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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斋志异·鬼哭》中王七襄其人本事考

2017-01-16聂廷生聂元硕

蒲松龄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聊斋志异

聂廷生++聂元硕

摘要:《聊斋志异·鬼哭》中的王七襄,实有其人,以往对其“不令终”的原因及死亡时间含糊不清。本文依据《世祖实录》《总督奏议》等大量史料,厘清了王七襄的人生履历、死亡时间以及“窝盗、杀人及诸不法事”的具体情况,并进一步分析了蒲松龄把生活经验转化为艺术形象的艺术匠心。

关键词:聊斋志异;鬼哭;王七襄;本事;李荫祖;考辨

中图分类号:I207.419 文献标识码:A

《聊斋志异·鬼哭》一文,记叙了谢迁之变时,顺天学政王七襄仗剑吓鬼而反被群鬼揶揄嗤笑的故事。篇末“异史氏曰”:“邪怪之物,唯德可以已之。当陷城之时,王公势正烜赫,闻声者皆股栗,而鬼且揶揄之。想鬼物逆知其不令终耶?普告天下大人先生:出人面犹不可以吓鬼,愿勿出鬼面以吓人也!”蒲松龄意在强调,缺德、无德的王七襄,拿出顺天学政的官帽,身佩能够避邪的宝剑,也不能把群鬼吓唬住,而且,无德也正是王七襄“不令终”的根本原因。蒲翁借此正告普天下的大人先生们:装作人模狗样尚且不能吓跑鬼怪,就更不要装出邪蟊鬼祟去吓唬人了。

王七襄,历史上实有其人。以往,人们对王七襄的介绍认识,大多停留于《淄川县志》《王氏族谱》等简略记载,而这些记载并未写清其“不令终”的结局及原因,并无助于加深对文章的理解。袁世硕在《〈聊斋志异〉时事短篇考析》(《蒲松龄研究》2015年第2期)中,弄清了王七襄于顺治十四年(1657),“以窝盗杀人及诸不法事,讯实,弃市”的结局,但是,对于王七襄所犯罪状的具体事实以及相关审理过程亦付阙如。本文拟在此基础上,根据新近读书发现的史料,对王七襄的人生履历、所犯罪状、审理过程以及《鬼哭》中王七襄的艺术形象塑造作进一步的考辩分析。

王七襄,本名王昌胤(清代避雍正讳,改书昌荫、昌印、昌允),字周祯,号七襄,明末清初淄川县忠信乡苏李庄(今周村区王村镇苏李庄)人。万历《淄川县志》卷二十八记载,曾祖王珏“为人惇厚恺悌,虚已如不足,修德履义,皆沉默潜行,居乡恂恂,善气迎人,与物无忤”“性好施,尝出粟贷里人之急”。祖父王敬任太医院吏目,伯祖王政为省祭官,叔祖王教隆庆五年(1571)高中进士、官至吏部文选司郎中,忠直耿介,清廉自守。兄弟三人耕读传家,忠孝立基,对后世影响巨大,自此开创了苏李王氏家族百年科甲的先河。

父亲王所须,字衡吾,号斡宇,明万历三十一年(1603)癸卯科举人。初任北直隶河间府南皮县知县,三年考满,赠封父母。《南皮县志》云:“公起家勤俭,治邑亦然。而抚恤贫民,礼贤下士,尤切切焉。时征调多端,顷刻立办。邑人为立生祠,春秋尸祝焉。”后来调任交河县知县,政绩突出,入祀名宦祠,享受百姓的生祀。后来,王所须升任山西大同府应州知州,授奉训大夫,大约在崇祯九年病逝于官署。护送灵柩返归故里时,应州父老披拥于道,各致奠以去。王所须有子十人:启胤、肇胤、升胤、鼎胤、昌胤、永胤、新胤、笃胤、祚胤、诜胤。其中,成进士者三(鼎胤、昌胤、新胤),贡生三(肇胤、永胤、笃胤),余皆诸生,是苏李王氏家族中科举最盛的一支。其中,王昌胤是“一门三进士”中最早考中进士步入仕途的。

