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下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2017-01-14陈晓红王灿阳
陈晓红+王灿阳
摘 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当前,驰名商标作为各国打开国家市场,创造高额利润的国之重器,代表的更是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经济影响力。而我们作为后来发展的国家,自身实力欠缺,法规不完备,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概念特点、现实情况、建议对策出发,探讨国际视野下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关键词 国际视野 驰名商标 保护
作者简介:陈晓红、王灿阳,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36
一、 驰名商标简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通用于各个国家市场和国际交易市场。但是对于驰名商标的定义与认定,各国的法律却各有不同,直至今天也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们通常定义,驰名商标是商业价值高且被公众熟知认可在市场上享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形式。这与英语表述驰名商标“well-known mark”“well-known trademark”有一定的直观性。而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中认为: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是在我国范围内人们普遍熟悉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则更加明确了这一定义 ,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一规定将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涵盖住了注册与未注册范围。
(二)驰名商标的特点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本身拥有商标的基本属性,也有作为驰名商标的独特属性,其特征如下:
1.较大范围的知名度。驰名商标在商标所有人的长期精心经营下,通过持续不断的宣传,以商品的质量、功能、效用等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并在社会范围内为消费者广泛的熟知,建立起了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口碑。
2.形成含金量更高的商业价值品牌。由于驰名商标的商品与服务的保质保量,和与之建立起更高的社会信誉,对于本来并不属于实质生产资料的商标和品牌,赋予了高含金量的商业价值,并成为了市场上可以交易的高价值商品。
3.社会范围内的独占权。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是一经认定,在世界绝大国家范围内或者《巴黎公约》成员国内,便享有排他性的商标权利。这个意味着经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商业协会等权威机构一经认定为驰名商标,便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注册或不注册商标,都享有独占性的商标权利。
4.不遵循一般原则的商标注册权。商标注册一般遵循先申请原则,即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先注册的商标申请人理当先予以注册 ,同时注册的则认定在先递交申请的商标申请人予以注册。依据《巴黎公约》,如果一个商标经过严格全面认定为驰名商标后,那么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且非仅限于单独成员国内,无论注册与否,都享有更高的优先权利。
5.商标权权利变更的严格限制。对于驰名商标,各国法律也无一例外对于其商标权利的变更,如转让权、使用许可权等进行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最大程度的将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保留在原始国,以达到本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高效率应用。
(三)驰名商标的影响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其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是普通商标所远远不能相比的。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可比较轻易地吸引消费者对其商品进行消费的标识作用,另一方面还有凭借其社会声誉和商品质量构建的价值为暂时还未涉及的领域保护起来的保障作用。保障作用更为驰名商标所凸显的一种潜在性价值,在开发不同系列的产品或进军不同领域的时候,往往难以先知先觉注册或者进行注册的成本过高而不注册,若无保障作用则容易被抢注,而难以保障驰名商标衍生出来的商标价值。
驰名商标是拥有巨大作用和市场价值甚至有交易流动价值的商品标注。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世界里,主动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已经是一个必须越发奋进的选择,而驰名商标在这种竞争中可谓重中之重。从加入WTO以来,期间诞生如腾讯(品牌价值765亿美元)等企业,作为中国互联网时代领头羊的标志企业,其商标的驰名程度不言而喻,开发的产品不仅仅为海外消费者关注,也同时也天然占据了海外市场的份额。因此,要想驰名商标在当前趋向全球化竞争的形势下从各个方面发挥作用,需要综合性的来思考其保护和经营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在国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各国做法
(一)我国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是每个国家为了取得全球市场竞争的明显优势,获得巨大的收益,被当事国法律所认可且倾向性保护的一种方式。各国在驰名商标的竞争领域中,采取了各自不同的手段维护自己的优势。我们国家作为新兴发展市场经济的国家,由于起步晚,法律不完善,经验不丰富,在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中遭遇了众多的挑战。
1.外国企业的先发优势。传统的欧美国家,由于商业文明发展较为成熟,对于商标的立法规制较早且比较完善。对于如何利用商标法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外国企业拥有更多经验。同时,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并没有赶上国际关于商标的各种条约的拟定,而这些条约往往代表着欧美国家的利益,因而在利用这些国家条约进行商标竞争时,中国的企业往往陷入了不利的境地,缺乏强劲的竞争能力。
