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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的查处体会

2017-01-15党武吉

中国动物检疫 2017年4期
关键词:信鸽包装袋执法人员

党武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兽医局,甘肃武威 733000)

养殖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的查处体会

党武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畜牧兽医局,甘肃武威 733000)

本文从一起养殖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入手,介绍了案件来源、调查取证过程、处理情况等执法过程。针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了准确认定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时纠正和完善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疏漏等建议。

养殖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执法监管;行政处罚

近几年,随着饲料工业的快速发展,饲料加工先进设备、饲料配方软件和饲料预混剂的大力推广应用,养殖场自行配制的饲料质量明显提高,随之出现了一些养殖场将自行配制的饲料销售给养殖户的违法行为。本文就一起养殖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全过程进行分析,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为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参考。

1 案件来源

2016年9月19日,市长信箱与百度贴吧同时接到匿名举报,称某养殖场存在将自行配制饲料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9月26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牧局接到市、区政府领导批阅转来的该信访批件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养殖场进行调查。发现该养殖场生产车间有加工鸽粮的生产设备一套,车间内存放有用标注为“武威XX信鸽饲料厂”和“武威XX信鸽饲料厂”的外包装袋生产的各类鸽粮9个品种共计1 302袋。

2 调查过程

执法人员来到涉案的饲料厂后,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在当事人的配合下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汇报并请示领导后立案调查,进行了勘验、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养殖场负责人顾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对发现的包装袋、已加工包装的鸽粮进行清点,填写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就地进行登记保存,要求不得使用、销售、转移。9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了《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正式立案调查。9月28日至30日,对顾某在询问过程中提到的鸽粮养殖户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涉案外包装袋上标称的“武威XX信鸽饲料厂”和“武威XXX信鸽饲料厂”根本不存在,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也没有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实际为城东工业区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信鸽养殖场的鸽粮加工车间,于2009年建成投产。2014年1月1日,中央储备粮XX直属库将该鸽粮加工车间和信鸽养殖场的2 000多只信鸽承包给了顾某个人经营。承包期间,顾某为提高效益,通过供应鸽粮合伙经营的形式,在凉州区吴家井乡XX养殖场和高坝镇XX村鸽棚合伙养殖信鸽20 000多只。经过一年多的合作经营,鸽友见饲喂顾某鸽粮的信鸽体质好、能拿奖,就主动和顾某联系购买其自行加工的鸽粮。2016年开始,顾某将自行配制的鸽粮印制包装袋后销售给武威和兰州地区的鸽友。执法人员进一步提取了顾某的饲料供应明细工作记录,以及空包装袋和鸽友询问证词等证据。

3 处理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顾某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置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之规定。由于此类案件尚属首例,且生产数量较大,2016年10月21日,案件办理邀请区牧局领导进行了集体会议讨论;根据集体讨论意见,2016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了《案件处理意见书》;10月29日,执法人员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拟作出:对现场查获的9类信鸽饲料共计1 302袋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并责令其更换外包装袋,仅限于自己信鸽养殖场饲用;责令顾某停止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对顾某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10月31日,顾某以处罚过重为由,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请减免罚款。11月3日,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充分,同意减免罚款1.2万元,制作了陈述申辩讨论笔录。11月4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回复了陈述申辩答复,当事人表示接受。11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责令其更换信鸽饲料外包装袋,停止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处以罚款8千元。11月7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本案终结。

4 思考与体会

4.1 充分详实的调查取证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和办案的关键

养殖场对外提供自行配制饲料案与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在办案过程中很容易混淆。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首先出示了执法证件,并对生产加工场所、对当事人提到的人员以及使用饲料的养殖场等都进行了拍照、询问和现场查和证据登记保存等措施,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有效、充分、可靠,为准确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和准确适用法律打下了基础。

4.2 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陈述申辩权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通过陈述申辩能发现并及时纠正办案过程中的失误,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能够促进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的沟通,化解行政争议,提高办案效率。

4.3 严格执行案件集体讨论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执法人员在遇到情节复杂的案件时,一定要实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确保办案程序合法、量罚准确。对于法律规定处罚幅度较大的情形,要严格执行自由裁量权制度,根据一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等依法做出处罚。对于此类案件,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界定,甘肃省也没有出台明确的自由裁量标准。笔者认为,应当按养殖者对外提供自配饲料的数量确定货值,结合违法行为和实际危害后果进行自由裁量。

4.4 及时纠正和完善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疏漏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饲料进行了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但本案直到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才对登记的物品作出处理意见,执法程序存在一定瑕疵,在今后的案件办理中应加以重视。同时,对登记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意见后,应对当事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拍照、摄像。

(责任编辑:白雅娟)

Investigation on a Case of Selling Self-formulated Animal Feed by a Farmer

Dang Wuji

(Liangzhou District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Bureau,Wuwei,Gansu 733000)

Selling feed formulated by some farms themselves to other farms is illegal. Here such a case was investigated,then its source,evidence investigation and collection process and the handling situation were introduced. Aiming at the practical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investigation process,some suggestions were proposed,including determining illegal activities accurately,strictly enforcing the system of group discussion and discretion of administration penalty,guaranteeing the parties´ statement and defense rights,as well as correcting the omissions timely in the process of case handling.

farm;sell animal feed to others;formulate feed by oneself;law enforce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ve penalty

S851.33

B

1005-944X(2017)04-0058-02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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