乾隆四十一年《淄川县志》,在卷五《选举志》对王昌胤有简略的记载:

王昌荫,字七襄,所须子。丙子科(举人)。崇祯丁丑刘同升榜,授固始知县考察。顺治甲申起户部主事,擢福建道御史,巡按山西,提督北直学政。

近年编修的《苏李王氏家谱》对王昌胤介绍如下:

行五,昌荫,字周祯,号七襄,明崇祯丙子(1636)举人,丁丑年(1637)进士。初任河南固始知县,调清苑保留固始,邑人为公立生祠。改调山西河曲未任,升湖广武昌府监纪厅。顺治甲申年(1644)行取户部山西司主事,升陕西临巩佥事,留升户部陕西司郎中。考改福建道监察御史,巡按山西,督学顺天、北直。丁内艰,回籍。配曹氏,例赠宜人;王氏,例封宜人。子一,广铨(嗣肇荫子)。

上述记载,可能出于对长者讳,并没有揭示王昌胤的“不令终”,而且与当地广泛流传的王昌胤的许多传说故事也大不相同。有关王昌胤的传说故事,主要见于郑峰主编的《淄博历史人物》、孙方之主编的《周村历史人物》以及李国经的《於陵故事》等书。这些传说故事,有的讲王昌胤聪颖早慧,小小年纪就考中进士,太后认其“干儿”,皇帝御赐“并肩王”;有的则是说其横行乡里,欺男霸女,害死母亲,霸占侄女,最后被嫂子和乡亲们用摊煎饼的竹枇子杀死。这些传说似乎又在印证着蒲松龄之所言不虚。

按理说,蒲松龄对王昌胤不会很陌生。据袁世硕考证,康熙初年,蒲松龄曾在王昌胤之弟王永胤(印)家中短期做过私塾先生,其时距王昌胤死也不过十年左右的时间。而且蒲松龄与王永胤(印)友情甚笃。王永胤,号八垓,王所须六子。他曾选定《为人要则》十二题,请蒲松龄作释文以教育族人。后来,蒲松龄又到距离苏李庄不远的西铺毕际有家坐馆三十余年,而毕际有的第一任夫人就是王昌胤的妹妹。蒲松龄如果有心弄清王昌胤“不令终”的死因及状况,是很有条件的,甚至蒲松龄可能就非常了解王昌胤的详细情况。那么,他故意不说清楚的原因,仅仅是为了给王永胤、毕际有等人一点情面吗?

担任山西固始知县,是王昌胤走上仕途的第一步。顺治十六年《固始县志》卷五《官师志》记载:“王昌胤,山东淄川人,由进士崇祯十一年任。”而继任者“时敏,南直常熟人,由进士崇祯十三年任”。可见,王昌胤任固始知县两年。此外,则无记载。

崇祯十七年甲申(1644),淄川城被李自成的小股部队占据,横征暴敛,逼饷肆虐,当时王昌胤正归居乡里。辽东巡抚毕自肃长子毕际竑在其著作《讷庵痴语》(手抄本)中记叙了当时有关王七襄的情况:“归未久,淄城伪官至,士民迎谒甚恭。镇店各立黄旗,书‘顺字,衙役投入者数百名,势赫如也。三日后,官入省谒防御使,皆伪设也。归之日,按籍请绅入城……次日,同诸绅公会合县大集,聚谋曰:擢长于辞令者居前,非王七襄不可,孙龙老佐之。伪官尚以礼见七襄,反复数百言,伪官问答一二语而已,既命诸绅宿东司。众以暂归办饷为请,官勉应之。又次日,渐有上饷者。”当时,王昌胤以其长于辞令、才能出众,被乡绅们推举为代表,与大顺政权任命的官员交涉办饷事宜,与他一同去交涉谈判的“孙龙老”,即崇祯时期被夺官为民的淄川(今属博山区白塔镇大庄)孙之獬。

