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病联防联控工作应把握“三个四”
2017-01-17李凌河南省温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文│李凌(河南省温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布病联防联控工作应把握“三个四”
文│李凌(河南省温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引起的人兽共患的常见传染病,常呈地方性流行。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布病的传播与蔓延,从2017年起,国家已将该病种列入我国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卫生与畜牧行政部门联合开展了布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笔者主要从三方面,用“三个四”即四项前提、四类主体和四个要点,谈一谈对当前布病联防联控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发起畜间布病联防联控的四项前提条件
发起畜间布病联防联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在日常疫情监测中发现布病阳性畜时,需要对该阳性畜所在畜群及与其密切接触畜群开展畜间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防控。
第二,在接到基层动物防疫员或群众的布病疫情报告后,需要对被举报对象及其所属畜群开展畜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防控。
第三,在接到当地卫生部门有关人间感染布病病例通报后,需要对该患者所养畜群及与之有过密切接触史的畜群开展畜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防控。
第四,在接到上级政府部门发来的畜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督办函后,需要对本地布病患者所养畜群及与之有过密切接触史的畜群,或者与异地布病患者有过密切接触史的畜群开展畜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及疫情防控。
二、参与畜间布病联防联控的四类主体责任
1.实施布病联防联控组织协调的行政管理主体责任。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地区组织实施人畜间布病联防联控及畜间布病综合防控的行政管理责任主体,所组织实施的人畜间布病联防联控及畜间布病综合防控措施与管理属于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其责任主要包括:研究和制定本地区人畜间布病联防联控及畜间布病防治工作方案,安排和落实人畜间布病联防联控及畜间布病综合防控工作所需资金、技术及物资等,协调和落实与当地卫生部门间的布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和指导本部门所属相关职能机构协同开展畜间布病防治工作,接收和上报畜间布病疫情,安排部署并组织处置当地畜间布病疫情,受理和查办上级联防联控督办案件,整理和反馈联防联控督办案件办理结果。
2.实施畜间布病疫情预防和控制的技术支持主体责任。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是负责本地区实施畜间布病疫情预防和控制的技术支持责任主体,所依法实施的布病预防和控制技术措施属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职能机构行使的专业技术行为,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效力。其责任主要包括:畜间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实验室诊断、出具布病诊断报告,提出进一步处理建议,为上级制定畜间布病防控方案和疫情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按照上级制定的疫情处置方案和有关政策,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对布病阳性畜进行技术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同群畜进行隔离观察,对受威胁畜群实施紧急免疫,对污染场地、用具等进行清理和消毒,对重点人群进行布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疫情处置结果和可能发生疫情的风险进行评估与报告等。
3.实施畜间布病疫情预防和控制的行政监督主体责任。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负责对本地区畜间布病疫情处置工作全过程依法实施现场监督的行政监督责任主体,所实施的现场监督行为属于动物卫生监督职能机构行使的行政监督行为。其责任主要包括: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过程与结果、监督畜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实验室诊断以及患病动物扑杀、无害化处理、同群畜隔离、受威胁畜免疫与免疫监测等,维护畜间布病疫情处置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确保防控工作扎实、有效。
4.实施畜间布病防控违法案件查处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各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是负责本地区畜间布病预防控制中各类违法案件查处的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所实施的案件调查与处理行为属于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职能机构行使的行政执法行为。其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告知、立案调查、现场取证、举行案件听证、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案件移交、申请强制执行等,主动为布病防控工作保驾护航,确保布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三、布病联防联控应准确把握的四个工作要点
1.要准确把握布病联防联控工作的立足点。布病联防联控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且严谨的工作,涉及的技术环节和职能部门较多,对各技术环节、各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律、标准和工作程序的要求都比较清晰。因此,所有措施制定和工作开展都必须立足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基础,都必须在适用法律、标准和程序框架内依法、依规行事。