2.外国企业的商标入侵。在主动融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同时,也意味着中国要直面外来企业的挑战。外国企业由于发展早,实力雄厚,对于中国市场的商品往往一开始压倒性的优势。这些情况使得中国的本土驰名品牌走向了衰落。另外,外国企业也凭借着其雄厚的经济底蕴,对于中国本土培育出来的驰名品牌进行并购,以达到“披着中国皮,赚中国人的钱”的目的。从长远来看,甚至会让民族企业就这样在中国市场“胎死腹中”。
3.驰名商标的淡化。驰名商标本身具有标识作用和保障作用,驰名商标和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本来有很强的联系性,但是一旦他人将驰名商标和商品的联系性削弱,比如将“茅台酒”变成了“茅台矿泉水”,混淆了消费者的想法,使非法使用驰名商标者分享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另一方面,驰名商标承载着良好的社会声誉。而淡化行为,磨灭了其驰名商标承载的社会声誉和无形价值,对于驰名商标的不当利用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驰名商标的外国做法
1.美国是驰名商标的公认大国和强国,拥有巨量、高价值的驰名商标。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法律规制上亦是较为先进。美国在动态的司法实践中累积了大量新鲜的实务判例,从而对驰名商标实现了较为灵活的保护。在成文法与判例法的实践结合下,美国实行了“使用原则”。其中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理论为美国首创。其理论所立法规定,驰名商标必须在美国有所使用才有权利主张反淡化保护。
2.日本同样作为驰名商标大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有量和申请量同样巨大。因而日本采取“注册原则”,即在日本国内未注册的商标日本法律不予以保护,但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出于保护真正的驰名商标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恶意注册商标实现商标权益的抢夺目的或者阻碍合法驰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正常行使的驰名商标申请人的申请,予以驳回。
3.其他国家。比如泰国,泰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更趋向于实际,即商标产品在泰国国内的销售数量多少,决定了是否为驰名商标。因而泰国对于驰名商标没有注册的要求,但这不意味着未注册驰名商标不受保护。泰国对于恶意注册者的申请依然予以驳回。
三、驰名商标的对策和建议
(一)扩大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
虽然现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对于驰名商标的救济 。但是仅仅通过司法途径的救济,处理时间漫长,且耗费较多,会使得急需司法救济的驰名商标得不到及时帮助。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将驰名商标纠纷认定和处理的问题提交到仲裁是一个可行的方法。首先,仲裁的效率往往很高,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其次,仲裁专业性较强。随着入世以后的发展,我国的仲裁队伍已经有了较大进步,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通常是法律大家,实务一线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才。
(二)建立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
纵观世界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措施,往往使用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我国在实际运用中也早已出现这样的情况,各国法律更是明文确定制度的合法性。在审查商标注册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的时候,加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注册,就是讲驰名商标的保护联动成集团保护。
(三)完善对于驰名商标刑法保护
在针对驰名商标的恶意犯罪中,对于犯罪分子的处理便缺失了刑法的规制,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对于商标的正常管理是极为不利的。随着针对驰名商标犯罪的与日俱增与形式多变,刑法的保护提上日程尤为迫切。
(四)注重加强反抢注工作
首先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加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其次要积极扩大驰名商标的地域效力。转变商品销售到哪里,商标注册到哪里的观念,对于驰名商标的注册要先行一步,即便尚未将商品销售到某个国家,对于销售可预计的商品的驰名商标要予以先注册。防范抢注行为带来的巨大损害。 最后鼓励驰名商标受害人要积极寻求政府救济,通过国际条约和国家影响力,拿回被抢注驰名商标。
(五)严格规范驰名商标权利的行使和变更
虽然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对于普通商标的使用许可和变更转让采取的是容许态度。然而对于驰名商标,许多国家明文予以不得转让的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驰名商标的所有权变更是极为罕见的。因而紧跟世界的立法趋势,严格限制驰名商标转让和使用许可是势在必行的。
四、结语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所有人的一种宝贵资产,不仅为所代表的商品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也包含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在经济全球化的当前,驰名商标作为各国打开国家市场,创造高额利润的国之重器,代表的更是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经济影响力。而我们作为后来发展的国家,自身实力欠缺,法规不完备,在这样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但是我们要发挥后发优势,迎头赶上,在驰名商标的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注释: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330.
高亚红.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别保护.中国证券期货.2013(5).269.
李胡兵.驰名商标域名受法律保护,恶意抢注无效.http://anli.lawtime.cn/ipfbzdjzf/ 20 07013050995.html.