清朝定鼎后,王昌胤以户部主事起,顺治二年五月丁亥(初六),升“户部主事王昌允为陕西按察使司佥事、临巩兵备道”(《清世祖实录》卷之十六)。七月乙丑(初十六),“户部郎中王昌允为福建道监察御史”(《清世祖实录》卷之十九)。冬十月庚辰(初二),“遣广东道御史王昌允巡按山西”(《清世祖实录》卷之二十一)。顺治三年十二月初一,“山西巡按王昌允疏报;灵石县举人王之度母牛氏,夫故,氏年二十五。励志矢节,训之度登贤书,逆闯逼授之度伪职,诫不令受。守节五十年。崞县生员亢守节、继妻丁氏、年二十九夫故。训孙发潜入泮,守节四十年。请照例旌表。章下所司”(《清世祖实录》卷之二十九)。顺治四年二月癸酉(初二),“遣福建道监察御史王昌允提督顺天学政”(《清世祖实录》卷之三十)。顺治八年闰二月甲戌(初二十七),都察院甄别台员,拟应差用者二十二人,应内升者二人,应外升者十一人,应外调者四人,应降用者五人,应革者八人。王昌允(胤)在应革职的八人之内。“疏入,报可”(《清世祖实录》卷之五十四)。顺治十四年二月丙戌(初十三),“革职御史王昌允以窝盗、杀人及诸不法事,讯实,弃市”(《清世祖实录》卷之一百七)。

由上可知,《鬼哭》说王昌胤“不令终”是于史有据,也是和民间传说大致吻合的。

关于王昌胤顺治时期的为官状况,《清世祖实录》等并无过多记载。而在山西人李中馥的《原李耳载》中,记载了有关王昌胤任职巡按山西监察御史的一件奇事。文章写道:守道娄惺伯,楚人,喜交游,重然诺。后转按察使,与巡抚王七襄常常意见相左。王七襄是个“险谲”之人,“阴以诽刺訹中丞申公朝纪”,暗地里捏造事实诬陷娄惺伯,蛊惑中丞申朝纪。申公相信了王七襄的话,极为恼怒,搜罗道听途说之事,上奏“七可斩之疏”弹劾娄惺伯,使其含冤而死。当时申朝纪年正壮健,自枉杀娄公后,其长子无日不见鬼,以怪病早卒。不两月,申朝纪每晚见娄公索命,不能安寝,内则家人环侍,外则标兵环宿。后至大同任职,则白日见娄公对立案前,并饮食不得自如,卒为娄公生擒之。申朝纪死后,继任者是祝公。莅任两月,一夕,梦一人披发跣一足,身中材,跪请曰:“我是娄观察使,为人陷害而死,今对簿公堂,请将以前卷宗出示给法官,不必劳驾您捡发卷宗,只是允许掌管案卷的司吏查阅就行。”祝公梦中呼吏捡与,遂谢而去。次日早晨,祝公问其官吏,得知娄观察使中等身材,当年受刑时,只有一只脚穿着鞋。祝公感叹说:“异哉,孰谓幽冥可欺哉!”作者最后写道:“王七襄亦坐事论斩,并籍其家,安知非卷宗质对后所处分耶?”《原李耳载》作者李中馥,字凤石,山西太原人,天启甲子举人,一生不仕。《原李耳载》所记,多为作者生活中耳闻目睹的山西太原及相关地区的政治、经济、习俗以及李自成起义、姜瓖事变等,对研究政治史、经济史、社会史极有参考价值。李中馥说王昌胤品性“险谲”、中伤贤良,以及“坐事论斩,并籍其家”的结局还是可信的。