要坚决杜绝“以事后汇报代替现场监督”“以服务明白书代替行政告知书”“以技术部门流行病学调查原始资料代替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取证材料”“以平板凝集试验判定结果代替试管凝集试验确诊结论”“以扑杀小的健康动物个体代替大的患病动物个体”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2.要准确把握布病联防联控工作的着力点。由于参与布病联防联控的各职能部门及职能机构所属性质和职责分工各有不同,所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工艺、判定标准、工作流程和规则要求不尽相同。所以,要求各职能部门,特别是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职能机构在布病联防联控中应把工作着力点主要放在全面履行各自职能与责任之上,并以此作为撬动工作的支点,调动所有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各司其职,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坚决杜绝“以模糊职能界线与职责分工来消化工作阻力和转嫁责任风险”“以旧思维和旧模式应对新形势、新常态来掩饰自己的不作为”“以口头表述或临时文本来取代正规文书和文件的责任担当”等消极做法。
3.要准确把握布病联防联控工作的结合点。一是要准确把握畜牧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布病联防联控工作的结合点,这个结合点就是各级地方畜牧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在人兽共患传染病综合防治方面的“平行”与“交叉”关系,并由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卫生与畜牧两部门联合成立的本地区布鲁氏菌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各自设立的联络办公室统筹协调人畜间布病防控工作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两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的主导作用。
重点是加强双方信息交流和工作互动,既要有卫生部门主动发起的人间布病疫情向畜间延伸的疫源协查书面通报,更要有畜牧部门主动发起的畜间布病疫情向人间延伸的疫情协查书面通报。
二是要准确把握畜牧行政部门与动物防疫机构做好布病联防联控工作的结合点,这个结合点就是各级地方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动物防疫机构间的“从属”关系,切实发挥对所属动物防疫机构的领导、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安排和督促动物防疫机构按照布病联防联控工作分工正确履行疫情调查与跟踪监测、采样检验与诊断筛查、对布病阳性畜扑杀和无害化处理、指导和参与污染场地等消毒的疫情处置与评估以及开展布病防控知识宣传培训、重点人群健康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等职责。
重点是以书面形式督促动物防疫机构快速查明并准确定位畜间布病疫点、病畜分布与数量、疫病流行途径与经过,将确诊结论和病畜数量以书面形式如实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果断做出扑杀布病阳性畜,彻底反复消毒的书面处置决定,尽早在短时间内将疫情扑灭。
如果是动物防疫机构在日常监测中发现了布病阳性畜,畜牧行政部门在得到动物防疫机构做出的布病诊断正式书面报告后,必须通过布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和渠道,以通报形式主动将与病畜有过密切接触的人群等信息报告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职能机构,建议做好人间疫情延伸协查等相关工作。
三是要准确把握畜牧行政部门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结合点,这个点就是各级地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间的“从属”关系,切实发挥行政主管部门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领导、管理、组织和协调作用,安排和督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布病联防联控工作分工正确履行对动物防疫和疫情扑灭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对隔离动物进行现场监督、规范和开展动物检疫等职责。
重点是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书面形式,正式督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出正式工作人员赴疫情处置工作现场,对动物防疫机构的疫情处置工作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并做出书面监督报告。
四是要准确把握畜牧行政部门与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工作的结合点,这个点就是各级地方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间的“从属”关系,切实发挥自己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的领导、管理、组织和协调作用,安排和督促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布病联防联控工作分工,正确履行布病联防联控工作中违法案件查处等职责。
重点是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派出正式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提前介入布病疫情处置当中,要与动物防疫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工作人员同时出现场,同时调查取证,并当场下达行政告知书,避免畜主在确诊前擅自处置疑似病畜,避免造成工作被动。
4.要准确把握布病联防联控工作的落脚点。无论是畜牧部门还是卫生部门,包括各自所属的职能机构,都应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摒弃本位思想和小集团利益,进一步完善各类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部门和机构职责,保持部门与部门、部门与机构、机构与机构间的统一性、灵活性和协调性,将一切工作落脚在“联防联控”的重心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