责任或追究不严,不能对企业主形成有效威慑和制约,导致更多的债务人选择主动破产实施逃废债。
更恶劣
借款人与银行关系恶化,甚至通过刑事犯罪危害银行从业人员。前几年,企业更多的是通过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故意躲避或抗拒送达、利用管辖权异议等相对比较温和、被动的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但是近年来随着借款人和银行关系持续恶化,部分企业主采取恐吓等较为激进的手段,抵制银行催收、追讨债务,甚至以身试法危害银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企业逃废债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不利影响
企业逃废债会导致不良、关注类贷款上升,加大区域金融风险。互保联保作为一种不需要实质性抵押就能获得贷款的融资工具,在经济上行期对于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是在经济下行期,互保联保风险会通过资金链的传递产生连锁反应,当互保圈中的某家企业逃废债时,不仅该企业的贷款计入不良贷款,还会导致其担保企业贷款计入不良或关注贷款,影响担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仅会波及第一圈担保企业,还会涉及第二圈,甚至第三圈担保企业,导致风险呈现层级式扩散、跨区域蔓延,推动不良、关注类贷款上升。此外,一家逃废债企业往往涉及多家商业银行,有些龙头企业涉及银行数甚至超过20家。若逃废债行为持续发酵,容易加大并引发区域金融风险。
企业逃废债影响银行放贷积极性,进而影响经济金融健康发展。企业逃废债盛行严重破坏了银企之间正常的信用关系,不仅信贷员主观上不愿放、不敢放,而且直接影响商业银行总行对区域的信贷政策和倾斜力度,不利于金融支持和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如针对逃废债较多的区域,有的银行上收了小企业信贷审批权限,有的银行严控新增授信,首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城镇化等政府类项目;有的银行在授信审批时更注重企业经营者与高管的品行,对其过往的信用状况以及家庭情况进行深入摸底;有的银行新增贷款几乎都要求抵押,抵押折扣率也从原先的七折下调至六折甚至五折。
逃废债形成不良行为示范效应,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近年来部分逃废债企业以“零”成本获得了高“收益”,产生了不良行为示范,部分企业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纷纷效仿,甚至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和逃废成功的企业主咨询取经。如有企业以担保企业出险、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银行将贷款利率降至基准。由于该企业尚未发生代偿且生产经营正常,因而银行未满足其要求,该企业随即拒绝支付利息,同时联系其担保圈企业及关联企业10余家共同对抗银行债权,集体拒付贷款利息。不讲信用、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不断蔓延、扩散,会严重恶化经济环境,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打击企业逃废债面临的主要问题
法律法规欠缺,认定惩戒难。一是没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目前除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简单定义了九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类型外,“逃废债”并没有从法律法规层面进行明确界定,《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度均没有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二是缺少完备有效的惩戒机制。2016年以前能够借用的法律防护手段都停留在确认权利和弥补损失上,责任体系中没有任何对逃废债人的惩戒机制,从而导致企业逃废债的收益和成本明显不成比例,助长了企业逃废债行为。2016年1月,多个国家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了32条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震慑,但联合惩戒体系还处于摸索构建期,深度和广度都还需逐步推进。
银企信息不对称,取证举证难。目前法律诉讼是打击逃废债的主要手段之一,但银行在诉讼取证上困难重重。一是无法掌握企业真实的财产状况。银行只能通过财务报表、产品销售、高层变化等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权对企业实际经营、投资、资金流转情况进行检查。二是资产排查阻碍较多。银行对企业及其控制人的资产排查是诉讼准备的关键环节,但是工商、土管、房管等部门在查询要素、手续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而且有些部门信息更新不及时也为银行排查资产带来了困难。三是银行方面即使知悉企业和企业主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或者转移资产的行为,也很难具体量化和调查取证。如当逃废债企业低价转让有效财产时,银行有权行使撤销权,但在实际中法律证据难以取得,而且受让人会以第三人善意取得、买卖合法有效予以抗辩而获得保护。
司法诉讼环节多,处置执行难。一是审理进程缓慢。金融债权案件即使债权清晰并采取简易的诉讼程序,仍需要经过起诉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裁决、执行等多个阶段,再加上当事人会采取各种方式阻挠诉讼进程,导致进程缓慢,若涉及政府主导的破产重整更是遥遥无期。二是处置价格偏低。受市场需求低迷的影响,银行抵押物司法拍卖变现较难,抵押物拍卖价格常常低于实际价值,抵押物流拍情况也越来越多。三是执行难度较大。部分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存在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继续拖欠银行债务;不偿还银行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故意设置抵押物上的各种纠纷以抵抗法院的强制执行等。
观念认识错位,政策落实难。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逃废债黑名单、警示约谈机制、联合惩戒机制等多项打击逃废债的措施,并开展了打击企业逃废债的专项行动,部分地区还出台了逃废债考核机制,加大问责力度,但是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一是基层地方政府打击逃废债态度消极。县级、镇级基层政府出于维稳、就业、税收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对打击逃废债 “雷声大雨点小”。二是帮扶政策成为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护身符”。如有的地区对帮扶企业实行名单制,对名单制内的企业及法人不予以查封、限高、边控,未经处置办同意,银行不得起诉债务人,而这为企业逃废债提供了可趁之机。
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细化并及时更新企业逃废债的表现形式,做好对逃废债企业认定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存在现实或潜在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搭建综合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应牵头搭建平台,整合法院、公安、金融、地税、国税、社保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使金融机构能更及时地获取全面有效的企业信息,切实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此外,银行应加强同业协作,通过逃废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金融债权联席会议制度等,及时共享恶意逃废债企业信息,加大对恶意逃债企业的联合制裁力度。
加大逃废债管控与打击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尤其是要加强对涉嫌逃废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等权属的登记、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事项的控制,限制其通过股权转让、房地产过户、资产租赁、资产转移等手段逃废金融债务;全面限制涉嫌逃废债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出行、消费、子女就学等行为;加大公安执法力度,对涉及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企业逃废债事件要立案侦查,深究到底,尽早归案,并进行公开曝光。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基层地方政府应正确认识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哺”经济的关系,决不能以最终牺牲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逃废银行债务扩大金融风险、暂时“解决”企业所谓“困难”的矛盾。政府在帮扶企业、主导企业破产(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方面,应区分企业、区别对待,对于有逃废债倾向的帮扶企业必须严厉打击。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Yhj_dz@126.com责任编辑:董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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