而王昌胤所做的“窝盗杀人及诸不法事”,更多的还是在他革职回乡之后,弹劾剪除王昌胤的重要人物则是时任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的李荫祖。

李荫祖(1629-1664),字绳武,官至兵部尚书、右副都御史、总督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湖广总督、加太子太保,顺治末年病休,康熙三年卒。他关心民瘼,赈灾安民,惩罚贪官,颇得人心,他的六卷《总督奏议》是研究清初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和有关地方史珍贵的参考资料。大学士魏裔介在《李绳武制府奏议序》中写道:顺治时期,“每廷推廷议,未尝不服公之议论侃爽,识鉴明决。节制三省,适当兵革之后,民多失业,榆园曹濮西山一带,盗贼窟穴,河患水决,下民昏垫,苞苴积习,洗濯难清。公用剿用抚,无不荡平。纠参贪婪,剪除大憝,如方大猷、王昌印等非公莫能除其害也。伊时三省之民如安于袵席之上”(《兼济堂文集》卷七)。从魏裔介的文章可以看出,王昌胤当时已被人们列入“贪婪”“大憝”之列。

李荫祖弹劾惩处王昌胤的奏疏保存于他的《总督奏议》中,共两篇,题目都是《首逆成仇疏》,分别在卷二和卷三,时间是顺治十三年二月和五月。两份奏疏详细介绍了对王昌胤案件的审理过程。

王昌胤被查办惩处,起因于王履胤的告发。“王履胤,贡生,字一凫,命锡子”(乾隆《淄川县志》卷五《选举志》)。他与王昌胤“初亦声势相倚,继则反戈相向,总因擒杀党盗王世白构此仇怨耳”,王昌胤“乃乘机而挚其兄,逼其嫂,掠其家资,纵仆奸其诸妾,以致聚积一空,沦亡五命”(李荫祖《总督奏议·首逆成仇疏》卷三)。于是,王履胤就以窝逃、通匪、杀人等罪名向官府告发王昌胤,最后惊动了朝廷。顺治皇帝着令山东督抚按“严审虚实,确认具奏,如诬反坐”。李荫祖时任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对王昌胤的恶迹早已廉访,“久积于中”,此时正以料理军需暂驻于济南。顺治十三年二月,李荫祖会同山东巡抚、巡按,遍集司道府厅各官审理了王昌胤,第一份奏疏就是汇报此次的审理情况。这份奏疏中主要核实的罪状有三件事:一是王昌胤借口招安,“招纳亡命”“藐法庇盗”;二是私持县官印票,“明派百姓为之修筑私圉”;三是霸占曹焕宅地,非法强占。即此三事,就证明其“玩弄官司于股掌,侵凌百姓如鱼肉”。此前,他还因私藏马匹枪炮被羁押于监,“昌胤神手通天,谋删原卷,竟尔漏网”,通过贿赂官员删改案卷而得以逃脱。另外,奏疏中还涉及其侄王广镇(顺治五年举人、时任国史院中书)仗势霸占民女为妾,王昌胤令胞弟王永胤冒籍陵县、妻弟王进绩冒籍黄县而获取贡生等。李荫祖认为,“昌胤恶以济贪,因贪愈恶。膏腴连数郡之产,壮丽拟城郭之观,结盗贼以壮声援,肆残杀以张势焰。财可通神,恶能慑众。被害者嗫嚅而不敢言,承间者逡巡而不敢究。非仰仗皇上之威灵以慑其魄,恐人心之疑畏不敢质,而昌胤之罪状终难问也”,并且“昌胤一日不除,东土一日未安”。因此,希望朝廷“逐款研究,依律定罪,歼此巨憝,以除大害,庶人心定而地方安矣”。

