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也有讲究
2017-01-16
美国联邦政府上诉至最高法院,理由是防止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使用种族歧视语汇,但最高法院并没有站在政府一侧,而是进一步判决《兰哈姆法》第2条a款的规定违宪
大约一个月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一项判决:波特兰一支乐队的名字“The Slants”可以被注册为商标。在此之前,“The Slants”一词因为涉嫌歧视亚裔种族,在申请注册时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1946年《兰哈姆法》中有关“禁止注册包含可能歧视……他人(活着的或已逝去的人)、机构、信仰或者国家标志,或者蔑视或者毁人名声的内容的商标”的规定,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构成了对言论自由的侵犯。这一最新判例被普遍认为是美国商业言论自由进一步扩展的重要标志。
经由众多的判例,美国逐渐确立起了政治言论和商业言论区别保护的原则。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商业言论一度被排除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在“瓦伦丁诉克里斯滕森案”中,商人克里斯滕森在纽约街头散发广告传单时,被警察以违反纽约市卫生法为由禁止。克里斯滕森灵机一动,在传单背面加上抗议市政府的政治言论,但仍然遭到纽约警方禁止。克里斯滕森一怒之下将这位警察起诉到法院,并将官司一直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遗憾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并不支持克里斯滕森的主张。九名大法官一致认为,克里斯滕森的“双面传单”本质上仍属于纯粹的商业广告,而商业广告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对于商业言论而言,1976年的“弗吉尼亚州医药委员会诉弗吉尼亚州市民消费者委员会案”具有分水岭意义。弗吉尼亚州一部法律规定,药剂师为处方药价格做广告是非法的。一些非营利的消费者团体声称禁令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一路将案件打到了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姆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发表多数意见,认为处方药广告虽然属于纯粹的商业言论,虽然商业广告纯粹是为了经济利益,但商业言论同样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强调,保护商业言论的价值不仅在于保护广告主的言论自由,而且是因为商业信息的自由流通在自由经济体系里是不可或缺的,商业广告有利于促进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在这个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首次确认商业言论的保护关涉重大的公共利益。
有了这些判例铺垫,The Slants乐队的诉讼结果其实并不完全出人意料。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的审查官除了援引多部字典中的解释,还搬出乐队主唱关于“乐队名字的来源是对亚裔人的种族诽谤”的自陈,来证明Slants对亚裔种族具有“贬低性”。但是乐队坚持认为使用这个名字是为了从积极的角度去重新定义亚裔身份。美国专利商标局并不认可这个逻辑,强调善意的意图“并不能消除其指向的群体中的大部分人认为这个词令人反感的事实”。2013年9月,商标评审和上诉委员会直接援引《兰哈姆法》的规定维持了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决定。The Slants乐队就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申请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初驳回了The Slants的请求,但戏剧性的是该院很快决定重新审理本案,并推翻了此前的判决。主审法官摩尔指出,商标是印刷在私人财产上的,不属于政府言论,不应受到政府的附加限制。尽管政府公布注册商标,但这只是意在通告一个商标已经获得注册的事实,不代表政府认可这个商标是一个“好商标”。摩尔法官强调,专利商标局拒绝注册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形式的商业言论,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此,美国联邦政府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推翻这一判决结果,理由是防止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使用种族歧视语汇。不过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站在政府一侧,而是进一步判决《兰哈姆法》第2条a款的规定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