不久,李荫祖再次奉旨,于四月十九日齐集山东按察司胡文业、东昌道刘达、兖东道王胤祚、济南道毕振姬等人,对案件详加审理,并上呈第二份奏疏。这份奏疏认为,“王昌胤宅心贪暴,赋性奸囘,始以贪横而败官,继因败官而愈横,最重者莫过于通贼、杀人二事”。通贼一事,主要是指王昌胤与巨盗王世白、杨文业、孙志洪、刘标等人狼狈为奸,沆瀣一气。王世白,“绿林巨寇”,督工挑白家庄(今商家镇白家庄,王七襄之别业)之壕,率众起西河井之银,伙劫银鞘,书送真定。“是世白倚昌胤为护身之符,而昌胤借世白为肆暴之助”“王世白、孙志洪等人为东省大盗,肆虐于青齐之间,势难向迩。昌胤乃联为腹心,处以堂奥”。王昌胤的仆人门客也倚势横行,略无顾忌,劫杀、抄抢、奸霸、吓索,贪暴肆虐,劣迹多端。杀人之事,主要指杀死已被招抚的曹灼、梃毙佣夫姚泽成、使群仆殴杀王获锡等。至于“吓韩源之银,霸曹焕之庄,占毕际竤等之宅地,骗马云鲸等之银物,抢布店之货财,夺商客之珠玉,又其恶中之余绪也”“不特受害者咸腐心切齿,涕泗交流,即旁观者亦皆裂发碎指,数行泣下。人怨久深,天刑宜报。若不扑杀此獠,东土尚得一日有宁宇哉?”经过两次审理,最终的审判结果是:王昌胤与巨盗杨文业、曹光通、刘标骈首弃市,仆人王京处以绞刑,对王永胤、王广镇、顾准等十多人据其罪行分别处以杖、徙、革职、除名、罚款等。

五月,李荫祖上呈奏疏后,顺治皇帝要求“三法司核议具奏”。经过半年多的审讯复核,于顺治十四年二月丙戌(初十三),对“革职御史王昌允以窝盗、杀人及诸不法事,讯实,弃市”(《清顺治实录》卷之一百七)。关于王昌胤的生年,郭大均认为是万历四十五年(1617)(郑峰主编《淄博历史人物》下册第151页,新世界出版社,2006年版),但李荫祖在《首逆成仇疏》第二份中说当时王昌胤“年四十七岁”,可知其当生于万历三十七年(1609)。就一般而言,李荫祖的奏折是对王昌胤的“审判书”,对其年龄当不至弄错,更为可信。王昌胤卒于顺治十四年,卒年四十八岁。

根据以上内容,王昌胤的生平履历可概括如下:

王昌胤(1609-1657),清代避雍正讳,改书昌荫、昌印、昌允,字周祯,号七襄,山东省济南府淄川县忠信乡苏李庄(今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苏李庄)人。明崇祯九年(1636)丙子科举人,翌年丁丑科进士。初任河南固始知县,邑人为立生祠。改调山西河曲未任,升湖广武昌府监纪厅。顺治元年(1644)行取户部山西司主事,顺治二年(1645)五月升陕西按察使司佥事、临巩兵备道,七月为福建道监察御史,十月巡按山西,顺治四年(1647)二月提督顺天学政。顺治八年(1651)闰二月都察院甄别台员,王昌胤被革职。顺治十四年(1657)二月丙戌(初十三),“革职御史王昌允以窝盗、杀人及诸不法事,讯实,弃市”,卒年四十八岁。

对文学作品中人物、事件等“本事”的考辩,乃是为了更好地理解作品,体味感悟作家在把生活经验转化为艺术形象时所表达的思想情感和艺术匠心,这才是考辩的本意与价值所在。本文对王七襄本事的考辩,也意在于此。

从蒲松龄写到王七襄“不令终”的结局来看,《鬼哭》的创作时间自然是在顺治十四年王七襄被官府处决之后,大约在康熙初期蒲松龄到苏李王氏家族任教对王七襄有了更多的了解认识之时或此后。此时,蒲松龄三十多岁,在科举之路上已摸爬滚打了多年。王昌胤由进士而学政,却因为人无德、为政不仁、窝盗杀人而至于弃市的悲惨结局,自然引发他以及王氏家族对读书、对做官、对人生、对生命等等的思考,而且这种思考也有了现实的转化,其中的一个表现就是“一文一理”。“一理”(说理文)就是蒲松龄应王永胤(八垓)之请撰写了《为人要则》十二题,阐述为人要正心、立人、劝善、徙义、急难、救过、重信、轻利、纳益、远损、释怨、戒戏等,以此教育王氏子弟。“一文”则是用文学作品的形式表达了他对王昌胤人生悲剧的思考所得,这就是小说《鬼哭》。他从儒家传统的“仁者寿”、佛道宣扬的“因果报应”等思想出发,强调为人做官还是要讲仁德,“邪怪之物,唯德可以已之”,个人的荣辱寿夭又何尝不是唯德系之呢?

在艺术表现上,蒲松龄也是颇费心思的。王七襄声势烜赫、劣迹斑斑,案件轰动全国,逸闻传说众多。但乾隆《淄川县志》并没有写其后期劣迹。蒲松龄在《鬼哭》中,也没有正面直接去写他“窝盗杀人及诸不法事”,而是从“志怪”的角度以谢迁之变为背景,以鬼哭为中心场景,运用细节描写和漫画笔法,集中写王七襄对付冤鬼诉苦的言行举止,从而艺术地表现其凶悍残暴、心硬如铁、无所顾忌的性格特征。王七襄“膏腴连数郡之产,壮丽拟城郭之观”(李荫祖《总督奏议·首逆成仇疏》),自然宅第多处、仆人如云,但作者写其“扛尸涤血”,亲自去干这些又脏又苦的粗活,既没有堂堂学政的威严,也没有读书人的斯文,就连一般百姓对死尸的畏惧忌讳也没有,于是,他的颟顸粗莽、无所顾忌、凶狠残暴的个性由此跃然纸上。又如,王七襄天天居住于此,“往往白昼见鬼;夜则床下磷飞,墙角鬼哭”,他熟视无睹,充耳不闻,自然鬼也不会找其诉苦。而王皞迪才刚寄宿,就听到了鬼哭。在对比之中,突出了王七襄的冷酷无情、心硬如铁、凶恶如煞。特别是王七襄“仗剑而入,大言曰:‘汝不识我王学院耶?”的细节,更具讽刺意味。记得小时候街头小混混们打架时,自恃有强硬后台罩着的一方总爱搬出自己的“老大”来镇住对方:你认识某某吗?那是我大哥。此时的王七襄也是这副黑老大的派头,而且直接走到了前台,手持辟邪的桃木宝剑,亮出闻者“股栗”的学政头衔,妄图以“鬼面”去恐吓对方。但这些并没有把鬼镇住,反遭群鬼“百声嗤嗤,笑之以鼻”,王七襄“结盗贼以壮声援,肆残杀以张势焰”(李荫祖《总督奏议·首逆成仇疏》)的丑恶嘴脸、狼狈模样暴露无遗。本文考辩出王昌胤后期窝盗、杀人、劫掠、抄抢、奸霸、吓索等种种劣迹,或许更有助于读者对这句“大言”所含意味的理解,也更能体会蒲松龄强烈的讽刺和憎恶的情感取向。最后写鬼怪遂绝,作者认为原因也不在水陆道场,这从“岂钹铙钟鼓,焰口瑜伽,果有益耶”中就能体会出作者对此的否定,而是巧妙地借阍人“主人不知何事,施饭于庭”一语,强调唯有行善积德才能真正地让鬼怪远离。可以说,蒲松龄采用“遮蔽”手法,既让读者“窥一斑而见全豹”,表现了王七襄的本性,又含蓄隽永,耐人寻味,避免了无谓的麻烦。

(责任编辑:朱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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